学会概况
工作动态
研究与编辑出版
相关链接
当前位置: 主页 >  研究与编辑出版 >  调查研究 >  正文
日本构筑农产品(食品)新贸易壁垒(4)
2006-07-10 10:27  文章来源:中国国际贸易学会研究员 施用海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调研

  六、实行有机农产品管理制度
  (一)实施有机农产品认证
  日本农林水产省于1993年4月制定并实施《有机农产品等青果物特别表示准则》,力图规范有机农产品的标识,但由于该规定不具备强制性,所以标识仍处于较为混乱的状态。于是日本农水省从20世纪90年代末着手重新为有机食品引进严格的认证制度,即设定严格的标准,使有关认证标准法制化,对违反者予以严厉惩罚,旨在保护有机食品的生产和消费。新的有机食品认证制度,即修改后的《日本物资规格化和质量表示标准法规》(JAS),于1999年提交日本国会批准。2000年6月10日,日本颁布并开始实施修改后有机农产品及有机农产品加工食品的JAS标准。
  修改后的JAS规定,在日本市场上市的农产品有以下5种标志:
  1、有机农产品:要求必须在3年以上不使用化肥和农药;加工食品中使用95%以上的有机农产品才能标出经过认证的有机农产品标志。
  2、无农药栽培的农产品:完全不使用农药。
  3、无化肥栽培的农产品:完全不使用化肥。
  4、减量农药栽培的农产品:农药投放量低于一般投放量一半的农产品。
  5、减量化肥栽培的农产品:化肥投放量低于一般投放量一半的农产品。
  新标准开始执行后,遗传基因转换技术生产的食品不被承认是有机食品。如通过基因转换技术栽培的大豆等,即使是3年以上不使用化肥和农药也不被承认为有机食品。
  有机食品资格认证事务由农水省注册的日本国内的认证机构批准。

  (二)加强对农产品“减农药”、“减化肥”的标识标准管理
  日本农水省于2002年修改有关规定,加强对农产品“减农药”和“减化肥”表示标准管理。
  根据规定,日本各都道府县必须明确农产品使用农药和化肥量的上限,只有达到这两种规定标准的农产品才能作为商品得到日本农水省的承认。根据现行的日本农水省“指针”的规定,农药和化肥使用量在农产品产地“习惯用量”的50%以下,就可在农产品包装上使用“减农药”和“减化肥”的文字表示。而“习惯用量”则完全靠农家自己判断,所以使用量的标准含糊不清。
  为此,日本农林水产省于2001年11月对消费者进行了调查,只有33,3%的消费者认为上市农产品的“减农药”和“减化肥”文字表示可以信赖。
  为了明确农药和化肥使用量在“习惯用量的50%以下”的标准,日本农水省在2002年内对现行的“指针”进行修改,规范各都道府县的农药使用次数和化肥使用量的标准,符合规定标准的农产品可在“减农药”、“减化肥”文字表示的后面加上“符合农水省指针规定”的文字表示。
  但是,日本农水省的“指针”缺乏法律效力,仅使用“减农药”和“减化肥”的文字表示农产品依然可上市销售。
  (三)实施有机畜产品认证
  日本于2000年开始实施“有机农产品”认证制度,只规定对蔬菜、大米等农产品未使用农药和化肥的农产品实行“有机农产品”。日本发现疯牛病后,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日益关注。为此,日本农水省决定,自2002年起对肉、蛋等畜产品也实施“有机食品”认证制度。对用有机饲料喂养,未使用抗生物质的牛和鸡制作的食品给予“有机食品”的认证。
  根据国际有机食品认定机构制定的标准,只使用有机饲料喂养,未使用抗生物质,开放式喂养的畜产品为有机畜产品,以有机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食品为有机食品。日本农水省表示将在国际机构规定的标准基础上制定“有机畜产品”的标准。届时,日本农水省指定的检查机构将定期到农户检查饲养情况,并对符合标准的畜产品给予“有机畜产品”的认证。

