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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形势与对策
2004-10-15 16:09
  第一编 对外贸易发展和政策


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问题

课 题 组


《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问题》评审意见

2003年5月29日,由对外经贸大学原副校长王林生教授、商务部世贸司张向晨副司长、中国五矿集团苗耕书总裁、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徐贤权研究员和中国社科院胡淑珍研究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本研究报告进行了评审。评审意见如下: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必须把可持续发展放在十分突出的地位,坚持保护环境和保护资源的基本国策。”对外贸易是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持续发展对贯彻十六大的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至关重要,故本课题的研究是一项既有迫切性,又有挑战性的任务,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本课题的研究报告以未来的对外贸易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为中心思想,采用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方式,从国际贸易和可持续发展理论的角度,较为全面地分析和研究了贸易发展与环境的关系,对协调贸易、环境和发展的关系;制定外贸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对策;WTO贸易与环境议题谈判等有关问题,提出了基本观点和建议。概括起来,研究报告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思路清晰,观点新颖
研究报告以战略的高度和长远的眼光创造性地论述了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思想,提出了对外贸易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观点并阐述了它的基本内涵。这一观点在如何降低外贸发展给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改革过去外贸发展盲目追求规模和数量的观念以及如何适时调整贸易政策和强化环境政策使贸易和环境协调发展等方面引人深思,尤其是为政府部门今后决策的制定提供了有益的帮助。

二、内容详实,说服力强
研究报告在参考了当今众多国家实施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和途径的基础上,运用国际贸易可持续发展的理论,论述了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的由来、内涵及其基本思想,澄清了人们对外贸可持续发展问题上的一些认识误区;分析了国际环境政策法规和发达国家实施与环境有关的新贸易壁垒及其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介绍了世贸组织关于贸易与环境议题谈判的最新情况,并提出我国政府应对贸易与环境的对策和措施以及世贸组织有关贸易与环境议题谈判的立场和对策。研究报告例证丰富,论证充分,有较强的说服力。

三、对策建议,有参考价值
研究报告揭示了我国的环保政策法规与国际标准尚有差距,着重论证了我国外贸政策与环境保护不协调的问题,阐明了环境问题与国民经济各部门的运作之间,既有正面又有负面的相互关系。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活动主要受宏观政策的调控,如产业政策、能源政策、外贸政策等都是宏观层次的决策,故环境保护与管理的问题也须纳入宏观的战略决策。这意味着必须继续深化体制改革,才能使外贸政策与环保问题更好地协调,从而保证外贸的可持续发展。在这一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了12项外贸可持续发展的措施,又对企业提出了5项促进环境与贸易协调发展的建议。
总体来看,研究报告全文贯穿了一条主线,即我国的外贸要由过去以出口创汇为中心,转入可持续发展的轨道,关键在于处理好外贸与环保的互动和协调,并善于应对国际上对环保的要求。这是一份较为全面系统而内容也较充实的研究成果,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和实践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一些观点和建议,对政府部门、企业和学术界在研究和制定我国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对策和实现其途径方面起到有益的参考作用。
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问题还是一个刚刚起步的前沿性研究课题,有许多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希望这仅仅是一个良好的开始。

前 言

人类在20世纪中叶开始了一场新的觉醒,这就是对环境问题的认识。人类经济水平的提高和物质享受的增加,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牺牲环境和资源换取的,而环境与资源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保障,正在遭受到破坏。因而人类也正面临着严重环境问题的威胁和危害。这种威胁和危害关系到人类的健康、生存与发展,更危及地球的命运和人类的前途。
环境问题既是由于人类对环境不正确的态度所造成,也就只能依靠改变人类对环境的态度来解决。20世纪70年代以来,联合国举办了两次大会;1972年在瑞典召开的人类环境会议和1992年在巴西召开的环境与发展大会。两次大会成果显著,明确了保护环境必须成为全人类的一致行动,保护环境主要应该改变发展模式,将经济发展与保护环境协调起来,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经济发展,但这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以牺牲资源和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发展,而是不降低环境质量和不破坏世界资源基础的经济发展。当经济发展保证当代人福利增加时,也不应使后代人福利减少。因此,可以理解当代的经济发展不是一般意义上所指的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连续发展,而是特别强调环境承受能力和资源的永续利用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对外贸易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战略必须建立在整个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国家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可持续发展对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定和可靠的基础和根本保证。
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已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在新形势下,根据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如何制定和实施中国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战略;如何理解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内涵,澄清在这个问题上某些认识上的误区;如何促进和协调贸易政策和环境政策的相互关系等等,是当前需要认真考虑和研究的重要课题。
半个世纪以来,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表明:外贸发展给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可轻视;盲目追求规模和数量的观念,不能再作为今后外贸发展的思路;贸易发展、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走可持续发展对外贸易战略,就应适时调整贸易政策和强化环境政策,在使贸易的发展获得最大收益的同时,也要使贸易的发展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甚至为零。
本课题组基于对上述问题的初步认识,采用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静态与动态相结合,同时,参考了当今众多国家对实施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和途径,从国际贸易和可持续发展理论的角度上较为全面地分析和研究了贸易发展与保护环境的关系,对协调贸易、环境和发展的关系,制定外贸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对策,应对新贸易壁垒,以及WTO贸易与环境议题谈判等有关问题,提出一些基本观点和建议。其内容主要有四部分:(1)可持续发展的由来、内涵及其基本思想;(2)与环境有关的新贸易壁垒对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影响;(3)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对策建议;(4)世贸组织贸易与环境议题谈判的立场和对策。
课题组成员热忱地希望,这份研究报告能对政府有关部门在研究和制定我国外经贸可持续发展战略、对策和实现其途径方面起到有益的参考作用,同时,也希望广大同仁能对这个领域的问题展开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大家进言献策,以保持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事业能够长久的、可持续的发展。
由于课题组成员水平有限,本研究报告难免有不足和不准确之处,请批评指正。


第一部分 可持续发展的由来、内涵及其基本思想

20世纪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许多国家相继走上了以工业化为主要特征的发展道路。人类在创造现代工业文明的同时,对发展的内涵却步入了认识的误区,一味滥用赖以支撑经济发展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使地球资源过度消耗,生态急剧被破坏,环境日益恶化,社会实际福利水平下降,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出现了空前紧张。当前世界上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被迫理性地探索新世纪发展模式和发展战略,试图改变往日以牺牲生态环境盲目追求经济增长的模式,寻求一条既能保证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又能维护生态良性循环的全新发展道路。“可持续发展”战略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提出的。

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提出和由来
历史把人类推到了必须从工业文明走向现代文明的发展阶段,在固有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受到强大的冲击、传统发展模式面临严峻挑战的形势下,可持续发展思想正是在环境和发展理念不断变化和更新中逐步形成的。
1.“可持续性”最初应用于林业和渔业,是指保持林业和渔业资源延续不断使用的一种管理措施。西方一些经济学家在较早时期就认识到人类消费的物资限制,即人类经济活动存在着生态边界。
20世纪,随着环境污染日益加重,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公害事件的不断发生,环境问题频频困扰人类。20世纪50年代末,美国海洋生物学家蕾切尔?卡逊(Rachel Karson)在研究美国使用杀虫剂所产生的危害之后,于1962年发表了环境保护著作《寂静的春天》。作者向世人呼吁,我们长期以来行驶的道路,容易被人误为是一条可以高速前进的道路,这条道路的终点却潜伏着灾难,而另外的道路则为我们提供了保护地球的最后唯一的机会。另外的道路究竟是什么样,作者没有明确说明,但她的思想在世界范围内,较早地引发了人类对自身的传统行为和观念进行比较系统和深入地反思。
2.1968年,世界各国几十位科学、教育和经济界学者成立一个非正式的国际协会——罗马俱乐部,负责研究人类面临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问题,并在深入了解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能扭转不利局面的新观点和政策。受该俱乐部委托,1972年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梅多斯(Dennis L. Meadows)发表一篇学术研究报告《增长的极限》。作者认为:由于人口的增长、粮食生产、工业发展、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这5类基本因素的运行是指数增长,而非线性增长,全球的增长将会因为粮食短缺和环境破坏于下个世纪某个时期达到极限。地球的支撑力将会达到极限,经济增长将发生不可控制的衰退,因此,要避免超越地球资源的极限。导致世界崩溃的最好方法是限制增长,即零增长。
作者的论点发表后,引发了广泛的学术之争,并遭受到批评和责难。但作者的观点所表现出对人类前途的“严肃的忧虑”以及唤起人类自身的觉醒,其积极意义是不能否定的。他所阐述的“合理的、持久的均衡发展”为孕育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萌芽提供了基础。
3.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在斯德哥尔摩召开,共同讨论环境对人类的影响。大会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它向全球呼吁:我们在决定世界各地行动时,必须更加谨慎地研究它们对环境产生的后果,由于无知或不关心,我们可能给生活和幸福所依靠的地球环境造成巨大和无法挽回的损失。因此,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是关系到全世界人民的幸福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这是各国政府的责任,也是人类的目标。
作为探讨保护全球战略的第一次国际会议的意义,在于它唤起了各国政府共同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和觉醒,吹响了人类共同向环境问题的挑战。人们的环境意识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向前迈进了一步,这为可持续发展理论的研究和战略的提出,奠定了重要的思想基础。
4.1983年3月,联合国成立了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该委员会于1987年向联合国大会提交了研究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在这份报告中,首次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报告深刻指出,在过去,我们关心的是经济发展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而现在,我们正迫切感到生态的压力对经济发展所带来的重大影响。因此,我们需要有一条新的发展道路,这条道路不是一条仅能在若干年内、在若干地方支持人类进步的道路,而是一直在遥远的未来都能支持全球人类进步的道路,即“可持续发展道路”。这一鲜明科学的观点,把人们从单纯考虑环境保护引导到把环境保护与人类发展密切结合起来,实现了人类有关环境与发展思想的重要飞跃。
5.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已由单纯注重环境问题逐步转移到环境与发展两者的关系上来。在这一背景下,1992年6月,联合国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了环境与发展大会(UNCED)。会议通过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它包括两部分:《地球宪章》和《21世纪议程》两个重要文件。前者是开展全球环境与发展领域合作的框架性文件,是为了保护地球永恒的活力和整体性,建立一种新的、公平的全球伙伴关系的“关于国家和公众行为的基本准则”的宣言。它提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的27条基本原则。后者是全球范围内可持续发展的行动计划,它旨在建立21世纪世界各国在人类活动对环境产生影响的各个方面的行动规则,为保障人类共同未来,提供一个全球性措施的战略性框架。从此,可持续发展得到了世界最广泛和最高级的政治承诺,人类对环境与发展的认识提高到一个新的阶段。这次会议为人类高举可持续发展旗帜、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发出了总动员,使人类向新的文明时代迈出了重大的一步。

二、可持续发展定义及其基本思想
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一个全新理论体系,正在逐步完善和形成。各个学科从各自角度对可持续发展进行了不同的阐述,尽管尚未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但其基本思想大体上取得一致看法。
(一)可持续发展的定义
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可做如下表述:即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其具体含意为:
1.国际之间要有一个公平环境和支援性的国际环境,从而导致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持续增长与发展,这对环境的良好管理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2.维护、合理使用自然资源并加强自然资源基础,这种基础支撑着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及经济增长。因而,在发展计划和政策中,必须认真、负责考虑环境的因素。
它的基本思想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从自然领域来看,人类要发展,要满足人类发展的需求,但又不能损害自然界支持当代人和后代人的生存能力。它主要指自然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程度间的平衡。它是寻求一种最佳生态系统以支持生态的完整性和人类愿望的实现,使人类的生存环境得以持续。
第二,从社会领域来看,可持续发展是在生存不超出维持生态系统涵容能力的情况下,提高人类生活质量。它的最终目标是人类社会的进步,改善人类生活质量,创造美好的生活环境,提高人类健康水平,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创造一个保障人们平等、自由的发展环境。
第三,从经济领域来看,可持续发展核心是经济发展,但这里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以牺牲资源和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发展,而是不降低环境质量和不破坏世界资源基础的经济发展。在保护自然资源质量和其所能提供服务的前提下,使经济发展的净利益增加到最大限度。当发展能够保证当代人福利增加时,也不应使后代人福利减少。
第四,从科技领域来看,可持续发展就是转向更清洁、更有效的技术,尽可能接近“零排放”的工艺方法;尽可能减少能源和其他自然资源的消耗,建立极少产生废料和污染物的工艺和技术系统。因为,污染并不是工业活动不可避免的结果,而是技术水平差、效率低的表现。
(二)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综上所述,可持续发展是从环境和自然资源角度提出的关于人类长期发展的战略模式,并不是一般意义上所指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连续,而是特别强调环境承载能力和资源的永续利用对发展进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它的基本目的是:
1.鼓励经济增长
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就是保证经济稳定的增长,通过经济增长提高人民的福利,增强国力和社会财富。可持续发展不仅重视经济增长数量,更要追求经济增长的质量。数量的增长是有限的,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经济活动中的效益和质量,采取科学的经济增长方式才是可持续的。可持续发展要求审视如何实现经济增长,改变传统以“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为特征的生产模式和消费模式,实现清洁生产,减少经济活动造成对环境的压力。环境退化的原因产生于经济活动,其解决办法也必须依靠于经济活动的过程。
2.资源的永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
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能超越资源和环境的承受能力。可持续发展是以自然资源为基础,同生态环境相协调。它强调发展是有限制条件的,没有限制的条件就不能可持续发展。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使自然资源的耗竭的速率低于资源再生的速率,必须通过转变发展模式,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如果在发展经济和贸易的决策中能将环境的问题考虑进去,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就能达到,否则,必将适得其反。
3.谋求社会的全面进步
世界各国的发展阶段和目标可以不同,但发展的本质应当包括改善人类生活质量,提高人类健康水平,创造一个保障人们平等、自由的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应视为经济发展是基础,自然生态保护是条件,社会进步是目的。这三则又是一个相互影响的综合体,只要在每一个阶段都能保持与经济、资源、环境的协调,这个社会就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总的概念,可持续发展就社会观而言,主张从长计议,公平分配,既满足当代人又满足后代人的基本需求;就经济观而言,主张建立在保护地球自然系统基础上的可持续经济发展;就自然观而言,主张人类与自然和谐相处。

三、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内涵
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是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国家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为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定的基础和根本保证。它的基本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应能够促进全球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促进自然资源的持续利用。通过国际间资源调节,将可以改善自然资源利用率,从而有助于改善一些国家的资源和能源的结构;通过国际间的技术交流和转让,能改善不发达国家的环境保护工作,从而有助于改善全球的生态环境。
2.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应注意发展对外贸易的综合效益,其中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应当系统地考虑和关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与环境保护、生态平衡形成一个有机整体,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促使贸易政策和环境政策协调发展,共同为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3.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应改变盲目追求规模和速度的观念,努力寻求与可持续发展相互协调的发展外贸规模与速度。依靠科技兴贸和技术进步,大力控制和改善对外经济贸易行业对环境与生态的消极和不利影响。
4.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应在出口商品质量管理中,必须密切注意一系列环境要求,如环境标志制度、清洁生产、质量认证制度、环境质量管理体系制度。当今,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已成为商品质量的重要内涵。商品质量的内涵已经扩大,商品质量已延伸到生产过程方法、消费和废弃之后对环境和生态的影响。
5.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应通过国际间商品、劳务、技术、信息、资本的交换,以获得比较利益,以满足国内因技术和资源等方面的不足而出现的资源短缺问题,增加一定资源基础,从而有利于社会经济福利的增加,有利于保护国内的自然资源。
6.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应该促进国际社会的共同富裕,这是经济可持续发展对国际贸易最根本的要求,也是实现国际环境保护的前提。因为贫困是生态环境的最大破坏者,建立在两极分化基础上的国际社会,是不能做到生态环境的保护,也就没有经济可持续发展。要实现国际社会共同富裕,发展中国家需要进行不懈的努力,同时,也需要发达国家承担起道义和援助的责任。

四、国际多边环境协议与贸易有关条款概况
在过去30年中,全球环境威胁加剧,由于这种威胁是全球性或跨国性的,因而其解决办法必须是多边的,从而导致了一系列多边环境协议的产生。在众多的国际环保协议中,约有20多个公约含有与国际贸易相关的条款,这充分说明对外贸易与环境保护有着密切的关系。与贸易有关的环保法规的产生与发展经历大致有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世纪50年代到1971年,这一阶段是与贸易有关的环保法规产生的阶段。一些国家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对进口商品的卫生检疫作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运用进出口措施和管制来解决跨越国界的环境保护问题。
这一时期,为保护生态环境签订了众多的法规。如1946年《国际捕鲸管制公约》、1950年《国际鸟类保护公约》、1951年《国际植物保护公约》、1951年《东南亚及太平洋地区植物保护公约(修正本)》、1959年《植物检疫及其疾病防护合作协定》、1959年《东北太平洋渔业保护协定》、1966年《养护大西洋金枪鱼国际公约》、1967年《非洲植物卫生公约》、1968年《养护自然和自然资源非洲公约》、1969年《养护东南太平洋生物资源公约》。也有许多国家采取单独行动,如美国有10多个联邦法规运用贸易措施来保护环境;另有一些国家在签订双边贸易协定中规定有关环保方面的内容。
这个阶段的环保法规主要针对当时的生态破坏,特别是在动植物保护及对人类生命的影响,防治范围方面有限,主要采取限制性的规定和方法,较少涉及国家对生态的管理。
第二阶段是从1972年到1991年,这是环保法规大发展的时期。各国纷纷制定了环保法规,各种各样的国际保护环境法规应运而生。到1992年底,一共签订98个国际性或区域性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条约,其中大部分都含有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条款。
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除了继续使用强制性措施和手段外,开始探讨运用市场经济手段,通过消费者的参与来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
第三阶段始于1992年,在这一时期,环保法规向综合化方向发展。例如1992年签订的《生物多样化公约》,包括了遗传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和物种多样性的各个方面。1992年签订的《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也体现了这一发展趋势,它不仅涉及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而且更重要的是关系到能源的使用和国家经济长远的发展。
根据统计资料,国际社会现已签订180多个国际环境公约或协定,其中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大约有20多个。现将其中对贸易有直接重大影响的多边环境协定简述如下:
(一)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资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地球的臭氧层在地球表面15—50公里之间。它集中了大气层90%以上的臭氧,正是这些臭氧吸收了来自太阳的紫外线辐射,使地球上生物免遭紫外线辐射的伤害。臭氧层的破坏与地球上广泛使用的氟氯化炭(又称氟里昂)或哈龙(halon)有关。该协定于1987年签订,目的是控制或限制氟里昂和其他消耗臭氧层化学物质的释放,以保护臭氧层。该议定书有关贸易措施包括:
1.禁止缔约方进口受控物资和含有受控物资的某些产品;
2.禁止缔约方对非缔约方出口受控物资和限制对非缔约方出口生产和利用受控物资的技术;
3.缔约方之间对受控物资可以进行贸易,但要分阶段减少受控物资生产和消费的限制;
4.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将保证输出对环境安全的代替品和有关技术,并建立多边基金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
为此,我国同世界各国之间进行上述相关产品的贸易都将停止,涉及的贸易额和进出口商品种类都相当可观。
(二)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
随着工业化的发展,特别是化学工业的发展,危险废物的产生日益增多,逐渐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主要公害,作为废料的主要产生国的一些西方国家千方百计将危险废物转移到其他国家,主要是非洲、亚洲、加勒比海和拉丁美洲各国。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危险废物,实质上是污染转移。制定国际标准,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成了国际社会,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强烈要求和保护全球环境的需要。
该公约于1992年生效。公约的贸易措施主要包括:
1.承认一个经济体有权禁止境外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进入其境内和在其境内处理;
2.缔约方不许对非缔约方出口或从非缔约方进口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
3.禁止对不能以环境健康的态度处理的废物向经济体出口;
4.禁止OECD成员向非成员国处理最终的危险废物和供回收利用或资源恢复的危险废物。
(三)《濒危野生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范围内的野生动植物的国际贸易发展很快,年贸易额达10多亿美元,这对野生动植物保护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1963年,国际自然和自然资源保护同盟呼吁制定国际公约予以控制。为此于1973年签订《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并于1975年开始正式生效。目的是通过贸易禁止或限制,促进对濒危灭绝或有灭绝威胁的物种保护。其中与贸易有关的规定主要包括:把物种生存按受威胁的程度分为三类。第一类为濒临灭绝的物种,禁止商业性贸易;第二类为受了严重威胁的物种,出口国家如认为不利于物种生存,可禁止贸易;第三类为不是濒危的物种,可由原产国提出立项,实施保护措施。上述三类物种的贸易均通过进出口许可证制度进行。第一类物种,如特许进行贸易,必须取得进口方的进口许可和出口方的出口许可;第二类物种,需取得出口方的出口许可;第三类物种,由立项经济体出口时,需出具出口许可证,由非立项经济体出口时,需出具产地证。
(四)《生物多样性公约》
该公约于1992年6月签订。《生物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强调了生物多样性的内在价值,生物多样性对进化和保持生物圈的生命维持系统的重要性,确认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是全人类共同的愿望。《公约》没有直接的贸易措施条款,但某些条款对贸易有明显的影响。例如:
1.《公约》确认各国具有按着其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的主权权力,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的范围内活动,不至于对其他国家的环境造成损害;
2.管制、管理和控制由生物技术改变的活生物体在使用和释放时,可能产生对环境不利的影响,从而影响到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久的使用,也要考虑到对人类健康的危险;
3.进行合作,在对生物多样性的就地保护和移地保护方面,发达国家应向发展中国家在建立和维持保护措施方面提供财务和其他援助;
4.《公约》在三个方面与国际贸易规则有关,即:遗传资源的取得;知识产权;生物安全的规定。
(五)《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该公约于1992年签署,1994年3月正式生效,成为世界对气候变化问题作出反映的基本法律框架。《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没有明确的贸易规定,但其某些实施方式可能会对国际贸易产生较大影响。例如,对我国可能产生如下影响:
1.为了减少对气候变化的影响,各国将采取新的能源政策,将会造成限制对我国煤炭的出口;
2.各国依此制定的能源政策制约着一些按现有方法生产的不清洁产品的国际贸易,限制我国机械、运输设备以及生产中使用大量水泥和石灰产品的出口;
3.各国为了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将大力提高能效,减少能源消费。因此,有关产品的节能标准将会大大限制和提高,如火力发电设备、水泥制造设备、汽车等,而我国的这些商品在发展中国家有较广大的市场,如果我们的设备不能达到较高的节能标准,出口将会受到不利影响。
(六)还有一些全球性和区域性公约也间接或直接提到贸易方面的规定,主要有:
1.1979年签订的《核材料的实质保护公约》;
2.1956年签订的《东南亚及太平洋区植物保护协定》;
3.1963年签订的《保护自然环境中动植物公约》;
4.1951年签订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5.1989年签订的《禁止在南太平洋长拖网捕鱼公约》;
6.1979年签订的《养护和管理骆马公约》;
7.1976年签订的《保护美洲国家考古历史和艺术遗产公约》;
8.1967年签订的《非洲植物卫生公约》;
9.1985年签订的《关于在东非区域保护区保护野生动物的规定》;
10.1968年签订的《养护自然和自然资源非洲公约》。
HTK](七)WTO目前还没有针对环保与贸易问题的专门协定,只是在有关文件中涉及环保问题
1.建立WTO协定的前言中提到:成员方应按着持续增长的目标,考虑优先使用自然资源,努力保护环境,并通过与各成员方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上的需要和关注相符合的方式来加强环境保护的手段。
2.《农业协议》中承认许多国家政府所进行的项目,包括“绿箱政策”,如保护生态合作计划及农场主的直接绿色补贴等国内扶植措施不在削减之列。
3.《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承认各缔约方为了保护人民、动植物的生命、健康和环境,有权采取适当的措施,但只以保护所需的程度为限,不应成为贸易壁垒,鼓励各缔约方采用国际标准,但不要因此而改变保护水平。
4.《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各缔约方对国际服务贸易不得实行限制和歧视,但为了保护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则可有例外,可以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
5.《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规定,为了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为了避免对环境的严重危害,缔约方必须阻止某些发明的商业应用。
(八)为了达到保护环境目标,WTO规定了一些例外条款,允许针对环境问题,采取某些贸易措施
在这一背景下,在国际贸易领域里,一些发达国家借环境保护之名,制定和颁布形式多样、涉及较广的新贸易壁垒,致使发展中国家在扩大对外贸易中面临新的困难和挑战。当前,这一部分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最突出。对世界贸易发展这一新动向,有其合理一面,即有利于保护环境,保护人类健康和动植物安全,反映了各国对环保的普遍重视;也有其不合理一面,即有些国家以环境保护为幌子,达到贸易保护主义,构筑新贸易壁垒,实质上是贸易保护主义的反映。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在第二部分中有详细的论述。
随着多边环保协定和新贸易壁垒的日益增多,对贸易的影响也在增加,贸易与环境受到日益广泛的重视。国际社会虽然认识到多边环境协定采取贸易措施是达到协定目标的一个必要途径,但执行这些措施与贸易自由化规则有较多的不一致之处。因此,如何使贸易和环境关系相辅相成,和谐发展,相互支持,以实现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的目的,是国际社会极为关注和要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

