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4 形势与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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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10-15 16:09 |
第一编 对外贸易发展和政策
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问题
课 题 组
《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问题》评审意见
2003年5月29日,由对外经贸大学原副校长王林生教授、商务部世贸司张向晨副司长、中国五矿集团苗耕书总裁、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徐贤权研究员和中国社科院胡淑珍研究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本研究报告进行了评审。评审意见如下: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必须把可持续发展放在十分突出的地位,坚持保护环境和保护资源的基本国策。”对外贸易是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持续发展对贯彻十六大的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至关重要,故本课题的研究是一项既有迫切性,又有挑战性的任务,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本课题的研究报告以未来的对外贸易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为中心思想,采用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方式,从国际贸易和可持续发展理论的角度,较为全面地分析和研究了贸易发展与环境的关系,对协调贸易、环境和发展的关系;制定外贸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对策;WTO贸易与环境议题谈判等有关问题,提出了基本观点和建议。概括起来,研究报告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思路清晰,观点新颖
研究报告以战略的高度和长远的眼光创造性地论述了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思想,提出了对外贸易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观点并阐述了它的基本内涵。这一观点在如何降低外贸发展给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改革过去外贸发展盲目追求规模和数量的观念以及如何适时调整贸易政策和强化环境政策使贸易和环境协调发展等方面引人深思,尤其是为政府部门今后决策的制定提供了有益的帮助。
二、内容详实,说服力强
研究报告在参考了当今众多国家实施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和途径的基础上,运用国际贸易可持续发展的理论,论述了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的由来、内涵及其基本思想,澄清了人们对外贸可持续发展问题上的一些认识误区;分析了国际环境政策法规和发达国家实施与环境有关的新贸易壁垒及其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介绍了世贸组织关于贸易与环境议题谈判的最新情况,并提出我国政府应对贸易与环境的对策和措施以及世贸组织有关贸易与环境议题谈判的立场和对策。研究报告例证丰富,论证充分,有较强的说服力。
三、对策建议,有参考价值
研究报告揭示了我国的环保政策法规与国际标准尚有差距,着重论证了我国外贸政策与环境保护不协调的问题,阐明了环境问题与国民经济各部门的运作之间,既有正面又有负面的相互关系。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活动主要受宏观政策的调控,如产业政策、能源政策、外贸政策等都是宏观层次的决策,故环境保护与管理的问题也须纳入宏观的战略决策。这意味着必须继续深化体制改革,才能使外贸政策与环保问题更好地协调,从而保证外贸的可持续发展。在这一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了12项外贸可持续发展的措施,又对企业提出了5项促进环境与贸易协调发展的建议。
总体来看,研究报告全文贯穿了一条主线,即我国的外贸要由过去以出口创汇为中心,转入可持续发展的轨道,关键在于处理好外贸与环保的互动和协调,并善于应对国际上对环保的要求。这是一份较为全面系统而内容也较充实的研究成果,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和实践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一些观点和建议,对政府部门、企业和学术界在研究和制定我国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对策和实现其途径方面起到有益的参考作用。
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问题还是一个刚刚起步的前沿性研究课题,有许多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希望这仅仅是一个良好的开始。
前 言
人类在20世纪中叶开始了一场新的觉醒,这就是对环境问题的认识。人类经济水平的提高和物质享受的增加,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牺牲环境和资源换取的,而环境与资源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保障,正在遭受到破坏。因而人类也正面临着严重环境问题的威胁和危害。这种威胁和危害关系到人类的健康、生存与发展,更危及地球的命运和人类的前途。
环境问题既是由于人类对环境不正确的态度所造成,也就只能依靠改变人类对环境的态度来解决。20世纪70年代以来,联合国举办了两次大会;1972年在瑞典召开的人类环境会议和1992年在巴西召开的环境与发展大会。两次大会成果显著,明确了保护环境必须成为全人类的一致行动,保护环境主要应该改变发展模式,将经济发展与保护环境协调起来,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经济发展,但这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以牺牲资源和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发展,而是不降低环境质量和不破坏世界资源基础的经济发展。当经济发展保证当代人福利增加时,也不应使后代人福利减少。因此,可以理解当代的经济发展不是一般意义上所指的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连续发展,而是特别强调环境承受能力和资源的永续利用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对外贸易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战略必须建立在整个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国家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可持续发展对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定和可靠的基础和根本保证。
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已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在新形势下,根据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如何制定和实施中国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战略;如何理解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内涵,澄清在这个问题上某些认识上的误区;如何促进和协调贸易政策和环境政策的相互关系等等,是当前需要认真考虑和研究的重要课题。
半个世纪以来,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表明:外贸发展给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可轻视;盲目追求规模和数量的观念,不能再作为今后外贸发展的思路;贸易发展、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走可持续发展对外贸易战略,就应适时调整贸易政策和强化环境政策,在使贸易的发展获得最大收益的同时,也要使贸易的发展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甚至为零。
本课题组基于对上述问题的初步认识,采用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静态与动态相结合,同时,参考了当今众多国家对实施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和途径,从国际贸易和可持续发展理论的角度上较为全面地分析和研究了贸易发展与保护环境的关系,对协调贸易、环境和发展的关系,制定外贸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对策,应对新贸易壁垒,以及WTO贸易与环境议题谈判等有关问题,提出一些基本观点和建议。其内容主要有四部分:(1)可持续发展的由来、内涵及其基本思想;(2)与环境有关的新贸易壁垒对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影响;(3)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对策建议;(4)世贸组织贸易与环境议题谈判的立场和对策。
课题组成员热忱地希望,这份研究报告能对政府有关部门在研究和制定我国外经贸可持续发展战略、对策和实现其途径方面起到有益的参考作用,同时,也希望广大同仁能对这个领域的问题展开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大家进言献策,以保持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事业能够长久的、可持续的发展。
由于课题组成员水平有限,本研究报告难免有不足和不准确之处,请批评指正。
第一部分 可持续发展的由来、内涵及其基本思想
20世纪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许多国家相继走上了以工业化为主要特征的发展道路。人类在创造现代工业文明的同时,对发展的内涵却步入了认识的误区,一味滥用赖以支撑经济发展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使地球资源过度消耗,生态急剧被破坏,环境日益恶化,社会实际福利水平下降,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出现了空前紧张。当前世界上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被迫理性地探索新世纪发展模式和发展战略,试图改变往日以牺牲生态环境盲目追求经济增长的模式,寻求一条既能保证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又能维护生态良性循环的全新发展道路。“可持续发展”战略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提出的。
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提出和由来
历史把人类推到了必须从工业文明走向现代文明的发展阶段,在固有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受到强大的冲击、传统发展模式面临严峻挑战的形势下,可持续发展思想正是在环境和发展理念不断变化和更新中逐步形成的。
1.“可持续性”最初应用于林业和渔业,是指保持林业和渔业资源延续不断使用的一种管理措施。西方一些经济学家在较早时期就认识到人类消费的物资限制,即人类经济活动存在着生态边界。
20世纪,随着环境污染日益加重,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公害事件的不断发生,环境问题频频困扰人类。20世纪50年代末,美国海洋生物学家蕾切尔?卡逊(Rachel Karson)在研究美国使用杀虫剂所产生的危害之后,于1962年发表了环境保护著作《寂静的春天》。作者向世人呼吁,我们长期以来行驶的道路,容易被人误为是一条可以高速前进的道路,这条道路的终点却潜伏着灾难,而另外的道路则为我们提供了保护地球的最后唯一的机会。另外的道路究竟是什么样,作者没有明确说明,但她的思想在世界范围内,较早地引发了人类对自身的传统行为和观念进行比较系统和深入地反思。
2.1968年,世界各国几十位科学、教育和经济界学者成立一个非正式的国际协会——罗马俱乐部,负责研究人类面临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问题,并在深入了解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能扭转不利局面的新观点和政策。受该俱乐部委托,1972年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梅多斯(Dennis L. Meadows)发表一篇学术研究报告《增长的极限》。作者认为:由于人口的增长、粮食生产、工业发展、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这5类基本因素的运行是指数增长,而非线性增长,全球的增长将会因为粮食短缺和环境破坏于下个世纪某个时期达到极限。地球的支撑力将会达到极限,经济增长将发生不可控制的衰退,因此,要避免超越地球资源的极限。导致世界崩溃的最好方法是限制增长,即零增长。
作者的论点发表后,引发了广泛的学术之争,并遭受到批评和责难。但作者的观点所表现出对人类前途的“严肃的忧虑”以及唤起人类自身的觉醒,其积极意义是不能否定的。他所阐述的“合理的、持久的均衡发展”为孕育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萌芽提供了基础。
3.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在斯德哥尔摩召开,共同讨论环境对人类的影响。大会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它向全球呼吁:我们在决定世界各地行动时,必须更加谨慎地研究它们对环境产生的后果,由于无知或不关心,我们可能给生活和幸福所依靠的地球环境造成巨大和无法挽回的损失。因此,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是关系到全世界人民的幸福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这是各国政府的责任,也是人类的目标。