  七、日本对转基因食品的政策和规定
  日本对转基因食品采取较为中立的态度,一方面对转基因食品有进口需求,另一方面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又有所顾虑。所以,日本既不像美国那样积极支持转基因作物的生产和流通,也不像欧盟那样对某些转基因作物采取禁止进口措施,而是通过制定法规和严格管理的办法来控制转基因食品的进口。
  ㈠ 实行《转基因食品标识法》
  为保障消费者的安全,限制转基因食品的进口。根据日本农林水产省新修订的《农林物资规格化和质量表示标准法规》(JAS)的要求,从2001年4月1日起实行《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其主要内容如下:
  ⒈ 对进口转基因食品必须进行检查。
  根据标识法,对进口转基因食品按照日本制定的安全标准接受检查,未经过安全检查的不得在日本市场上流通。并强调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进口转基因食品将被勒令回收、销毁,以彻底从国内市场排除。由于检查的手续繁杂、费用昂贵、耗费时间长,实际上限制了转基因食品的进口。
  ⒉ 对转基因食品必须加贴标签。
  标识法规定,对豆腐、毛豆、玉米淀粉等30种转基因食品必须加贴标签,制造、加工和进口的一样都要执行新的商品明确标识制度。其标签的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制作原材料、包装内的容量、流通期限、保存方法、产品制造者名称,如是进口产品还要标明进口商的名称或个人姓名以及详细的地址。
  ⒊ 转基因食品不能作为有机食品。
  根据规定,采用转基因技术获得的农产品及食品不能作为有机食品。
  ⒋ 处罚措施。
  对有意逃避检查并让进口转基因食品流通到日本市场者,将按照日本食品法有关规定采取1年拘留、10万日元以下罚款等处罚措施。
  ㈡ 严格管理转基因生物
  日本政府在2002年开始着手制定种子和昆虫等转基因生物的进出口及国内流通管理法规。拟议中的新法规规定,有关企业和机构有义务保证生态体系和人体健康的安全,栽培转基因种子后有义务对其生长进行监控。发生问题时,政府部门有权责令相关企业和机构停止销售转基因生物产品。
  2003年初,日本政府就限制转基因生物和保护生物多样性法案的概要达成公识。该法案规定,转基因生物分为两种:第一种为室外栽培的对害虫有较强抵抗力或即使被喷洒了除草剂也不会枯萎的农作物等。第二种是在封闭环境中培养的,用于新药开发等领域的实验动物。
  该法案规定,引进第一种转基因生物的从业者,事先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提交利用计划和有关引进的转基因生物可能对生物多样性造成的影响的评估报告;政府听取专家意见,若确定对生物多样性没有影响,就会予以批准。对未经批准进行转基因生物引进和转让的,政府有权命令回收,予以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在栽培中发生批准时没有预想到的情况,诸如获准栽培的转基因农作物和现有农作物发生杂交,或使现有农作物减少,或产生有害物质殃及其他动植物等,政府将命令停止栽培。对第二种转基因生物,政府制定了防止扩散标准,研究机构和从业者必须遵守。若试验动物因地震、火灾等逃走,研究机构和从业者必须采取应急措施。另外,政府有关部门有权对转基因生物的引进者、栽培者以及店铺和仓库等进行深入调查。
  该法案由环境省、厚生劳动省、经济产业省、文部科学省和农林水产省共同负责,初步规定最高刑事责任为一年有期徒刑,罚款为100万日元。