五、贸易与环境的关系及其相互影响
(一)贸易与环境如何相互影响
贸易和环境主要是通过三个方面来相互影响的。即:与产品和劳务贸易交换有关的产品效应;与市场和经济活动扩张的规模效应;与生产和消费活动有关的分布和强度有关的结构效应。
产品效应——贸易是通过具有生态影响的产品和劳务的国际交换来影响环境的。贸易作为商品流通的手段,扩展了那些对生态环境有益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换和市场,从而提高了生产国和消费国的环保水平。此时,贸易对环境具有积极的影响。然而,贸易也会因一些对生态环境有直接和间接有害的产品的运输和交换而对环境产生消极影响。但是,环保运动的开拓和发展又促使环保产品和服务的贸易以及在环保领域内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有了不断的发展。各国环境政策和环保标准日趋严格,也使得一些按旧生产方式制造的传统商品在国际贸易中受到限制或遭到禁止,环境壁垒(即绿色壁垒)日益成为国际贸易中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一种形式。
规模效应——贸易提高了国际市场的效率,产品和劳务能自由流通,资源被配置到成本最低、收益最高的生产活动当中。通过贸易发展了经济,增加了收入,既可以提高人们对环境问题的重视程度,也可以提供对环境问题的财政资源。此时,贸易对环境具有积极的影响。然而在市场扭曲和政策扭曲的情况下,贸易带来的市场扩张和经济增长只会使资源进一步退化和更快损耗,从而给环境产生消极影响。但是,环境政策的制定会给贸易的发展带来一定的制约,从而会对贸易的开展带来消极或积极的影响,例如,环境法规的差异影响发展中国家产品的市场准入,环境标志制度和环境成本的内在化规则,将增加企业的成本,特别是影响发展中国家产品的竞争力。
结构效应——贸易与投资对生产和消费活动在国际范围内的分布和强度具有一定的作用,这种作用使得不同国家的经济活动与其环境的容量相适应并提高其资源使用效率,此时,贸易对环境具有积极的影响。反之,贸易会将生产和消费分布到那些并不适合这些活动和活动强度的地区,从而产生消极影响。但是,各国不同的环境政策和制定也显然会对贸易和投资的作用起着消极或积极的影响。
(二)贸易对环境具有双重性
贸易对环境既有正面影响,也有负面影响。一个国家的对外贸易是在本国经济不断扩张基础上发展和扩大的,经济扩张会不可避免地增加物资投入量和废物排放量,并且改变某些资源的使用状态(如绿地变为工厂、房屋、道路),从而增加生态环境的压力。由于大多数参与国际贸易的货物价格通常未包括环境成本,环境退化没有反映在产品交易的成本中,这引起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大量废物的产生。在国际贸易中,政府和企业处于国际竞争压力下,他们优先考虑的是最大限度地占有市场份额,对环境的关注通常是对外在压力的一种被动反映,因而导致各国向低环境标准看齐,忽视对环境高标准的要求。
在我国对外贸易快速发展的同时,大部分出口行业的废水排放量、废气排放量和固体废物产量均呈上升的趋势。废水排放量上升较大的有化工原料及化学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工业、纺织工业;废气排量上升幅度较大的是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工业、化工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上升较大的主要是采掘业和黑色金属冶炼业。从整体上看,我国各工业行业在外贸出口增加情况下,环境污染程度也在上升。
外贸的发展对环境的正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在当今世界中,多边贸易体制对促进国家间环境政策及环境政策与贸易政策的协调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区域贸易协定越来越多地涉及到了环境的条款;其次,多边贸易体制鼓励使用国际标准,从而有助于提高环境保护水平;再次,对外贸易扩展了对环保有益的产品的市场规模,增加了为解决特定生态环境的环境技术在全球市场扩散的机会,因而推动和促使环保行业的迅速发展与成长。
综上所述,贸易和环境措施对我国的影响,从短期来看,严格的环境措施加大了生产成本,影响了竞争能力,但从长期来看,国际市场的压力也带来了通过提高环境管理水平、提高资源使用效率、改善生产工艺、减少排污,从而提高效率和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竞争力的机遇。我国应根据自身的发展水平、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现状,适应国际环境标准和法规,制定出适合本国的环境政策,抓住机遇,转变外贸出口产品结构和生产方式,促进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

六、国际社会实施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动向
进入20世纪90年代,环境问题成为影响人类生存的重大问题,为保护人类的生活,国际社会制定了诸多的多边国际环境保护公约或协议。但把环境全球化视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要同步前进是不适宜的,是脱离国情和有偏见的。因为当今国际社会没有一个经济发展蓝图,更没有一个可持续发展的标准模式。因此,有关专家学者大多数倾向于根据各自的国情,制定可持续发展经济战略。
当今,绝大多数国家出于环境保护的目的,或作为多边环境的缔约方为实施协定规定的义务,通过本国立法制定了为数众多、形式多样的有关贸易与环保的法规。在众多的法规中,基本上可分为两大类:
(一)与环境有关的贸易措施
这类法规旨在为实施国际多边环保公约(或协定)的义务,通过立法,制定相应的贸易政策和法规,以便与国际多边协定相适应。法规中的措施一般是采取进出口限制、进出口许可证、配额等方式,至今,对此尚未引起重大的争端。此外,有些国家根据本国国内环境保护的立法,出台了相关措施,有的涉及境外的贸易措施属于单边行动。单边实施与环境有关的贸易措施会引起国家之间的摩擦,有的还甚为激烈。
(二)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
这类法规是各国为达到保护本国大气、水、海洋、生物等自然资源的环境目标而采取的贸易措施。由于这些法规内容适用于国内产品和进口的同类产品,因而会对贸易产生重大影响,这种影响有的是直接的,有的是间接的。
这类法规主要包括:
1.环境标准与法规
环境标准与法规是有关污染控制、生态环境保护的各种标准总称,是对环境中污染物水平及其排放源的限量和技术规范,是对环境保护采取的直接管理手段。从目前实践看,各国实施的环保法规存在较大差异,主要表现在:
环保法规覆盖的领域不同,法规完善程度不一,这与各国经济条件和发展水平不同有关。
执法手段程度不一,有的国家监测机构效率较高,取得较好效果;有的国家执法不严,监测机构缺乏,操作难度大。
环保标准差异,如对杀虫剂检测方法和数据不同,对造成风险分析不同,出现残留量的标准的差异,有的国家出现对内外双重标准。
不顾各国实际情况,坚持统一提高标准。主要是发达国家坚持在国际交往中统一和提高各国的环境标准水平,通过本国立法手段,制定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法规,通过行使境外管辖权,限制外国商品的进入。据初步统计,美国、日本、欧盟的环境措施涉及的进出口产品共有24大类。
2.环境的经济手段(即建立在市场机制上的经济手段)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减少成本费用,最大限度刺激污染者采取有利于环境的行为,越来越多使用环保经济手段。这种手段主要通过市场机制或财政鼓励刺激企业和个人做有利于环保行为,以达到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目标。主要措施有:
(1)环境税
主要有:污染产品收费、税收差别、税款减免、使用费(即对开放利用生态资源的使用者和消费者征收费用)。
(2)押金退还制度
对可能造成污染产品的销售征收附加费。当符合某些规定和条件,这笔附加费还可以退还。这项制度对资源的循环和再利用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3)可交易许可证制度
这种交易旨在确保污染削减在污染者之间得到有效的分配。如排污权的交易向污染者提供交换污染排放许可证的机会,低成本的污染者出售许可证,高成本的污染者可购买许可证。这种交易确保了削减污染的有效性。
3.对贸易有重大影响的环境措施。这些措施主要有:
(1)生态标志(或称环境标志)
生态标志制度是依据有关环境标准、指标和规定,由国家认定的认证机构确认通过并颁发标志和证书,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环保要求,对生态环境无害。认证的标准包含资源配置、生产工艺、处理技术和产品循环再利用、废弃物处理等方面。该制度的实质是对产品的全过程环境行为进行控制管理,目前已有30多个国家推出环境标志制度。随着区域性环保合作的加强,国外已从单个国家的生态环境标志,发展到几个共同的生态标志制度。
(2)内在化要求和绿色补贴
发达国家对内在化要求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加工和生产方法(PPM)标准。PPM问题是指由于同类产品加工和生产工艺方法不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不同,应限制和禁止不利于环境PPM的产品的贸易,目前对此争议较大。从环保角度有合理性,从贸易角度,由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低,如滥用此标准,对发展中国家出口极为不利;二是环境成本内在化问题。目前发达国家要求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污染者应彻底治理污染,并将所有自理费用计入成本,否则是进行生态倾销,这将严重影响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另外,发展中国家大部分企业,本身无力承担治理环境污染的费用,政府有时只能给予一定补贴。为此,通常引起一些进口国以造成价格扭曲、违反自由贸易原则为由,征收相应的反补贴税,从而引起贸易纠纷。
(3)生态包装
生态包装(又称绿色包装)是指能节约资源、减少废弃物,用后易于回收再利用或再生,易于自然分解,不污染环境的包装,建立绿色包装制度,主要内容包括:a.以立法的形式规定禁止使用某些包装材料;b.建立存储返还制度;c.强制再循环或再利用法律。由于这些规定是按照发达国家国内资源禀赋、消费偏好等因素确定的,发展中国家显然难以适应,因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
综上所述,环境措施更多的是以环境标准方式限制贸易,达到保护环境目的,不同的环境标准反映了各国的不同环境状况和市场利益。各国的发展水平不同,消费结构和科学技术也存在较大差异,环境标准趋于合理,不能强求一致。环境标准低,可能导致对自然资源的浪费性开采、使用,以及增加工业对大气、水、土、自然资源的污染排放量。环境标准高,容易形成一种贸易壁垒,限制有关国家商品的市场准入。
(三)环境质量是全球性问题,环境恶化和国际贸易的关系引起国际社会更加关注
对于环境与国际贸易相互关系问题,当今世界上有三种力量能给予更大的影响,即:国际环境保护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标准化组织。前两个组织尽管各自侧重点不同,但他们制定的环保措施对国际贸易与环保两则的相互协调会带来一定影响。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有关规定,虽然属于自愿性标准,但它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日益突出。
当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水平、自然禀赋、政策目标方面存在着极大差异,出于维护各自经济利益,对贸易自由化和环境保护问题在认识上存在分歧,政策措施上也不完全一致。于是,贸易和环境问题成为国际贸易论坛的热点问题。提出的问题主要有:
?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化是否矛盾,能否协调发展;
?与环境有关的贸易措施会不会成为“新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
?环境成本内在化,发展中国家如何保持出口竞争力;
?发展中国家如何协调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问题。
为了集中讨论贸易与环境问题,1991年GATT成立环境措施与国际贸易小组。WTO成立后,这个小组提升为“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其任务是研究贸易与环境相互支持,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从该委员会多次讨论的情况看,主要的论点为:
1.强调可以为保护环境目的而采取有关贸易措施,但要防止贸易措施的滥用,执行多边环境保护的措施应与WTO的原则保持一致。
2.充分利用多边贸易体系中争端解决机制。在涉及环境问题争端解决中,充分利用和加强专家的作用,以便对实施的有关贸易措施的必要性和科学性进行评估,以便有助于协调贸易和环保的关系。
3.不同的环境标准是各国不同的环境状况和市场利益的反映,不能强求一致。在某些情况下,多边环境协定中的贸易条款在对付全球环境挑战中发挥了作用,贸易措施的采用是必要的,以利提高环境法规的效力。但这种法规应是解决环境恶化为目的,而不应造成不合理的贸易限制。
4.贸易自由化可以使资源得到更有效的配置,从而增加生产和收入,并减轻对环境的压力,这样就可增加发展所需的资源,改善环境保护。
5.健康的环境将为保持经济增长和扩展贸易提供生态和其他资源。开放的多边贸易体系在健康环境政策支持下,将对环境产生积极影响并对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四)环保意识日益趋强,环境管制日益严格,国际贸易中的环境问题将会不断发展变化
国际贸易中的环境问题会给今后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带来什么影响,是人们所关注的问题。从目前现实看,其发展和变化趋势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1.环境壁垒已经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环境问题将会成为国际贸易争端中的一个热点。从国际经济学角度看,环境壁垒和技术性贸易壁垒一样,也是一种新贸易壁垒,具有一定程度的合法性和隐蔽性。采取这种贸易措施的目的并非有意设置贸易障碍,而是基本消除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问题是大多数环保措施都带有一定贸易保护主义的色彩,要明确判断其真实动机是困难的。为此,国际社会要加强合作和磋商,争取在WTO新一轮“绿色回合”谈判中,对这个问题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和阐述。
2.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环保、贸易、投资问题上的矛盾将日趋尖锐
由于发达国家推行环保政策,国内环境保护标准日益严格。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经济,积极大量吸收外资,对环境保护重视不够,环保法规不健全。一些海外投资者利用这个机会,转移污染工业,对发展中国家造成巨大损失,这种矛盾给本来就不平衡的贸易——投资格局带来更加不利的影响。
3.众多国家和地区开展“绿色革命”
“绿色革命”原指农业生产过程中的一种技术革命。现在绿色这一概念以及所包含的内容已有很大变化,其内涵不断扩大。它已扩展到食物天然化,环境绿色化,空气和水源纯净化的革命,即人类保护和优生环境的革命。从过去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和大量废弃为基本特征的现代经济社会向以最优生产、最优质量和最少废弃的可持续发展方式转变,因而环保产业将会成为21世纪世界经济的重要支柱。
4.绿色消费方兴未艾
绿色产品在未来市场上,具有极大吸引力和竞争力,是世界商品发展的潮流。当前国际市场上绿色产品涉及的范围和领域十分宽广,从绿色汽车、生态住宅、生态旅游、生态时装到有机食品,其开放前景十分广阔。从市场营销的角度来说,绿色产品将成为21世纪世界市场上主要的促销手段。因为绿色产业及绿色产品,能挖掘人类的内在生态需要,更好地满足人类的需求,因此,具有无限的生命力。
5.环保产业蓬勃发展
环保产业不是一个单独的产业部,而是指商品生产和使用(或服务的提供)中,充分考虑到资源与环境问题,采用某些特定的生产工艺和技术,使其所消耗的资源最少,对环境的污染最少。这种环境与生态意识,贯穿在一个行业的各个主要方面和商品生产的全过程中。目前,全球已出现一个由环保技术和环保服务业构成的庞大的绿色市场,2000年全球环保市场的规模达6 000亿美元。国际证券市场上,环保绿色价格的增幅,比全部股票平均增幅高70%。
6.环保合作与交流将成为国际经贸合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因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环保技术与产品上差距加大,双方合作的必要性更显重要。全球范围的管理要求和水平的不断提高,也必然会不断加强这一趋势。


第二部分 与环境有关的新贸易壁垒
对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影响

一、新贸易壁垒及其主要内容
(一)何谓新贸易壁垒
1.新贸易壁垒的概念
贸易壁垒可分为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两大类,而非关税壁垒又包括行政性贸易壁垒、法律性贸易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以下简称技术壁垒)、环境壁垒和社会壁垒等五项内容。如果我们把关税、配额、许可证、反倾销和反补贴等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称之为传统贸易壁垒的话,则所谓新贸易壁垒,是相对于传统贸易壁垒而言,指的是以技术壁垒为核心的包括环境壁垒和社会壁垒在内的所有阻碍国际商品自由流动的新型非关税壁垒。区别新贸易壁垒与传统贸易壁垒的根本特征是:传统贸易壁垒主要是从商品的数量和价格实行限制,更多地体现在商品和商业的利益上,所采取的措施也大多是边境措施;而新贸易壁垒则往往着眼于商品数量和价格等商业利益以外的东西,更多地考虑商品对于人类的健康、安全以及环境的影响,体现的是社会利益和环境利益,采取的措施不仅是边境措施,而且还涉及国内政策和法规。
2.新贸易壁垒产生的原因
新贸易壁垒的出现且不断地强化并不是一种偶然的现象,而是国际经济、社会、科技不断发展的产物,其最主要的原因有:
(1)社会进步及发达国家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的安全健康意识空前提高,人们越来越关心产品对身体健康和安全的影响,所以,在国际贸易中以健康、安全和卫生为主要内容的新贸易壁垒日益增多。
(2)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可持续发展理念深入人心,人们越来越关心身边的地球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所以,要求国际贸易中的产品本身及其生产加工过程都不要破坏环境或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同时,要求生产这些产品时也不要牺牲劳动者的健康为代价。随着发达国家人们环保意识和人权意识的增强,环境壁垒和社会壁垒等新贸易壁垒将在国际贸易中不断出现。
(3)新贸易壁垒的日益增多与传统贸易壁垒受到约束有很大的关系。传统贸易壁垒例如关税、许可证和配额等的使用不仅会受到国际公约的制约和国际舆论的谴责,而且也容易遭到对等的报复。因此,这些传统的贸易壁垒措施,其将来的发展空间不是很大,这就为新贸易壁垒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
(4)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为新贸易壁垒的发展提供了经济基础和手段。技术密集型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不断提高,特别是信息技术产品,涉及的技术问题较为复杂,容易形成新贸易壁垒。同时高灵敏和高技术检测仪器的发展使检测精度大大提高,给一些国家设置新贸易壁垒提供了技术和物质条件。
(5)近几年,主要发达国家经济增长乏力,贸易保护主义有重新抬头的趋势,在传统贸易壁垒作用弱化后纷纷寻求新贸易壁垒,以保护其国内产业。
3.新贸易壁垒的特点
相对于传统贸易壁垒,新贸易壁垒主要有如下特点:
(1)双重性。新贸易壁垒往往以保护人类的生命、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理由,其中有合理的成分。因为保护环境和消费者利益是无可厚非的,况且世贸组织协议也允许各成员方采取技术措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只要其不妨碍正常的国际贸易或对其他成员方造成歧视。所以,新贸易壁垒有其合法和合理的一面。但是,新贸易壁垒同时往往以保护消费者、劳工和环境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从而对某些国家的产品进行有意刁难或者歧视,给国际贸易带来不必要的障碍。
(2)隐蔽性。传统贸易壁垒无论是数量限制还是价格规范,相对较为透明,人们比较容易掌握和应对。而新贸易壁垒由于种类繁多,涉及的多是产品的标准以及产品以外的东西,这些纷繁复杂的措施不断改变,让人防不胜防。
(3)复杂性。新贸易壁垒涉及的多是技术法规、标准以及国内政策法规,它比传统贸易壁垒中的关税、许可证和配额复杂很多,它涉及的商品非常广泛,评定程序更加复杂。
(4)争议性。由于新贸易壁垒介于合理和不合理之间,同时非常隐蔽和复杂,不同国家和地区间达成一致的标准难度非常大,容易引起争议,并且不容易进行协调,并成为国际贸易争端的主要内容,传统的商品贸易大战将被新贸易壁垒大战所取代。
4.新贸易壁垒的发展趋势
随着新贸易壁垒的出现和发展,贸易壁垒正在发生结构性变化。传统贸易壁垒逐渐走向分化,其中关税、配额和许可证等壁垒逐渐弱化,而反倾销等传统贸易壁垒则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继续存在并有升级强化的趋势。以技术壁垒为核心的新贸易壁垒将长期存在并不断发展,逐渐取代传统贸易壁垒成为国际贸易壁垒中的主体。
(二)新贸易壁垒的主要内容
1.技术壁垒
技术壁垒,指的是一国以维护国家安全、保障人类健康、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欺诈行为及保证产品质量等为由,采取的一些技术性措施。它主要通过颁布法律、法令、条例、规定、建立技术标准、认证制度、卫生检验检疫制度等方式,对外国进口商品制定苛刻的技术、卫生检疫、商品包装和标签等标准,从而提高对进口产品的技术要求,最终达到限制其他国家(或地区)商品自由进入该国市场的目的。
技术壁垒从其表现形式来看,主要是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技术法规指的是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该文件还包括或专门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标准指的是经公认机构批准的、规定非强制执行的、共同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还包括或专门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合格评定程序指的是任何直接或间接用以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中相关要求的程序。
从构成技术壁垒的实质性内容看,技术壁垒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标准。它指的是那些以保护人类和国家安全为理由而采取的限制或禁止贸易的措施。主要发达国家都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安全的法规,如德国的《设备安全法》、《防爆器材法》;美国的《冷冻设备安全法》、《联邦烈性毒物法》、《消费产品安全法》和《控制放射性物质的健康与安全法》;日本的《劳动安全与健康法》、《氧气瓶生产检验法》等。
(2)卫生标准。它指的是以人类健康为理由对进口动植物及相关产品实施的卫生检验检疫标准以限制或禁止不合格产品进口的贸易措施。乌拉圭回合通过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规定成员方有权采取措施,保护人类与动植物的健康,但由于各成员方有很高的自由度,往往任意提高标准或者增加程序,从而造成贸易障碍。从发展趋势看,发达国家对食品的安全卫生指标将持续提高,尤其对农药残留、放射性物质残留及重金属含量的要求日趋严格,从而使很多出口产品由于达不到其卫生标准而被迫退出市场。
(3)包装标志。它是技术壁垒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是通过对包装和标志进行强制性的规定来达到限制或者禁止进口的目的。主要发达国家在包装标志制度上都有明确的法规和规定。美国对除新鲜肉类、家禽、鱼类和果菜以外的全部进口食品强制使用新的标签,食品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在配料标志中如实标明经政府批准使用的专用名称。
(4)信息技术规定。它是指进口国利用在信息技术上的优势,对国际贸易的信息传递手段提出要求,从而造成贸易上的障碍。例如,电子数据交换(EDI)和近几年方兴未艾的电子商务对发展中国家将是一个新贸易壁垒。在EDI和B2B企业电子商务领域,无论在技术上还是在商务应用上美国等发达国家均处于主导地位,所以,必须密切关注这一领域的发展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2.环境壁垒
(1)环境技术标准。发达国家的科技水平较高,处于技术垄断地位。它们在保护环境的名义下,通过立法手段,制定严格的强制性技术标准,限制国外商品进口。这些标准都是根据发达国家生产和技术水平制定的,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是可以达到的,但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是很难达到的。
(2)多边环境协议。目前,国际上已经签订的多边环境协议有200多个,其中有将近20个含有贸易条款。特别是保护臭氧层的有关国际公约将禁止受控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的国际贸易,这些受控物质大部分是基础化工原料,如制冷剂、烷烯炔化工产品,由于用途广泛,因此影响面非常大。随着多边环境协议执行力度的增强,其对贸易的影响也将越来越大。
(3)环境标志。环境标志是一种印刷或粘贴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图形标志。它表明该产品不但质量符合标准,而且在生产、使用、消费及处理过程中符合环保要求,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均无损害。1978年,德国率先推出“蓝色天使”计划,以一种画着蓝色天使的标签作为产品达到一定生态环境标准的标志。发达国家纷纷仿效,在加拿大叫“环境选择”,在日本叫“生态标志”。美国于1988年开始实行环境标志制度,有36个州联合立法,在塑料制品、包装袋、容器上使用绿色标志,甚至还率先使用“再生标志”,说明它可重复回收,再生使用。欧共体于1993年7月正式推出欧洲环境标志。凡有此标志者,可在欧共体成员国自由通行,各国可自由申请。
(4)环境管理体系标准。ISO14000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在汲取发达国家多年环境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并颁布的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得到世界各国政府、企业界的普遍重视和积极响应。现在,国际上采购商在要求有ISO9000质量证书的同时,还要看有无ISO14000环保证书,对于产品质量不相上下的企业,通常是优先挑选那些两证齐全者,因为这表明产品符合国际环保要求,有利于达成国际贸易订单。不言而喻,没有通过ISO14000认证企业的产品将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
(5)绿色补贴。为了保护环境和资源,有必要将环境和资源费用计算在成本之内,使环境和资源成本内在化。发达国家将严重污染环境的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以降低环境成本。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成本却因此提高。更为严重的是,发展中国家绝大部分企业本身无力承担治理环境污染的费用,政府为此有时给予一定的环境补贴。发达国家认为发展中国家的“补贴”违反了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限制其产品进口。
3.社会壁垒
社会壁垒指的是以劳动者的劳动环境和生存权利为借口所采取的贸易保护措施。社会壁垒由社会条款而来,社会条款并不是一个单独的法律文件,而是对国际公约中有关社会保障、劳动者待遇、劳工权利、劳动标准等方面规定的总称,也就是有关人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它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相辅相成。国际上对此问题的关注由来已久,相关的国际公约有100多个,包括《男女同工同酬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劳工组织(ILO)及其制定的上百个国际公约,也详尽地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和劳动标准的问题。为削弱发展中国家的企业由于降低劳动报酬、恶化工作条件所带来的产品低成本竞争优势,1993年,在新德里召开的第13届世界职业安全卫生大会上,欧盟国家代表德国外长金克尔明确提出要把人权、环境保护和劳动条件纳入国际贸易范畴,对违反者以贸易制裁相威胁,促使其改善工人的经济和社会权利,这就是当时颇为轰动的“社会条款”事件。此后在北美和欧洲自由贸易区协议中也规定,只有采用同一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国家与地区才能参与贸易区的国际贸易活动。
目前,在社会壁垒方面颇为引人注目的标准是SA8000,该标准是从ISO9000系统演绎而来,用以规范企业员工职业健康管理。通过论证的公司会获得证书,并有权在公司介绍手册和公司信笺抬头处印上SGS-ICS论证标志和CEPAA标志。此外,它们还可得到SA8000证书的副本用于促销。欧洲在推行SA8000上走在前列,美国紧随其后,若出口到欧美市场,采用该标准更具紧迫性。欧美地区的采购商对新标准已相当熟悉。目前,全球大的采购集团非常青睐有SA8000认证企业的产品,这迫使很多企业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申请与维护这一认证体系,这无疑会大大增加成本,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劳工成本是其最大的比较优势,社会壁垒将大大削弱发展中国家在劳动力成本方面的比较优势。