作为探讨保护全球战略的第一次国际会议的意义,在于它唤起了各国政府共同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和觉醒,吹响了人类共同向环境问题的挑战。人们的环境意识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向前迈进了一步,这为可持续发展理论的研究和战略的提出,奠定了重要的思想基础。
4.1983年3月,联合国成立了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该委员会于1987年向联合国大会提交了研究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在这份报告中,首次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报告深刻指出,在过去,我们关心的是经济发展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而现在,我们正迫切感到生态的压力对经济发展所带来的重大影响。因此,我们需要有一条新的发展道路,这条道路不是一条仅能在若干年内、在若干地方支持人类进步的道路,而是一直在遥远的未来都能支持全球人类进步的道路,即“可持续发展道路”。这一鲜明科学的观点,把人们从单纯考虑环境保护引导到把环境保护与人类发展密切结合起来,实现了人类有关环境与发展思想的重要飞跃。
5.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已由单纯注重环境问题逐步转移到环境与发展两者的关系上来。在这一背景下,1992年6月,联合国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了环境与发展大会(UNCED)。会议通过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它包括两部分:《地球宪章》和《21世纪议程》两个重要文件。前者是开展全球环境与发展领域合作的框架性文件,是为了保护地球永恒的活力和整体性,建立一种新的、公平的全球伙伴关系的“关于国家和公众行为的基本准则”的宣言。它提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的27条基本原则。后者是全球范围内可持续发展的行动计划,它旨在建立21世纪世界各国在人类活动对环境产生影响的各个方面的行动规则,为保障人类共同未来,提供一个全球性措施的战略性框架。从此,可持续发展得到了世界最广泛和最高级的政治承诺,人类对环境与发展的认识提高到一个新的阶段。这次会议为人类高举可持续发展旗帜、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发出了总动员,使人类向新的文明时代迈出了重大的一步。
二、可持续发展定义及其基本思想
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一个全新理论体系,正在逐步完善和形成。各个学科从各自角度对可持续发展进行了不同的阐述,尽管尚未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但其基本思想大体上取得一致看法。
(一)可持续发展的定义
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可做如下表述:即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其具体含意为:
1.国际之间要有一个公平环境和支援性的国际环境,从而导致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持续增长与发展,这对环境的良好管理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2.维护、合理使用自然资源并加强自然资源基础,这种基础支撑着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及经济增长。因而,在发展计划和政策中,必须认真、负责考虑环境的因素。
它的基本思想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从自然领域来看,人类要发展,要满足人类发展的需求,但又不能损害自然界支持当代人和后代人的生存能力。它主要指自然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程度间的平衡。它是寻求一种最佳生态系统以支持生态的完整性和人类愿望的实现,使人类的生存环境得以持续。
第二,从社会领域来看,可持续发展是在生存不超出维持生态系统涵容能力的情况下,提高人类生活质量。它的最终目标是人类社会的进步,改善人类生活质量,创造美好的生活环境,提高人类健康水平,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创造一个保障人们平等、自由的发展环境。
第三,从经济领域来看,可持续发展核心是经济发展,但这里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以牺牲资源和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发展,而是不降低环境质量和不破坏世界资源基础的经济发展。在保护自然资源质量和其所能提供服务的前提下,使经济发展的净利益增加到最大限度。当发展能够保证当代人福利增加时,也不应使后代人福利减少。
第四,从科技领域来看,可持续发展就是转向更清洁、更有效的技术,尽可能接近“零排放”的工艺方法;尽可能减少能源和其他自然资源的消耗,建立极少产生废料和污染物的工艺和技术系统。因为,污染并不是工业活动不可避免的结果,而是技术水平差、效率低的表现。
(二)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综上所述,可持续发展是从环境和自然资源角度提出的关于人类长期发展的战略模式,并不是一般意义上所指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连续,而是特别强调环境承载能力和资源的永续利用对发展进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它的基本目的是:
1.鼓励经济增长
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就是保证经济稳定的增长,通过经济增长提高人民的福利,增强国力和社会财富。可持续发展不仅重视经济增长数量,更要追求经济增长的质量。数量的增长是有限的,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经济活动中的效益和质量,采取科学的经济增长方式才是可持续的。可持续发展要求审视如何实现经济增长,改变传统以“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为特征的生产模式和消费模式,实现清洁生产,减少经济活动造成对环境的压力。环境退化的原因产生于经济活动,其解决办法也必须依靠于经济活动的过程。
2.资源的永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
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能超越资源和环境的承受能力。可持续发展是以自然资源为基础,同生态环境相协调。它强调发展是有限制条件的,没有限制的条件就不能可持续发展。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使自然资源的耗竭的速率低于资源再生的速率,必须通过转变发展模式,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如果在发展经济和贸易的决策中能将环境的问题考虑进去,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就能达到,否则,必将适得其反。
3.谋求社会的全面进步
世界各国的发展阶段和目标可以不同,但发展的本质应当包括改善人类生活质量,提高人类健康水平,创造一个保障人们平等、自由的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应视为经济发展是基础,自然生态保护是条件,社会进步是目的。这三则又是一个相互影响的综合体,只要在每一个阶段都能保持与经济、资源、环境的协调,这个社会就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总的概念,可持续发展就社会观而言,主张从长计议,公平分配,既满足当代人又满足后代人的基本需求;就经济观而言,主张建立在保护地球自然系统基础上的可持续经济发展;就自然观而言,主张人类与自然和谐相处。
三、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内涵
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是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国家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为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定的基础和根本保证。它的基本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应能够促进全球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促进自然资源的持续利用。通过国际间资源调节,将可以改善自然资源利用率,从而有助于改善一些国家的资源和能源的结构;通过国际间的技术交流和转让,能改善不发达国家的环境保护工作,从而有助于改善全球的生态环境。
2.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应注意发展对外贸易的综合效益,其中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应当系统地考虑和关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与环境保护、生态平衡形成一个有机整体,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促使贸易政策和环境政策协调发展,共同为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3.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应改变盲目追求规模和速度的观念,努力寻求与可持续发展相互协调的发展外贸规模与速度。依靠科技兴贸和技术进步,大力控制和改善对外经济贸易行业对环境与生态的消极和不利影响。
4.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应在出口商品质量管理中,必须密切注意一系列环境要求,如环境标志制度、清洁生产、质量认证制度、环境质量管理体系制度。当今,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已成为商品质量的重要内涵。商品质量的内涵已经扩大,商品质量已延伸到生产过程方法、消费和废弃之后对环境和生态的影响。
5.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应通过国际间商品、劳务、技术、信息、资本的交换,以获得比较利益,以满足国内因技术和资源等方面的不足而出现的资源短缺问题,增加一定资源基础,从而有利于社会经济福利的增加,有利于保护国内的自然资源。
6.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应该促进国际社会的共同富裕,这是经济可持续发展对国际贸易最根本的要求,也是实现国际环境保护的前提。因为贫困是生态环境的最大破坏者,建立在两极分化基础上的国际社会,是不能做到生态环境的保护,也就没有经济可持续发展。要实现国际社会共同富裕,发展中国家需要进行不懈的努力,同时,也需要发达国家承担起道义和援助的责任。
四、国际多边环境协议与贸易有关条款概况
在过去30年中,全球环境威胁加剧,由于这种威胁是全球性或跨国性的,因而其解决办法必须是多边的,从而导致了一系列多边环境协议的产生。在众多的国际环保协议中,约有20多个公约含有与国际贸易相关的条款,这充分说明对外贸易与环境保护有着密切的关系。与贸易有关的环保法规的产生与发展经历大致有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世纪50年代到1971年,这一阶段是与贸易有关的环保法规产生的阶段。一些国家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对进口商品的卫生检疫作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运用进出口措施和管制来解决跨越国界的环境保护问题。
这一时期,为保护生态环境签订了众多的法规。如1946年《国际捕鲸管制公约》、1950年《国际鸟类保护公约》、1951年《国际植物保护公约》、1951年《东南亚及太平洋地区植物保护公约(修正本)》、1959年《植物检疫及其疾病防护合作协定》、1959年《东北太平洋渔业保护协定》、1966年《养护大西洋金枪鱼国际公约》、1967年《非洲植物卫生公约》、1968年《养护自然和自然资源非洲公约》、1969年《养护东南太平洋生物资源公约》。也有许多国家采取单独行动,如美国有10多个联邦法规运用贸易措施来保护环境;另有一些国家在签订双边贸易协定中规定有关环保方面的内容。
这个阶段的环保法规主要针对当时的生态破坏,特别是在动植物保护及对人类生命的影响,防治范围方面有限,主要采取限制性的规定和方法,较少涉及国家对生态的管理。
第二阶段是从1972年到1991年,这是环保法规大发展的时期。各国纷纷制定了环保法规,各种各样的国际保护环境法规应运而生。到1992年底,一共签订98个国际性或区域性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条约,其中大部分都含有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条款。
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除了继续使用强制性措施和手段外,开始探讨运用市场经济手段,通过消费者的参与来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
第三阶段始于1992年,在这一时期,环保法规向综合化方向发展。例如1992年签订的《生物多样化公约》,包括了遗传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和物种多样性的各个方面。1992年签订的《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也体现了这一发展趋势,它不仅涉及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而且更重要的是关系到能源的使用和国家经济长远的发展。
根据统计资料,国际社会现已签订180多个国际环境公约或协定,其中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大约有20多个。现将其中对贸易有直接重大影响的多边环境协定简述如下:
(一)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资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地球的臭氧层在地球表面15—50公里之间。它集中了大气层90%以上的臭氧,正是这些臭氧吸收了来自太阳的紫外线辐射,使地球上生物免遭紫外线辐射的伤害。臭氧层的破坏与地球上广泛使用的氟氯化炭(又称氟里昂)或哈龙(halon)有关。该协定于1987年签订,目的是控制或限制氟里昂和其他消耗臭氧层化学物质的释放,以保护臭氧层。该议定书有关贸易措施包括:
1.禁止缔约方进口受控物资和含有受控物资的某些产品;
2.禁止缔约方对非缔约方出口受控物资和限制对非缔约方出口生产和利用受控物资的技术;
3.缔约方之间对受控物资可以进行贸易,但要分阶段减少受控物资生产和消费的限制;
4.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将保证输出对环境安全的代替品和有关技术,并建立多边基金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
为此,我国同世界各国之间进行上述相关产品的贸易都将停止,涉及的贸易额和进出口商品种类都相当可观。
(二)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
随着工业化的发展,特别是化学工业的发展,危险废物的产生日益增多,逐渐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主要公害,作为废料的主要产生国的一些西方国家千方百计将危险废物转移到其他国家,主要是非洲、亚洲、加勒比海和拉丁美洲各国。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危险废物,实质上是污染转移。制定国际标准,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成了国际社会,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强烈要求和保护全球环境的需要。
该公约于1992年生效。公约的贸易措施主要包括:
1.承认一个经济体有权禁止境外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进入其境内和在其境内处理;
2.缔约方不许对非缔约方出口或从非缔约方进口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
3.禁止对不能以环境健康的态度处理的废物向经济体出口;
4.禁止OECD成员向非成员国处理最终的危险废物和供回收利用或资源恢复的危险废物。
(三)《濒危野生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范围内的野生动植物的国际贸易发展很快,年贸易额达10多亿美元,这对野生动植物保护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1963年,国际自然和自然资源保护同盟呼吁制定国际公约予以控制。为此于1973年签订《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并于1975年开始正式生效。目的是通过贸易禁止或限制,促进对濒危灭绝或有灭绝威胁的物种保护。其中与贸易有关的规定主要包括:把物种生存按受威胁的程度分为三类。第一类为濒临灭绝的物种,禁止商业性贸易;第二类为受了严重威胁的物种,出口国家如认为不利于物种生存,可禁止贸易;第三类为不是濒危的物种,可由原产国提出立项,实施保护措施。上述三类物种的贸易均通过进出口许可证制度进行。第一类物种,如特许进行贸易,必须取得进口方的进口许可和出口方的出口许可;第二类物种,需取得出口方的出口许可;第三类物种,由立项经济体出口时,需出具出口许可证,由非立项经济体出口时,需出具产地证。
(四)《生物多样性公约》
该公约于1992年6月签订。《生物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强调了生物多样性的内在价值,生物多样性对进化和保持生物圈的生命维持系统的重要性,确认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是全人类共同的愿望。《公约》没有直接的贸易措施条款,但某些条款对贸易有明显的影响。例如:
1.《公约》确认各国具有按着其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的主权权力,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的范围内活动,不至于对其他国家的环境造成损害;
2.管制、管理和控制由生物技术改变的活生物体在使用和释放时,可能产生对环境不利的影响,从而影响到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久的使用,也要考虑到对人类健康的危险;
3.进行合作,在对生物多样性的就地保护和移地保护方面,发达国家应向发展中国家在建立和维持保护措施方面提供财务和其他援助;
4.《公约》在三个方面与国际贸易规则有关,即:遗传资源的取得;知识产权;生物安全的规定。
(五)《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该公约于1992年签署,1994年3月正式生效,成为世界对气候变化问题作出反映的基本法律框架。《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没有明确的贸易规定,但其某些实施方式可能会对国际贸易产生较大影响。例如,对我国可能产生如下影响:
1.为了减少对气候变化的影响,各国将采取新的能源政策,将会造成限制对我国煤炭的出口;
2.各国依此制定的能源政策制约着一些按现有方法生产的不清洁产品的国际贸易,限制我国机械、运输设备以及生产中使用大量水泥和石灰产品的出口;
3.各国为了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将大力提高能效,减少能源消费。因此,有关产品的节能标准将会大大限制和提高,如火力发电设备、水泥制造设备、汽车等,而我国的这些商品在发展中国家有较广大的市场,如果我们的设备不能达到较高的节能标准,出口将会受到不利影响。
(六)还有一些全球性和区域性公约也间接或直接提到贸易方面的规定,主要有:
1.1979年签订的《核材料的实质保护公约》;
2.1956年签订的《东南亚及太平洋区植物保护协定》;
3.1963年签订的《保护自然环境中动植物公约》;
4.1951年签订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5.1989年签订的《禁止在南太平洋长拖网捕鱼公约》;
6.1979年签订的《养护和管理骆马公约》;
7.1976年签订的《保护美洲国家考古历史和艺术遗产公约》;
8.1967年签订的《非洲植物卫生公约》;
9.1985年签订的《关于在东非区域保护区保护野生动物的规定》;
10.1968年签订的《养护自然和自然资源非洲公约》。
HTK](七)WTO目前还没有针对环保与贸易问题的专门协定,只是在有关文件中涉及环保问题
1.建立WTO协定的前言中提到:成员方应按着持续增长的目标,考虑优先使用自然资源,努力保护环境,并通过与各成员方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上的需要和关注相符合的方式来加强环境保护的手段。
2.《农业协议》中承认许多国家政府所进行的项目,包括“绿箱政策”,如保护生态合作计划及农场主的直接绿色补贴等国内扶植措施不在削减之列。
3.《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承认各缔约方为了保护人民、动植物的生命、健康和环境,有权采取适当的措施,但只以保护所需的程度为限,不应成为贸易壁垒,鼓励各缔约方采用国际标准,但不要因此而改变保护水平。
4.《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各缔约方对国际服务贸易不得实行限制和歧视,但为了保护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则可有例外,可以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
5.《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规定,为了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为了避免对环境的严重危害,缔约方必须阻止某些发明的商业应用。
(八)为了达到保护环境目标,WTO规定了一些例外条款,允许针对环境问题,采取某些贸易措施
在这一背景下,在国际贸易领域里,一些发达国家借环境保护之名,制定和颁布形式多样、涉及较广的新贸易壁垒,致使发展中国家在扩大对外贸易中面临新的困难和挑战。当前,这一部分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最突出。对世界贸易发展这一新动向,有其合理一面,即有利于保护环境,保护人类健康和动植物安全,反映了各国对环保的普遍重视;也有其不合理一面,即有些国家以环境保护为幌子,达到贸易保护主义,构筑新贸易壁垒,实质上是贸易保护主义的反映。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在第二部分中有详细的论述。
随着多边环保协定和新贸易壁垒的日益增多,对贸易的影响也在增加,贸易与环境受到日益广泛的重视。国际社会虽然认识到多边环境协定采取贸易措施是达到协定目标的一个必要途径,但执行这些措施与贸易自由化规则有较多的不一致之处。因此,如何使贸易和环境关系相辅相成,和谐发展,相互支持,以实现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的目的,是国际社会极为关注和要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
五、贸易与环境的关系及其相互影响
(一)贸易与环境如何相互影响
贸易和环境主要是通过三个方面来相互影响的。即:与产品和劳务贸易交换有关的产品效应;与市场和经济活动扩张的规模效应;与生产和消费活动有关的分布和强度有关的结构效应。
产品效应——贸易是通过具有生态影响的产品和劳务的国际交换来影响环境的。贸易作为商品流通的手段,扩展了那些对生态环境有益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换和市场,从而提高了生产国和消费国的环保水平。此时,贸易对环境具有积极的影响。然而,贸易也会因一些对生态环境有直接和间接有害的产品的运输和交换而对环境产生消极影响。但是,环保运动的开拓和发展又促使环保产品和服务的贸易以及在环保领域内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有了不断的发展。各国环境政策和环保标准日趋严格,也使得一些按旧生产方式制造的传统商品在国际贸易中受到限制或遭到禁止,环境壁垒(即绿色壁垒)日益成为国际贸易中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一种形式。
规模效应——贸易提高了国际市场的效率,产品和劳务能自由流通,资源被配置到成本最低、收益最高的生产活动当中。通过贸易发展了经济,增加了收入,既可以提高人们对环境问题的重视程度,也可以提供对环境问题的财政资源。此时,贸易对环境具有积极的影响。然而在市场扭曲和政策扭曲的情况下,贸易带来的市场扩张和经济增长只会使资源进一步退化和更快损耗,从而给环境产生消极影响。但是,环境政策的制定会给贸易的发展带来一定的制约,从而会对贸易的开展带来消极或积极的影响,例如,环境法规的差异影响发展中国家产品的市场准入,环境标志制度和环境成本的内在化规则,将增加企业的成本,特别是影响发展中国家产品的竞争力。
结构效应——贸易与投资对生产和消费活动在国际范围内的分布和强度具有一定的作用,这种作用使得不同国家的经济活动与其环境的容量相适应并提高其资源使用效率,此时,贸易对环境具有积极的影响。反之,贸易会将生产和消费分布到那些并不适合这些活动和活动强度的地区,从而产生消极影响。但是,各国不同的环境政策和制定也显然会对贸易和投资的作用起着消极或积极的影响。
(二)贸易对环境具有双重性
贸易对环境既有正面影响,也有负面影响。一个国家的对外贸易是在本国经济不断扩张基础上发展和扩大的,经济扩张会不可避免地增加物资投入量和废物排放量,并且改变某些资源的使用状态(如绿地变为工厂、房屋、道路),从而增加生态环境的压力。由于大多数参与国际贸易的货物价格通常未包括环境成本,环境退化没有反映在产品交易的成本中,这引起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大量废物的产生。在国际贸易中,政府和企业处于国际竞争压力下,他们优先考虑的是最大限度地占有市场份额,对环境的关注通常是对外在压力的一种被动反映,因而导致各国向低环境标准看齐,忽视对环境高标准的要求。
在我国对外贸易快速发展的同时,大部分出口行业的废水排放量、废气排放量和固体废物产量均呈上升的趋势。废水排放量上升较大的有化工原料及化学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工业、纺织工业;废气排量上升幅度较大的是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工业、化工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上升较大的主要是采掘业和黑色金属冶炼业。从整体上看,我国各工业行业在外贸出口增加情况下,环境污染程度也在上升。
外贸的发展对环境的正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在当今世界中,多边贸易体制对促进国家间环境政策及环境政策与贸易政策的协调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区域贸易协定越来越多地涉及到了环境的条款;其次,多边贸易体制鼓励使用国际标准,从而有助于提高环境保护水平;再次,对外贸易扩展了对环保有益的产品的市场规模,增加了为解决特定生态环境的环境技术在全球市场扩散的机会,因而推动和促使环保行业的迅速发展与成长。
综上所述,贸易和环境措施对我国的影响,从短期来看,严格的环境措施加大了生产成本,影响了竞争能力,但从长期来看,国际市场的压力也带来了通过提高环境管理水平、提高资源使用效率、改善生产工艺、减少排污,从而提高效率和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竞争力的机遇。我国应根据自身的发展水平、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现状,适应国际环境标准和法规,制定出适合本国的环境政策,抓住机遇,转变外贸出口产品结构和生产方式,促进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
六、国际社会实施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动向
进入20世纪90年代,环境问题成为影响人类生存的重大问题,为保护人类的生活,国际社会制定了诸多的多边国际环境保护公约或协议。但把环境全球化视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要同步前进是不适宜的,是脱离国情和有偏见的。因为当今国际社会没有一个经济发展蓝图,更没有一个可持续发展的标准模式。因此,有关专家学者大多数倾向于根据各自的国情,制定可持续发展经济战略。
当今,绝大多数国家出于环境保护的目的,或作为多边环境的缔约方为实施协定规定的义务,通过本国立法制定了为数众多、形式多样的有关贸易与环保的法规。在众多的法规中,基本上可分为两大类:
(一)与环境有关的贸易措施
这类法规旨在为实施国际多边环保公约(或协定)的义务,通过立法,制定相应的贸易政策和法规,以便与国际多边协定相适应。法规中的措施一般是采取进出口限制、进出口许可证、配额等方式,至今,对此尚未引起重大的争端。此外,有些国家根据本国国内环境保护的立法,出台了相关措施,有的涉及境外的贸易措施属于单边行动。单边实施与环境有关的贸易措施会引起国家之间的摩擦,有的还甚为激烈。
(二)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
这类法规是各国为达到保护本国大气、水、海洋、生物等自然资源的环境目标而采取的贸易措施。由于这些法规内容适用于国内产品和进口的同类产品,因而会对贸易产生重大影响,这种影响有的是直接的,有的是间接的。
这类法规主要包括:
1.环境标准与法规