  八、日本通过制定技术法规和标准构筑新贸易壁垒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贸易壁垒也在发展中。因此,对贸易壁垒的认识也要创新。
  日本对农产品(食品)实行新的安全管理体制和对不断加严其技术法规和标准,看起来是采取技术性措施,而实质上是构筑新贸易壁垒。新贸易壁垒是相对于关税壁垒和配额、许可证等一般非关税壁垒而言,包括技术性贸易壁垒、环境性贸易壁垒和社会性贸易壁垒在内的新型贸易壁垒;它以保障安全、维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为目的;通过立法或制定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来规范国际商品自由流动的新贸易限制措施。新贸易壁垒具有兼容合理性和不合理性的特点,可以为贸易保护主义所利用。当一个国家为了对某一产品实行贸易保护,往往采取制定不合理的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的办法,以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一)以标准为手段进行贸易限制是新贸易壁垒的重要特征。
  2001年4月23日,日本政府为了限制中国的大葱、生鲜菇和蔺草席等三种农产品的进口,实行200天紧急“设限”,超过限额部分征收高额关税,由原来的进口关税平均为3%至6%,提高到256%(大葱)、266%(生鲜菇)和106%(蔺草席)。我国在对日本政府进行了严正交涉无效后,也宣布从6月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汽车、手持和车载无线电话、空调器三种进口商品加征特别关税100%。后来,通过双方交涉和磋商,各自收回限制了事。此事使日本懂得了,用关税或数量限制农产品进口容易遭到对方报复,而改用标准和合格程序等手段来限制进口是最好的办法。这也是日本近年来不断修改《食品卫生法》,直至提出《肯定列表》的原因之一。
  (二)日本制定的标准与国际标准不一致、不合理,甚至带有歧视性。
  正如美国批评的那样,日本制定的不少技术标准往往与国际通行标准不一致。日本的农产品安全卫生指标过于苛刻,尤其对农药残留、放射性残留、重金属含量的标准,通过《食品卫生法》的修改,其要求越来越严格。
  2002年7月和2003年5月,日本厚生劳动省以冷冻菠菜毒死蝉含量超标为由,两次宣布对中国产冷冻菠菜实行“进口自肃”(实为禁止进口)。日本规定菠菜中毒死蝉最高残留量为0.01ppm。国际食品法典(CAC)和美国都未制定该标准,只有少数几个国家制定了类似的严格标准,如欧盟规定的限量为0.05ppm。据统计,在日本,菠菜的人均摄入量为22.8克,萝卜和白菜分别为43.7和37.4克,而日方制定的萝卜和白菜中毒死蝉的最高残留限量分别在3.0ppm和1.0ppm,是菠菜毒死蝉残留限量的300倍和100倍。日本对主要从中国进口的菠菜制定的标准明显不合理。
  日本还在农产品、食品进口方面实施歧视性的认证制度和合格评定程序。在产品检验方面,日本规定对不同时间进口的同种商品,每次都要有一个检验过程。而对本国同类商品,只需对生产厂家一次性做检验就可以了。
  (三)日本有些标准是经过精心设计,专门用来限制特定国家(如中国)的进口产品。
  如前面已经提到的那样,日本修改《食品卫生法》,就是主要针对中国的冷冻菠菜等蔬菜进口而实行的;实施《种苗修改法》,也是瞄准主要中国的。根据《种苗修改法》,日本商社无人再敢将日本的大葱种子带到中国种植后,再将大葱返销日本,不然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
  (四)严厉的惩罚措施在实际上起到了限制进口的作用。
  日本对进口商在违反其苛刻的法规、标准时,加以严厉的惩罚,不仅是高额罚款,甚至处以有期徒刑。前面已经提到,根据2002年7月修改的《食品卫生法》规定,对进口农药残留超标农产品等违反食品进口规定的进口商,将被处以6个月的有期徒刑或者3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优良农产品认证制度,非法取得认证证书等有关企业和人员,将处以100万日元到1亿日元的罚款。对违反种苗修改法,个人可判处3年以下徒刑或处以300万日元以下罚款;法人企业处以1亿日元以下罚款。对有意逃避检查并让转基因产品流入到日本市场者,将处以1年拘留,10万日元以下罚款;违反转基因生物管理者处以1年有期徒刑,100万日元罚款的处罚。显而易见,日本采取如此严厉的惩罚措施,在实际上起到了有选择地限制国外农产品进口、鼓励使用国产品的作用。








  文章类型: 文章作者:
】 【打印】 【推荐

相关文章:

日本构筑农产品(食品)新贸易壁垒(3)    2006-06-28 13:43
日本构筑农产品(食品)新贸易壁垒(2)    2006-06-08 13:32
日本构筑农产品(食品)新贸易壁垒(1)    2006-06-08 13:21




 发表评论:    笔名:    查看用户评论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网站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