二、新贸易壁垒的主要表现形式
分析各种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国际环境政策法规和发达国家实施的多种新贸易壁垒,主要是通过制定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等形式来影响对外贸易的。因此,我们对外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的新贸易壁垒主要表现形式进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一)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
在这里我们以技术壁垒为例,分析其表现形式的具体内容。环境壁垒和技术壁垒一样,也是通过制定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来影响贸易的,只不过其制定和实施机构有所不同而已。
世贸组织有关协议规定,世贸组织成员为维护国家安全、保障人类健康、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以及保证产品质量等理由,允许采取一些技术性措施。它主要通过颁布法律、法令、条例、规定,建立技术标准、认证制度、卫生检验检疫制度等方式,对进口商品制定各种技术措施,以达到限制其他国家(地区)商品自由进入本国市场的目的。它被称之为技术壁垒。
技术壁垒从其表现形式来看,主要是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为了确保它们对贸易不至于产生不必要的障碍,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制定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技术法规指的是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该文件还包括或专门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标准指的是经公认机构批准的、规定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合格评定程序指的是任何直接或间接用以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中相关要求的程序。
该协议要客观、公正、透明地使用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但是,由于该协议以及世贸组织的其他有关协议的规定中所存在的缺陷,使得许多成员特别是发达成员利用制定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来影响对外贸易的进行,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一种手段。
世贸组织有关协议存在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有关环境条款缺乏有效的、明确的约束性规范。如对所谓“情况相同”、“任意”和“不合理”等概念难以界定;对于“必须措施”、“有效配合”的规定也十分笼统。正由于这些不确定性,使得环境条款往往成为贸易保护手段。在多哈会议前夕,欧盟的世贸组织多边谈判首席代表拉米在一次谈话中就说,欧盟希望通过谈判对大量模糊不清的世贸组织有关环保条款作出明确界定。
第二,允许成员可以采取自己认为适宜的方法实施协议中有关环境条款的规定,给有关成员方滥用环境条款开了方便之门。如日本实行熏烟消毒政策,限制国外农产品进口便是一例。根据日本的《植物检疫法》规定,对很多进口的新鲜园艺产品要进行熏烟消毒。然而,熏烟对新鲜水果、蔬菜、莴苣和鲜切花的贸易是特别有害的,因为这些产品一般来说在熏烟之后就无法存活,肯定会被毁损。
第三,在鼓励各成员方根据现有的国际标准、指导方针建立自己的卫生检疫措施的同时,又允许可以建立比有关国际标准更严格的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尽管也加了一定的限制条件,这类条款明显有利于那些掌握高科技、又有经济实力的发达成员方,而不利于发展中成员方。
(二)主要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制定的标准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是世贸组织正式承认的国际标准化组织。它们所制定的国际标准和所建立的认证认可体系的权威性已经确立,并对世贸组织规则的实施,降低技术性贸易壁垒,促进产品在国际市场的顺利发展,以及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起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成员来说,国际标准化组织所制定的标准,在一定时期、一定条件下,也会起贸易壁垒的作用。这是因为,国际标准化组织一般都是由发达国家发起成立的,它们往往根据发达国家的社会、经济和科技水平来制定国际标准,因此,发达国家很容易将这些标准转化为本国的标准;而发展中国家由于受到经济发展程度和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尚难以转化为本国标准,正如我们在下面将要讲到的,中国的国际标准采用率还很低。
1.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简称ISO),是1947年成立的非政府组织,是一个世界范围的国家标准机构的联合体,现有143个成员。ISO以促进产品和服务的国际间交流以及在知识、科学、技术和经济等领域加强合作为目标,目的是为了促进世界上标准化及其相关活动的发展。ISO制定国际标准的原则是一致、广泛和自愿。
ISO的成员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正式成员机构,是其国内标准化方面最具代表性的国家机构,每个国家只有一个机构可以被允许成为ISO的会员,现有93个正式成员;第二种是通讯成员,在本国尚未完全开展国际标准化活动的组织,它们不能参加技术和政策的开发工作,但完全有权被告知对它们有利的工作,现有36个通讯成员;第三种是捐助成员,是一些经济小国,减收它们的会费,现有14个捐助成员。我国是ISO的正式成员,一直积极参加ISO的各种活动。
ISO的技术工作高度分散,由186个技术委员会、552个分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来执行。在这些委员会中来自全世界的有资格的工业部门、研究机构、政府权威部门、消费者组织和国际组织的代表一起决定全球的标准化问题,每年有3万名专家参加会议。
ISO制定标准的范围,除了电子电气工程的标准由IEC负责制定,信息技术方面的标准由ISO和IEC共同制定外,覆盖了所有的学科。到2001年底为止,ISO已经制定发布了13 544个标准,在工业领域、贸易活动和消费者中被广泛采用。其中如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已成为消除贸易壁垒的重要手段。
2.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国际电工委员会(International Elextrotechnical Commission,简称IEC),正式成立于1906年,是世界上最早的国际标准化组织。该组织的宗旨是,通过其成员促进电工、电子和相关技术领域的国际标准、认证认可规则等国际文件的制定及国际和区域标准化和认证认可方面的合作。其目标是,有效满足全球市场的需求,保证在全球范围内优先并最大限度地使用其标准和合格评定计划,评定并提高其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为共同使用复杂系统创造条件,提高工业化进程的有效性,提高人类健康、安全和保护环境。
IEC的成员分为三类:正式成员、准成员和隶属成员。正式成员是各国的国家委员会,每个正式成员都享有平等的投票权;准成员作为观察员参加IEC的工作,但没有投票权。此外,IEC还有一个面向新兴工业化国家的成员类别,称为“隶属成员项目”。在该项目下,一些国家可以在不付会费的情况下参加IEC,并通过IT(信息技术)工具来降低参加IEC活动的费用。
IEC负责起草和公布所有与电工、电子和相关技术领域的国际标准。截至到2001年底,IEC共有正式的国际标准4 176个,包括修改、补充件在内共有4 820个。IEC共有63个成员国家,包括所有的世界主要贸易国及越来越多的处于工业化进程中的国家。我国于1957年8月加入IEC。到2001年底为止,我国已经制定的19 744项国家标准中,有1 911项采用了IEC国际标准(含等同、等效和非等效三程度),采用率为9.7%。1947年IEC作为一个电工部门并入ISO,1976年又从ISO中分类出来。尽管IEC和ISO在工作范围上有明确的界定,但随着高新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渗透,IEC和ISO之间相互交叉的国际标准化领域和项目越来越多。为了减少工作重叠,保证国际标准体系的协调和一致,IEC和ISO不仅在TC/SC(技术委员会/分委员会)层次上加强合作,而且在机构和管理方面争取了一系列合作措施。
(三)主要国家的技术法规和标准
我国对外贸易主要集中于美国、日本和欧盟等发达国家,了解和研究这些国家所实施的技术法规和各种认证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影响,对协调我国贸易与环境政策,促进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美国是一个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大国
美国标准体制的一个特点是技术法规和标准名目繁多,是一个名副其实的标准大国。它制定的包括技术法规和政府采购细则在内的标准有5万多个;私营标准机构、专业学会、行业协会等非政府机构制定的标准也在4万个以上,其中还不包括一些约定俗成的事实上的行业标准。
美国标准体制的另一个特点是在于其结构的分散化。联邦政府负责制定一些强制性的标准,主要涉及制造业、交通、食品和药品等。此外,相当多的标准,特别是行业标准,是由工业界等自愿参加制定和采用的。美国的私营标准机构就有400多个。美国国家标准协会是所谓“自愿标准体制”的协调者,协会本身并不制定标准。也就是说,实际上美国并没有一个公共或私营机构主导标准的制定和推广。
美国标准体制的分散化,导致了美国标准的贸易保护主义色彩。因为标准制定的分散化为标准的制定提供了多样化渠道,使制定者能根据一些特殊要求作出灵活反应,及时从标准角度出台限制性措施。
美国标准体制的第三个特点是合格评定系统既分散又复杂。美国普遍采用所谓“第三方评定”,其合格评定系统的主体是专门从事测试认证的独立实验室,美国独立实验委员会有400多个会员,其中如美国保险商实验室(UL)是美国著名的安全评定机构,美国的一些大连锁店基本上不销售未取得UL安全认证的电器。
在这种分散的合格评定结构中,美国政府部门的作用是认定和核准各独立实验室的资格,或指定某些实验室作为某行业合格评定的特许实验室,使得这些实验室颁发的证书具有行业认证效力。
综上所述,美国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不但名目繁多、要求也高,再加上评定系统的复杂,连美国公司有时都不容易应付,更何况那些想进入美国市场的外国公司了。对外国公司来说,接受美国指定实验室的检测,势必将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使进入美国市场的难度和贸易成本大大增加。
美国的主要产品认证标准有FCC标准、UL标准和FDA标准等(详见表1-1)。美国的认证机构一般是授权美国当地的一些权威实验室来受理、检测某项产品,而目前中美双方均未达成实验室互认协议,因而我国产品必须经由美国权威机构的当地实验室进行检测。美国的主要实验室有美国标准咨询中心、华盛顿实验室、BODYCOTE工业检测公司和INTER检测中心等(详见表1-2)。
表1-1 美国的主要产品认证标准
标准名称 认证的产品对象FCC(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标准 电子/电器产品,如计算机、玩具、无线电设备和传输设备等FDA(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标准 食品、药品、添加剂、化妆品、洗涤用品和医疗设备CPSC(美国消费者安全委员会)规则 管理15 000种不同产品,收集其安全数据,提示客户产品的危险性以及降低危害的途径FTC(美国联邦贸易委员)规则纺织品 纺织品HACCP(Hazard Analysis Critical Control Point) 食品,如水产品、肉类和果汁、蔬菜汁等加工企业 表1-2 美国的主要实验室
实验室名称 主要业务内容美国标准咨询中心(US Conformity Consultation Center) 协助国外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的合伙人制机构,在各个领域为企业提供技术帮助、产品检测、认证申请、市场调研、采购、运输、海关代理、法律帮助、质量体系评估等服务华盛顿实验室(Washington Lab) 主要检测电子/电器产品的安全性、电磁适应性和对环境压力的反应。可帮助客户通过采用FCC、UL和其他机构的认可,并可帮助企业通过国际标准和美国、加拿大、欧盟和其他国家的标准BODYCOTE 工业检测公司 主要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洗涤用品和非处方药品等申请美国FDA、USDA和其他机构的登记,进行化学分析和微生物检测INTER检测中心 主要对纺织品和成衣进行物理检测,诸如纤维、化学成分、弹性保养、可燃性、着色、褪色、其他化学伤害和进口配额等的检测工作 2.日本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多而严,而且往往与国际通行标准不一致
日本于1949年颁布了《工业标准化法》,建立了工业标准化制度。根据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日本经济产业省负责全面的工业标准化的法规制定、修改、颁布及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其他各行业行政管理省厅负责本行业的技术法规的制定。如农林水产省负责制定了《日本农林规格》(JAS),对农产品、有机农产品和食品等认证、标志管理、加工食品的制作、包装容量和流通期限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改善制造和采矿业产品的质量,使其生产、使用、流通更为合理化,截至到2000年3月,日本根据《工业标准化法》对8 741件产品制定了工业标准(JIS)。JIS标志的表示制度,是根据使用目的,通过工业标准(JIS)对产品的品质做出具体规定。使用JIS标志的产品表示产品的品质有保证。截至到2000年3月底,通过JIS标志认定的日本国内产品14 242项,国外产品383项。
日本新制定的国家标准有90%以上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等的标准,但是仍有不少技术规定和标准与国际通行标准不一致。如日本要求进口化妆品与其指定的化妆品成分标准(JSCL)、添加剂标准(JSFA)和药理标准(JP)一致,只要其中一项不合要求,产品就将被拒之门外。
日本对很多产品的技术标准要求是强制性的,进口货物入境时须经日本官员检验的判定。另外,日本对商品规格要求很严,如果产品不满足相关规格标准,也不可能进入日本市场。
日本对进口农产品、畜产品以及食品类的检疫防疫制度非常严格,对于入境农产品,首先由农林水产省下属的动物检疫所和植物防疫所从动植物病虫害角度进行检疫。同时,由于农产品中很大部分用作食品,在接受动植物检疫之后,还要由日本厚生劳动省下属的检疫所对具有食品性质的农产品从食品角度进行卫生防疫检查等。
日本目前有25项认证制度,如适用于玩具的“ST”认证,适用于婴幼儿以及老年人用品、家庭用品、运动休闲等产品的“SG”认证。
目前,在有关环境方面的技术法规与标准尤为严格。主要表现是:一是日本科技水平较高,在环保名义下,通过方法手段,制定严格的环境技术标准,对国外产品的进入限制性很强。二是利用环境标志对进口商品进行严格限制。环境标志不仅要求产品质量达标,而且在产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包装、消费以及废弃的全过程,即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都要有利于环境,有利于人的健康和安全。三是在卫生检疫制度方面,日本对食品的安全卫生指标近乎苛刻,尤其对农药残留、放射性残留、重金属含量的要求更是如此。如日本对进口中国大米的农药残留检测已增至123项之多。
3.欧盟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历史长、要求严,并且由分散走向统一
英国被称为“产品认证制度”的始祖。早在1903年英国工程标准委员会用“风筝标志”来表示符合标准尺寸的铁道钢轨,1919年英国政府制定了商标法,规定要对商品执行检验,合格产品也采用“风筝标志”。从此,这种标志开始具有“认证”的含义,沿用至今,已有80多年的历史,成为英国提高工业产品质量,增强其在国内外市场竞争力的有力工具。
现在英国的重要认证机构有:英国标准学会(BSI)的质量保证部(QAD)、英国电工认证局(BEAB)、英国防爆电器认证服务处(ASEEFA)、英国电缆认证服务处(BASEC)、英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局(PAQAB)、英国建筑材料及部分协议委员会(AB)。其中,BSI是英国从事工业产品认证工作历史最悠久、认证产品范围最广、规模最大的认证机构。
欧洲逐步走向统一,也要求技术规定和标准的统一。因为这样不仅有利于产品在内部市场的自由流通,也有利于以统一的技术标准来协调成员国之间的生产合作,进而提高各国的生产效率和竞争力。而统一技术规定和标准也意味着欧盟对国外产品的进口更加严格。
欧洲共同体早在1985年即通过立法程序,决定对涉及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与消费者保护的产品,统一实施单一的CE(欧洲共同体市场)安全合格认证标志制度。1993年一个没有内部边境的欧洲统一大市场——欧洲联盟建成。于是在欧盟建成前的欧共体理事会和1994年由欧盟理事会与欧洲议会陆续通过了17个实施CE标志的产品的技术协调指令。这些指令具体规定了适用范围、投放市场和自由流通、基本安全要求、标准的采用及处理、合格评定程序、合格声明与技术文件档案、CE标志、安全保护条款以及各成员国将指令转换为本国法律的转换期限、实施日期与开始实施后给予宽限的过渡期限等,是使用CE标志时必须直接面对和认真执行的规定和技术要求。
欧洲的标准化机构主要有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和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TSI)。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成立于1961年,在法国标准化组织协会(AFNOR)支持下工作。1975年移址比利时布鲁塞尔,并正式成为一个国际性的非盈利科技组织。目前共有20名成员。当时建立欧洲标准化委员会的宗旨,是以协调或制定产品或材料的共同标准方式,减少欧洲国家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实现货物流通便利化。该机构的作用随着1983年欧共体开始重视建立统一市场而得到加强。
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与欧洲标准委员会成立的时间差不多,而欧洲电信标准协会则成立于1988年,目的是贯彻欧洲邮电管理委员会和欧委会确定的电信政策,目前共有52个国家的773个成员。
欧洲标准化机构与国际标准化机构既有合作又有竞争。欧洲标准化委员会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签订了技术合作协议即维也纳协议,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也与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签订了合作协议即德累斯顿协议。欧洲标准化机构在起草新标准时,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作为欧洲标准。目前欧洲标准化委员会采纳的欧洲标准中,32%是直接采用ISO的标准,其他两个标准化机构也在积极将国际标准引用为欧洲标准。
欧洲标准化机构与欧委会及其成员国政府机构没有直接关系。如欧洲标准化委员会与欧委会相互之间的工作来往,主要是接受欧委会起草欧洲标准的授权,根据这些授权起草的欧洲标准占其起草标准总量的20%。它与成员国政府机构的工作来往,主要是由成员国市场监督机构的人员担任标准起草小组的主席等职。截至到2002年5月,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共起草的欧洲标准共有7 686个。

三、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国际环境政策法规和发达国家实施的多种新贸易壁垒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越来越大。据原外经贸部的一项调查表明,2000年由于国外“绿色壁垒”等技术壁垒,造成我国食品土畜、纺织品的出口额7.7%和3.3%的损失,即食品土畜产品出口损失17.4亿美元,纺织品出口损失17.6亿美元。据联合国的一份统计资料表明,我国每年约有70亿美元的出口商品受到新贸易壁垒的不利影响。
国际环境政策法规和发达国家实施的新贸易壁垒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影响我国产品的市场准入;二是影响我国产品的竞争力。
(一)影响产品的市场准入
近年来,由于新贸易壁垒我国产品被进口国拒之门外,案例多起来了,但是细分起来,原因也不尽相同,大致有以下几种。
1.由于我国产品不符合进口国环境标准要求,被限制进口
1998年9月11日,美国农业部长格利克曼签署一项新法令,要求对所有来自中国的木质包装物采取严厉的检验规定,打开每个从中国进口的集装箱,确保所有纯木材的包装材料都经过高温处理、熏蒸或防护剂处理。否则,所有运来的货物将一律被拒绝入关。其理由是,自1998年1月起,在全美20多个仓库中,陆续发现来自中国木质包装材料里有天牛,而且,7月中旬在芝加哥发现一些树木已遭到天牛的破坏。
第二天,即9月12日中国外经贸部新闻发言人表示,美国对所有来自中国的木质包装物单方面采取不合理的严厉措施,将严重影响中美贸易的正常进行,有损两国经贸合作。外经贸部发言人还表示,中方对此深表关切和遗憾,并保留作出进一步反应的权利。
但是9天后,即9月21日,美国《商业日报》报道,美国政府宣布从当年12月17日起将禁止中国的木箱包装的产品进入美国境内,以防止一种甲虫危害美国的森林。
同年10月,应美国政府邀请,中方派代表团去美国参观遭天牛破坏现场,看了实物和图片展览。12月上旬,中国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外经贸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输美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以及改进包装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于是,这场中美木材包装事件就此解决了。
2.由于进口国实施某种新的强制性规定或标准,被限制进口
2001年1月3日《国际经贸消息》报道说,有“纺织之乡”之称的绍兴,2000年有两家纺织企业出口的面料因“偶氮”含量超标,被西欧某国“封杀”。这条消息所说的偶氮含量超标,实际上应为“使用了禁用偶氮染料”,所指的西欧某国大概是德国。
其实德国政府早在1994年7月28日颁布的《德国消费品法第二修正案》已规定,禁止在纺织品中使用可以分解形成的20种致癌芳香胺中任何一种的偶氮染料。后来该法案又几经修正,可能分解形成致癌芳香胺数目增加到22种,禁用偶氮染料为118种。在德国实行禁用偶氮染料规定后,欧盟另外一些成员国也纷纷效仿。对此,欧盟近年来也一直在酝酿起草限制含有偶氮类染料产品使用和销售的指令,很有可能在不久的将来完成关于禁用偶氮染料立法。
3.由于进口国采取不合理的规定或标准,被限制进口
2002年7月10日,日本政府对蔬菜进口商发出指示,要“自我限制进口”中国冷冻菠菜。原因是在中国冷冻菠菜的检查中,发现杀虫剂“毒死蜱”的含量超过日本的规定标准,最高达0.07ppm。日本政府要蔬菜进口商将确定农药超标的进口冷冻菠菜总计约40吨全部销毁,不能在市场上流通。实际上,所谓中国冷冻菠菜农残限量超标,完全是由于日本政府对我国冷冻蔬菜制定的毒死蜱残留限量标准不合理造成的。日本每年进口冷冻菠菜4万~5万吨,其中99%来自中国。为限制中国的菠菜进口,日本对菠菜规定的毒死蜱残留限量标准是不超过0.01ppm,但是对本国大量生产的萝卜规定的限量标准却高达3ppm,相差300倍之多。对其他一些日本国内产量较大的蔬菜的限量标准也远远高于菠菜,如油菜是2ppm,白菜、洋白菜是1ppm,番茄是0.5ppm,同样是蔬菜,却采取歧视性做法,显然是不合理的。
继日本政府对我国出口菠菜不合理加严检测后,10月份又传来消息说日本蔬菜进口商对我国输日本蔬菜实行限定用药范围的规定,也就是说即使输日本蔬菜中的农药残留含量低于日本政府的规定标准,但只要用药的范围超出了预定的品种,出口蔬菜仍要被退回。日本的蔬菜进口商已开始要求我国出口蔬菜企业申报用药品种。如果某出口蔬菜企业在今后送检的样品中被检出超范围使用了农药,该企业的产品将被停止出口。
4.由于进口国为限制进口而实行的双重标准,被限制进口
欧盟禁止从我国进口动物源性产品的事件,是一个典型的双重标准案例。
2002年1月31日,欧明发布第2002/69/EC号决议,禁止从中国进口动物源性产品。原因是我国动物源性产品中氯霉素超过其规定的0.1ppb~0.3ppb限量。此项决议直接涉及我国6.2亿美元的对欧盟出口,100多种商品,数千万人的生计。
当时,仅在荷兰鹿特丹港滞留的我国动物源性产品就有265个货柜。而且,被欧盟检出问题货柜的数量不断增加。一旦销毁,我国出口企业将遭到巨大损失。按欧盟的规定,凡含有2%~3%动物源性成分的加工食品,均要延伸追溯,从市场上召回销毁,后果则更不堪设想。
3月中、下旬,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组团,赴卢森堡、德国、比利时、荷兰、瑞典、丹麦六国,就欧盟禁令问题进行民间游说和交涉工作。在进口商的配合下,收集到荷兰和德国官方实验室作出的微量氯霉素对人体不造成危害的实验报告以及荷兰对出口到美国的小牛肉氯霉素检测标准为≤10ppb的立法规定。但欧盟对公众隐瞒了一定含量的氯霉素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的试验结果。欧盟一方面以中国产品氯霉素含量超标为由禁止进口,同时却允许其成员国含氯霉素的动物产品向其他国家出口(包括对中国出口的北极虾也检出氯霉素超标)。这种做法显然不符合世贸组织的非歧视性原则。
上述案例还说明欧盟做法的不合理性。欧盟要求我国动物源性产品中氯霉素含量标准不得超过0.1ppb~0.3ppb。实际上,从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实验室的仪器来说,能检测到0.1ppb~0.3ppb的精度也是难以做到的。不要说发展中国家的实验室,即使是欧盟各国本身也不都具备对所有产品实行氯霉素含量的精确检测的条件。据说,欧盟目前只有两家实验室有能力检测到0.3ppb。因此,连欧盟的进口商也认为,“欧盟是把自己还做不到的事强加给不发达国家,是把目前国际上还没有科学定论的东西用自己的法律套住别人,是对不发达国家的一种新的掠夺。”
(二)影响产品的竞争力
同样,由于新贸易壁垒影响我国产品竞争力的案例也随处可见,究其原因也不尽相同,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
1.由于我国出口企业或其产品没有获得环境标志,缺乏竞争力
曾有过这样两个案例:一个案例是,厦门丝绸出口公司的丝绸衣料很受该公司法国合作伙伴的欢迎,法国方面想进口丝绸。但是由于这些丝绸衣料没有获得环境标志,厦门丝绸出口公司的法国伙伴无法从法国政府获得进口配额,因而这项交易没有成功;另一个案例是,中国企业向欧洲国家出口家用电冰箱。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在欧洲的一些国家,对没有获得环境标志的含氟氯化碳的家用电冰箱的需求直线下降。中国的电冰箱出口量从1988年的56万台骤减到1991年的23万台,减少了58%,则同期的出口电冰箱的收入也减少了62%。
这两个案例充分说明,环境标志对企业提高产品竞争力的重要性。在当今社会,随着经济发展和环保意识的增强,人们追求环保产品已成为生产和消费的主流趋势。获得环境标志的产品表明它不但符合质量标准,而且在生产、消费和处理过程中也符合环保要求,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均无损害。如果在市场上,有两件同样的产品,一个是有环境标志产品,另一个是没有环境标志产品,即使前者的价格比后者要高,消费者也往往会选择前者。
2.由于我国出口产品的环境标志或技术标准低于国际标准,缺乏竞争力
现在,我国有关部门和机构仍在大力提倡绿色食品,宣传“在绿色食品开发和管理上,并不是简单地照搬国外有机食品、生态食品和自然食品的模式,而是在参考其相关技术、标准及管理方式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选择了自己的发展道路”。尽管如此,我国的绿色食品并未在国际上流行。因为,我国规定的标准与国际上通行有机食品概念不吻合。我国也于1994年成立有机食品发展中心(OFDC),并制定了与国际标准接轨的《有机产品认证标准》和《有机食品标志管理章程》。而绿色食品分A级和AA级,前者不能说是有机食品,后者也仅仅相当于有机食品,因此,绿色食品的整体标准应该低于有机食品标准。显而易见,以绿色食品作为环境标志难以冲破国外的绿色壁垒,这说明一个产品有了环境标志,不一定能说明它在国际市场上一定有竞争力,还要看该产品的环境标志是否得到主要贸易国家的互认,更重要的是否得到进口方的互认。影响各国环境标志互认的最大障碍,是技术要求中技术指标体系的差异,而这是由不同国家或地区、不同产品结构和技术水平造成的。毋庸译言,中国的环境标志有相当的数量,其技术要求的标准体系与国际水平存在着差距,现在, 我国虽然已经有1.98万多项国家标准,但标准制定时间超过10年的高达7 000多项,与国外3年至5年就进行修订相比存在明显的差距,基本上属于无法“作为”的标准,这就直接影响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3.由于进口国实施强制性的不合理的检验检疫措施,削弱了我国出口产品竞争力
2002年以来,日本对我国出口的农水产品检验检疫措施不断强化,检验检疫的范围已涉及我国所有对日本出口农水产品品种,增加检测农残的品目达到43种,检验检疫费用也随之增加;批批检验导致进口通关放慢,加大滞港费用,增加检验成本,并造成产品品质下降,使产品失去竞争力,从而达到迫使日本进口商减少订货的目的。根据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品的资料,由于日本大量增加检验项目,拖延检验时间,加大检验成本,使检验费用占到货值的44%。如日本对我国出口鳗鱼实行机场48小时吊水检验,造成鳗鱼减产并大量死亡,使我国不得不停止对日本出口鳗鱼;又如,由于蔬菜保鲜期短,而批批检验导致进口通关放慢,造成蔬菜品质下降, 同时由于抽样数量增加,检验费用从原来每批次5万日元提高到80万日元,高额的费用迫使日本进口商陆续取消对我国的订单。