环境标准与法规是有关污染控制、生态环境保护的各种标准总称,是对环境中污染物水平及其排放源的限量和技术规范,是对环境保护采取的直接管理手段。从目前实践看,各国实施的环保法规存在较大差异,主要表现在:
环保法规覆盖的领域不同,法规完善程度不一,这与各国经济条件和发展水平不同有关。
执法手段程度不一,有的国家监测机构效率较高,取得较好效果;有的国家执法不严,监测机构缺乏,操作难度大。
环保标准差异,如对杀虫剂检测方法和数据不同,对造成风险分析不同,出现残留量的标准的差异,有的国家出现对内外双重标准。
不顾各国实际情况,坚持统一提高标准。主要是发达国家坚持在国际交往中统一和提高各国的环境标准水平,通过本国立法手段,制定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法规,通过行使境外管辖权,限制外国商品的进入。据初步统计,美国、日本、欧盟的环境措施涉及的进出口产品共有24大类。
2.环境的经济手段(即建立在市场机制上的经济手段)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减少成本费用,最大限度刺激污染者采取有利于环境的行为,越来越多使用环保经济手段。这种手段主要通过市场机制或财政鼓励刺激企业和个人做有利于环保行为,以达到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目标。主要措施有:
(1)环境税
主要有:污染产品收费、税收差别、税款减免、使用费(即对开放利用生态资源的使用者和消费者征收费用)。
(2)押金退还制度
对可能造成污染产品的销售征收附加费。当符合某些规定和条件,这笔附加费还可以退还。这项制度对资源的循环和再利用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3)可交易许可证制度
这种交易旨在确保污染削减在污染者之间得到有效的分配。如排污权的交易向污染者提供交换污染排放许可证的机会,低成本的污染者出售许可证,高成本的污染者可购买许可证。这种交易确保了削减污染的有效性。
3.对贸易有重大影响的环境措施。这些措施主要有:
(1)生态标志(或称环境标志)
生态标志制度是依据有关环境标准、指标和规定,由国家认定的认证机构确认通过并颁发标志和证书,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环保要求,对生态环境无害。认证的标准包含资源配置、生产工艺、处理技术和产品循环再利用、废弃物处理等方面。该制度的实质是对产品的全过程环境行为进行控制管理,目前已有30多个国家推出环境标志制度。随着区域性环保合作的加强,国外已从单个国家的生态环境标志,发展到几个共同的生态标志制度。
(2)内在化要求和绿色补贴
发达国家对内在化要求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加工和生产方法(PPM)标准。PPM问题是指由于同类产品加工和生产工艺方法不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不同,应限制和禁止不利于环境PPM的产品的贸易,目前对此争议较大。从环保角度有合理性,从贸易角度,由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低,如滥用此标准,对发展中国家出口极为不利;二是环境成本内在化问题。目前发达国家要求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污染者应彻底治理污染,并将所有自理费用计入成本,否则是进行生态倾销,这将严重影响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另外,发展中国家大部分企业,本身无力承担治理环境污染的费用,政府有时只能给予一定补贴。为此,通常引起一些进口国以造成价格扭曲、违反自由贸易原则为由,征收相应的反补贴税,从而引起贸易纠纷。
(3)生态包装
生态包装(又称绿色包装)是指能节约资源、减少废弃物,用后易于回收再利用或再生,易于自然分解,不污染环境的包装,建立绿色包装制度,主要内容包括:a.以立法的形式规定禁止使用某些包装材料;b.建立存储返还制度;c.强制再循环或再利用法律。由于这些规定是按照发达国家国内资源禀赋、消费偏好等因素确定的,发展中国家显然难以适应,因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
综上所述,环境措施更多的是以环境标准方式限制贸易,达到保护环境目的,不同的环境标准反映了各国的不同环境状况和市场利益。各国的发展水平不同,消费结构和科学技术也存在较大差异,环境标准趋于合理,不能强求一致。环境标准低,可能导致对自然资源的浪费性开采、使用,以及增加工业对大气、水、土、自然资源的污染排放量。环境标准高,容易形成一种贸易壁垒,限制有关国家商品的市场准入。
(三)环境质量是全球性问题,环境恶化和国际贸易的关系引起国际社会更加关注
对于环境与国际贸易相互关系问题,当今世界上有三种力量能给予更大的影响,即:国际环境保护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标准化组织。前两个组织尽管各自侧重点不同,但他们制定的环保措施对国际贸易与环保两则的相互协调会带来一定影响。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有关规定,虽然属于自愿性标准,但它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日益突出。
当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水平、自然禀赋、政策目标方面存在着极大差异,出于维护各自经济利益,对贸易自由化和环境保护问题在认识上存在分歧,政策措施上也不完全一致。于是,贸易和环境问题成为国际贸易论坛的热点问题。提出的问题主要有:
?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化是否矛盾,能否协调发展;
?与环境有关的贸易措施会不会成为“新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
?环境成本内在化,发展中国家如何保持出口竞争力;
?发展中国家如何协调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问题。
为了集中讨论贸易与环境问题,1991年GATT成立环境措施与国际贸易小组。WTO成立后,这个小组提升为“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其任务是研究贸易与环境相互支持,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从该委员会多次讨论的情况看,主要的论点为:
1.强调可以为保护环境目的而采取有关贸易措施,但要防止贸易措施的滥用,执行多边环境保护的措施应与WTO的原则保持一致。
2.充分利用多边贸易体系中争端解决机制。在涉及环境问题争端解决中,充分利用和加强专家的作用,以便对实施的有关贸易措施的必要性和科学性进行评估,以便有助于协调贸易和环保的关系。
3.不同的环境标准是各国不同的环境状况和市场利益的反映,不能强求一致。在某些情况下,多边环境协定中的贸易条款在对付全球环境挑战中发挥了作用,贸易措施的采用是必要的,以利提高环境法规的效力。但这种法规应是解决环境恶化为目的,而不应造成不合理的贸易限制。
4.贸易自由化可以使资源得到更有效的配置,从而增加生产和收入,并减轻对环境的压力,这样就可增加发展所需的资源,改善环境保护。
5.健康的环境将为保持经济增长和扩展贸易提供生态和其他资源。开放的多边贸易体系在健康环境政策支持下,将对环境产生积极影响并对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四)环保意识日益趋强,环境管制日益严格,国际贸易中的环境问题将会不断发展变化
国际贸易中的环境问题会给今后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带来什么影响,是人们所关注的问题。从目前现实看,其发展和变化趋势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1.环境壁垒已经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环境问题将会成为国际贸易争端中的一个热点。从国际经济学角度看,环境壁垒和技术性贸易壁垒一样,也是一种新贸易壁垒,具有一定程度的合法性和隐蔽性。采取这种贸易措施的目的并非有意设置贸易障碍,而是基本消除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问题是大多数环保措施都带有一定贸易保护主义的色彩,要明确判断其真实动机是困难的。为此,国际社会要加强合作和磋商,争取在WTO新一轮“绿色回合”谈判中,对这个问题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和阐述。
2.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环保、贸易、投资问题上的矛盾将日趋尖锐
由于发达国家推行环保政策,国内环境保护标准日益严格。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经济,积极大量吸收外资,对环境保护重视不够,环保法规不健全。一些海外投资者利用这个机会,转移污染工业,对发展中国家造成巨大损失,这种矛盾给本来就不平衡的贸易——投资格局带来更加不利的影响。
3.众多国家和地区开展“绿色革命”
“绿色革命”原指农业生产过程中的一种技术革命。现在绿色这一概念以及所包含的内容已有很大变化,其内涵不断扩大。它已扩展到食物天然化,环境绿色化,空气和水源纯净化的革命,即人类保护和优生环境的革命。从过去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和大量废弃为基本特征的现代经济社会向以最优生产、最优质量和最少废弃的可持续发展方式转变,因而环保产业将会成为21世纪世界经济的重要支柱。
4.绿色消费方兴未艾
绿色产品在未来市场上,具有极大吸引力和竞争力,是世界商品发展的潮流。当前国际市场上绿色产品涉及的范围和领域十分宽广,从绿色汽车、生态住宅、生态旅游、生态时装到有机食品,其开放前景十分广阔。从市场营销的角度来说,绿色产品将成为21世纪世界市场上主要的促销手段。因为绿色产业及绿色产品,能挖掘人类的内在生态需要,更好地满足人类的需求,因此,具有无限的生命力。
5.环保产业蓬勃发展
环保产业不是一个单独的产业部,而是指商品生产和使用(或服务的提供)中,充分考虑到资源与环境问题,采用某些特定的生产工艺和技术,使其所消耗的资源最少,对环境的污染最少。这种环境与生态意识,贯穿在一个行业的各个主要方面和商品生产的全过程中。目前,全球已出现一个由环保技术和环保服务业构成的庞大的绿色市场,2000年全球环保市场的规模达6 000亿美元。国际证券市场上,环保绿色价格的增幅,比全部股票平均增幅高70%。
6.环保合作与交流将成为国际经贸合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因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环保技术与产品上差距加大,双方合作的必要性更显重要。全球范围的管理要求和水平的不断提高,也必然会不断加强这一趋势。
第二部分 与环境有关的新贸易壁垒
对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影响
一、新贸易壁垒及其主要内容
(一)何谓新贸易壁垒
1.新贸易壁垒的概念
贸易壁垒可分为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两大类,而非关税壁垒又包括行政性贸易壁垒、法律性贸易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以下简称技术壁垒)、环境壁垒和社会壁垒等五项内容。如果我们把关税、配额、许可证、反倾销和反补贴等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称之为传统贸易壁垒的话,则所谓新贸易壁垒,是相对于传统贸易壁垒而言,指的是以技术壁垒为核心的包括环境壁垒和社会壁垒在内的所有阻碍国际商品自由流动的新型非关税壁垒。区别新贸易壁垒与传统贸易壁垒的根本特征是:传统贸易壁垒主要是从商品的数量和价格实行限制,更多地体现在商品和商业的利益上,所采取的措施也大多是边境措施;而新贸易壁垒则往往着眼于商品数量和价格等商业利益以外的东西,更多地考虑商品对于人类的健康、安全以及环境的影响,体现的是社会利益和环境利益,采取的措施不仅是边境措施,而且还涉及国内政策和法规。
2.新贸易壁垒产生的原因
新贸易壁垒的出现且不断地强化并不是一种偶然的现象,而是国际经济、社会、科技不断发展的产物,其最主要的原因有:
(1)社会进步及发达国家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的安全健康意识空前提高,人们越来越关心产品对身体健康和安全的影响,所以,在国际贸易中以健康、安全和卫生为主要内容的新贸易壁垒日益增多。
(2)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可持续发展理念深入人心,人们越来越关心身边的地球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所以,要求国际贸易中的产品本身及其生产加工过程都不要破坏环境或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同时,要求生产这些产品时也不要牺牲劳动者的健康为代价。随着发达国家人们环保意识和人权意识的增强,环境壁垒和社会壁垒等新贸易壁垒将在国际贸易中不断出现。
(3)新贸易壁垒的日益增多与传统贸易壁垒受到约束有很大的关系。传统贸易壁垒例如关税、许可证和配额等的使用不仅会受到国际公约的制约和国际舆论的谴责,而且也容易遭到对等的报复。因此,这些传统的贸易壁垒措施,其将来的发展空间不是很大,这就为新贸易壁垒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
(4)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为新贸易壁垒的发展提供了经济基础和手段。技术密集型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不断提高,特别是信息技术产品,涉及的技术问题较为复杂,容易形成新贸易壁垒。同时高灵敏和高技术检测仪器的发展使检测精度大大提高,给一些国家设置新贸易壁垒提供了技术和物质条件。
(5)近几年,主要发达国家经济增长乏力,贸易保护主义有重新抬头的趋势,在传统贸易壁垒作用弱化后纷纷寻求新贸易壁垒,以保护其国内产业。
3.新贸易壁垒的特点
相对于传统贸易壁垒,新贸易壁垒主要有如下特点:
(1)双重性。新贸易壁垒往往以保护人类的生命、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理由,其中有合理的成分。因为保护环境和消费者利益是无可厚非的,况且世贸组织协议也允许各成员方采取技术措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只要其不妨碍正常的国际贸易或对其他成员方造成歧视。所以,新贸易壁垒有其合法和合理的一面。但是,新贸易壁垒同时往往以保护消费者、劳工和环境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从而对某些国家的产品进行有意刁难或者歧视,给国际贸易带来不必要的障碍。
(2)隐蔽性。传统贸易壁垒无论是数量限制还是价格规范,相对较为透明,人们比较容易掌握和应对。而新贸易壁垒由于种类繁多,涉及的多是产品的标准以及产品以外的东西,这些纷繁复杂的措施不断改变,让人防不胜防。
(3)复杂性。新贸易壁垒涉及的多是技术法规、标准以及国内政策法规,它比传统贸易壁垒中的关税、许可证和配额复杂很多,它涉及的商品非常广泛,评定程序更加复杂。
(4)争议性。由于新贸易壁垒介于合理和不合理之间,同时非常隐蔽和复杂,不同国家和地区间达成一致的标准难度非常大,容易引起争议,并且不容易进行协调,并成为国际贸易争端的主要内容,传统的商品贸易大战将被新贸易壁垒大战所取代。
4.新贸易壁垒的发展趋势
随着新贸易壁垒的出现和发展,贸易壁垒正在发生结构性变化。传统贸易壁垒逐渐走向分化,其中关税、配额和许可证等壁垒逐渐弱化,而反倾销等传统贸易壁垒则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继续存在并有升级强化的趋势。以技术壁垒为核心的新贸易壁垒将长期存在并不断发展,逐渐取代传统贸易壁垒成为国际贸易壁垒中的主体。
(二)新贸易壁垒的主要内容
1.技术壁垒
技术壁垒,指的是一国以维护国家安全、保障人类健康、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欺诈行为及保证产品质量等为由,采取的一些技术性措施。它主要通过颁布法律、法令、条例、规定、建立技术标准、认证制度、卫生检验检疫制度等方式,对外国进口商品制定苛刻的技术、卫生检疫、商品包装和标签等标准,从而提高对进口产品的技术要求,最终达到限制其他国家(或地区)商品自由进入该国市场的目的。
技术壁垒从其表现形式来看,主要是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技术法规指的是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该文件还包括或专门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标准指的是经公认机构批准的、规定非强制执行的、共同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还包括或专门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合格评定程序指的是任何直接或间接用以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中相关要求的程序。
从构成技术壁垒的实质性内容看,技术壁垒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标准。它指的是那些以保护人类和国家安全为理由而采取的限制或禁止贸易的措施。主要发达国家都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安全的法规,如德国的《设备安全法》、《防爆器材法》;美国的《冷冻设备安全法》、《联邦烈性毒物法》、《消费产品安全法》和《控制放射性物质的健康与安全法》;日本的《劳动安全与健康法》、《氧气瓶生产检验法》等。
(2)卫生标准。它指的是以人类健康为理由对进口动植物及相关产品实施的卫生检验检疫标准以限制或禁止不合格产品进口的贸易措施。乌拉圭回合通过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规定成员方有权采取措施,保护人类与动植物的健康,但由于各成员方有很高的自由度,往往任意提高标准或者增加程序,从而造成贸易障碍。从发展趋势看,发达国家对食品的安全卫生指标将持续提高,尤其对农药残留、放射性物质残留及重金属含量的要求日趋严格,从而使很多出口产品由于达不到其卫生标准而被迫退出市场。
(3)包装标志。它是技术壁垒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是通过对包装和标志进行强制性的规定来达到限制或者禁止进口的目的。主要发达国家在包装标志制度上都有明确的法规和规定。美国对除新鲜肉类、家禽、鱼类和果菜以外的全部进口食品强制使用新的标签,食品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在配料标志中如实标明经政府批准使用的专用名称。
(4)信息技术规定。它是指进口国利用在信息技术上的优势,对国际贸易的信息传递手段提出要求,从而造成贸易上的障碍。例如,电子数据交换(EDI)和近几年方兴未艾的电子商务对发展中国家将是一个新贸易壁垒。在EDI和B2B企业电子商务领域,无论在技术上还是在商务应用上美国等发达国家均处于主导地位,所以,必须密切关注这一领域的发展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2.环境壁垒
(1)环境技术标准。发达国家的科技水平较高,处于技术垄断地位。它们在保护环境的名义下,通过立法手段,制定严格的强制性技术标准,限制国外商品进口。这些标准都是根据发达国家生产和技术水平制定的,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是可以达到的,但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是很难达到的。
(2)多边环境协议。目前,国际上已经签订的多边环境协议有200多个,其中有将近20个含有贸易条款。特别是保护臭氧层的有关国际公约将禁止受控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的国际贸易,这些受控物质大部分是基础化工原料,如制冷剂、烷烯炔化工产品,由于用途广泛,因此影响面非常大。随着多边环境协议执行力度的增强,其对贸易的影响也将越来越大。
(3)环境标志。环境标志是一种印刷或粘贴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图形标志。它表明该产品不但质量符合标准,而且在生产、使用、消费及处理过程中符合环保要求,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均无损害。1978年,德国率先推出“蓝色天使”计划,以一种画着蓝色天使的标签作为产品达到一定生态环境标准的标志。发达国家纷纷仿效,在加拿大叫“环境选择”,在日本叫“生态标志”。美国于1988年开始实行环境标志制度,有36个州联合立法,在塑料制品、包装袋、容器上使用绿色标志,甚至还率先使用“再生标志”,说明它可重复回收,再生使用。欧共体于1993年7月正式推出欧洲环境标志。凡有此标志者,可在欧共体成员国自由通行,各国可自由申请。
(4)环境管理体系标准。ISO14000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在汲取发达国家多年环境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并颁布的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得到世界各国政府、企业界的普遍重视和积极响应。现在,国际上采购商在要求有ISO9000质量证书的同时,还要看有无ISO14000环保证书,对于产品质量不相上下的企业,通常是优先挑选那些两证齐全者,因为这表明产品符合国际环保要求,有利于达成国际贸易订单。不言而喻,没有通过ISO14000认证企业的产品将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
(5)绿色补贴。为了保护环境和资源,有必要将环境和资源费用计算在成本之内,使环境和资源成本内在化。发达国家将严重污染环境的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以降低环境成本。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成本却因此提高。更为严重的是,发展中国家绝大部分企业本身无力承担治理环境污染的费用,政府为此有时给予一定的环境补贴。发达国家认为发展中国家的“补贴”违反了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限制其产品进口。
3.社会壁垒
社会壁垒指的是以劳动者的劳动环境和生存权利为借口所采取的贸易保护措施。社会壁垒由社会条款而来,社会条款并不是一个单独的法律文件,而是对国际公约中有关社会保障、劳动者待遇、劳工权利、劳动标准等方面规定的总称,也就是有关人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它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相辅相成。国际上对此问题的关注由来已久,相关的国际公约有100多个,包括《男女同工同酬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劳工组织(ILO)及其制定的上百个国际公约,也详尽地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和劳动标准的问题。为削弱发展中国家的企业由于降低劳动报酬、恶化工作条件所带来的产品低成本竞争优势,1993年,在新德里召开的第13届世界职业安全卫生大会上,欧盟国家代表德国外长金克尔明确提出要把人权、环境保护和劳动条件纳入国际贸易范畴,对违反者以贸易制裁相威胁,促使其改善工人的经济和社会权利,这就是当时颇为轰动的“社会条款”事件。此后在北美和欧洲自由贸易区协议中也规定,只有采用同一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国家与地区才能参与贸易区的国际贸易活动。
目前,在社会壁垒方面颇为引人注目的标准是SA8000,该标准是从ISO9000系统演绎而来,用以规范企业员工职业健康管理。通过论证的公司会获得证书,并有权在公司介绍手册和公司信笺抬头处印上SGS-ICS论证标志和CEPAA标志。此外,它们还可得到SA8000证书的副本用于促销。欧洲在推行SA8000上走在前列,美国紧随其后,若出口到欧美市场,采用该标准更具紧迫性。欧美地区的采购商对新标准已相当熟悉。目前,全球大的采购集团非常青睐有SA8000认证企业的产品,这迫使很多企业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申请与维护这一认证体系,这无疑会大大增加成本,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劳工成本是其最大的比较优势,社会壁垒将大大削弱发展中国家在劳动力成本方面的比较优势。
二、新贸易壁垒的主要表现形式
分析各种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国际环境政策法规和发达国家实施的多种新贸易壁垒,主要是通过制定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等形式来影响对外贸易的。因此,我们对外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的新贸易壁垒主要表现形式进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一)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
在这里我们以技术壁垒为例,分析其表现形式的具体内容。环境壁垒和技术壁垒一样,也是通过制定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来影响贸易的,只不过其制定和实施机构有所不同而已。
世贸组织有关协议规定,世贸组织成员为维护国家安全、保障人类健康、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以及保证产品质量等理由,允许采取一些技术性措施。它主要通过颁布法律、法令、条例、规定,建立技术标准、认证制度、卫生检验检疫制度等方式,对进口商品制定各种技术措施,以达到限制其他国家(地区)商品自由进入本国市场的目的。它被称之为技术壁垒。
技术壁垒从其表现形式来看,主要是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为了确保它们对贸易不至于产生不必要的障碍,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制定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技术法规指的是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该文件还包括或专门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标准指的是经公认机构批准的、规定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合格评定程序指的是任何直接或间接用以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中相关要求的程序。
该协议要客观、公正、透明地使用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但是,由于该协议以及世贸组织的其他有关协议的规定中所存在的缺陷,使得许多成员特别是发达成员利用制定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来影响对外贸易的进行,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一种手段。
世贸组织有关协议存在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有关环境条款缺乏有效的、明确的约束性规范。如对所谓“情况相同”、“任意”和“不合理”等概念难以界定;对于“必须措施”、“有效配合”的规定也十分笼统。正由于这些不确定性,使得环境条款往往成为贸易保护手段。在多哈会议前夕,欧盟的世贸组织多边谈判首席代表拉米在一次谈话中就说,欧盟希望通过谈判对大量模糊不清的世贸组织有关环保条款作出明确界定。
第二,允许成员可以采取自己认为适宜的方法实施协议中有关环境条款的规定,给有关成员方滥用环境条款开了方便之门。如日本实行熏烟消毒政策,限制国外农产品进口便是一例。根据日本的《植物检疫法》规定,对很多进口的新鲜园艺产品要进行熏烟消毒。然而,熏烟对新鲜水果、蔬菜、莴苣和鲜切花的贸易是特别有害的,因为这些产品一般来说在熏烟之后就无法存活,肯定会被毁损。
第三,在鼓励各成员方根据现有的国际标准、指导方针建立自己的卫生检疫措施的同时,又允许可以建立比有关国际标准更严格的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尽管也加了一定的限制条件,这类条款明显有利于那些掌握高科技、又有经济实力的发达成员方,而不利于发展中成员方。
(二)主要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制定的标准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是世贸组织正式承认的国际标准化组织。它们所制定的国际标准和所建立的认证认可体系的权威性已经确立,并对世贸组织规则的实施,降低技术性贸易壁垒,促进产品在国际市场的顺利发展,以及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起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成员来说,国际标准化组织所制定的标准,在一定时期、一定条件下,也会起贸易壁垒的作用。这是因为,国际标准化组织一般都是由发达国家发起成立的,它们往往根据发达国家的社会、经济和科技水平来制定国际标准,因此,发达国家很容易将这些标准转化为本国的标准;而发展中国家由于受到经济发展程度和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尚难以转化为本国标准,正如我们在下面将要讲到的,中国的国际标准采用率还很低。
1.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简称ISO),是1947年成立的非政府组织,是一个世界范围的国家标准机构的联合体,现有143个成员。ISO以促进产品和服务的国际间交流以及在知识、科学、技术和经济等领域加强合作为目标,目的是为了促进世界上标准化及其相关活动的发展。ISO制定国际标准的原则是一致、广泛和自愿。
ISO的成员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正式成员机构,是其国内标准化方面最具代表性的国家机构,每个国家只有一个机构可以被允许成为ISO的会员,现有93个正式成员;第二种是通讯成员,在本国尚未完全开展国际标准化活动的组织,它们不能参加技术和政策的开发工作,但完全有权被告知对它们有利的工作,现有36个通讯成员;第三种是捐助成员,是一些经济小国,减收它们的会费,现有14个捐助成员。我国是ISO的正式成员,一直积极参加ISO的各种活动。