四、国外对主要产品的技术法规和标准
国际环境政策法规和发达国家实施新贸易壁垒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无论是表现为限制市场准入,还是削弱竞争力,归根到底都是通过对具体产品制定技术法规和标准来实现的。因此,了解并研究美国、欧盟和日本等主要贸易对象国,对主要产品所实施的技术法规和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一)农产品和食品
近年来,我国农产品出口遭受新贸易壁垒冲击最多,影响很严重。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农产品大都是食品或食品的原料,直接关系到人的健康和安全,所以,国外对农产品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也越来越严;另一方面是发达国家利用新贸易壁垒实行贸易保护。农产品,尤其蔬菜水果等园艺产品是劳动密集型产品,我国具有比较优势。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国外对我国农产品的关税壁垒以及许可证、配额等传统非关税壁垒的门槛逐步降低,但以保护人的健康和生态环境等为由的新贸易壁垒的门槛日益提高,成为我国农产品出口的最大障碍。以中日贸易为例,根据海关统计,2002年头7个月,我国对日本出口活鳗1 764吨,同比下降23%;冻鸡对日本出口4.85万吨,同比下降41%;保鲜蔬菜对日本出口17.9万吨,同比下降20%;暂时保藏的蔬菜出口2.2万吨,同比下降29%;盐渍蔬菜出口7.7万吨,同比下降7%;2001年头7个月曾对日本出口鸭肉4 668吨,而2002年同期却为零。
当前美欧日等国家对我国农产品贸易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常规食品、有机食品和转基因食品三个领域所实施的技术法规和标准。
1.常规食品的卫生安全标准和检验愈益严格
美国——根据美国法律规定,食品本身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其内容必须和标签相一致,而标签内容又必须符合FDA规定。2002年初美国出台了《食品过敏标示准则》,食品标签上标明易引起过敏的食物成分,而且必须使用浅显易懂而内容又详尽的文字。美国对进口禽肉的检验检疫更加严格了,首先,必须来自许可的国家和厂家;其次,必须获得标签标准;再次,禁用11种药物。
欧盟——根据欧盟官方公报2002年3月21日发布的决议,规定食品中污染物的最高含量,并从同年4月5日开始实施。该决议规定了食品中黄曲霉素和A型黄曲霉素的最高含量,凡超标者不得进口。欧盟严禁激素喂养的动物食品进口。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欧盟于2002年1月底决定设立欧盟食品卫生监督总局,将建立起十分完备的食品安全监督体系。今后,每年欧盟成员所具有的质检手段、检验结果、技术标准和数据分析等都必须提供给欧盟,由欧盟统一决策,15个成员国共享。
日本——紧随美国也宣布禁用11种药物。从检讨应对疯牛病问题失误中汲取的教训,推广食品身份证制度;不仅对牛肉、而且包括所有禽肉和蔬菜、茶叶等其他食品,从2003年开始全面推广身份证制度。对于假冒食品将实行重罚,罚金从100万日元到1亿日元。日本即将修改食品卫生法,在新提出的修正案中,强化对违反食品卫生的处罚措施,对未设农药残留标准的进口农产品,一律禁止在国内流通。
2.有机食品迅速发展,标准日趋统一
有机食品是指符合国际食品卫生标准和有机食品技术规范,在原料生产和产品加工过程中,不使用化肥、农药、生长激素、化学添加剂、化学色素和防腐剂等化学物质;不使用基因工程技术;并通过有机食品国际生态认证机构认证;使用有机食品标志的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有机食品市场潜力巨大,2000年全球有机食品销售额为200亿美元,有机食品占食品的比例2001年为1.3%,2005年预计达15%。只是到目前为止,没有对有机食品制定出一个国际性权威的标准。但是近年来,以欧盟标准为范本,美国和日本重新修正原有标准,使得欧美日的有机食品标准正在日趋一致。
欧盟有机食品标准的主要规定如下:
(1)只有当某一产品100%的配料,农产、非农产和添加剂均符合法令要求时,该产品才能在销售标签(产品名称)上注明为有机产品。
如果95%的农产肥料为有机的,而剩余的5%为普通肥料,而且尚未经有机生产,并在附录中列明,也可使用有机产品字样。
(2)从1998年1月1日起,表明有机农产配料的最低限度为70%,但并不是说有机配料比重为70%至95%,即可使用有机产品标签,而只允许在成分说明中表明有机农产配料所占的比重。
(3)过渡期产品,一般到停止使用化肥后第三个收获季节为止,只有为单一种农产配料时,才可标明为有机食品,而且与收获季节前至少12个月必须符合该法令的要求。
3.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将愈演愈烈
转基因是指利用分子生物技术,将外源性基因转移至某种特定生物体中,使其生物性态或机能发生部分改变。以转基因生物体直接作为食品或以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食品为转基因食品。
转基因技术可以为人类增加粮食生产,丰富食品品种,但也可能对环境和人类及动植物的健康产生潜在的不利影响。对此,不同的国家,对转基因食品贸易的态度和管理措施也不尽相同。
美国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转基因作物生产国,也是最大的转基因作物出口国。因此,对转基因食品的生产和流通持积极支持的态度,反对在国际贸易中对转基因食品实行贸易限制措施。
欧洲国家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考虑生物技术安全性问题。90年代初已形成比较成熟的地区性和国家生物安全法规体系,制定了有关转基因食品的法令。近年来,随着人们对生物安全管理的要求日益关切,欧盟更加强了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其主要规定有:
(1)要求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所有转基因食品须加贴标签,注明这种食品曾以某种形式使用过转基因技术,使消费者知情;
(2)对非转基因食品的证明,以欧盟自己的检验标准为准。2002年年底,欧盟通过了新的转基因食品标签制度。新的制度规定,最晚在2003年夏天前,以下食品必须有转基因标签;植物、种子、粮食、转基因源食品、转基因源添加剂、转基因源饲料和转基因源饲料添加剂。欧盟的转基因食品标签制度进一步加剧了欧美农产品贸易争端。美国认为欧盟的规定违反了国际贸易规则,将向WTO提起申诉。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转基因食品持谨慎态度,不禁止进口,但实行标志法,对进口农产品及食品进行严格检验。
显而易见,随着各国对转基因食品管理制度的加强,对进口农产品和食品的检验标准和检验措施也会更严,并有可能成为贸易保护的一种手段,对我国农产品的出口造成不利影响。
(二)纺织品和服装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纺织品和服装生产国,也是世界上最大的纺织品和服装出口国。但是,我国的纺织品和服装出口也不断遭遇新贸易壁垒的冲击。
从20世纪90年代起,国际社会尤其是欧洲,对纺织品的生态性能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为此,欧盟委员会和一些私人生态研究检测机构相继制定了各种生态纺织品标准,其中,对世界生态纺织品的生产与贸易有重要影响的有欧盟生态标签(Eco-Lable)、生态纺织品标准(Oeko-Tex Standard 100)。此外,还有德国莱茵区技术安全标准(Tox-Proot)、丹麦(NOVOTEX)“绿色棉布”标准、荷兰成衣环保标准。在美国,有《纺织品鉴定法》、《羊毛产品标签法》和《易燃织物法》;在日本,有《制造责任法》等。
欧盟生态标签(Eco-Label)体系是由欧盟委员会于1992年建立的,它并非纺织品和服装的专用生态标签,还适用于包括轻工、化工和机电等共19类产品。欧盟生态标签不仅要求其最终产品要符合生态学标准,同时要求控制纺织原料及制品生产、加工和包装等各环节,都符合生态学的标准。由于该标签认证的标准非常严格,目前,获得欧盟生态标签的欧盟企业数量还比较少。据统计,目前,获得该标签的各类欧盟企业只有103家,其中,纺织服装类最多,有37家,占1/3强。
Oeko-Tex Standard 100是总部设在瑞士苏黎士的国际环保纺织协会(Oeke-Tex Association)于1992年制定并颁布的生态纺织品标准。它是针对纺织品和服装以及服装辅料产品的用途,根据有关产品的加工工艺,列出了相应的有害物质,并规定了允许浓度,对通过检测的纺织品和服装制品授权使用Oeko-Tex Standard 100标签。
国际环保纺织协会还颁布了Oeko-Tex Standard 200和Oeko-Tex Standard 1000。前者是Oeko-Tex Standard 100的延续,而后者是关于纺织品生态学的标准,它要求纤维、纺织品和服装的生产过程必须是环境良好的,不产生废气和水污染,噪声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由于该标准本身存在缺陷,可操作性差,还没有推广实施。
Oeke-Tex Standard 100只涉及对纺织和服装产品本身所含有害物质的检测,而且检测要求低于欧盟生态标签,再加上国际环保纺织协会的大力宣传,使得该标签不仅在欧洲,而且在世界范围获得迅速发展,加贴该标签的产品十分普遍。
Oeko-Tex Standard 100要求检测的有害物质包括:禁用染料、有机氯载物、甲醛残留物、可溶性金属残留物、农药残留量、织物酸碱度(pH值)、染色牢度和特殊气味等。
国际环保纺织协会的成员机构——瑞士纺织检定公司(TESTEX),分别在我国上海和北京设立了办事处,专门从事Oeko-Tex Standard 100认证和咨询及纺织品测试和宣传推广工作。由于其大力宣传,国内纺织企业对生态纺织品认证的认识有所提高,最近一年来,我国认证企业的数量迅速增加。截至到2002年6月底,我国已有225家纺织企业的产品获得Oeko-Tex Standard 100认证。
在这里必须指出的是,决不能认为获得了Oeke-Tex Standand 100认证,就等于获得了进入国际纺织品市场的通行证。一个产品能否进入国际市场,关键是要看进口商要求的是什么样的技术标准,是否需要持有某种生态标志或提供哪家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在目前对生态纺织品的认定尚未形成统一的国际标准之前,各进口商可以根据各自的需要(实际需求者或进口国的需要),采用技术规定、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这就给纺织品和服装出口带来了困难。其实,这个问题不仅存在于纺织品服装贸易中,其他产品贸易也一样。因此,尽快建立统一的国际生态纺织品认定标准,是消除纺织品和服装贸易新贸易壁垒的一个重要途径。
(三)机电产品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科技水平的迅速提高,贸易结构也不断优化。从1994年以来,机电产品连续8年成为我国第一大类出口商品。但是“绿色壁垒”对机电产品出口的影响也正在日益显现。
新贸易壁垒对机电产品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在生产过程中,减少原料使用量和电力消耗、延长工具使用寿命、不使用和排出有害物质、控制噪音和粉尘等;在使用过程中,减少能源消耗、保障使用者的安全性、不对环境造成危害;使用后应回收再利用或安全处置,不对环境造成危害。
当前,国际上与机电产品有关的安全标志或技术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
1.IEC标准
IEC制定所有与电工、电子及其相关领域的国际标准。到2001年底,已有4 800多个国际标准。
2.美国UL标志
UL标志是美国保险商实验所(简称UL)制定的机电产品安全认证标志。目前,UL已经制定出700多个标准,尤其是1999年推出的新版UL588标准,不仅其标准的检验项目大大增加,而且要求更加严格。
UL标志已成为世界著名的安全认证标志之一。它虽然是自愿性认证,但是如果机电产品没有获得UL认证,就很难进入到美国市场。美国消费者在购物时总是关心产品是否带有UL标志,零售商和分销商也希望其经销的产品获得UL认证;建筑师在设计产品时一般都要参考UL列名产品目录;美国司法机构验收部门,对安装于建筑物之内的电器产品都要求有UL标志。不仅如此,UL标志已成为机电产品进入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等市场的通用认证标志。
3.欧盟CE标志
CE标志是欧盟国家实行的一种安全认证标志,用于证明产品符合欧盟指令规定的安全、健康和保护环境与消费者的要求。
CE安全认证是政府行为,属强制性认证,各成员国负责市场产品安全控制的国家监管当局为CE安全认证标志的主管机构。涉及CE认证的产品包括:简单压力容器、锅炉、非自动衡器、机械类产品、玩具、建筑机械、电磁兼容设备、机械设备、燃气装置、人身保护装置、可植入式医疗器械、电讯终端设备、低压电器、部分电器设备、医疗器械、防爆机械、升降机和游乐船等。
根据指令要求,凡属CE安全认证范围的产品,必须通过一定的合格评定程序,加贴CE安全标志后,方可进入欧盟统一市场自由流通。涉及安全的产品未加贴CE安全标志不得进入欧盟市场。在市场上的产品中,若发现不符合安全指令要求的,则必须责令其退出市场,并处以罚款和支付产品退出市场的所有费用。
4.日本的《电器及物料安全法》
日本于2001年4月1日正式生效的《电器及物料安全法》,取代了原来的《电器物料法》,新法规的制定是为防止电器及组件产生危险及受电波干扰。新法规将超过450项产品划分为指定及非指定产品,并规定了对这些产品的合格评定方法。“指定产品”一定要有产品评定机构的认证,而“非指定产品”则只需注明产品合格,而不一定要来自产品评定机构的认证。
2001年2月24日,日本经济产业省正式认可美国保险商实验所(UL)对日本《电器及物料安全法》的指定产品进行认证的指定机构。
(四)化工产品
我国近年来每年出口化工产品100多亿美元,在出口总额中占5%多一点。由于化工产品用途广泛,既大量用于工业生产,又与人民日常生活密不可分。因此,人们对于化工产品对人和动植物的健康的影响,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日益关注,对其标准和检测也越来越严。如前所述,现在国外已经开始禁用某些有害偶氮染料。另外,目前一些国际组织在禁止生产和使用氟里昂之后,正着手对污染物控制采取新的行动。如联合国现已拟订《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议定书》初步草案,一旦通过,必将对包括化工(尤其是染料、涂料和农药等)在内的我国企业生产和产品出口产生很大影响。
另外,在国际上流行的发展绿色化学和实行CR活动对化学产品的生产和贸易也有着重大影响。
1.发展绿色化学
当今化工产品及其生产方式大多是以20世纪前50年的技术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对环境产生了许多不良的影响。近年来,西方发达工业国家从政府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定方面加大了对环境的保证力度,这样从源头上减少和消除化学工业污染的清洁生产即绿色化学便应运而生。
绿色化学又称为环境无害化学,是利用化学来防止污染的一门科学。其研究的目的是通过利用一系列的原理与方法来降低或除去化学产品设计、制造与应用中有害物质的使用与产生,使化学产品或过程的设计更加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绿色化学与其他所有绿色行动一样,是为了解决全球污染问题。绿色化学包括所有可以降低对人类健康产生负面影响的化学方法和技术。不过,与传统的污染处理不同,绿色化学通过改变化学品的结构与性质或生产工艺过程来减少或消除有害物质的使用与产生。同时,绿色化学追求高选择性化学反应,副产品极少,甚至达到原子经济,实现零排放。因此,绿色化学不仅可以防止环境污染,也可以提高资源与能源的利用率,提高化工过程的经济效益。这也就引发了世界各国发展绿色化学的热潮。
在美国,1990年颁布了污染防治法案。1995年提出了绿色化学挑战计划,奖励和支持从源头清除污染并工业化的创造发明,于1996年美国总统首次颁发了“总统绿色化学挑战奖”;国际著名的哥顿会议第一次以“环境无害有机合成”为主题召开了会议。在欧洲,人们在购物时首选购买对环境不造成危害的“绿色产品”。
目前,在绿色化学领域里已经开展了可替代的原料、试剂、溶剂以及新型催化剂与合成过程等的研究。其中,在某些方面取了较大的进展,而且,全部实现了工业化生产。他们包括废弃物的处理与转化;利用无毒无害原料代替剧毒光气和氢酸生产有机原料;利用生物技术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常用有机原料;采用超临界CO2代替有机溶剂作为油漆和涂料的喷雾剂等方面。
2.实行RC活动
近年来,化学物质引起的大规模的灾害和事故频频发生。面对这样的事态,人们不仅对那些引起事故的企业,而且,对整个化学界的印象都明显下降。现在已经工业化的化学物质大致有5万多种,要个别地进行限制,作为现实问题是非常困难的,而且,从费用效果方面来看也是非效率的。
这样,以加拿大化学药品生产商协会(CCPA)为中心,产生了RC活动。
所谓RC活动,即从事化学物质生产的各种企业,从化学物质的开发开始,制造、物流、使用、最终消费直至废弃。在这整个生命期中,要自主地为环境、安全和健康采取对策的活动。
这个活动,现在已扩展到全世界。由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墨西哥、加拿大、美国、南美(巴西和阿根廷的协会构成)和欧洲(由22个国家的协会构成)的化学工业协会共同设立的国际化学工业协会(ICCA)为中心,正在推进世界的RC活动。现在有42个国家参加RC活动。
在1992年巴西召开的地球高峰会上通过的《21世纪议程》中,提出了在2000年前人类应该解决的课题。在关于化学物质管理,特别是第19章中明确记载,“包括为了防止有害的而且危险的产品进行不法的国际交易在内,对有害的化学物质要进行有利于环境的管理。”并且,对企业进行的RC活动要进行奖励。
(五)医药产品
医药产品应属化学产品。但因为医药产品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故单独列出。
2001年,我国医药产品出口38.32亿美元,化学原料药品依然是我国医药产品出口的主要产品,总额为19.2亿美元,主要出口市场为欧盟和美国。中成药出口依然较难,在国际中成药市场100亿美元的份额中,我国作为药材生产的大国,仅占5%。2001年我国中药材出口下降,但由于中药提取物出口有大幅度增长,才保持中药材进出口为顺差。
近年来,发达国家设置的技术壁垒和环境壁垒,正在直接影响我国原料药的出口。2001年10月,日本禁止从我国进口含有口蹄类产品及牛类产品原料的药品;2002年初,欧盟又以药物残留量超标为由禁止从我国进口动物源性产品。这些动向表明,我国制药业要适应这种新的变化,提高质量,符合进口方标准,增强原料药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当前,国外对医药品贸易有重要影响的法规和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
1.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
药品GMP是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机构与人员、厂房与设施、仪器与设备、卫生要求、物料、生产、质量、销售及使用中的不良反应等环节的管理,并对相应的文件和制度等方面都作出了要求和规定,是对药品生产全过程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的有效办法。
药品GMP是由世界卫生组织(WHO)制定,并于1969年颁布。它是一个自愿性标准,在WHO向其成员推荐后,得到了许多国家、地区和国际性组织的重视。
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率先将药品GMP转化为国家标准予以实施,并于1991年进行了修订,同时,陆续发布了原料药检等13项指南。美国政府要求,凡是向美国出口药品的制药企业以及美国境内生产药品的制药企业,都必须执行美国药品GMP。
WHO于1992年对当时的药品GMP现行版本进行了修订,同年WHO还发布了关于国际贸易中药品质量证明制度的实施指南。到目前为止,已有100多个国家、地区和组织都制定发布了各自的药品GMP,分别以法规或指南形式,作为药品生产管理的共同准则,并作为实施国际药品贸易中质量证明的共同制度。
2.《欧洲药典》
《欧洲药典》是当今国际上权威性药品技术标准。
1964年,比利时、法国、德国、意大利、卢森堡、荷兰、瑞士和英国共同签署了《欧洲药典》,其目的是通过制定统一的药品生产标准,使这些国家的药典标准化,确保药品在共同体内、整个欧洲甚至世界范围内自由流通。
目前,《欧洲药典》已有26个签署国,它的专论(质量规范)具有法律作用。《欧洲药典》还向制造商提供参考,使之能检查在欧洲生产和销售或出口的药品质量。
欧洲一方面加紧建立并完善单一药品市场,另一方面积极与第三国就药品生产及注册等方面的技术进行协调,以消除其药品进入第三国市场的技术壁垒。1990年,欧共体、美国和日本发起了国际协调会议(ICH)。目前,欧盟、美国和日本三方已将与药品相关的技术要求全部协调。
3.FDA拟增加药品对环境影响的检验标准
当前,一个值得注意的动向是,负责审批新药的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正在考虑对药品增加试验,以监督其对环境的影响。
长期以来,美国审批新药主要是关注药品对人体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但“美国地质调查”网站最近一份调查报告称,研究人员在美国许多河流中发现抗生素、激素、止痛药、止咳药、消毒剂和其他产品,虽然目前研究人员还不能确定这些物质是否对植物、动物和人体有害。据此,FDA可能重新审议在药品审批过程中有关药品对环境影响的检验标准,它将对今后的药品贸易产生影响。
4.对中药材的检验和管理
由于天然药物毒副作用小,抗药性小,受到药品界的青睐,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对天然药物和传统药物情有独钟。于是,在全球掀起了一股天然药物热。日本和韩国等正在积极研制中药制品;香港规划兴建“中药港”;欧盟在将制定的新药品法中加入关于中药的内容;而法国的天然药物市场又居欧盟之首,据说有58%的法国人服用天然药物,85%的法国人认为天然药物有效;美国也公布了详尽的“植物药产品行业指南”,鼓励和支持其大财团进军中药材行业。
随着天然药物热的兴起,对中药材的需求增加。据说西方草药市场在以每年10%的速度增长,年市场总值约50亿美元,为中药材贸易的发展提供了极好的机会。同时,这些国家对日益增长的中药材进口加强了检验和管理。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认证,是由欧洲特殊药物制造业协会在1998年3月布鲁塞尔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方面的标准。GAP要求中药材的生产,从生产场地选择、种植和繁殖材料选择、栽培与饲养管理、采药、加工、包装、运输、储藏和质量检验等各个环节都要制定标准及操作规程。
2001年,欧盟立法将草药纳入药品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给欧盟内部的传统植物药以很大的宽容,但对外来的传统草药的规定仍然非常严格。首先,要求这种草药在欧盟市场上要有30年的安全使用历史;其次,几乎所有欧盟国家都对草药的复方有严格规定,最高不超过4味复方。这意味着绝大部分中成药还很难进入欧盟市场。
(六)包装产品
产品包装随着贸易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其作用和意义已经有了很大的拓延,同时,也使产品包装从注重产品的保护、便于流通发展到注意包装的本身,从包装材料到包装工艺都发生了巨大的变革。产品包装已成为包装产品,特别是发达国家,从环境保护和人体健康的角度,对包装产品的原料、生产、使用和废弃等方面制定了多种规定和标准,“绿色包装”成为各国产品销售的一个重要目标。
所谓“绿色包装”,是指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无害,能循环使用和再生利用,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包装产品。也就是说,从原料选择、产品制造、使用和回收废弃物的整个过程,包装产品都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因此,一些发达国家倡导包装符合“4R+1D”原则,即低消耗、可回收、再利用、再循环和可降解的原则。
包装产品的技术规定和标准,主要涉及对包装材料、包装容器和包装废弃物等几个方面。
1.在包装材料方面的技术规定和标准
(1)禁止使用聚氯乙烯(PVC)制作的包装材料。如欧洲各国在1992年完全禁止使用聚氯乙烯(PVC)包装材料,而使用可循环利用的包装材料;日本严格控制使用不能再循环的塑料包装材料的使用。
(2)禁止使用含氯氟烃的泡沫塑料。如美国纽约州已禁止使用氯氟烃发泡聚苯乙烯制作快餐盒和咖啡杯;康涅狄格州规定禁止销售和使用聚苯乙烯制作的包装材料,从1995年初开始,在消费包装方面禁止使用不能回收物质。美国联邦食品和药物管理局1981年9月发布法规,对丙烯腈加以限制,并禁止使用含多氯联苯材料。
在包装工业中,目前已出现了多种替代氯氟烃泡沫塑料的新型包装材料。既具有环保特性,又能有效吸收撞击,保护商品。
(3)限制使用不能再生或不能分解的原料。如1993年美国加州规定,所有的硬塑料容器要么可以再利用,要么按1991年的10%减少原料用量,或必须包含25%的可回收物质;明尼苏达州议会通过一项禁令,禁止食品店和餐厅使用不能再生的塑料容器;欧共体规定,包装用品的设计、生产必须符合能再利用和再生的要求,对不可回收及不可分解的原料将制定管制新协议;意大利从1991年起规定,制作购物袋等包装物所用的塑料必须是生物分解性塑料。此外,意大利与日本都规定对工业先进国家的出口包装所用塑料必须是生物分解性塑料。
(4)限制使用针叶木材做的包装材料。如欧盟已作出决定,自2001年10月起,限制来自中国、加拿大、美国和日本的针叶木材所做的包装材料入境。这项限制措施包括:上述四国出口到欧盟的商品所用的木箱或木框等木材包装物,木材上必须没有树皮;木材上有3毫米以上的洞孔者禁止入境;另外,包装用木材水分含有量必须在20%以下;无论包装用的木材是否有异常现象,都必须事先经过杀菌处理,否则禁止入境。
2.包装容器方面的技术规定和标准
(1)包装容器的结构和容量方面的要求
在包装容器的结构和容量上,美国规定,所有医疗、健身及美容药品都要具备能防止掺假、掺毒等防污能力的包装;为了防止儿童误服药品、化工品,凡属于防毒包装条例和消费者安全委员会管辖的产品,必须使用保护儿童的安全盖。澳大利亚规定,各种包装的空容积不得超过包装容器的25%。日本规定,容器内的空容积不得超过容器容积的20%。
根据欧盟有关指令,自2001年6月30日起,欧盟各国必须实施新的限制,任何包装物不得含有超过万分之一的重金属,否则不得销售。
(2)集装箱检验检疫方面的要求
在包装容器方面,除上述规定外,对那些实际上起包装作用的运输设备(如集装箱和其他大型容器),世界卫生组织(WHO)规定,必须实施检疫。
世界卫生组织(WHO)制定并经各国政府批准的《国际卫生条例》规定:集装箱在离境时,各出口国检验检疫机构应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措施,对集装箱实施检验检疫;集装箱到达时,各进口国亦可对到达的集装箱实施检验检疫;各国检验检疫机构应尽可能确保国际运输中的集装箱在装运货物时无传染性物质、媒介昆虫和啮齿动物。世界各国对出入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新加坡传染病检疫实施细则》规定,新加坡政府要求,集装箱业主、租用者、发货人、收货人或代理人,就保证集装箱内装货物始终无病媒昆虫和啮齿动物;集装箱包装、拆箱或贮藏的房地产业主或合用者,应保持该地无病媒昆虫和啮齿动物。
3.在包装废弃物方面的技术规定和标准
近年来,全球环境的恶化使消除“白色污染”、保护人类生存环境的呼声日益高涨。据统计,包装废弃物约占城市废弃物的30%到50%,很多国家已通过立法来解决包装废弃物的问题。
欧盟——1991年颁布了《关于包装、包装废弃物的指令》,于1993年1月1日执行。《指令》以减少包装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节约原料和能源为目的。
1994年12月,欧盟又通过了《包装指南方案》。它规定欧共体所有成员国必须建立起包装材料方面的回收系统,但因不同国家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也允许对回收定额进行灵活掌握。
欧盟各成员国都分别制定了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其中,德国包装法规和各种措施最为完善,是世界上第一个重视包装废弃物回收和利用的国家。德国推行建立在“污染者付费”原则上的包装回收计划(Take Back Scheme),要求生产产品的公司对运输和包装物负责,要求本国包装企业收回所有零售网点废弃的包装材料,以做循环再利用。运输货物的个人或企业即使在货物销售时也不能免除他们的责任,他们必须收回任何消费者不再使用的废弃的包装材料,这就迫使制造商使用最少的包装材料来运输和保护产品,从而达到减少运输和包装废弃物的目的。
德国从1995年开始,规定包装废弃物回收定额为80%,同时规定运输包装100%回收。
美国——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已经注意到处理包装废弃物的必要性,但没有类似于欧盟的包装废弃物法令,而是在美国联邦政府关于包装废弃物的总政策的指导下,每个州采取不同的政策,制定自己的计划,选择自己的方法。如《控制乱丢废物法令》,对于那些容易造成乱丢包装废弃物的工厂,按其每百万美元产值征税159美元,美国其他各州也同时跟进。
日本——包装废弃物立法比较早的国家之一,这方面的法律主要有:1970年的《废弃物处理法》、1976年《海洋投弃规则法》、1991年的《再生资源利用促进法》和《大气污染法》等。1993年6月《能源保护和促进回收法》正式生效。强调有选择地收集可回收废弃物,生产可回收的包装产品,改变过去通常将72%的包装废弃物焚烧的旧习惯。
日本政府仿效欧洲,于1995年4月以“污染者付款”原则为基础,就有关包装废弃物的收集、分类和再利用提出了几项建议:消费者负责将废弃的包装物分类;私有企业经政府允许对包装废弃物进行再处理。另外,日本也积极推行包装适当化,要求包装轻量化、再生资源化和易处理化等。

五、通过投资方式转移污染密集产业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使我国市场开放进一步扩大,吸收外商投资的政策更加符合国际投资的要求,我国吸收外商投资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2002年,我国吸收外商投资继续保持较快速度增长。这一年,全国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34 171家,比上年增长30.7%;合同外资金额827.68亿美元,增长19.6%;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27.43亿美元,增长12.5%,创历史新高。我国已成为全球吸收外商投资最具吸引力的国家。截至到2002年12月底,全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424 196个,合同外资金额8280.60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4479.66亿美元。目前,在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约18.9万家。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愈加突出,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这是毋庸置疑的事实。但是,有些外商投资企业通过投资将污染密集型产业和已经淘汰的技术、设备及工艺等转移到我国,对我国的生态环境和对外贸易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值得我们注意。
(一)转移污染密集型产业
为了方便起见,我们根据叶汝求等著《环境与贸易》一书中的定义,将产业在生产过程中产业污染物的程度划分为污染密集产业和高度污染密集产业,并按照此分类进行分析。根据1995年第三次工业普查资料,对全部三资工业企业和生产单位的分析,外商投资于污染密集产业的企业有16 998家,工业总产值4 153亿元,从业人数295.5万人,分别占全部三资工业企业和在产单位相应指标的28.7%、35.1%和32.9%;投资于高度污染密集产业的企业有7 487家,工业总产值1 984.40亿元,从业人数118.58万人,分别占三资企业相应指标的12.6%、16.8%和13.2%。对乡及乡以上独立核算三资工业企业投资于污染密集产业和高度污染密集产业的状况,大致与全国相同(详见表1-3)。
表1-3 外商投资于污染密集产业和高度污染密集产业总体状况
企业数 工业总产值 从业人数
企业数(个)比重 产值(亿元) 比重 人 数(万人) 比重
全部三资工业企业和生产单位 59 311 100.0 11 823.60 100.0 898.34 100.0
其中:污染密集产业16 998 28.7 4 153.41 35.1 295.46 32.9
高度污染密集产业 7 487 12.6 1 984.40 16.8 118.58 13.2
乡及乡以上独立核算 三资工业企业 49 559 100.0 10 713.97 100.0 660.53 100.0
其中:污染密集产业 14 189 28.6 3 793.03 35.4 218.72 33.1
高度污染密集产业 6 493 13.1 1 867.12 17.4 91.06 13.8
资料来源:根据叶汝求等著《环境与贸易》,表5-3a和5-3b整理而成。
从表1-3中可以看出,外商投资于污染密集产业和高度污染密集产业的工业,是总产值占其全部投资企业的一半以上(51.9%),说明污染密集产业,特别是高度污染密集产业是外商投资的重要产业。这些产业主要是皮革、毛皮、羽绒及制品;化学原料及制品;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火力发电;非金属矿物制品;纺织印染;食品酿造业;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纸浆与造纸;原油开采加工及炼焦等等。
(二)转移有害技术、设备和产品
一些外商将国外淘汰的严重污染环境的和禁止使用的技术、设备和产品,通过投资方式转移到我国;一些外商以整旧翻新、以次充好等手段,将低劣、陈旧、落后的设备充当优良的先进设备,通过投资方式转移到我国。这类设备高污染、高能耗,对我国的环境和职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据沈阳市人大的一项调查发现,某合资企业引进了早已被国内废弃的工艺,即用液态汞生产日光灯,导致车间空气中的汞浓度超标几十倍,严重危害了工人的身体健康。另外,“氟蚜满”乳油是日本曹达株式会社于1964年开发的,日本已于1975年禁止在国内生产,1992年中日美合资的福建惠龙农药有限公司生产这一产品,由于该农药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严重污染环境并影响人体安全,在1993年七八月间发生了6起农药中毒事件,导致3人死亡。
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很少考虑职工的身体健康,不配套引进环境保护设施和劳动保护设施,或引进了环保设备后让其长期闲置,或有些引进的环保设备只为应付检查。据广东对特区的一项调查表明,有配套防护设施的项目仅占28.4%。这种做法的危害性已开始暴露,恶性中毒事故及劳资方面的纠纷屡有发生。
《北京青年报》2002年12月23日报道了一则触目惊心的消息:广东惠州一家合资企业3名工人因中毒猝死。惠州市富惠实业有限公司是一家合资企业,投资方是香港盈利时制造厂,有1 000多名工人。死亡工人所在的部门是该厂的金属表带磨光部,有130多名工人。他们每天都要接触二氧化硅、重金属、三氯乙烯等可能导致职业病的有害物质。据反映,厂里不仅劳动强度大,而且每月累计加班近80多个小时,有时甚至连续两个通宵工作。十多年来,工厂连最基本的防护口罩都没发过。为了节电,厂方还将8个排气槽功率改小,关掉了6个排气扇中的4个。从2001年6月开始到2002年7月止的13个月内,3个年富力强的壮汉连续以同样病症离奇猝死。其他工人发生同样病症到医院进行体检时,厂方竟然与医院和当地卫生防疫部门串通,隐瞒体检结果,威胁“不听话”的医生。
(三)转移臭氧层损耗物质(ODS)
一些外商利用臭氧层保护有关公约中的缺陷和对发展中国家的某些宽限政策(如淘汰、禁用氯氟烃时限上的差异),大肆向我国转移臭氧层损耗物质(ODS)。
例如,外商投资企业将氯氟烃污染企业向广东转移,大都赶在我国在1991年签署《蒙特利尔议定书》之前的这段时间。
据调查,广东省使用ODS 50吨以上的大企业有20多家,基本上都是1980年至1990年间建成的外商投资企业,而且,这些企业已从珠江三角洲扩展到粤东和粤西沿海及山区,使用氯氟烃的企业大都是生产电子、海绵及发泡剂制造、制冷、化工和消防用品等的工厂。
另据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1997年2月,在对广东省1994年至1996年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调查中发现,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是向我国转移ODS的主要源头。在此期间,广东省建立了120家从事泡沫和清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广东的ODS需求量很大,1996年进口了5 864吨,仅东莞和深圳就占进口总量的62.8%。进口ODS主要来自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按三种CFC计算,其中,法国650吨、香港368吨、日本280吨、美国276吨。不少外商投资企业直接使用ODS,如拥有3 000家来料加工企业的深圳龙岗区外经服务公司(合资企业),1996年ODS进口量达830吨,占当年深圳市进口总量的65.2%;有10家深圳外商投资企业的ODS用量为2吨;深圳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CFC-113的用量达100吨,甲基氯仿2吨;日本独资的珠海三美电讯有限公司1996年甲基氯仿用量为4.2吨,1997年降至1.2吨。
(四)参与国外危险废物的进口
20世纪90年代,是我国废物进口高潮的时期。据有关资料统计,1990年废物进口量为99万吨,进口额2.6亿美元,占当年进口总额的0.49%;1993年废物进口猛增至828.5万吨,进口额15.75亿美元,占全国进口总额的1.5%;1997年废物进口量创历史最高水平,达1 078万吨,进口额增至29.5亿美元,占全国进口总额的2.1%。
根据1996年公布的《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计算,禁止进口的废物进口情况如表1-4:
表1-4
年份 进口量(万吨) 占进口总额(%)
1994 100 2.41995 144 3.29
1996 49 1.341997 92 1.90
废物进口主要来自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1997年,从美国、日本和香港进口的废物分别占进口总量的24.3%、9.9%和5.6%。沿海地区是危险废物的主要进口地和使用地,乡镇企业是危险废物的主要使用者。
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直接从事危险废物的进口、加工和处置。经营范围中明确从事废物加工处理的外商投资企业,1991年就有69家,外方投资额为5 381万美元;1992年有195家,投资额达14 968万美元;经营范围上没有明确但从事有害废物进口的外商投资企业也有一定数量。海关也查获了一些外商投资企业非法进口和使用危险废物,如瑞安华隆塑料化工有限公司于1994年5月中旬,非法进口约5 000吨来自欧共体的散发臭味的废塑料;中外合资江西华隆化学有限公司进口3万吨生活垃圾,严重污染了20公顷的土地,许多工人和农民受到病菌的感染。
当前,我们在警惕“洋垃圾”入境的问题上,一方面仍然要继续重视那些旧服装等生活垃圾的入境,如2002年1月至8月,沈阳海关共查获“洋垃圾”服装非法入境案13起,重量达3 177公斤;另一方面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的电子“洋垃圾”经过走私渠道大量流入我国,值得严重注意。
1.2002年9月5日,南通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丰顺18号”轮装运的1 150吨进口废钢实施重点检查,发现其中夹藏了大量国家列名禁止进口的冷散热片、集成电路和废旧电器等压碎件。经检验检疫部门鉴定,确认共计20吨为“电子垃圾”。
2.2002年9月11日,温州海关对一批进口滞港不报关的货物进行了深入细致的风险分析和排查,共查获22个40英尺集装箱的禁止进口货物,内装废旧电脑显示器、复印机、打字机、键盘和电视机等“电子洋垃圾”405.5吨。
3.2002年9月24日,南宁海关在公路上查获一辆满载废旧产品的大货车,内有涉嫌走私进口的“三星”、“康柏”等品牌废旧电脑显示器600余台。据悉,这些“洋垃圾”中含有大量有毒的化学物质。南宁海关从2002年1月至9月共查获走私进口“洋垃圾”11起,重180余吨。
1992年生效的《巴塞尔条约》严格限制有害废弃物的进出口,但美国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中唯一没有批准该条约的国家。美国政府根据现行国内法,允许出口可以再利用的电子废品,于是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的电子垃圾经过走私渠道大量流入我国,原因是我国的拆卸和处理费用低。美国环境保护联合会的一份报告承认,“美国产生的IT垃圾80%出口到亚洲,其中90%流向了中国。”根据这份报告,2001年美国的废弃电脑高达4 100万台,预计2007年将突破6亿台。这意味着美国可能将含有约7亿公斤铅和130万公斤镉的IT垃圾倾泻到包括中国在内的亚洲等国家的良田沃土上。



第三部分 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对策建议

一、我国环境与贸易的现状与差距
(一)环保给我国对外贸易带来的机遇
尽管环保要求的提高给我国对外贸易带来严峻的挑战,但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机遇。我们应该在迎接挑战的同时抓住一切有利机遇,使我国的环境保护和对外贸易健康快速的发展。环境壁垒等新贸易壁垒给我国带来了如下的有利影响。
1.新贸易壁垒使我国步入新的环保时代
新贸易壁垒在给予我们惨痛教训的同时,也使我们认识到了环保的重要性。由于我国过去对环保的重视不够,致使生态环境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如果仍漠然视之,后果将不堪设想。而环境壁垒使我们从只重视经济发展而忽略了环境保护,认识到环境是与经济密切相连的。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环境保护,环境保护的同时也推动着经济的发展。今后的经济发展应与环境保护相结合,我国将步入环境保护的新时代。
2.有利于加快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步伐
为了使我国的商品尽快打入国际市场,达到国际环境标准,我国政府必然会加快对现行环境法律、法规及标准的修改与完善,并特别重视填补现有的空白以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通过完善环境法律体制、加强对企业环境要求会使无公害产品大力发展。这既有助于打破发达国家对绿色产品的垄断,又有利于我国环境法规的健全和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步伐。
3.我国产业潜力巨大,跨越新贸易壁垒之后外贸将有长足发展
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之一,我国具有广阔的市场和巨大的发展潜力。许多产业是我国所独有的,但由于达不到国际标准或被新贸易壁垒拒之门外,使得竞争力下降。如果我国能跨越环境壁垒等多种新贸易壁垒,达到与国际水平同一高度,那么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我国的外贸必将取得飞速的发展,市场无限广阔。当然,这需要我们不懈地努力,积极应对并努力跨越环境壁垒等多种新贸易壁垒,使其为我所用。
(二)外贸和环境保护政策法规上的进展和不足
1.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现状和差距
迄今为止,我国已经颁布了13部独立的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并自上而下地建立起一套环境管理和法规体系。同时,为了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框架,中国政府规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环境标准,作为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重要补充,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排放标准等。此外,各部门和地区从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出发,还颁布了30多项部门性的环保行政法规和600多项地方性的环保法规。中国的环境管理原则可以概括为三条原则,这就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污染者付费;强化管理。它们又被具体化为“三同时”、环境影响评估、排污收费制度等11项基本管理制度。中国环境法规的制定以及环境管理的3项原则与11项基本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它保证中国在高速经济增长、对外贸易和利用外资急剧扩张的同时,环境并未以同样速率恶化,使得中国的整体环境仍控制在可以承受的非灾难性的范围之内。但是,相对GATT/WTO的贸易原则和环保规范而言,我国的环保法规和政策还有相当的差距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1)我国的环保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首先,我国的环保立法存在着严重的滞后,有不少环保立法是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没有体现或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因此,无法适应以自由贸易、市场经济为基本理念的世贸组织的要求;其次,我国的环保法律体系有相当大一部分是国务院及各部委颁布的行政法规,有的甚至是以“红头文件”的形式下发的,这不仅降低了我国环保立法的效力,也难以适应WTO关于贸易政策和有关法规的透明度要求;再次,我国的环境立法与贸易立法缺乏协调统一,在对外贸易方面缺少相应的环境管理法规,而在环境立法中又很少考虑贸易行为;最后,在环保技术法规方面,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对其范围尚无明确的定位,关于技术法规的解释也不统一。
(2)我国对环境标准的制定存在着很多不足。首先,我国的环保法规中缺少许多配套的技术性标准,影响了法律法规的执行,有时甚至导致无法可依;其次,我国的环境标准偏低,比如对一些有毒有害污染物所规定的环境标准低于发达国家,就会为其向我国境内转移“夕阳”产业、重污染工业创造机会;再次,在标准的体制方面,我国目前基本维持在计划经济时期的模式,离市场导向的机制还有相当大的距离,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在标准的制定范围、标准的性质、强制内容等方面都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和WTO的要求。因此,对现行的强制性标准进行清理整顿工作,进展缓慢。
2.我国与环境有关的贸易政策的现状
对外贸易政策主要是经济政策,这些政策是与环境有关的政策。目前,中国与环境有关的贸易政策大致可分为五类。第一类是与环境有关的进出口商品质量标准;第二类是在与世界各国的贸易交往中,因涉及产品的质量、环境和卫生标准问题而实施的法规和政策;第三类是根据我国参加国际公约和协定涉及环境问题而实施的法规和政策;第四类是针对清洁生产和环境问题而实施的法规和政策;第五类是针对三资企业的环境问题而实施的贸易法规和政策。纵观我国与环境有关的贸易立法,呈现出这样一种趋势:随着世界环境保护浪潮的兴起,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的环境保护意识日益加强,对国内生产和从国外进口的商品质量要求更安全、更卫生、更符合环境保护。特别是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的出现,使当今的国际贸易更追求产品的环境意识。在这种情况下,因我国出口产品不符合国外要求而发生退货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中相当一部分涉及产品的卫生和环境保护问题。为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自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中期,我国加快了与环境有关的贸易立法的步伐,一系列有关提高商品质量、加强清洁生产、保护环境的法规应运而生。
3.我国对外贸易政策与环保不协调因素
中国现行对外贸易政策使我国对外贸易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对我国环保事业也有促进。但其某些方面对生态和环境也带来了一些消极的影响。这些消极的影响就是目前中国贸易政策与环境政策某些不协调因素所致。
一般来说,影响环境的基本因素的政策,并不是由环境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与实施的。这些影响环境的政策主要是经济政策,如工业政策、农业政策、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交通政策、能源政策、财政政策、对外贸易政策、城乡建设政策等。这些政策均由政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与实施。但是,它们能够直接影响着环境问题的产生。对外贸易政策是中国经济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受整个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和制约的。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受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经济增长方式主要是粗放型,单纯追求数量,忽视效益。受这种指导思想的影响,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对外贸易基本上实行的是粗放经营,一直是以出口创汇为中心。在国际市场上主要靠低廉价格取胜,忽视经济效益,不考虑或很少考虑它对资源、环境的影响,导致了盲目开发出口产品,对资源进行掠夺性开采的弊端。由此带来一些地区农田土壤质量下降,草原退化,矿产资源破坏等一系列问题。这方面的事例较多,这里仅举几例。
(1)盲目出口野生动物,破坏生态平衡,使生物多样性受到影响。例如,蛇和黄鼠狼是田鼠的天敌,对蛇和黄鼠狼的捕杀和出口,导致鼠害的加重。再如,田鸡是有益动物,对田鸡的大量捕杀导致农田害虫的猖獗。野生动物的出口虽然能创造一些外汇收入,从微观上看有一定的经济效益,从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来讲则是消极的。
(2)野生植物的盲目采挖和出口,从生态效益上看也是消极的,得不偿失的。例如,发菜是生长在沙漠边缘的蕨类植物,有一定的营养价值,在海外华人中很有销路。但由于无节制地盲目采挖,导致产区土地的沙化或严重沙化。我国是受荒漠化威胁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盲目地采挖具有治沙作用的发菜等野生植物,这无疑是雪上加霜。与发菜相似的例子是甘草,它的产区主要在新疆、内蒙古、宁夏;据统计:1983年时甘草资源的蕴藏量为35万~45万吨,由于人们掠夺式的采挖和对草原的破坏,现在甘草的资源只剩下1983年时的40%,不仅资源本身遭到严重破坏,而且,也导致草原的退化。名贵中药材出口资源的破坏更为严重,如人参、杜仲、天麻、砂仁、石斛、黄芪等都因采挖过度而濒临绝迹。
(3)矿物资源的盲目出口,导致了盲目开采,不仅因开采不当而破坏了宝贵的矿产资源,而且,也使生态环境恶化。这里所说的矿产资源有钨砂、锑、锡、钼、稀土矿和其他稀有金属矿物,这些矿物在选炼过程中,不仅会释放出有毒物质或放射性物质,严重污染了环境;而且,在采挖过程中破坏了矿区植被,造成表土的大量流失。
20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制定的以出口创汇为中心的对外贸易政策,对环境带来的不利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但同时也必须看到,这种政策是基于当时国家的经济情况不得不作出的选择。和许多发展中国家一样,当时我国的对外贸易主要以原料性的初级产品出口为主,为了增加国家急需的外汇,只能扩大这些产品的出口。这对于我国在经济发展初期,积累外汇资金,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推动工业化进程无疑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这阶段对外贸易的高速增长带动了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功不可没。从长远看,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将会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这就涉及了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普遍遇到的问题,也是中国环境与贸易政策不协调的基本因素之一。
进入20世纪90年代,国家取消了对外贸易的财政补贴,由企业按国际通行做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外贸易的发展开始从“以出口创汇为中心”转变为“以经济效益为中心”。随着对外贸易战略的转变,对外贸易政策的制定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一切都围绕着以经济效益为中心。这无疑是对以往“以出口创汇为中心”的外贸发展模式的革命,这是一种进步。事实证明,在“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原则指导下,90年代以来,我国出口商品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原料性的初级产品在我国出口构成中的比例已由80年代末30%下降到目前的13%左右。一般来说,一个国家初级产品占出口中的比例过大,说明这个国家的经济落后,不得不以牺牲自然资源和环境为代价换取外汇。特别是在90年代以来国际市场初级产品价格逐步下跌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因此,可以这样说,90年代以来我国出口商品结构发生的根本性变化,是对我国环境保护的贡献,也是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对外贸易政策对环境保护的经济影响。
在肯定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对外贸易政策对环境产生正面影响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其负面效应。这方面在我国废旧物资的进口中体现得极为突出。20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就开始进口废旧物资,到90年代达到了高潮。以1995年为例,当年我国进口了56万吨废塑料、200万条汽车旧轮胎、90万吨废纸、133万吨废钢铁、120万吨废铜、36万吨废铝、近5 000万美元的废船。我国之所以大量进口废旧物资,其积极作用表现在:第一,在某种程度上,废旧物资的利用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可以解决一定的就业问题;第二,进口废旧物资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第三,最重要的是,进口废旧物资缓解了国内原材料供应紧张的状况。但也带来了负面效应,主要是造成了一些环境问题。在进口的废旧物资中有些是极易污染而在目前条件下难以控制污染程度的。如生产再生塑料制品的乡镇企业,其环保措施不力、资金投入不足,技术设备落后,造成了废水、废气和噪声的污染。更为严重的是,国内外不法商人钻我国进口废旧物资监管不严的漏洞,相互勾结,偷梁换柱,向国内运转有害、有毒废物和生活垃圾,导致了洋垃圾入境的恶劣事件,对我国环境保护事业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影响。从环境政策的角度来看,“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对外贸易政策有些过分强调了经济效益,而忽视了环境效益,这又是中国环境与贸易政策不协调的基本因素之一。
(三)应对环境壁垒等新贸易壁垒存在的问题
我国加入WTO,利用关税壁垒等传统贸易壁垒,保护国内市场已经非常困难,我国在国际市场上面临着强大的环境壁垒等新贸易壁垒,可又没有建立起自己的绿色防线,如果我们不尽快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对策,采取有效措施,结果将是国外的产品可长驱直入,畅通无阻,而我国产品出口将会面临越来越多的来自环保的障碍。
1.对环境壁垒影响的范围和严重程度认识不足
虽然有些专家学者早就在研究、甚至提醒环境壁垒将对我国的对外经济产生深远影响和制约,但是对决策者和广大企业家来说,似乎还没有对此引起足够的重视。目前,还没有多少人去认真对待这个问题,考虑采取何种措施和对策冲破外国的环境壁垒开展了一些工作,比如几年前已开展的ISO14000认证工作,但是这项工作在国际和国内的权威性和影响力都还远远不够,仅仅处于起始阶段,还没有在国内引起绝大多数企业的重视。甚至个别企业从思想观念上并没有认识到绿色生产的重要性,进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也仅是为了宣传的需要。因此,就现实的状况而言,难以面对国际上日益临近并不断发展强化的环境壁垒。
2.管理上的难度
即使我们要在建立环境壁垒方面做些工作,也还面临着管理上的难度,比如要对各种产品制定涉及环境方面的技术指标,这个指标是由环境保护部门制定,还是由技术监督部门制定,还没有法律方面的规定。如把环境壁垒的技术指标定义为环境标准则应由环保部门制定,如定义为产品的技术标准则应由技术监督部门制定,可是这类指标是环境标准,还是产品标准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
3.技术上的难度
假设我国已经有了相应的产品绿色技术指标,但我们是否有相应的检验评判能力,也还是一个问题。过去,我国对一般产品在环境方面没有严格的技术要求,故也没有进行这方面检测实验设备的准备。就目前的状况看,我国这方面的检测技术能力还不能适应建立绿色贸易防线的需求,今后,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加强其检测技术设备和相应的检测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因此,在技术的资金投入上也还存在着一定的障碍。
4.建立环境壁垒的基础研究工作不足
任何一个技术指标体系的建立,都是要经过长期的基础性研究、在科学的基础上形成的,绝不是主观臆造出来的。而就目前现状而言,我国在建立贸易的技术壁垒,来应对国际上日益发展的环境壁垒方面所进行的基础研究工作还不够,在这样的情况下,要在短时间内建立起我国环境壁垒技术指标体系,也是有很大困难的。