ISO的技术工作高度分散,由186个技术委员会、552个分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来执行。在这些委员会中来自全世界的有资格的工业部门、研究机构、政府权威部门、消费者组织和国际组织的代表一起决定全球的标准化问题,每年有3万名专家参加会议。
ISO制定标准的范围,除了电子电气工程的标准由IEC负责制定,信息技术方面的标准由ISO和IEC共同制定外,覆盖了所有的学科。到2001年底为止,ISO已经制定发布了13 544个标准,在工业领域、贸易活动和消费者中被广泛采用。其中如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已成为消除贸易壁垒的重要手段。
2.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国际电工委员会(International Elextrotechnical Commission,简称IEC),正式成立于1906年,是世界上最早的国际标准化组织。该组织的宗旨是,通过其成员促进电工、电子和相关技术领域的国际标准、认证认可规则等国际文件的制定及国际和区域标准化和认证认可方面的合作。其目标是,有效满足全球市场的需求,保证在全球范围内优先并最大限度地使用其标准和合格评定计划,评定并提高其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为共同使用复杂系统创造条件,提高工业化进程的有效性,提高人类健康、安全和保护环境。
IEC的成员分为三类:正式成员、准成员和隶属成员。正式成员是各国的国家委员会,每个正式成员都享有平等的投票权;准成员作为观察员参加IEC的工作,但没有投票权。此外,IEC还有一个面向新兴工业化国家的成员类别,称为“隶属成员项目”。在该项目下,一些国家可以在不付会费的情况下参加IEC,并通过IT(信息技术)工具来降低参加IEC活动的费用。
IEC负责起草和公布所有与电工、电子和相关技术领域的国际标准。截至到2001年底,IEC共有正式的国际标准4 176个,包括修改、补充件在内共有4 820个。IEC共有63个成员国家,包括所有的世界主要贸易国及越来越多的处于工业化进程中的国家。我国于1957年8月加入IEC。到2001年底为止,我国已经制定的19 744项国家标准中,有1 911项采用了IEC国际标准(含等同、等效和非等效三程度),采用率为9.7%。1947年IEC作为一个电工部门并入ISO,1976年又从ISO中分类出来。尽管IEC和ISO在工作范围上有明确的界定,但随着高新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渗透,IEC和ISO之间相互交叉的国际标准化领域和项目越来越多。为了减少工作重叠,保证国际标准体系的协调和一致,IEC和ISO不仅在TC/SC(技术委员会/分委员会)层次上加强合作,而且在机构和管理方面争取了一系列合作措施。
(三)主要国家的技术法规和标准
我国对外贸易主要集中于美国、日本和欧盟等发达国家,了解和研究这些国家所实施的技术法规和各种认证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影响,对协调我国贸易与环境政策,促进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美国是一个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大国
美国标准体制的一个特点是技术法规和标准名目繁多,是一个名副其实的标准大国。它制定的包括技术法规和政府采购细则在内的标准有5万多个;私营标准机构、专业学会、行业协会等非政府机构制定的标准也在4万个以上,其中还不包括一些约定俗成的事实上的行业标准。
美国标准体制的另一个特点是在于其结构的分散化。联邦政府负责制定一些强制性的标准,主要涉及制造业、交通、食品和药品等。此外,相当多的标准,特别是行业标准,是由工业界等自愿参加制定和采用的。美国的私营标准机构就有400多个。美国国家标准协会是所谓“自愿标准体制”的协调者,协会本身并不制定标准。也就是说,实际上美国并没有一个公共或私营机构主导标准的制定和推广。
美国标准体制的分散化,导致了美国标准的贸易保护主义色彩。因为标准制定的分散化为标准的制定提供了多样化渠道,使制定者能根据一些特殊要求作出灵活反应,及时从标准角度出台限制性措施。
美国标准体制的第三个特点是合格评定系统既分散又复杂。美国普遍采用所谓“第三方评定”,其合格评定系统的主体是专门从事测试认证的独立实验室,美国独立实验委员会有400多个会员,其中如美国保险商实验室(UL)是美国著名的安全评定机构,美国的一些大连锁店基本上不销售未取得UL安全认证的电器。
在这种分散的合格评定结构中,美国政府部门的作用是认定和核准各独立实验室的资格,或指定某些实验室作为某行业合格评定的特许实验室,使得这些实验室颁发的证书具有行业认证效力。
综上所述,美国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不但名目繁多、要求也高,再加上评定系统的复杂,连美国公司有时都不容易应付,更何况那些想进入美国市场的外国公司了。对外国公司来说,接受美国指定实验室的检测,势必将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使进入美国市场的难度和贸易成本大大增加。
美国的主要产品认证标准有FCC标准、UL标准和FDA标准等(详见表1-1)。美国的认证机构一般是授权美国当地的一些权威实验室来受理、检测某项产品,而目前中美双方均未达成实验室互认协议,因而我国产品必须经由美国权威机构的当地实验室进行检测。美国的主要实验室有美国标准咨询中心、华盛顿实验室、BODYCOTE工业检测公司和INTER检测中心等(详见表1-2)。
表1-1 美国的主要产品认证标准
标准名称 认证的产品对象FCC(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标准 电子/电器产品,如计算机、玩具、无线电设备和传输设备等FDA(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标准 食品、药品、添加剂、化妆品、洗涤用品和医疗设备CPSC(美国消费者安全委员会)规则 管理15 000种不同产品,收集其安全数据,提示客户产品的危险性以及降低危害的途径FTC(美国联邦贸易委员)规则纺织品 纺织品HACCP(Hazard Analysis Critical Control Point) 食品,如水产品、肉类和果汁、蔬菜汁等加工企业 表1-2 美国的主要实验室
实验室名称 主要业务内容美国标准咨询中心(US Conformity Consultation Center) 协助国外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的合伙人制机构,在各个领域为企业提供技术帮助、产品检测、认证申请、市场调研、采购、运输、海关代理、法律帮助、质量体系评估等服务华盛顿实验室(Washington Lab) 主要检测电子/电器产品的安全性、电磁适应性和对环境压力的反应。可帮助客户通过采用FCC、UL和其他机构的认可,并可帮助企业通过国际标准和美国、加拿大、欧盟和其他国家的标准BODYCOTE 工业检测公司 主要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洗涤用品和非处方药品等申请美国FDA、USDA和其他机构的登记,进行化学分析和微生物检测INTER检测中心 主要对纺织品和成衣进行物理检测,诸如纤维、化学成分、弹性保养、可燃性、着色、褪色、其他化学伤害和进口配额等的检测工作 2.日本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多而严,而且往往与国际通行标准不一致
日本于1949年颁布了《工业标准化法》,建立了工业标准化制度。根据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日本经济产业省负责全面的工业标准化的法规制定、修改、颁布及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其他各行业行政管理省厅负责本行业的技术法规的制定。如农林水产省负责制定了《日本农林规格》(JAS),对农产品、有机农产品和食品等认证、标志管理、加工食品的制作、包装容量和流通期限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改善制造和采矿业产品的质量,使其生产、使用、流通更为合理化,截至到2000年3月,日本根据《工业标准化法》对8 741件产品制定了工业标准(JIS)。JIS标志的表示制度,是根据使用目的,通过工业标准(JIS)对产品的品质做出具体规定。使用JIS标志的产品表示产品的品质有保证。截至到2000年3月底,通过JIS标志认定的日本国内产品14 242项,国外产品383项。
日本新制定的国家标准有90%以上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等的标准,但是仍有不少技术规定和标准与国际通行标准不一致。如日本要求进口化妆品与其指定的化妆品成分标准(JSCL)、添加剂标准(JSFA)和药理标准(JP)一致,只要其中一项不合要求,产品就将被拒之门外。
日本对很多产品的技术标准要求是强制性的,进口货物入境时须经日本官员检验的判定。另外,日本对商品规格要求很严,如果产品不满足相关规格标准,也不可能进入日本市场。
日本对进口农产品、畜产品以及食品类的检疫防疫制度非常严格,对于入境农产品,首先由农林水产省下属的动物检疫所和植物防疫所从动植物病虫害角度进行检疫。同时,由于农产品中很大部分用作食品,在接受动植物检疫之后,还要由日本厚生劳动省下属的检疫所对具有食品性质的农产品从食品角度进行卫生防疫检查等。
日本目前有25项认证制度,如适用于玩具的“ST”认证,适用于婴幼儿以及老年人用品、家庭用品、运动休闲等产品的“SG”认证。
目前,在有关环境方面的技术法规与标准尤为严格。主要表现是:一是日本科技水平较高,在环保名义下,通过方法手段,制定严格的环境技术标准,对国外产品的进入限制性很强。二是利用环境标志对进口商品进行严格限制。环境标志不仅要求产品质量达标,而且在产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包装、消费以及废弃的全过程,即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都要有利于环境,有利于人的健康和安全。三是在卫生检疫制度方面,日本对食品的安全卫生指标近乎苛刻,尤其对农药残留、放射性残留、重金属含量的要求更是如此。如日本对进口中国大米的农药残留检测已增至123项之多。
3.欧盟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历史长、要求严,并且由分散走向统一
英国被称为“产品认证制度”的始祖。早在1903年英国工程标准委员会用“风筝标志”来表示符合标准尺寸的铁道钢轨,1919年英国政府制定了商标法,规定要对商品执行检验,合格产品也采用“风筝标志”。从此,这种标志开始具有“认证”的含义,沿用至今,已有80多年的历史,成为英国提高工业产品质量,增强其在国内外市场竞争力的有力工具。
现在英国的重要认证机构有:英国标准学会(BSI)的质量保证部(QAD)、英国电工认证局(BEAB)、英国防爆电器认证服务处(ASEEFA)、英国电缆认证服务处(BASEC)、英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局(PAQAB)、英国建筑材料及部分协议委员会(AB)。其中,BSI是英国从事工业产品认证工作历史最悠久、认证产品范围最广、规模最大的认证机构。
欧洲逐步走向统一,也要求技术规定和标准的统一。因为这样不仅有利于产品在内部市场的自由流通,也有利于以统一的技术标准来协调成员国之间的生产合作,进而提高各国的生产效率和竞争力。而统一技术规定和标准也意味着欧盟对国外产品的进口更加严格。
欧洲共同体早在1985年即通过立法程序,决定对涉及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与消费者保护的产品,统一实施单一的CE(欧洲共同体市场)安全合格认证标志制度。1993年一个没有内部边境的欧洲统一大市场——欧洲联盟建成。于是在欧盟建成前的欧共体理事会和1994年由欧盟理事会与欧洲议会陆续通过了17个实施CE标志的产品的技术协调指令。这些指令具体规定了适用范围、投放市场和自由流通、基本安全要求、标准的采用及处理、合格评定程序、合格声明与技术文件档案、CE标志、安全保护条款以及各成员国将指令转换为本国法律的转换期限、实施日期与开始实施后给予宽限的过渡期限等,是使用CE标志时必须直接面对和认真执行的规定和技术要求。
欧洲的标准化机构主要有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和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TSI)。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成立于1961年,在法国标准化组织协会(AFNOR)支持下工作。1975年移址比利时布鲁塞尔,并正式成为一个国际性的非盈利科技组织。目前共有20名成员。当时建立欧洲标准化委员会的宗旨,是以协调或制定产品或材料的共同标准方式,减少欧洲国家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实现货物流通便利化。该机构的作用随着1983年欧共体开始重视建立统一市场而得到加强。
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与欧洲标准委员会成立的时间差不多,而欧洲电信标准协会则成立于1988年,目的是贯彻欧洲邮电管理委员会和欧委会确定的电信政策,目前共有52个国家的773个成员。
欧洲标准化机构与国际标准化机构既有合作又有竞争。欧洲标准化委员会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签订了技术合作协议即维也纳协议,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也与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签订了合作协议即德累斯顿协议。欧洲标准化机构在起草新标准时,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作为欧洲标准。目前欧洲标准化委员会采纳的欧洲标准中,32%是直接采用ISO的标准,其他两个标准化机构也在积极将国际标准引用为欧洲标准。
欧洲标准化机构与欧委会及其成员国政府机构没有直接关系。如欧洲标准化委员会与欧委会相互之间的工作来往,主要是接受欧委会起草欧洲标准的授权,根据这些授权起草的欧洲标准占其起草标准总量的20%。它与成员国政府机构的工作来往,主要是由成员国市场监督机构的人员担任标准起草小组的主席等职。截至到2002年5月,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共起草的欧洲标准共有7 686个。
三、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国际环境政策法规和发达国家实施的多种新贸易壁垒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越来越大。据原外经贸部的一项调查表明,2000年由于国外“绿色壁垒”等技术壁垒,造成我国食品土畜、纺织品的出口额7.7%和3.3%的损失,即食品土畜产品出口损失17.4亿美元,纺织品出口损失17.6亿美元。据联合国的一份统计资料表明,我国每年约有70亿美元的出口商品受到新贸易壁垒的不利影响。
国际环境政策法规和发达国家实施的新贸易壁垒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影响我国产品的市场准入;二是影响我国产品的竞争力。
(一)影响产品的市场准入