二、我国政府应对贸易与环境的对策和措施
(一)制定我国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应涵盖的基本原则
1.贸易与环境协调发展
中国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应是以追求外贸、生态环境、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促使外经贸业务的各个方面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寻求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出口与进口,依靠科技进步和强化管理,大力控制和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消极影响,把提高环境质量,作为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动力,树立环境竞争力意识。
我们应认识到,在贸易发展过程中,如不实施有效的环境管理,贸易的发展会导致环境的恶化;另一方面如不能恰当地利用贸易措施,为此而实施的环保规定,则会成为不公平的贸易壁垒,限制贸易的发展。应努力寻求贸易和环保政策的相互支持,寻求两者协调发展,使资源进行有效合理的配置,以保持外贸的可持续发展。
2.环境、科技与产业结构协调发展
从当前我国外贸发展形势,环境污染情况和水平,以及全球产业结构调整情况看,环境因素加速了产业结构调整的速度。环保的发展带动和促进了科学技术进步并取得重大发展。面对当前形势,我们应采取科技、环境、产业结构调整协同发展战略,以“环境资源论”、“技术导向论”为依据,以提高资源转换效率,保进产业结构调整为方向,把产品结构升级作为中国参加国际分工的目的,把通过国际贸易进行资源转换作为实现这一目的的重要途径,最终达到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
资源转换,就是输出本国有优势的资源,换取国外有优势的资源,以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或者利用本国优势资源,吸引其他国家的优势资源,进行空间组合,形成现实生产力。
3.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把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作为保障环境安全的重要途径。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是以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为基础,通过技术进步,使自然资源得到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新能源得到开发。高新技术可能创造出更高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高新技术作为可持续发展的产业已受到各国普遍的重视。
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出口,并不排斥传统产业的对外贸易。高新技术发展到相当阶段,传统产业仍将是基础产业。这些产业要进行技术改造, 在提高资源、能源使用率,推行清洁生产,减少污染排放,提高科技含量方面,必将有重大突破。
劳动密集型产业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仍是我国资源优势最大产业,对这种产业因环境因素限制其一定的发展。对此,我们必须适应国际潮流,迎头赶上,而不是退缩和停止。对传统产业必须依靠科技兴贸战略,进行产业结构调整,不能把环境因素视为限制和阻碍,从战略上应当看成为推动和促进,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升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4.改变盲目追求规模和速度的现象,寻求与可持续发展相互协调的外贸发展规模与速度。同时,在出口商品质量管理中,密切注意一系列环境要求。当今,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已成为商品质量的重要内涵。商品质量范围已经扩大,它已延伸到生产过程、消费和废弃之后对环境和生态的影响。
5.制定和完善有关法规
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对外贸易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法规。我国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法律应以可持续发展为原则,体现我国的环境利益,体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并举和世界共同发展,不能以牺牲我国的环境和生态为代价,换取所谓的经济利益。在制定与贸易有关的环保法律法规时,在适应市场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客观需要的前提下,积极考虑外经贸的发展问题。
(二)把开发环境友好产品作为调整和优化出口产品结构的重点
当前,环境保护、绿色产品代表了贸易发展的潮流和方向,我们应该在产品制造初期就严格把好环保关,从原产品到深加工再到最后的出口,都要严格按照国际环保标准,使我国的出口产品达到国际标准,与国际接轨。对于电子、机电等产业也要逐步淘汰落后的和不符合环境标准的生产技术和生产机器设备。具体说就是:
1.积极开发有机食品,提高食品出口档次,逐步将生态农业示范县发展成为有机食品出口基地。
2.制定财政、信贷、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支持和鼓励环保产业的发展,把培育环保产业作为提升出口产业结构的重点和带动国民经济发展的新的经济增长点;集中力量扶植一批有国际竞争力的环保企业集团,建立一批环保技术和产品的出口基地。
3.重视环境标志产品的开发,积极促进国际相互认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申请主要贸易对象国的生态标志。
4.积极开发保护臭氧层产品的出口,出口部门应该加快ODS(氟里昂)的淘汰,利用基金开发替代产品。
5.建立出口产品绿色包装体系,发展可回收、可降解、无污染的包装。
(三)加速同海外资源转换,保证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建立加快同海外资源转换的相应政策支持体系,保证资源性产品进口的稳定性。矿产资源和能源短缺已明显地制约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利用海外资源成为客观要求。对海外资源的利用与开发不仅要在战略上予以高度重视,坚持贸易与开发并举,而且,在选择资源品种上要有针对性,坚持补缺、补紧、补劣的原则。当前,首先要保障国内短缺的石油、铁、铜、黄金、铝土、锰、铬等能源和矿产资源的正常供应。
为保证我国急需资源性产品的稳定供应,政府应给予政策和资金方面的支持:第一,在同等条件下,原材料的进口首先要考虑广大发展中国家;第二,在支付方式上,可采取以货易货的办法,同意以资源性产品支付;第三,作为应急和权益措施,继续保留进口财政补贴,用于补贴进口资源性产品的企业。
(四)建立贸易对环境影响的评估机制
保护好我国的环境,就能更好地发展我国的对外贸易。必须有效地将两者结合起来,采取更多的、更有效的、有针对性的措施,使我国的对外贸易在环境壁垒面前不受抑制,并且利用环境壁垒进一步妥善协调环境与贸易的关系。为此建议:
1.对贸易与环境相互之间的关系及影响进行深入评估,清楚地认识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政策对贸易可能产生的影响;贸易的发展可能对环境带来的损害,以便制定适当的措施,减少不利影响。
2.把环境问题纳入有关的贸易政策,包括调整国家投资政策、商品和服务进出口政策,加强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和其他技术标准与法规,建立具有透明度的贸易法律法规体制。积极研究国外的绿色壁垒贸易制裁措施,为企业参与国际贸易竞争提供思路和帮助。完善环境标准体系和环境标志制度,两者应尽量与国际接轨。通过与国外环境标志管理机构建立联系,使我国环境标志国际化。
3.防止发达国家把高污染产业及危险废弃物向我国转移,保护我国环境。完善吸收外商投资的政策体系,增强政策法规体系的透明度,明确投资、进口等环节中的环境条款,着重制定防止发达国家对我国进行“生态侵略”方面的法规。
(五)完善环境技术法规、标准和认证体系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加快了国际标准采用速度,据统计,到2001年底,我国发布的国家标准19 774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8 621项,采标率为43.7%,有50%以上的国际标准我国没有,我国标准同国际标准等同等效仅达24%。从整体上看,我国采用国际标准状况仍很落后。因此,要采取进一步措施加快采用国际标准的步伐。最重要的是推动一大批出口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技术标准。在继续采用国际标准的同时,组织更多的标准化专家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把我国的一些意见和要求,充分反映到国际标准中去,为我国产品顺利进入国际市场创造条件。
政府必须建立统一规范的产品认证认可体系,确保认证机构的权威性。坚决取缔不严肃的认证机构,鼓励国内认证机构发展壮大并积极与国外知名认证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建立与国际和国外权威机构认证的相互认可机制。相互承认彼此的认证是消除贸易认证带来的技术壁垒的通行做法。例如,欧盟以外的认证机构可通过政府间、认证机构间相互承认合格评定的协议,获得欧共体授予的“被指定机构”的资格,从而使自己的产品在国内获得认证后,即可顺利进入欧洲统一市场。进一步加强ISO14000认证机构建设,提高认证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认证主体的服务功能,扩大认证范围,提高认证工作在国内外的影响力和权威性,实现国际互认,全面为社会、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增加技术设备配置,加强技术人员培养,形成建立绿色屏障的技术队伍和技术能力。
(六)利用环境壁垒的双重性,构筑我国进口环境保护体系
环境壁垒本身是一把“双刃剑”,它具有双重性。对任何一个国家而言,它既有不利的一面,也有有利的一面。因此,我国在制定冲破环境壁垒对策的同时,还应制定合理地利用环境壁垒的对策,以保护生态环境、人和其他动植物的健康,保护国内的幼稚产业和主导产业。
充分利用GATT/WTO的相关条款,研究和制定我国自己的环境壁垒。
充分利用《贸易与技术壁垒协议》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和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以保护我国企业的公平贸易机会。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应当充分利用上述优惠待遇,要求发达国家在确立本国的环境标准和其他环境要求时对我国的特殊困难予以实际考虑,以减少环境壁垒对我国的不利影响。
(七)加强国际合作,推进可持续发展能力
1.积极参加联合国有关机构组织的有关贸易与环境的讨论,积极参与诸如国家标准化组织、国际商会等非政府间组织的有关活动,并力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我国参与此类活动与谈判,有利于扩大我国在一些国际环境立法和贸易立法方面的影响,防止一切滥用环保法规、贸易条款推进贸易保护主义的企图;同时,还可以表明我国保护环境的立场,为我国争取公正合理的地位。通过与其他国家充分交流信息和意见,学习先进经验,更好地完善我国的环境——贸易法规体系和管理体制。
2.充分利用有关国际条约中关于发展中国家特殊情况的规定,积极利用双边、多边或民间的无偿援助或优惠贷款,要求以公开优惠的条件引进最新的先进环保技术,以提高我国的环境保护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并利用国际环境条约,反对和打击污染转移活动。
3.开展贸易与环境研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人员交流与合作,争取国际资金和技术,以壮大我国在环境与贸易领域里研究的实力。
(八)政府要鼓励企业改变陈旧的营销观念
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要由企业的市场营销活动和政府的宏观管理和干预两个方面来实现。树立企业的良好环保形象,这对加强竞争优势极为重要。消费者环保意识的提高和全球绿色消费运动的竞争优势极为重要。消费者环保意识的提高和全球绿色消费运动的兴起,一种旨在全面提高生活质量的消费观念应运而生。人们重视环保,追求健康的绿色消费,绿色产品和绿色食品正在成为全球热点市场。消费者愿意以较高的价格购买绿色产品和食品,而抵制对环境有害的商品,据统计1999年全球绿色消费达3 000亿元,近几年这一数字又有了更大的增长。面对这样一个现实,企业要树立一种与时俱进的环保营销(或称绿色营销)观念。面对环境恶化,资源短缺,企业的营销观念和活动,不能只限在处理“如何实现公司利润”和“如何满足消费者需要”两者之间的关系。公司的经营应承担起社会和环保的责任,营销活动必须恰当地解决好公司利润、满足消费者需求和公共利益三者关系,要把绿色营销观念作为制定公司营销战略和技术的重要指导思想,这样才能使企业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西方发达国家的很多企业在营销观念和活动方面都做了很大的调整。现在,他们普遍对环境的认识发生了变化,不再认为环境标准的高成本是影响收益的因素,努力实施环境政策,树立环境营销观念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的形象,而且还可以增加收益,是名利双收的好办法。
环境和贸易问题为企业的市场营销理论开辟了新的思维。我国的外经贸企业应当对此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对待,否则今后难以在国际市场有立足之地,更谈不上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营销在经济发展中不仅要满足消费者本人的需要,还要考虑对其子孙后代带来的影响;不仅要考虑现在的需要,还要考虑今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我国的外经贸企业以往没有认真思考过什么是“最好的生活质量”,企业一直把通过不断增加商品数量来满足消费者需要当做市场销售的目的,事实上,这是以将来作抵押的行为。环境销售理念,既不仅要不断探索不损害环境,有助于人身健康,提高生活质量的绿色商品,而且还要不断地开发出有助于改造不良环境的产品和服务。企业在国际市场上要提供顾客需求同时,满足环境要求的产品,承担社会责任和生态责任的企业能够得到消费者很高的信赖,其发展潜力是很大的。
实施绿色营销,企业不仅可以通过自身的绿色形象在国际市场上提高产品的环境竞争力,同时本身也承担了社会责任,对公共的消费行为存在询问和强化作用,反之这也有利于开拓绿色产品市场,为企业的发展带来更多的机遇。

三、企业在促进环境与贸易协调发展的对策
在促进环境与贸易协调发展上,企业应发挥重要的作用。建议企业采取如下对策:
(一)树立清洁生产观念,建立清洁生产机制
早在1989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就提出了“清洁生产”的概念,其要点是在生产过程中采取整体性环境保护策略。清洁生产强调三个观念:第一,清洁能源,尽量节约能源消耗,利用可再生的能源等;第二,清洁生产过程,产品制造过程中尽可能少生产废弃物品,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第三,清洁产品,降低对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耗,延长产品的使用周期等。它既是一个宏观概念,是相对传统的粗放生产、管理、规划系统而言;同时,它又是一个相对动态概念,是相对现有生产工艺和产品而言的,它本身仍需要随着科技进步不断地完善和提高其清洁生产水平。可以说,实施清洁生产要贯彻两个全过程控制:一是产品生命周期全过程控制,即从原材料加工、提炼到产出产品、产品使用,直至报废处置的各个环节都必须采取必要的清洁方案,以实施物质生产、人类消费污染的预防控制;二是生产的全过程,都必须采取必要的清洁方案,以实施防止物质生产过程中污染发生的控制。由于清洁生产在很大程序上与企业降低生产成本的要求相一致,因此,企业应重视进行清洁生产。要改变环境问题与企业发展无关的观念,确立环境保护不仅关系到人类生存,而且也将制约企业未来发展的观念;要转变环保投资与企业效益相矛盾的观念;要转变先污染后治理的观念,树立环保与经济发展并重的生态观念,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二)高度重视环境壁垒,提高自身技术和管理水平,优化贸易商品结构
在我国的出口商品结构中,粗加工、低附加值的初级水平仍占很大比例,相当一部分农副产品及工业品达不到进口国的产品环境标准,因此,我们外经贸企业应提高环保科技水平,努力增加出口商品附加值,提高产品的技术标准、安全标准、卫生标准和环保标准。在进行产品开发时,在技术设施、生产设备、产品质量、包装等方面,都必须支持主要以环境竞争力参与市场竞争,为我国的外贸出口开拓广阔的绿色市场。衡量一个企业的产品竞争力,除了它的价格竞争力和非价格竞争力(即产品的价格、质量、包装、品牌及服务等)外,还应加上一个环境因素,即环境竞争力。
(三)积极推行绿色管理
绿色管理是指将环境保护的思想观念融入企业的经营管理之中。这一思想可概括“5R”原则,即:(1)研究(Researc),将环保纳入企业的决策要素中,重视研究企业的环境对策;(2)削减(Reduce),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减少或消除有害废弃物的排放;(3)再开发(Reuse),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减少或消除有害废弃物的排放;变传统产品为环保产品,积极采取“环保标志”;(4)循环(Recycle),对废旧产品进行回收处理,循环利用;(5)保护(Rescue),积极参与社区内的环境整洁活动,对员工和公众进行环保宣传,树立环保企业形象。企业实施绿色管理,要达到3个主要目标:一是物质资源利用的最大化,通过集约型的科学管理,使企业所需要的各种物质资源最有效、最充分地得到利用,使单位资源的产出达到最大最优;二是废弃物排放的最小化,通过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措施和全过程控制的环境管理,使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废弃物最大限度地减少;三是适应市场需求的产品绿色化,根据市场需求,开发对环境、对消费者无污染的安全、优质的产品。三者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资源利用越充分,环境负荷就越小;产品绿色化,又会促进物质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保护。通过这3个目标的实现,最终使企业发展目标和社会发展目标与社会发展、环境改善协调同步,走上企业与社会都可持续发展的双赢之路,从而实现经济、生态、社会的和谐统一。
(四)积极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新体系
国际标准化组织于1996年正式颁布了ISO14000系列国际环境标准,以规范企业等组织行为,达到节省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目的。ISO14000系列标准包括6个子系统,即环境管理体系、环境审核与环境监测、环境标志、环境行为评价、产品寿命周期环境评估、产品标准中的环境指标,共给出100个标准号,即从ISO14001-ISO14100,几乎规范了包括政府和企业等组织的全部环境行为。ISO14000适用于一切企业的新环境管理体系,它是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一张绿卡。其中,ISO14001被称为国际贸易中的“绿色通行证”。为顺应市场环保的发展趋势,我们应建立产品生产的环境管理体系,并按照“绿色化”要求加强对出口产品生产的技术、工艺、设计、包装进行改造。只要通过ISO14000认证,不但可获得国际市场的绿色通行证,而且获得良好的企业形象和信誉。



第四部分 世贸组织环境与贸易
议题谈判的立场和对策

一、WTO有关环境与贸易问题谈判的概况
(一)谈判的历史渊源与背景
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期,环境政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开始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前身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关注的课题。1971年,GATT缔约方成立了一个环境措施和国际贸易的工作组,但是,它并没有正式运转,特别是1973~1974年世界石油危机的冲击,使各缔约方对这一问题的兴趣有所减弱。
随着国际贸易规模的扩大和国际市场竞争的加剧,环境与贸易的关系问题在20世纪90年代再次受到各国重视。1991年,经过一系列国际政策议程后,在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成员国的建议下,GATT环境措施和国际贸易工作组重新开始启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最后也达成共识,开放、平等和非歧视的多边贸易体系将推动世界各国更好地保护环境以促进可持续发展。在联合国环发会议上通过的《21世纪议程》里,首先提出了各国在协调贸易与环境问题上应遵循的指导原则,成为协调贸易与环境问题的基石:
?通过贸易自由化促进可持续发展;
?使贸易与环境相辅相成;
?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充足的财政资源,并处理国际债务;
?鼓励有利于环境与发展的宏观经济政策。
1994年4月,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达成协议,环境问题尽管不包括在谈判的内容中,但由于各缔约方的关心,所以,各缔约方也签署了正式的协议,决定在WTO中全面开展环境与贸易问题的工作,并成立专门的环境与贸易委员会来处理与成员方贸易有关的环境问题,他们的决定把环境与贸易问题在WTO议程中提高到相当重要的位置。贸易与环境委员会(CTE)的宗旨是“明确贸易措施与环境措施之间的关系以促进可持续发展”,该委员会制定了包括10项议程的工作计划。主要包括:
?贸易规则与多边环境协议中包含的贸易措施和两者争端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又称工作计划第1项和第5项)。
?多边贸易体制与对贸易重大影响的环境政策之间的关系(又称工作计划第2项)。
?税赋与其他环境要求的协调关系,亦即多边贸易体制的有关规定与a)以环境为目的的费税之间的关系;b)和产品有关的环境要求之间的关系(如产品标准、技术规定以及包装、标志和循环利用要求,包括对“产品”和“工艺”的解释)(又称工作计划第3项)。
?与环境有关的贸易行为的透明度,即多边贸易体制的有关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贸易措施的透明度规定(又称工作计划第4项)。
?环境与贸易自由化的关系,即环境措施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市场准入的影响,以及消除贸易限制和扭曲的潜在环境效益(又称工作计划第6项)。
?国内受禁货物出口问题,特别是有害废物的出口问题(又称工作计划第7项)。
?环境与TRIPs协议间的关系(又称工作计划第8项)。
?环境与服务贸易的关系(又称工作计划第9项)。
?WTO与其他非政府和政府间组织的关系(又称工作计划第10项)。
与其职责和任务相比,在过去几年中,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对协调贸易与环境关系、解决贸易与环境问题上所发挥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实质性进展不大。对于许多贸易与环境的重要问题,诸如与工艺和生产方法(PPM)有关的环境措施和市场准入、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环境税费问题等均未进行充分的讨论。更为重要的是,在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做得很不够。
基于研究,该委员会在贸易与环境问题上得出了一些有益的结论:WTO非歧视性和透明性原则与那些用于保护环境的贸易政策措施并不矛盾,这些贸易措施以及环境协议中的贸易措施是解决国际环境问题的有效方法。在任何时候都应当优先采用国际环保公约或协议,而不应当由一个国家或一小部分国家采取单方面的行动。该委员会认为,在国家层次上,贸易与环境部门的决策者之间应更好地进行政策协调,这样有助于防止争端的发生。
近年来,一些地区性贸易协议也开始关注贸易与环境问题。自从西雅图WTO部长级会议失败以来,在WTO以外的双边层次上,对贸易与环境问题的讨论不断增多。其中,包括南美各国签订的《南方共同市场议定书》、欧盟与南方共同市场进行的谈判、欧盟与墨西哥谈判、美国与约旦的贸易协议谈判以及对《北美自由贸易协议》(NAFTA)第十一章的讨论等,这些地区性贸易协议中都包括了与环境相关的内容。
例如,NAFTA是第一个附带有环境协议的地区性贸易协议。环境协议创立了环境合作委员会,以促进加、美、墨三国之间的环境合作。如果某一国不能实施具有贸易效益的环境法规,则可根据环境协定使用争端解决条款。南方共同市场是包括巴西、乌拉圭、阿根廷和巴拉圭在内的一体化协议,它是一个关税同盟。该协议包含了环境管理手段的有关规定,包括质量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环境监测与成本计算、环境信息系统和认证过程等要求,此外,还包括了保护区以及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等内容。由此可以看出一种趋势,就是环境问题将成为不同层次上国际贸易间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贸易与环境问题正逐步渗透到全球经济系统的不同方面。
随着全球范围内对环境问题的关注不断增加,人们越来越关注经济增长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并且认识到环境与贸易问题必须放在全球范围的框架下加以考虑和解决。在多哈召开的WTO第五次部长级会议上认识到了环境对于经济发展的意义,并将环境与贸易议题纳入了多边贸易谈判日程,期望通过更好地协调贸易与环境间的关系,保进全球可持续发展,这是GATT/WTO 50年来的第一次。
WTO不得不处理环境与贸易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成员方的环境保护措施对国际贸易产生了制约效应,早期的表现是一些国家把环境保护措施变成非关税贸易壁垒,这与GATT和WTO的自由贸易精神相违背,但是,如果自由贸易严重破坏环境,这又违背了成员方可持续发展的需求。
因此,环境与贸易的关系问题是WTO面临的现实课题,WTO处理环境与贸易问题的一些做法,必然对相关的贸易协议产生影响,要知道WTO在这一问题上的具体做法,有必要先了解WTO处理这一问题的工作机制,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WTO在1995年正式运转时也同时成立了环境与贸易委员会,它的定位是用贸易组织的观点来解释环境问题,它不是一个环境保护组织。委员会的职责是充分了解贸易措施和环境措施之间的关系以促进可持续发展,为进一步修改与公开、平等和非歧视的多边贸易体系相适应的贸易条款提供适当的建议。另外,WTO秘书处也提供机会与发展中国家官员进行有关环境问题的对话。
其次,在WTO相关协议中,有所谓的“绿色条款”来为成员方保护环境提供支持。比如,在《关贸总协定》第二十条、《有关技术贸易壁垒的协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与农业有关的协议》、《与知识产权贸易有关的协议》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十四条等中,都有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
此外,环境与贸易委员会还将促使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问题成为WTO工作的中心,WTO也希望在目前已经运行的多边贸易体系条件下,在贸易与环境之间建立一种更具有建设性的联系。可以预见的是,WTO未来的多边贸易谈判会充分考虑环境保护问题,这符合人类发展的潮流。
WTO不是一个环境保护组织,所以,它在处理环境与贸易冲突时必须有自己的组织原则,这些原则根据与WTO相关的贸易和环境协议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解释:
第一,成员方之间的合作是解决环境与贸易冲突的首要,也是目前唯一的手段,从发展的理念看,冲突双方的合作是有基础的,也符合各成员方的利益需求。
第二,环境被损害的国家可以采取措施保护国内环境,但必须是非歧视性的。这一点,符合WTO“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基础。
第三,如果冲突双方是WTO的成员方,环境被损害的国家(或地区)采取什么样的具体措施并不是WTO关心的重点,因为具体的争端可以在WTO内部来解决。
第四,如果涉及的国家(地区)不是WTO成员方,WTO应该怎么办,目前还存在较大的分歧。有人主张WTO的环境条款自动适用于这些非成员方,但也有人批评此举会导致一些国家把本国的环境标准强加给其他国家。对于此,WTO还没有具体的规定。
第五,如果冲突问题没有被相关的环境条款所涉及,WTO总条款就适用于这种情形。这一原则的规定,主要来源于WTO协议的相关规定。根据WTO协议的规定,贸易限制不能因为生产方式的不同纯粹强加于产品本身,同时,一国不能超越国界向它国强加本国的标准。
不过,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具体使用什么原则来处理环境与贸易的冲突问题,还要看成员方在WTO中的地位和本国利益集团的实力状况,各自的谈判力量也将决定成员方采用的具体原则。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环境措施对贸易的影响会不断加剧,WTO环境与贸易委员会目前要解决的问题是需要扩大GATT第二十条范围,以及在这种情况下怎样保证这一扩大不会成为GATT允许采取歧视性贸易限制的另一漏洞。
根据实证分析,至少还有下面四个方面的因素会成为驱使环境问题被列入WTO议事日程的主要动力:
其一,一国的生产和消费活动可能会对其他国家产生有害的影响,这种影响可能是有形的,也可能是无形的,而贸易政策不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手段。
其二,贸易本身会对环境不利,这是由于贸易扩大导致生产扩大从而增加污染,贸易导致运输的增加又会加快环境退化。
其三,贸易政策不利于公平的贸易,因为它可能降低了高标准国家的企业与那些低标准国家经营的企业进行竞争的能力。
其四,环境政策可能不必要地限制贸易,这是因为环境政策属于命令控制型的手段,可能成为工业部门寻租的对象。
所以,WTO在更高的透明度和更客观地分析对环境政策的影响上,继续对环境与贸易问题进行谈判和讨论必然是一个长期的趋势,这一问题也最终会成为WTO所有贸易协议所涉及的问题。
(二)《多哈宣言》与谈判的最新进展
1.《多哈宣言》
2001年11月9日至14日参加多哈会议的各成员的部长同意自2002年1月31日启动WTO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并于2005年结束。会上各方对贸易与环境问题的认识并不一致,但鉴于问题的重要性,还是将其纳入了日程。会议重申了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决定的原则和目标,决定发起新一轮谈判,确定了工作议程,通过了《多哈宣言》。
宣言共52条,其中第六条提出,在维护世贸组织基本原则的同时,要加强环境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发展贸易和保护环境应相互支持;鼓励对贸易政策进行环境评价;确认各成员方有权采取措施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以及保护环境;鼓励世贸组织加强与联合国环境署及其他国际环境与发展组织合作。
宣言中有3条是专门针对贸易与环境问题的,即第三十一条至三十三条:
第三十一条 为提高贸易与环境之间的相互支持,我们同意在不对其结果妄加判断的基础上就下列问题进行谈判:
(1)WTO现行规则与多边贸易环境协议中制定的具体贸易义务之间的关系。谈判应仅限于这种现行WTO规则在有争议的多边贸易环境协议的成员方中适用,谈判不得损害不隶属于有争议的多边贸易环境协定的WTO成员的权利;
(2)多边贸易环境协议秘书处和相关WTO委员会之间定期交流信息的程序以及授予观察员地位的标准;
(3)减少或在适当时取消与环境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我们注意到渔业补贴问题也将构成28条规定的谈判内容。
第三十二条 我们指示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在其目前职责范围内,就其议事日程上的所有内容开展工作,并就下列事项予以特别注意:
(1)环境措施对市场准入的影响,特别是与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有关的市场准入,以及取消或削减贸易限制和扭曲将使贸易、环境和发展受益的情况;
(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相关规定;
(3)有关环境目的的标签要求。
针对这些问题的工作应该包括找出哪些WTO相关规则要澄清。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应就这些问题向第五届部长级会议提交报告,并在合适的时候就包括是否需要进行谈判在内的未来行动提出建议。这项工作的结果以及进行第31段(Ⅰ)项和(Ⅱ)项下所述的谈判应当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公开和非歧视本质相一致,而且不得增加或减少现行WTO协定下,尤其是《实施卫生与动植物卫生措施协议》下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不得改变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并要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需要。
第三十三条 我们承认在环境与贸易领域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对最不发达国家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的重要性。我们也鼓励那些希望在国家层面上进行环境审议的成员共享专业知识和经验。有关这些活动情况,应为第五届会议准备一份报告。
由以上条款可知,关于贸易与环境问题新一轮谈判的主要内容可总结如下:
?世贸组织规则和多边环境协议中具体贸易义务条款之间的关系;
?多边环境协议秘书处和世贸组织相关委员会之间的信息交换和给予观察员身份的准则问题;
?削减对环保产品和服务的非关税壁垒问题。
宣言指示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在致力于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事项时,要特别关注环境措施对市场准入的影响和消除或削减贸易限制和扭曲有利于贸易、环境和发展的情况;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相关条款;以及以环境为目的的标签要求问题。宣言特别强调在贸易与环境方面技术支持和能力建设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的重要意义。此外,其他谈判议题也可能涉及环境问题,如农业的“绿箱政策”、渔业补贴问题、服务业中运输、旅游和能源供应对环境的影响、投资与可持续发展、知识产权保护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关系等。
世贸组织关于贸易与环境问题的讨论持续了多年,反映了不同成员的不同利益,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不同利益。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在环境与发展领域里关注的重点不一样。发展中国家除了关注生态和环境保护以外,还有许多更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发展和贫困问题。发展中国家担心在环境管理和环境标准上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会影响其出口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此外,贸易与环境问题的争论还反映出不同国家集团的利益冲突。环境与贸易的冲突或矛盾的焦点反映在多个方面:
(1)世贸组织规则与多边环境协议的关系。由于促进贸易自由化和保护全球环境是两种体制的不同基点,因此在一些原则和规则上就会发生冲突,出现如何履行义务和如何解决争端的问题。
(2)工艺与生产方法问题(PPMs)。工艺与生产方法对环境的影响不一定反映在最终产品的性能和用途上,但是目前已出现因工艺与生产方法而对类似产品的出口贸易给予不同待遇的情况。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标准和环境管理水平一般低于发达国家,其产品的出口可能因工艺与生产方法问题而受到影响。
(3)环境标准问题。由于环境标准的差异,一国严格限制或禁止的技术或产品可能会出口或转移到环境标准较低的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
(4)预防原则问题。在贸易与环境关系上采用预防在先原则,应避免其被用作贸易保护主义的借口。
(5)实施问题。发达国家在全球环境问题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对发展中国家要提供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方面的援助;世贸组织也有给予发展中国家差别和更优惠待遇的规定,但是其实施尚有很大差距。
2.多哈会议上主要利益集团的立场观点
WTO新一轮谈判是前几轮贸易谈判利益冲突的延续,是以发达国家为主、发展中国家为辅的一场信息不对称的谈判。利益最大化永远是各个利益集团谈判的第一原则。因此,各方也对贸易与环境谈判的立场观点不同。
欧盟是环境与贸易问题的最积极的倡导者。在多哈会议上,欧盟强烈要求将环境议题纳入WTO新一轮谈判,并声称“如果没有环境议题,就没有新一轮谈判”。欧盟的立场是:
(1)保护多边环境协议中贸易措施免受WTO规则的挑战;
(2)要获得根据产品生产过程限制贸易的权力。欧盟试图要通过贸易实现的目的包括:利用贸易制裁,迫使其他国家采用环境标准;防止基于“无风险”原则限制贸易的决定受到WTO规则的挑战,因为WTO规定这样的贸易限制要根据风险评价的科学性及评价过程;要有权根据产品生产过程产生的环境影响来限制贸易;依据环境理由防止欧盟农产品的廉价出口。
欧盟认为有必要对WTO规则和多边环境协议规则“重叠部分”进行分析评价,以“明确”WTO规则。欧盟的环境目标是采用以下环境政策:
(1)根据避免一切风险的原则管理环境,即所谓“防范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
(2)要让生产者负责产品从“摇篮”到“坟墓”的所有环境影响成本;
(3)要求生产者使用产品标志以证明产品满足某些标准,从而阻止没有标志产品的进口。某些环境非政府组织(NGOs)的立场和观点与欧盟一样,它要求有权参与WTO的决策过程,利用遵守WTO规则的过程来满足环境标准。如果按照欧盟的做法,将会在短期内削弱发展中国家的出口竞争力,而有利于提升欧盟出口的相对竞争力。
美国对将环境纳入WTO不置可否,并不是很积极,似乎更愿意运用贸易制裁手段来解决贸易争端,将国内法凌驾于WTO之上。例如,布什政府出台的针对外国钢材进口的201条款,以及提交美国国会的农业补贴法案(Farm Bill)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美国所持的态度与美国在世界上的经济实力与贸易地位直接相关。与气候变化谈判以及其他国际问题所体现出的一样,美国对此问题的单边主义倾向非常严重,美国要求有单方禁止产品进口的权力。同时,美国也对欧盟的做法进行妥协,认为不能挫伤通过WTO解决环境问题的决定,同意保进WTO与多边环境协议之间的关系;同意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这为欧盟将环境议题正式纳入WTO工作日程提供了条件。
作为发达国家的澳大利亚却出乎意料地强烈反对欧盟的态度,认为欧盟扩大了WTO的权利、限制了成员方的主权。他们认为应当严格按部长授权进行谈判,环境问题不是靠贸易来解决的,就环境问题进行的贸易制裁有损国家主权。如欧盟提出的工艺与生产方法(PPM)实际是对进口商所在国环境状况提出要求。认为欧盟的提议违背了1945年《联合国宪章》中尊重国家主权的原则和1992年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峰会提出的“贸易制裁不应用于实现环境目标”的原则。澳大利亚在这一问题上的鲜明立场主要是基于其资源经济型经济结构所面临的生态挑战,尤其是对其矿业和农业国际竞争力的影响。
印度则建议提出谈判的具体领域和产品,然后通过多边、双边援助、能力建设等开展工作。印度认为,现有的贸易规则已足以解决WTO与多边环境协议(MEAs)之间的关系,反对扩大GATT/第XX条的范围,反对形成一套对贸易自由化进行环境评价的多边机制,反对将与产品无关的工艺与生产方法(PPM)纳入WTO规则;认为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不适宜处理多边环境协议的问题,多边环境协议的议题应当由其自身解决;认为发展中国家更容易受环境措施的影响,需要在国际与国家层次上加强技术支持和能力建设。印度要求确保发展中国家额外的市场准入机会,坚持要消除服装、纺织品和农业方面的贸易壁垒,并要求作为多哈新一轮谈判的主要任务。同时,强烈要求发达国家支持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发展援助和能力建设。
3.谈判的最新进展
根据贸易谈判委员会的要求,贸易与环境议题的谈判将在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的特别(谈判)会议上进行,例会则继续讨论贸易与环境委员会职责下的10项议题。谈判将涉及货物贸易领域的技术壁垒、环境标志、环境标准、卫生措施、环境补贴、环境产品等问题,生物安全领域的转基因产品问题、环境服务问题、知识产权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关系、争端解决机制等问题。
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议题十分广泛,包括农产品、非农业产品市场准入、规则谈判、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贸易与环境等,且都与发展中成员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发展中成员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主体,但是长期以来发展中成员的利益和要求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与保障。
按照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的2002年的工作计划,2002年世贸组织举行了3次贸易与环境的例会和特别(谈判)会议,分别就下列议题进行了讨论和谈判。
①第一次会议(2002年3月21日至22日)
例会(3月21日)主要讨论工作计划中关于市场准入的问题(工作计划第2项、第3项和第4项,重点讨论《多哈宣言》第三十二条第Ⅰ段)。印度代表提出,面临日益增加的与环境有关的非贸易壁垒,维护市场准入以及建立等效的环境措施是非常必要的。这个观点得到了大多数发达国家的支持。会议还根据新西兰提出的关于渔业补贴问题的报告(WT/CTE/W/204)进行了讨论。新西兰的报告对普遍认同的某些渔业补贴是有益的观点提出了质疑。美国、冰岛要求WTO秘书处提交一份有关渔业的文件清单,他们认为这有益于规则谈判委员会正在就此问题进行的谈判。欧盟则认为没有必要重复其他委员会正在进行的工作,而应该将精力放在如何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其他谈判小组提供“增值”贡献。关于第三十二条第Ⅲ段生态标签问题,加拿大提到其不久前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提交的一份关于如何构架标签问题讨论的报告(G/TBT/W/174),包括其关于非产品相关的生产和工艺方法的(non-product-related production and process methods)一些思路,并建议在10月8日至9日例会期间与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举行非正式联席会议讨论标签问题。关于政府间组织(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IGO)观察员资格问题,有成员提议给予其观察员资格,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决定延缓对这个问题的讨论,提交给总理事会讨论。会议还就《多哈宣言》第三十三条涉及的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问题进行了初步讨论。
第一次特别会议于2002年3月22日举行。关于《部长宣言》第31(Ⅰ)段提及的多边环境协议(MEAs)问题,欧共体(EC)提交了一份表明其对谈判的期望的文件(TN/TE/W/1)。该文件对授权中的一系列术语,诸如“多边环境协议[多边环境协议(MEAs)]”和“具体贸易义务”(specific trade obligations, STOs)进行了解释。欧盟的观点遭到了包括澳大利亚在内的大多数成员的质疑,被认为“与现实几乎没有什么关联”,并表示有两点担忧:①欧盟已经超出原定的谈判授权去谈缔约方和非缔约方的问题,而《多哈宣言》的内容则仅限定在多边环境协议(MEAs)的缔约方;②欧盟此前提出的在与环境有关的争端中转嫁举证负担的问题又被再次提出。在一些发展中国家认为该文件需要经过认真研究。一些成员方提醒特别会议注意《部长宣言》第32段对该问题的谈判所设定的限制,即谈判不应改变成员方根据WTO协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而且必须考虑发展中国家与最不发达国家的需要。关于《部长宣言》第31(Ⅱ)段的信息交换与观察员身份标准的问题,成员方强调了WTO与多边环境协议(MEAs)交换信息的重要性。由于没有成员提出报告,在这个问题上的讨论,观点并不集中,而且也没有成员提出深思熟虑的建议。美国和加拿大认为,在信息交换的程序问题上,应该说是分歧较小,又可能获得“较早收获”(early harvest)。一些成员方认为在国家层面上的协调和信息交换是保证贸易与环境政策协调的最直接有效的方式。许多成员方注意到目前在WTO秘书处、UNEP(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多边环境协议(MEAs)之间已经扩大的信息交换机制,应协商建立更为密切的信息交换制度。而在观察员身份标准问题上,马来西亚和印度则认为这是个制度问题(systemic question),因此应由总理事会解决。在这个问题上,西方发达国家比较倾向给予多边环境协议秘书处观察员资格,以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由于其他委员会在谈判过程中也碰到同样的分歧,观察员身份问题将在下一次总理事会会议和/或贸易谈判委员会会议上进行讨论。关于《部长宣言》第31(Ⅲ)段的环保货物与服务问题,一些成员方号召由CTE特别会议来识别“环保产品”(environmental goods)的概念,有成员认为这些货物包括天然农产品(agricultural in nature)在内。但多数成员认为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基本上是扮演一个监控的角色,因为关于环境产品和服务的谈判已经分别分配给市场准入谈判委员会(Negotiating Committee on Market Access)和服务谈判委员会的特别会议来讨论。由于服务谈判委员会已经产生了环境服务的清单,哪些产品进入环境产品的清单有可能由市场准入谈判委员会谈判决定。
②第二次会议(2002年6月11日至14日)
第二次例会前,贸易与环境委员会于6月11日至12日召开了特别(谈判)会议。关于WTO与多边环境协议(MEAs)的关系问题,成员方提交了一系列新文件。会上的讨论围绕着由澳大利亚建议的工程程序、《部长宣言》第31(Ⅰ)段授权的范围、“MEA”和“具体贸易义务(STOs)”术语的解释以及谈判的未来结果而展开。澳大利亚建议将特别会议的工作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识别在多边环境协议(MEAs)中的与WTO最相关“具体贸易义务”,作为谈判的基础,同时,也要识别与那些义务相关的WTO规则;第二阶段是审查讨论阶段;第三阶段是决定是否有必要就那些关于“具体贸易义务”的问题采取谈判行动。许多参与方表达了对澳大利亚建议的支持。阿根廷认为应就《多哈宣言》中关于WTO和多边环境协议的语言进行狭义解释,强调会议应该有一个研究阶段,对谈判授权进行准确定义。阿根廷的报告指出,“具体贸易义务”应该排除多边环境协议中的非强制性的贸易措施、非贸易的义务和非具体的贸易义务。瑞士的报告中则认为,应将多边环境协议中规定的(明确规定的)“具体贸易义务”分为不同类别,这就要求对这些类别进行相近的分析,进而划分出哪些是具体的贸易义务,哪些是非具体的贸易义务。瑞士倾向于就WTO和多边环境协议关系问题达成一项解释性决议,理由是,解决方案不能简单地留给争端小组,也不能因此修改GATT第二十条(环境例外)规定。这一观点得到了捷克的支持,但也遭到美国、墨西哥和玻利维亚的反对。后三者认为,不能通过设定一个定义来决定哪些多边环境协议应该得到讨论。欧盟、智利和日本支持将区域性环境协定(regional environmental accords)包括在多边环境协议范畴内,而欧盟和日本更进一步提出还应该包括未生效的多边环境协议(MEAs)。尽管成员方就WTO与多边环境协议的关系和定义尚有分歧,但对于谈判的结果不应该影响非多边环境协议缔约方的WTO成员这个问题,还是达成了原则共识。
针对“环保产品”这一术语,成员方提出了许多提案,内容包括:具有多种用途的产品该如何分类;产品生产方法(PPMs)及最终用途标准在界定“环保产品”时是否是必要的,以及这将对“类似产品”(like products)的概念暗示着什么?“环境友好性”(environmental friendliness)概念的相对性该如何把握?(由于某些产品在某国可能被认为是对环境友好的,而在其他国家却可能不这样认为)。新西兰提交了一份报告,就环保产品的概念进行了澄清,即按用途分类,并得到广泛的支持。只有欧盟提出这类产品应该包括以环境友好方式生产的产品和环境可靠的产品(容易再生利用)。关于多边环境协议与WTO之间的信息交流以及观察员资格问题,成员对前者没有太大的分歧,只是进一步强调信息交流需要制度化,同时要求多边环境协议开放不公开信息。对于后者,成员的分歧仍然较大,难以达成共识。6月13日至14日,贸易与环境委员会举行正式例会,期间安排了与多边环境贸易协议之间的通气会(information session)。各成员在例会期间就WTO与多边环境协议的关系、《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之间衔接的能力建设以及环境审议和市场准入的问题进行了讨论。
③第三次会议(2002年10月8日至11日)
10月8日至9日,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召开正式例会,主要讨论如何解决环境标签问题。据称,大部分成员更希望在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解决的“问题领域”(issue-area),使得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就如何在这个问题上提供有价值的意见的努力“完全搁浅”。瑞士提交了一份报告,试图推进生态标签进程。这份报告并没有引起多大反响,就连欧盟对此也没有作出实质性的回应,因此瑞士颇显孤立。许多发展中国家和一部分发达国家都小心翼翼地避免在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的会议上就生态标签问题陷得太深,因为他们意识到太严格的生态标签制度对于市场准入是个障碍。另外,会议还就如何在谈判中体现可持续发展问题(《多哈宣言》第五十一条)进行了讨论,尽管成员就形式和程序尚未达成共识,但一致同意将在下一次会议上在第五十一条的框架下讨论市场准入(特别是环境产品)和农产品问题。此次例会,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和联合国环境署作为观察员出席,但对多边环境协议秘书处不能获得观察员资格参加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的特别会议表示失望。国际标准化组织在例会上就ISO 14000的工作进展做了陈述。据称,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到目前为止批准了25个观察员资格,但是只有那些和讨论有直接关系的观察员才参加例会。市场准入问题由于没有新的提案,没有进行实质性的讨论。此外,会议还决定在2003年1月底或2月初召开下一次例会。第三次特别(谈判)会议于10月10日至11日举行,会议就如何考察WTO与多边环境协议的关系进行了辩论,以日本为代表的部分发达国家(欧盟、挪威和瑞士)提出所谓的由上至下的方法(top-down approach)来处理WTO与多边环境协议的关系,建议根据多边环境协议的特殊性来识别和划分“具体贸易义务”,并在预先说明它们是否与WTO规则相符。日本进一步阐述说,谈判可能的结果是采纳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关于多边环境协议和WTO规则的解释性共识(interpretive understanding)。根据这个观点,WTO成员必须清楚何时政府可以采取贸易限制性措施以履行其多边环境协议的义务。与此观点相对应的是以澳大利亚为代表的由下至上的方法(bottom-up approach)。按照澳大利亚的观点,成员方应首先识别多边环境协议项下需要解决的具体贸易义务和WTO规则,然后和相关的多边环境协议秘书处讨论这些规定,由此进入谈判阶段。这个观点得到了美国、印度、韩国和中国台湾省的支持,同时,我国代表也对此方法表示了支持。
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在环境产品和服务问题上达成原则一致意见,环境产品将在非农业市场准入谈判小组讨论解决,而环境服务则在服务谈判委员会范围内进行讨论。贸易与环境委员会扮演澄清和监控的角色。WTO秘书处向市场准入谈判小组提交了一份综合了APEC论坛和OECD环境产品定义的清单。
对于多边环境协议的观察员地位,成员方仍存在较大分歧。欧盟试图推进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尽早作出给予联合国环境署和多边环境协议参加特别会议的观察员资格的决策,但在WTO较高的政治层面仍然得不到通过。
从上述情况来看,WTO贸易与环境的谈判反映了不同成员方的利益,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不同利益。因此,像WTO以前对贸易与环境问题的讨论一样,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很多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在很多关键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因而也很难开展实质性的讨论。发展中国家希望通过发达国家的支持提高其参与谈判的基础能力。可以预见,贸易与环境的谈判将是一个艰苦而漫长的过程,贸易与环境问题的协调需要各成员方以积极的态度参与并以公正、平等、互利的原则在推动这一进程方面作出努力。
在这种情况下,概括来讲,多哈会议之后,未来贸易与环境问题将呈现以下态势: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发展以及国际竞争日趋激烈,贸易与环境的关联将更加紧密,并对全球可持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WTO新一轮谈判是前几轮贸易谈判利益冲突的延续,是以发达国家为主、发展中国家为辅的一场信息不对称的谈判。
贸易与环境问题的协调过程将是漫长和艰苦的,它是一个渐进过程,但也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WTO与多边环境协议在制度上的冲突决定了两者之间关系的复杂性和多面性,短期内不会有实质性的进展。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环境与经济实力上的差距,将日益成为影响贸易与环境协调的焦点之一;关于环境产品和环境服务的谈判和定义的界定将直接影响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而生态标签的使用即发达国家的市场准入则会使发展中国家雪上加霜。
发达国家在贸易与环境讨论和谈判中仍会占有相当的主动地位,发展中国家在一段时期内会处于被动地位,国际贸易可能会受到一定的不利影响,但随着发展中国家越来越重视贸易与环境的协调,将会逐渐争取到较大的环境与贸易利益。
日趋严格和多样化的环境标准和要求将成为贸易与环境问题协调的突出问题,工艺与生产方法(PPM)等环境措施可能会在某些情况下逐步被WTO所认可和接受,成为影响发展中国家市场准入的主要障碍之一;短期内将会降低发展中国家的出口竞争力,但是长期将有可能逐步有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
促进发展中国家贸易与环境协调最直接的有效途径是通过发达国家提供的资金和技术援助,逐步提高环境标准,改进生产工艺和技术,采用环境友好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并逐步将环境成本计入产品中,即实行环境成本内在化。同时,加强其应对贸易与环境问题的能力建设,及时掌握相关信息。