近年来,由于新贸易壁垒我国产品被进口国拒之门外,案例多起来了,但是细分起来,原因也不尽相同,大致有以下几种。
1.由于我国产品不符合进口国环境标准要求,被限制进口
1998年9月11日,美国农业部长格利克曼签署一项新法令,要求对所有来自中国的木质包装物采取严厉的检验规定,打开每个从中国进口的集装箱,确保所有纯木材的包装材料都经过高温处理、熏蒸或防护剂处理。否则,所有运来的货物将一律被拒绝入关。其理由是,自1998年1月起,在全美20多个仓库中,陆续发现来自中国木质包装材料里有天牛,而且,7月中旬在芝加哥发现一些树木已遭到天牛的破坏。
第二天,即9月12日中国外经贸部新闻发言人表示,美国对所有来自中国的木质包装物单方面采取不合理的严厉措施,将严重影响中美贸易的正常进行,有损两国经贸合作。外经贸部发言人还表示,中方对此深表关切和遗憾,并保留作出进一步反应的权利。
但是9天后,即9月21日,美国《商业日报》报道,美国政府宣布从当年12月17日起将禁止中国的木箱包装的产品进入美国境内,以防止一种甲虫危害美国的森林。
同年10月,应美国政府邀请,中方派代表团去美国参观遭天牛破坏现场,看了实物和图片展览。12月上旬,中国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外经贸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输美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以及改进包装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于是,这场中美木材包装事件就此解决了。
2.由于进口国实施某种新的强制性规定或标准,被限制进口
2001年1月3日《国际经贸消息》报道说,有“纺织之乡”之称的绍兴,2000年有两家纺织企业出口的面料因“偶氮”含量超标,被西欧某国“封杀”。这条消息所说的偶氮含量超标,实际上应为“使用了禁用偶氮染料”,所指的西欧某国大概是德国。
其实德国政府早在1994年7月28日颁布的《德国消费品法第二修正案》已规定,禁止在纺织品中使用可以分解形成的20种致癌芳香胺中任何一种的偶氮染料。后来该法案又几经修正,可能分解形成致癌芳香胺数目增加到22种,禁用偶氮染料为118种。在德国实行禁用偶氮染料规定后,欧盟另外一些成员国也纷纷效仿。对此,欧盟近年来也一直在酝酿起草限制含有偶氮类染料产品使用和销售的指令,很有可能在不久的将来完成关于禁用偶氮染料立法。
3.由于进口国采取不合理的规定或标准,被限制进口
2002年7月10日,日本政府对蔬菜进口商发出指示,要“自我限制进口”中国冷冻菠菜。原因是在中国冷冻菠菜的检查中,发现杀虫剂“毒死蜱”的含量超过日本的规定标准,最高达0.07ppm。日本政府要蔬菜进口商将确定农药超标的进口冷冻菠菜总计约40吨全部销毁,不能在市场上流通。实际上,所谓中国冷冻菠菜农残限量超标,完全是由于日本政府对我国冷冻蔬菜制定的毒死蜱残留限量标准不合理造成的。日本每年进口冷冻菠菜4万~5万吨,其中99%来自中国。为限制中国的菠菜进口,日本对菠菜规定的毒死蜱残留限量标准是不超过0.01ppm,但是对本国大量生产的萝卜规定的限量标准却高达3ppm,相差300倍之多。对其他一些日本国内产量较大的蔬菜的限量标准也远远高于菠菜,如油菜是2ppm,白菜、洋白菜是1ppm,番茄是0.5ppm,同样是蔬菜,却采取歧视性做法,显然是不合理的。
继日本政府对我国出口菠菜不合理加严检测后,10月份又传来消息说日本蔬菜进口商对我国输日本蔬菜实行限定用药范围的规定,也就是说即使输日本蔬菜中的农药残留含量低于日本政府的规定标准,但只要用药的范围超出了预定的品种,出口蔬菜仍要被退回。日本的蔬菜进口商已开始要求我国出口蔬菜企业申报用药品种。如果某出口蔬菜企业在今后送检的样品中被检出超范围使用了农药,该企业的产品将被停止出口。
4.由于进口国为限制进口而实行的双重标准,被限制进口
欧盟禁止从我国进口动物源性产品的事件,是一个典型的双重标准案例。
2002年1月31日,欧明发布第2002/69/EC号决议,禁止从中国进口动物源性产品。原因是我国动物源性产品中氯霉素超过其规定的0.1ppb~0.3ppb限量。此项决议直接涉及我国6.2亿美元的对欧盟出口,100多种商品,数千万人的生计。
当时,仅在荷兰鹿特丹港滞留的我国动物源性产品就有265个货柜。而且,被欧盟检出问题货柜的数量不断增加。一旦销毁,我国出口企业将遭到巨大损失。按欧盟的规定,凡含有2%~3%动物源性成分的加工食品,均要延伸追溯,从市场上召回销毁,后果则更不堪设想。
3月中、下旬,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组团,赴卢森堡、德国、比利时、荷兰、瑞典、丹麦六国,就欧盟禁令问题进行民间游说和交涉工作。在进口商的配合下,收集到荷兰和德国官方实验室作出的微量氯霉素对人体不造成危害的实验报告以及荷兰对出口到美国的小牛肉氯霉素检测标准为≤10ppb的立法规定。但欧盟对公众隐瞒了一定含量的氯霉素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的试验结果。欧盟一方面以中国产品氯霉素含量超标为由禁止进口,同时却允许其成员国含氯霉素的动物产品向其他国家出口(包括对中国出口的北极虾也检出氯霉素超标)。这种做法显然不符合世贸组织的非歧视性原则。
上述案例还说明欧盟做法的不合理性。欧盟要求我国动物源性产品中氯霉素含量标准不得超过0.1ppb~0.3ppb。实际上,从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实验室的仪器来说,能检测到0.1ppb~0.3ppb的精度也是难以做到的。不要说发展中国家的实验室,即使是欧盟各国本身也不都具备对所有产品实行氯霉素含量的精确检测的条件。据说,欧盟目前只有两家实验室有能力检测到0.3ppb。因此,连欧盟的进口商也认为,“欧盟是把自己还做不到的事强加给不发达国家,是把目前国际上还没有科学定论的东西用自己的法律套住别人,是对不发达国家的一种新的掠夺。”
(二)影响产品的竞争力
同样,由于新贸易壁垒影响我国产品竞争力的案例也随处可见,究其原因也不尽相同,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
1.由于我国出口企业或其产品没有获得环境标志,缺乏竞争力
曾有过这样两个案例:一个案例是,厦门丝绸出口公司的丝绸衣料很受该公司法国合作伙伴的欢迎,法国方面想进口丝绸。但是由于这些丝绸衣料没有获得环境标志,厦门丝绸出口公司的法国伙伴无法从法国政府获得进口配额,因而这项交易没有成功;另一个案例是,中国企业向欧洲国家出口家用电冰箱。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在欧洲的一些国家,对没有获得环境标志的含氟氯化碳的家用电冰箱的需求直线下降。中国的电冰箱出口量从1988年的56万台骤减到1991年的23万台,减少了58%,则同期的出口电冰箱的收入也减少了62%。
这两个案例充分说明,环境标志对企业提高产品竞争力的重要性。在当今社会,随着经济发展和环保意识的增强,人们追求环保产品已成为生产和消费的主流趋势。获得环境标志的产品表明它不但符合质量标准,而且在生产、消费和处理过程中也符合环保要求,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均无损害。如果在市场上,有两件同样的产品,一个是有环境标志产品,另一个是没有环境标志产品,即使前者的价格比后者要高,消费者也往往会选择前者。
2.由于我国出口产品的环境标志或技术标准低于国际标准,缺乏竞争力
现在,我国有关部门和机构仍在大力提倡绿色食品,宣传“在绿色食品开发和管理上,并不是简单地照搬国外有机食品、生态食品和自然食品的模式,而是在参考其相关技术、标准及管理方式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选择了自己的发展道路”。尽管如此,我国的绿色食品并未在国际上流行。因为,我国规定的标准与国际上通行有机食品概念不吻合。我国也于1994年成立有机食品发展中心(OFDC),并制定了与国际标准接轨的《有机产品认证标准》和《有机食品标志管理章程》。而绿色食品分A级和AA级,前者不能说是有机食品,后者也仅仅相当于有机食品,因此,绿色食品的整体标准应该低于有机食品标准。显而易见,以绿色食品作为环境标志难以冲破国外的绿色壁垒,这说明一个产品有了环境标志,不一定能说明它在国际市场上一定有竞争力,还要看该产品的环境标志是否得到主要贸易国家的互认,更重要的是否得到进口方的互认。影响各国环境标志互认的最大障碍,是技术要求中技术指标体系的差异,而这是由不同国家或地区、不同产品结构和技术水平造成的。毋庸译言,中国的环境标志有相当的数量,其技术要求的标准体系与国际水平存在着差距,现在, 我国虽然已经有1.98万多项国家标准,但标准制定时间超过10年的高达7 000多项,与国外3年至5年就进行修订相比存在明显的差距,基本上属于无法“作为”的标准,这就直接影响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3.由于进口国实施强制性的不合理的检验检疫措施,削弱了我国出口产品竞争力
2002年以来,日本对我国出口的农水产品检验检疫措施不断强化,检验检疫的范围已涉及我国所有对日本出口农水产品品种,增加检测农残的品目达到43种,检验检疫费用也随之增加;批批检验导致进口通关放慢,加大滞港费用,增加检验成本,并造成产品品质下降,使产品失去竞争力,从而达到迫使日本进口商减少订货的目的。根据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品的资料,由于日本大量增加检验项目,拖延检验时间,加大检验成本,使检验费用占到货值的44%。如日本对我国出口鳗鱼实行机场48小时吊水检验,造成鳗鱼减产并大量死亡,使我国不得不停止对日本出口鳗鱼;又如,由于蔬菜保鲜期短,而批批检验导致进口通关放慢,造成蔬菜品质下降, 同时由于抽样数量增加,检验费用从原来每批次5万日元提高到80万日元,高额的费用迫使日本进口商陆续取消对我国的订单。
四、国外对主要产品的技术法规和标准
国际环境政策法规和发达国家实施新贸易壁垒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无论是表现为限制市场准入,还是削弱竞争力,归根到底都是通过对具体产品制定技术法规和标准来实现的。因此,了解并研究美国、欧盟和日本等主要贸易对象国,对主要产品所实施的技术法规和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一)农产品和食品
近年来,我国农产品出口遭受新贸易壁垒冲击最多,影响很严重。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农产品大都是食品或食品的原料,直接关系到人的健康和安全,所以,国外对农产品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也越来越严;另一方面是发达国家利用新贸易壁垒实行贸易保护。农产品,尤其蔬菜水果等园艺产品是劳动密集型产品,我国具有比较优势。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国外对我国农产品的关税壁垒以及许可证、配额等传统非关税壁垒的门槛逐步降低,但以保护人的健康和生态环境等为由的新贸易壁垒的门槛日益提高,成为我国农产品出口的最大障碍。以中日贸易为例,根据海关统计,2002年头7个月,我国对日本出口活鳗1 764吨,同比下降23%;冻鸡对日本出口4.85万吨,同比下降41%;保鲜蔬菜对日本出口17.9万吨,同比下降20%;暂时保藏的蔬菜出口2.2万吨,同比下降29%;盐渍蔬菜出口7.7万吨,同比下降7%;2001年头7个月曾对日本出口鸭肉4 668吨,而2002年同期却为零。
当前美欧日等国家对我国农产品贸易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常规食品、有机食品和转基因食品三个领域所实施的技术法规和标准。
1.常规食品的卫生安全标准和检验愈益严格
美国——根据美国法律规定,食品本身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其内容必须和标签相一致,而标签内容又必须符合FDA规定。2002年初美国出台了《食品过敏标示准则》,食品标签上标明易引起过敏的食物成分,而且必须使用浅显易懂而内容又详尽的文字。美国对进口禽肉的检验检疫更加严格了,首先,必须来自许可的国家和厂家;其次,必须获得标签标准;再次,禁用11种药物。
欧盟——根据欧盟官方公报2002年3月21日发布的决议,规定食品中污染物的最高含量,并从同年4月5日开始实施。该决议规定了食品中黄曲霉素和A型黄曲霉素的最高含量,凡超标者不得进口。欧盟严禁激素喂养的动物食品进口。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欧盟于2002年1月底决定设立欧盟食品卫生监督总局,将建立起十分完备的食品安全监督体系。今后,每年欧盟成员所具有的质检手段、检验结果、技术标准和数据分析等都必须提供给欧盟,由欧盟统一决策,15个成员国共享。
日本——紧随美国也宣布禁用11种药物。从检讨应对疯牛病问题失误中汲取的教训,推广食品身份证制度;不仅对牛肉、而且包括所有禽肉和蔬菜、茶叶等其他食品,从2003年开始全面推广身份证制度。对于假冒食品将实行重罚,罚金从100万日元到1亿日元。日本即将修改食品卫生法,在新提出的修正案中,强化对违反食品卫生的处罚措施,对未设农药残留标准的进口农产品,一律禁止在国内流通。
2.有机食品迅速发展,标准日趋统一
有机食品是指符合国际食品卫生标准和有机食品技术规范,在原料生产和产品加工过程中,不使用化肥、农药、生长激素、化学添加剂、化学色素和防腐剂等化学物质;不使用基因工程技术;并通过有机食品国际生态认证机构认证;使用有机食品标志的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有机食品市场潜力巨大,2000年全球有机食品销售额为200亿美元,有机食品占食品的比例2001年为1.3%,2005年预计达15%。只是到目前为止,没有对有机食品制定出一个国际性权威的标准。但是近年来,以欧盟标准为范本,美国和日本重新修正原有标准,使得欧美日的有机食品标准正在日趋一致。
欧盟有机食品标准的主要规定如下:
(1)只有当某一产品100%的配料,农产、非农产和添加剂均符合法令要求时,该产品才能在销售标签(产品名称)上注明为有机产品。
如果95%的农产肥料为有机的,而剩余的5%为普通肥料,而且尚未经有机生产,并在附录中列明,也可使用有机产品字样。
(2)从1998年1月1日起,表明有机农产配料的最低限度为70%,但并不是说有机配料比重为70%至95%,即可使用有机产品标签,而只允许在成分说明中表明有机农产配料所占的比重。
(3)过渡期产品,一般到停止使用化肥后第三个收获季节为止,只有为单一种农产配料时,才可标明为有机食品,而且与收获季节前至少12个月必须符合该法令的要求。
3.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将愈演愈烈
转基因是指利用分子生物技术,将外源性基因转移至某种特定生物体中,使其生物性态或机能发生部分改变。以转基因生物体直接作为食品或以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食品为转基因食品。
转基因技术可以为人类增加粮食生产,丰富食品品种,但也可能对环境和人类及动植物的健康产生潜在的不利影响。对此,不同的国家,对转基因食品贸易的态度和管理措施也不尽相同。
美国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转基因作物生产国,也是最大的转基因作物出口国。因此,对转基因食品的生产和流通持积极支持的态度,反对在国际贸易中对转基因食品实行贸易限制措施。
欧洲国家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考虑生物技术安全性问题。90年代初已形成比较成熟的地区性和国家生物安全法规体系,制定了有关转基因食品的法令。近年来,随着人们对生物安全管理的要求日益关切,欧盟更加强了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其主要规定有:
(1)要求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所有转基因食品须加贴标签,注明这种食品曾以某种形式使用过转基因技术,使消费者知情;
(2)对非转基因食品的证明,以欧盟自己的检验标准为准。2002年年底,欧盟通过了新的转基因食品标签制度。新的制度规定,最晚在2003年夏天前,以下食品必须有转基因标签;植物、种子、粮食、转基因源食品、转基因源添加剂、转基因源饲料和转基因源饲料添加剂。欧盟的转基因食品标签制度进一步加剧了欧美农产品贸易争端。美国认为欧盟的规定违反了国际贸易规则,将向WTO提起申诉。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转基因食品持谨慎态度,不禁止进口,但实行标志法,对进口农产品及食品进行严格检验。
显而易见,随着各国对转基因食品管理制度的加强,对进口农产品和食品的检验标准和检验措施也会更严,并有可能成为贸易保护的一种手段,对我国农产品的出口造成不利影响。
(二)纺织品和服装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纺织品和服装生产国,也是世界上最大的纺织品和服装出口国。但是,我国的纺织品和服装出口也不断遭遇新贸易壁垒的冲击。
从20世纪90年代起,国际社会尤其是欧洲,对纺织品的生态性能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为此,欧盟委员会和一些私人生态研究检测机构相继制定了各种生态纺织品标准,其中,对世界生态纺织品的生产与贸易有重要影响的有欧盟生态标签(Eco-Lable)、生态纺织品标准(Oeko-Tex Standard 100)。此外,还有德国莱茵区技术安全标准(Tox-Proot)、丹麦(NOVOTEX)“绿色棉布”标准、荷兰成衣环保标准。在美国,有《纺织品鉴定法》、《羊毛产品标签法》和《易燃织物法》;在日本,有《制造责任法》等。
欧盟生态标签(Eco-Label)体系是由欧盟委员会于1992年建立的,它并非纺织品和服装的专用生态标签,还适用于包括轻工、化工和机电等共19类产品。欧盟生态标签不仅要求其最终产品要符合生态学标准,同时要求控制纺织原料及制品生产、加工和包装等各环节,都符合生态学的标准。由于该标签认证的标准非常严格,目前,获得欧盟生态标签的欧盟企业数量还比较少。据统计,目前,获得该标签的各类欧盟企业只有103家,其中,纺织服装类最多,有37家,占1/3强。
Oeko-Tex Standard 100是总部设在瑞士苏黎士的国际环保纺织协会(Oeke-Tex Association)于1992年制定并颁布的生态纺织品标准。它是针对纺织品和服装以及服装辅料产品的用途,根据有关产品的加工工艺,列出了相应的有害物质,并规定了允许浓度,对通过检测的纺织品和服装制品授权使用Oeko-Tex Standard 100标签。
国际环保纺织协会还颁布了Oeko-Tex Standard 200和Oeko-Tex Standard 1000。前者是Oeko-Tex Standard 100的延续,而后者是关于纺织品生态学的标准,它要求纤维、纺织品和服装的生产过程必须是环境良好的,不产生废气和水污染,噪声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由于该标准本身存在缺陷,可操作性差,还没有推广实施。
Oeke-Tex Standard 100只涉及对纺织和服装产品本身所含有害物质的检测,而且检测要求低于欧盟生态标签,再加上国际环保纺织协会的大力宣传,使得该标签不仅在欧洲,而且在世界范围获得迅速发展,加贴该标签的产品十分普遍。
Oeko-Tex Standard 100要求检测的有害物质包括:禁用染料、有机氯载物、甲醛残留物、可溶性金属残留物、农药残留量、织物酸碱度(pH值)、染色牢度和特殊气味等。
国际环保纺织协会的成员机构——瑞士纺织检定公司(TESTEX),分别在我国上海和北京设立了办事处,专门从事Oeko-Tex Standard 100认证和咨询及纺织品测试和宣传推广工作。由于其大力宣传,国内纺织企业对生态纺织品认证的认识有所提高,最近一年来,我国认证企业的数量迅速增加。截至到2002年6月底,我国已有225家纺织企业的产品获得Oeko-Tex Standard 100认证。
在这里必须指出的是,决不能认为获得了Oeke-Tex Standand 100认证,就等于获得了进入国际纺织品市场的通行证。一个产品能否进入国际市场,关键是要看进口商要求的是什么样的技术标准,是否需要持有某种生态标志或提供哪家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在目前对生态纺织品的认定尚未形成统一的国际标准之前,各进口商可以根据各自的需要(实际需求者或进口国的需要),采用技术规定、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这就给纺织品和服装出口带来了困难。其实,这个问题不仅存在于纺织品服装贸易中,其他产品贸易也一样。因此,尽快建立统一的国际生态纺织品认定标准,是消除纺织品和服装贸易新贸易壁垒的一个重要途径。
(三)机电产品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科技水平的迅速提高,贸易结构也不断优化。从1994年以来,机电产品连续8年成为我国第一大类出口商品。但是“绿色壁垒”对机电产品出口的影响也正在日益显现。
新贸易壁垒对机电产品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在生产过程中,减少原料使用量和电力消耗、延长工具使用寿命、不使用和排出有害物质、控制噪音和粉尘等;在使用过程中,减少能源消耗、保障使用者的安全性、不对环境造成危害;使用后应回收再利用或安全处置,不对环境造成危害。
当前,国际上与机电产品有关的安全标志或技术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
1.IEC标准
IEC制定所有与电工、电子及其相关领域的国际标准。到2001年底,已有4 800多个国际标准。
2.美国UL标志
UL标志是美国保险商实验所(简称UL)制定的机电产品安全认证标志。目前,UL已经制定出700多个标准,尤其是1999年推出的新版UL588标准,不仅其标准的检验项目大大增加,而且要求更加严格。
UL标志已成为世界著名的安全认证标志之一。它虽然是自愿性认证,但是如果机电产品没有获得UL认证,就很难进入到美国市场。美国消费者在购物时总是关心产品是否带有UL标志,零售商和分销商也希望其经销的产品获得UL认证;建筑师在设计产品时一般都要参考UL列名产品目录;美国司法机构验收部门,对安装于建筑物之内的电器产品都要求有UL标志。不仅如此,UL标志已成为机电产品进入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等市场的通用认证标志。
3.欧盟CE标志
CE标志是欧盟国家实行的一种安全认证标志,用于证明产品符合欧盟指令规定的安全、健康和保护环境与消费者的要求。
CE安全认证是政府行为,属强制性认证,各成员国负责市场产品安全控制的国家监管当局为CE安全认证标志的主管机构。涉及CE认证的产品包括:简单压力容器、锅炉、非自动衡器、机械类产品、玩具、建筑机械、电磁兼容设备、机械设备、燃气装置、人身保护装置、可植入式医疗器械、电讯终端设备、低压电器、部分电器设备、医疗器械、防爆机械、升降机和游乐船等。
根据指令要求,凡属CE安全认证范围的产品,必须通过一定的合格评定程序,加贴CE安全标志后,方可进入欧盟统一市场自由流通。涉及安全的产品未加贴CE安全标志不得进入欧盟市场。在市场上的产品中,若发现不符合安全指令要求的,则必须责令其退出市场,并处以罚款和支付产品退出市场的所有费用。
4.日本的《电器及物料安全法》
日本于2001年4月1日正式生效的《电器及物料安全法》,取代了原来的《电器物料法》,新法规的制定是为防止电器及组件产生危险及受电波干扰。新法规将超过450项产品划分为指定及非指定产品,并规定了对这些产品的合格评定方法。“指定产品”一定要有产品评定机构的认证,而“非指定产品”则只需注明产品合格,而不一定要来自产品评定机构的认证。
2001年2月24日,日本经济产业省正式认可美国保险商实验所(UL)对日本《电器及物料安全法》的指定产品进行认证的指定机构。
(四)化工产品
我国近年来每年出口化工产品100多亿美元,在出口总额中占5%多一点。由于化工产品用途广泛,既大量用于工业生产,又与人民日常生活密不可分。因此,人们对于化工产品对人和动植物的健康的影响,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日益关注,对其标准和检测也越来越严。如前所述,现在国外已经开始禁用某些有害偶氮染料。另外,目前一些国际组织在禁止生产和使用氟里昂之后,正着手对污染物控制采取新的行动。如联合国现已拟订《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议定书》初步草案,一旦通过,必将对包括化工(尤其是染料、涂料和农药等)在内的我国企业生产和产品出口产生很大影响。
另外,在国际上流行的发展绿色化学和实行CR活动对化学产品的生产和贸易也有着重大影响。
1.发展绿色化学
当今化工产品及其生产方式大多是以20世纪前50年的技术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对环境产生了许多不良的影响。近年来,西方发达工业国家从政府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定方面加大了对环境的保证力度,这样从源头上减少和消除化学工业污染的清洁生产即绿色化学便应运而生。
绿色化学又称为环境无害化学,是利用化学来防止污染的一门科学。其研究的目的是通过利用一系列的原理与方法来降低或除去化学产品设计、制造与应用中有害物质的使用与产生,使化学产品或过程的设计更加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绿色化学与其他所有绿色行动一样,是为了解决全球污染问题。绿色化学包括所有可以降低对人类健康产生负面影响的化学方法和技术。不过,与传统的污染处理不同,绿色化学通过改变化学品的结构与性质或生产工艺过程来减少或消除有害物质的使用与产生。同时,绿色化学追求高选择性化学反应,副产品极少,甚至达到原子经济,实现零排放。因此,绿色化学不仅可以防止环境污染,也可以提高资源与能源的利用率,提高化工过程的经济效益。这也就引发了世界各国发展绿色化学的热潮。
在美国,1990年颁布了污染防治法案。1995年提出了绿色化学挑战计划,奖励和支持从源头清除污染并工业化的创造发明,于1996年美国总统首次颁发了“总统绿色化学挑战奖”;国际著名的哥顿会议第一次以“环境无害有机合成”为主题召开了会议。在欧洲,人们在购物时首选购买对环境不造成危害的“绿色产品”。
目前,在绿色化学领域里已经开展了可替代的原料、试剂、溶剂以及新型催化剂与合成过程等的研究。其中,在某些方面取了较大的进展,而且,全部实现了工业化生产。他们包括废弃物的处理与转化;利用无毒无害原料代替剧毒光气和氢酸生产有机原料;利用生物技术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常用有机原料;采用超临界CO2代替有机溶剂作为油漆和涂料的喷雾剂等方面。
2.实行RC活动
近年来,化学物质引起的大规模的灾害和事故频频发生。面对这样的事态,人们不仅对那些引起事故的企业,而且,对整个化学界的印象都明显下降。现在已经工业化的化学物质大致有5万多种,要个别地进行限制,作为现实问题是非常困难的,而且,从费用效果方面来看也是非效率的。
这样,以加拿大化学药品生产商协会(CCPA)为中心,产生了RC活动。
所谓RC活动,即从事化学物质生产的各种企业,从化学物质的开发开始,制造、物流、使用、最终消费直至废弃。在这整个生命期中,要自主地为环境、安全和健康采取对策的活动。
这个活动,现在已扩展到全世界。由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墨西哥、加拿大、美国、南美(巴西和阿根廷的协会构成)和欧洲(由22个国家的协会构成)的化学工业协会共同设立的国际化学工业协会(ICCA)为中心,正在推进世界的RC活动。现在有42个国家参加RC活动。
在1992年巴西召开的地球高峰会上通过的《21世纪议程》中,提出了在2000年前人类应该解决的课题。在关于化学物质管理,特别是第19章中明确记载,“包括为了防止有害的而且危险的产品进行不法的国际交易在内,对有害的化学物质要进行有利于环境的管理。”并且,对企业进行的RC活动要进行奖励。
(五)医药产品
医药产品应属化学产品。但因为医药产品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故单独列出。
2001年,我国医药产品出口38.32亿美元,化学原料药品依然是我国医药产品出口的主要产品,总额为19.2亿美元,主要出口市场为欧盟和美国。中成药出口依然较难,在国际中成药市场100亿美元的份额中,我国作为药材生产的大国,仅占5%。2001年我国中药材出口下降,但由于中药提取物出口有大幅度增长,才保持中药材进出口为顺差。
近年来,发达国家设置的技术壁垒和环境壁垒,正在直接影响我国原料药的出口。2001年10月,日本禁止从我国进口含有口蹄类产品及牛类产品原料的药品;2002年初,欧盟又以药物残留量超标为由禁止从我国进口动物源性产品。这些动向表明,我国制药业要适应这种新的变化,提高质量,符合进口方标准,增强原料药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当前,国外对医药品贸易有重要影响的法规和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
1.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
药品GMP是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机构与人员、厂房与设施、仪器与设备、卫生要求、物料、生产、质量、销售及使用中的不良反应等环节的管理,并对相应的文件和制度等方面都作出了要求和规定,是对药品生产全过程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的有效办法。
药品GMP是由世界卫生组织(WHO)制定,并于1969年颁布。它是一个自愿性标准,在WHO向其成员推荐后,得到了许多国家、地区和国际性组织的重视。
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率先将药品GMP转化为国家标准予以实施,并于1991年进行了修订,同时,陆续发布了原料药检等13项指南。美国政府要求,凡是向美国出口药品的制药企业以及美国境内生产药品的制药企业,都必须执行美国药品GMP。
WHO于1992年对当时的药品GMP现行版本进行了修订,同年WHO还发布了关于国际贸易中药品质量证明制度的实施指南。到目前为止,已有100多个国家、地区和组织都制定发布了各自的药品GMP,分别以法规或指南形式,作为药品生产管理的共同准则,并作为实施国际药品贸易中质量证明的共同制度。
2.《欧洲药典》
《欧洲药典》是当今国际上权威性药品技术标准。
1964年,比利时、法国、德国、意大利、卢森堡、荷兰、瑞士和英国共同签署了《欧洲药典》,其目的是通过制定统一的药品生产标准,使这些国家的药典标准化,确保药品在共同体内、整个欧洲甚至世界范围内自由流通。
目前,《欧洲药典》已有26个签署国,它的专论(质量规范)具有法律作用。《欧洲药典》还向制造商提供参考,使之能检查在欧洲生产和销售或出口的药品质量。
欧洲一方面加紧建立并完善单一药品市场,另一方面积极与第三国就药品生产及注册等方面的技术进行协调,以消除其药品进入第三国市场的技术壁垒。1990年,欧共体、美国和日本发起了国际协调会议(ICH)。目前,欧盟、美国和日本三方已将与药品相关的技术要求全部协调。
3.FDA拟增加药品对环境影响的检验标准
当前,一个值得注意的动向是,负责审批新药的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正在考虑对药品增加试验,以监督其对环境的影响。
长期以来,美国审批新药主要是关注药品对人体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但“美国地质调查”网站最近一份调查报告称,研究人员在美国许多河流中发现抗生素、激素、止痛药、止咳药、消毒剂和其他产品,虽然目前研究人员还不能确定这些物质是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