二、我国政府谈判的立场和对策
对于环境和贸易议题的谈判,我国应该有一个积极往前看的态度。同时,还应有一个积极的心态处理环境与贸易问题,只要处理得当,环境与贸易问题不仅能提升我国的国际形象,而且能够促进我国对外贸易与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有关谈判的立场和对策建议如下。
(一)对于环境壁垒问题
我国应明确表明态度,宣布我国欢迎环境保护问题作为国际贸易谈判的议题之一。因为,在国际贸易中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是现代国际贸易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符合人类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的。因此,我国必须顺应这一趋势,不可盲目反对。但同时,我国还应明确表示,我国反对将环境标准和其他环境要求作为某些国家对他国实施非关税壁垒的“合法借口”,反对发达国家设置过高的环境标准和其他环境要求。因为,过高的环境标准和环境要求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存在着经济和社会成本的不合理性。我国坚决反对那些借环境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的非正当的环境壁垒。
(二)支持国际上提出的贸易、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即支持1992年巴西里约热内卢国际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中贸易与环境的原则:通过贸易自由促进可持续发展;使贸易与环境相辅相成;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充足的财政资源,并处理国际债务;鼓励有利于环境与发展的宏观经济政策。同时,支持《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前言中提出的,在追求贸易和经济增长的同时,必须考虑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达到全球资源的最佳配置。
(三)在处理环境、贸易和可持续发展问题上,我国应坚持以下原则
1.贸易与环境协调发展原则。在促进贸易自由化时,尽量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和影响;为保护环境而采取的措施不要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2.协商原则。在贸易与环境问题上引起的争端,应该采取协商、协调的原则加以解决,避免采取单方面措施,对于实在不能解决的问题,可以移交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3.透明度原则。各成员采取的贸易措施以及环境措施必须公开透明,及时提供有关方面的信息,便于公众参与。
4.顾及各方利益原则。在维护我国根本利益的同时,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能有所受益。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发达国家往往提出过高的环境标准和环保措施,发展中国家则强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并重。因此,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必须予以特别的考虑。
5.平等原则。平等意味着资源在一代人或几代人之间平等分配。由于发达国家享受了大部分的资源和能源,所以必须承担更多的环境责任,应该向发展中国家积极转让技术、提供财源援助。
6.体现发展原则。支持既有利环境又有利于贸易发展的措施,可持续发展实现的阶段性和可持续性;坚持特殊和差别待遇原则。
7.以小让步原则。尽可能换取在加入WTO谈判中已失去或在新一轮谈判中可能失去的利益。
8.坚持国民待遇原则。
(四)坚持获得权利和义务的更大的平衡
谈判应有利于建立公平、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有利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平衡,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早在1992年的《里约宣言》里,就已在国际层面上确立了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特殊情况和需要的原则以及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原则。由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基础和技术实力上与发达国家存在差距,我国更应该坚持和强调对发展中国家给予特殊和差别待遇的规定,但大多数此类规定或者可操作性不强,或者对发达国家的约束力不够,使发展中国家的实际受益不容乐观。在谈判过程中,我们必须对这一原则有充分的意识,努力保证谈判的结果体现各方利益的总体平衡。
(五)强调多边环境协议与WTO的平等和互补原则
多边环境协议和WTO都是增加和改善全球福利水平,因此,多边环境协议和WTO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互相支持和合作。为了促进协调与合作,强调两者间的平行、非隶属关系和彼此的一致性与关联性,提倡WTO与多边环境协议间的信息沟通和信息交换,同时,考虑向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提出有条件地接受成员多、影响面大的多边环境协议组织作为观察员,增强WTO与主要多边环境协议的相互参与,并借此进一步界定两者之间的关系。
新一轮谈判应当强化实施WTO已有的原则,而不应当以环境保护为借口无限扩张WTO的权力。在尊重国家主权、反对超越主权的主张、禁止以任何目的实施贸易制裁、保证遵守国内政策或规定等问题上达成共识后,强调各成员方需要确保这些共识用来指导WTO规定的制度。
(六)将WTO谈判与国内的具体情况相结合
通过我国外贸出口和相关产业的具体调查、研究,制定有中国自己特色的谈判方案。一方面要考虑我国的外经贸出口增长,同时,另一方面也要根据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考虑有条件地、有前瞻性地接受无歧视性的环境要求。例如,根据我国的发展情况,提出阶段性实施生态标签,利用渐进的方式,既可以考虑发达国家的环境要求,也可以给发展中国家喘息的时间,同时达到全球可持续发展的总体目标,体现中国是一个负责任的贸易大国的风范。
当然,在这个过程中,还要注意防止发达国家在谈判中扩大“环保产品与服务”的范围的企图,以免他们的一般产品将来会假借环保产品与服务之名享受优惠待遇;同时努力要求他们放松对环境技术转让的知识产权限制,强调技术转让对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以有利于发展中国家获得技术,减轻技术壁垒的影响。
(七)让步有度,严守决策权
有学者指出,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发展中国家是以放弃其国内经济、发展决策的空间来换取市场准入的。在多哈《部长宣言》中也有这一倾向。如果这一倾向得以持续,将使大量的发展中国家与最不发达国家受制于某种对发达国家世界的永久依赖性。因此,发展中国家需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在与发达国家讨价还价时决不能以牺牲决策权作为代价,否则,发展中国家无异于饮鸩止渴,不可能实现其国内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长远目标。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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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本エコビヅネスネツトワ--ク编.《地球环境ビヅネス》(2000—2001).产学社发行,1999年12月。
16.钱易等主编.《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高等教育出版社。


后 记

中国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问题,是我们课题组成员多年来一直想进行研究而由于种种原因总是未能实现的一个心愿。感谢当时外经贸部政研室的领导,将这个题目列入课题研究计划,提供调研经费,还派吴国华副处长参加课题组给予指导和共同研究。也感谢中国国际贸易学会,为课题组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研究条件和研究环境,在研究人员的组织、策划和具体事务等方面给予了许多支持和帮助。经过半年多来的辛勤工作,在原外经贸部、商务部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关心指导下,今天我们终于将这个课题的研究成果向大家作初步汇报了。
这份研究报告,是在课题组全体成员进行了多次讨论,确定了研究报告的主旨、主要观点和写作提纲后,由课题组成员分头执笔起草写出初稿,几经修改而成。具体的分工是,第一部分由沙玮同志执笔,第二部分由施用海同志执笔,第三部分由邵宏华同志执笔,第四部分由李永同志执笔,其中第三和第四部分对策建议中分别吸收了沙玮和邵宏华等同志提供的材料。杨积建同志在为本课题写作内容上提供了很好的意见和有益的资料,特此表示感谢。
在这里我们要特别提到的是,国际司易小准司长、世贸司何宁司长、外贸司鲁建华司长和政研室王子先副主任。他们在十分繁忙的政务工作中,抽出宝贵时间对研究报告进行了审阅,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这不仅有利于我们对研究报告的进一步完善,而且为今后更加深入研究本课题增加了信心。鉴此,我们对他们表示由衷的感谢!
我们在中国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方面的研究还仅仅是个开始,有关这个课题的许多问题还需要下大功夫去进一步探讨。我们希望这个研究报告能起到真正的抛砖引玉的作用,引起大家的关注,并一起来讨论和研究。
最后,我们想申明的一点是,本课题组成员均以个人身份参加,研究报告只代表课题组的意见,不代表课题组成员所在单位。由于我们水平有限,在研究报告中肯定会存在不足之处甚至错误,请大家不吝批评指正。

(中国国际贸易学会《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问题》课题组)
成员:施用海、沙玮、吴国华、李永、邵宏华



商务部部长助理郭莉
在2003年新春座谈会上的讲话摘要
关于外贸管理体制改革和发展的思考


我是第一次参加国际贸易学会的活动。在座的各位老领导、老同志、专家、学者对外经贸工作都有深入的研究,参加这样的座谈会,对我来说是一次学习的机会。借此机会,我谈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介绍目前我国对外贸易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二是结合日常工作实践,谈一谈我个人对我国外经贸发展中面临的一些问题的看法,也可以说是面临的一些难题。这些问题,都与下一步改革和发展有关。把这些问题摆出来,目的是与大家共同探讨、研究,集思广益,以进一步推动外经贸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一、目前我国外贸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
(一)初步建立起了既符合中国国情又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进出口管理架构
为了应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从2000年开始,外经贸部投入了很大力量,清理了各项外经贸法律、法规,对现行货物进出口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了立、改、废工作,先后出台了《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与之配套的10多个部门规章,涵盖了我国进出口管理体制所涉及的各方面内容。由于我们在建章立制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保证了在加入WTO前后外经贸法律法规的衔接,避免了进出口管理方面的断档,初步形成了外贸三级法的架构。目前,任何一个进出口商品的调整,包括对外的交涉磋商,都是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的。加入世贸组织一年来,我们不但通过了世贸组织对中国贸易制度的审议,而且外贸改革和发展运行平稳,也说明这个架构是可行的,是符合中国国情的。
(二)外贸经营主体发生很大变化,多元化格局初步形成
过去很多年,对外贸易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私营企业不能进入外贸领域。近两年,经营主体的变革一直在进行,我们取消了私营企业进入外贸领域的限制,打破了外经贸由国有企业垄断的局面。到2003年2月18日截止,经核准或登记的具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达71 241家,其中国有企业31 011家,民营企业40 230家。初步形成了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内外资企业共同发展的进出口经营主体格局。外贸主体发生的这种变化,大大推动了外经贸的发展,尤其是出口的扩大。目前,出口增长比较大的省市,民营企业出口增长明显高于国有企业,甚至高于外商投资企业,已经成为新的增长点。
(三)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幅度削减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品种和范围
外经贸部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去什么都要批,严重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束缚了外贸发展的活力。1998年以前,国家实行主动配额管理的商品有114种,占全国出口总额的28%。经过改革,逐步减少了实行主动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品种和范围;1999年减少到73种;2000年减少到68种;2002年减少到54种。目前,由国家实行主动配额管理的商品出口额仅占全国出口总额的4.56%,其中外经贸部占1.33%。可以说,在减少行政审批方面,年年都在大幅度地迈进,现在需要审批的已经很少很少了。当前,我们还在抓紧研究进出口经营权由审批制向登记制过渡的问题。
(四)大宗商品出口经营管理体制实现与WTO规则接轨
1998年以前,实行出口统一联合经营管理的农产品有大米、煤炭、坯绸等16种商品。改革后,16种商品统一联合经营体制已全部取消,根据WTO有关规则,对大米、玉米、棉花、煤炭、原油、成品油、钨、锑、厂丝(蚕丝类)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绿茶和乌龙茶(茶叶类)实行指定公司经营管理,取消了对两纱两布、坯绸、大豆、红茶和特种茶(茶叶类)的出口经营资格限制。
(五)进口管理调控体系不断完善
根据我国部分产业发展状况,结合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我们改善了对进口的宏观调控。一是建立了全国性的进口预警监控体系,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进口数据的监控和分析;二是及时根据加入WTO承诺取消部分商品的进口数量限制,转入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登记管理;三是按照加入WTO承诺,对小麦、棉花等8种商品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对非国营贸易企业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对钢材等5种指定经营进口商品,也将在3年过渡期内实行规范化、公平化管理。
(六)初步形成了以电子计算机网络系统为主要手段的管理模式
经过不断推进,现在配额招标、许可证发放、经营权审批、进出口预警监测等,都实现了电子化联网管理。目前,正在积极推动与地方、海关加工贸易联网管理。网络的推广和运用正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管理方式网络,大大地促进了办公自动化和行政管理的规范化,节约了管理成本,提高了办事效率,增加了管理的透明度,有力地推进了政府的职能转变和廉政建设。比如许可证招标,过去企业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赶到北京领证,而现在企业足不出户,在绝大多数地方都可以实现计算机申领。当然,有些地方受条件限制,还没能完全实现联网,我们将争取在短期内覆盖全国。

二、我国外贸管理和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在我国外贸出口高速增长的背后,仍隐藏着一些深层次问题和隐忧。这些问题涉及方方面面。深入研究这些问题,并及时提出应对之策,关系到我国外经贸工作的当前和长远。在实际工作中,突出表现为:
(一)如何处理好产大于销的矛盾,是我国外贸管理与发展工作相当一段时期要面对的基本矛盾
目前,国内经济快速发展,工业生产能力和产品产量几倍甚至成十倍地增长。但是,生产能力高速扩张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严重的低水平重复建设,从而产生了生产能力的大量过剩和产品结构性供大于求的矛盾。
产大于销、供大于求的结构性矛盾,在内需不畅、就业形势严峻的形势下,一系列的尖锐矛盾往往体现在出口环节,直接引发低价竞销、恶性竞争,给政府的出口管理增加了相当大的难度。2002年,我们重点监控了200多个税号出口商品,其中约60%的商品出口单价出现下降;2002年40亿美元的纺织品被动配额取消后,出口数量增加了,但价格下跌了,上海出口到美国的服装件数增加了一倍,但收汇仅增加20%;广东出口到美国的针织品增长20%,单价下降了一半;箱包出口数量增长100%,单价下降30%。可以说,产大于销的矛盾非常尖锐,这也是低价竞销的根源所在。
一方面要努力扩大出口,发挥外贸对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又要加强有效的出口管理和调控,这是一对不太好协调的矛盾,也是我国外贸宏观管理相当一段时期要面对的问题。
(二)如何实现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共同发展,保证我国外贸出口稳定增长和适度规模顺差
加工贸易占我国出口的50%以上,在增加出口、扩大就业和税收等方面作出了很大贡献,在我国对外贸易增长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目前,国内对加工贸易看法很不一致,甚至把一般贸易与加工贸易对立起来。对这个问题怎么看?我的基本看法是:加工贸易与一般贸易不是对立的,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也是相互转化的,而每一次促进与转化,都使我国的产业结构和商品结构达到更高和更优的程度。这种促进和转化,是发展外经贸和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不可缺少的。
目前,以跨国公司为龙头的全球信息、通迅产业正在加速向我国转移,加工生产环节尤为明显。加工贸易作为承接这一轮产业转移的载体,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在国际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中,加工贸易在我国应有一个好的发展环境,让它在带动国内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方面,在推动外贸进一步增长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实现一般贸易与加工贸易共同发展,既涉及国有企业的解困问题,又有东西部地区平衡发展的问题;既有保持出口的增长速度问题,又有保证国家财税收入和实现贸易平衡的问题。因此,必须发挥各自的特色和优势,使之继续健康、稳定发展。只要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外经贸持续发展,有利于实现翻两番的战略目标,就应当加强,就不能有所偏废。
(三)如何处理好贸易增长与环境保护、社会稳定的关系,是我国外经贸可持续发展要研究的一项长期任务
在我国出口商品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生态、资源型产品。2002年,我国仅出口矿砂、矿物燃料、有色金属、水海产品、羊绒就达156亿美元,占我国出口总额的5%。由于这部分商品涉及许多国有大中型企业,从业人员数百万,且又集中在西南、西北等老少边穷地区,多为当地财政的主要来源,关乎当地人民的生活、就业及社会稳定,因此,尚需适量出口。
但是,由于利益驱动,一些不可再生资源性产品,如钨、锑、锡、锌、焦炭,都存在过度开采的问题,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极为严重,广西、江西一些国有矿藏几近衰竭;山西成了全国污染指数最差的地区;辽宁、山东部分海域,因过度捕捞,造成近海渔业资源枯竭。无节制的开采和出口,不但牺牲了效益,也损害了我国国民经济和外经贸发展的未来。近些年,我们在这方面加大了工作力度,搞了一些调查研究工作,但由于牵涉面太广,加上严重的地方保护,一些问题未得到解决。今后,仍需继续研究和探索治本之策,从依法管理入手,强化开采、冶炼、生产和出口环节的配套联动,逐步控制并逐步递减生产和出口总量,认真处理好贸易增长与环境保护、社会稳定的关系。
(四)如何在进出口上既有合理的宏观管理和调控,又必须坚持依法行政,符合世贸规则和国际惯例
现在有一种说法,即加入世贸后许多外贸管理权都下放了,不再需要外贸管理了。这是一种误导。外贸管理绝不仅仅是一点点配额和许可证的管理。事实上,所有发达国家、贸易大国都在实施着有效的外贸管理,而且管理手段先进,管理得比较隐蔽,既有限制和保护,同时还让你轻易抓不到把柄。如何使我们制定的规章、办法既有法可依,又能实现宏观调控目标,这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新课题。2002年以来,我们在很多方面都实实在在感受到了这种压力。我们的体会是既要遵守世贸组织规则,又要兼顾中国的国情,一味地照抄照搬外国的做法,在中国肯定是行不通的。必须通过摸索和实践,在中国国情和国际经济规则之间找到结合点,保证对外不出问题,对内保持稳定,在稳定中发展,在发展中继续改革。我们现在就是一边改革一边学习,寻找两者之间的结合点。
(五)如何下大力气研究培育和健全进出口中介组织,处理好政府、中介和企业的互动关系
当前,进出口中介组织发展明显滞后于对外贸易的发展,源于中介组织发展面临以下主要因境:一是我国至今没有《商会法》,商会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名不正、言不顺,行业自律决议没有权威性;二是目前的行业中介组织体系不完善,以生产企业为主的行业协会和以外贸出口企业为主的进出口商会相互分离,各管一摊,相互协调难度很大;三是商会运作机制不完善,行业代表性不足。因此,如何从法律地位问题、商会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三个问题入手,解决影响中介组织长远发展的根本问题,从源头上做好中介组织的培育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政府部门要抓紧跟进的课题。
(六)如何扶持一批中国出口品牌,引导外贸出口从数量型增长向效益型增长转变
当前,大宗、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遇到的主要问题是传统市场基本饱和,以价取胜的数量型增长模式难以为继,增长空间狭小;经营秩序混乱,屡遭国外反倾销;产品附加值低,缺乏自有品牌。同世界排名前几位的贸易大国比较,中国的商品不仅在质量和档次上存在差别,更缺乏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力的名牌商品。尽管在国外的许多大型超市内,特别是一些家电柜台,摆的几乎都是清一色的MADE IN CHINA,但唯独牌子是人家的。在国际品牌公司每年公布的100个最佳品牌中,中国的品牌从来没有出现过。在这一点上,中国不仅和发达国家有差距,甚至和一些发展中国家也有差距。这种靠数量不重质量、靠价格不重品牌的增长方式,是我国外贸持续发展的隐患。如何寻求新的发展思路,实现外贸的可持续发展,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
外经贸发展到今天,能够取得这样的规模,与我们在外贸体制改革方面,尤其是近两三年来这方面的调整和改革是密切相关的。如果没有外贸管理方面的一系列重大改革和调整,外贸要达到今天的水平,可以说是不可想象的。外贸体制改革,是外贸增长的一个重要保证,在今后也是如此。我们感到有许多事情要做,但很多事情现在还不会做或做不好。希望在座的各位多献计献策,多提宝贵意见,共同做好外经贸工作。




加工贸易政策研究
陈桂林 隆国强 张丽平


一、国际上对加工贸易的政策及发展趋势
世界上各国对加工贸易的管理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一是封闭式管理。保税进口的料件,只能在海关设定的封闭区域内进行,如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保税工厂等,这种模式便于海关实行有效监管,防止保税进口的货物流入国内市场;二是先征后退管理方式。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进口原料时,海关先征税,成品出口时再予以退税,原材料在国内加工过程中允许串料;三是在第三方担保前提下的保税监管。加工企业进口料件时,海关保留征税的权利,实际不征税,但进口企业必须提供担保;四是先进的开放式监管。在市场法制完备、企业守法自律意识强以及信息化监管网络健全的国家,对大企业实行海关与计算机联网,海关对企业从进口料件到出口实行全过程监控。对加工贸易的监管,各国依据本国的具体情况采取了不同的政策,但总体上采取出口加工区是大多数国家选择的模式。
(一)美国的加工贸易政策
美国在国内设有外贸加工区,与其他国家的出口加工区有一定的区别,加工贸易业务集中在海关指定的监管区内。根据美国外贸加工区法案,允许在进境港口内或毗邻区建立特别的封闭区,作为海关关税外区。外贸加工区可以使企业延付关税、避开外国原产地标记规定、规避许可证限额、避免双重付税,达到节省费用、降低经营成本的目的。国家设立外贸加工区委员会,对加工区进行管理。除极少数商品外,任何外国和国内的产品均可进入外贸加工区,进行储存、销售、包装、批发、组装、制造或进行其他加工。将货物运入加工区需获得该地区海关关长的批准,但对不同类型的产品实行不同的政策。对特准外国产品(进入时须经估价和税则分类的产品),或其加工后的成品入关进口时按进入时,规定的条件予以征税;对非特准外国产品,按当时的价值和状况进行征税。
(二)欧盟的加工贸易政策
欧盟的进境加工制度允许某些非欧盟货物在进境时,暂时不征收关税和其他国内捐税,或在其加工后的产品出口时退还原已征税款。进境加工制度的业务包括:工业生产与加工、修理以及某些有助于出口生产并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并不存在于补偿产品中的货物。进境加工业务必须取得海关的批准证书,同时其进境货物能在其加工后的成品中识别。对进境加工业务的管理政策主要包括:
1.消耗定额
海关根据加工业务的实际生产数据等情况确定消耗定额。对某些技术条件固定的传统加工业务,可由欧盟统一确定包干定额。
2.制定灵活措施
一是允许用欧盟生产的货物替代从第三国进境的货物进行加工;二是当急需向第三国供货时,可以先用串换料件(欧盟替代产品)加工出境,然后再进境货物,但不适用复出境的退税制度;三是允许进境货物从加工获得产品先行出境的海关以外的其他海关进境。
3.管理方式
如果当事人具备复出境退税方式的条件,可以选择保税和复出境退税两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保税方式是指非欧盟货物以加工获得产品形式复运出欧盟为目的,进境时可不征收关税并不受贸易政策措施限制的海关制度;复出境退税方式适用于货物在进境时,没有充分把握加工后的加工获得产品是否复运出欧盟关境,但希望保留如果复运出境时,可退还原征收的进口税的可能性。复出境退税方式项下进境的货物,在进境时应向海关按正式进口办理手续,缴纳关税,同时申领一份进境加工批准书。
4.货物境内转移
对进境加工项下的进境货物或加工获得产品在欧盟内部运输,原则上应按非欧盟货物转运制度办理手续。但为方便当事人,进境加工许可证书持有人,如编制并保存进境加工业务记录,可以采用在进境加工业务记录中登记的变通程序。凡是进境货物或加工获得产品,从进境地转移到加工地或从加工地转移到办理结束海关监管手续地点的,或在同一许可证书下,从一个加工地转移到另一个加工地进行加工的,都可只在业务记录中登记,而不必办理其他海关手续。但后者的加工批准证书的持有人,应对进境货物或加工获得产品,向海关承担全部责任。将货物转交给另一批准证书持有人进行加工的,也可以在加工业务记录中登记,但货物转交前,第一批准证书的持有人应向主管海关申请,以便海关查验。第二批准证书持有人收到货物之前,第一批准证书持有人对货物应向海关负责。货物运抵第二批准证书持有人后,第二批准证书持有人应向其主管海关报告,并办理转移手续。有关责任在第二批准证书持有人收到货物后,转移至第二批准证书持人。
5.核销
申请人应在规定的加工获得产品复出境的期限届满后30日内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为方便核销,允许经海关批准适用保税方式的进境加工业务,按月或按季集中核销。核销基本有三种不同的处理:无税核销、继续保税核销、征税核销。
(三)日本的加工贸易政策
日本资源短缺,为了发展本国经济,日本每年进口大批原材料,经过加工,把一大部分产品出口外销。日本的“加工贸易”大致分为两种:第一种叫顺委托加工,又称为委托加工出口,即日本企业作为受托者,接受国外企业提供的原料、辅料或元器件、零配件及包装材料等物资,加工组装为成品以后,交付给国外企业并收取商定的加工费。第二种是逆委托加工贸易,又称为委托加工进口,即日本企业作为委托者向受托者——国外企业提供原材料等物资,待其加工产品后再进口,并向其付加工费。为了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出口生产水平的提高,增加外汇收入,日本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加工贸易。
1.关税政策
对外加工装配业务需要的原辅材料、零配件等的进口,申请保税工厂的许可以后,可以享受海关的免税优惠待遇;为对外加工装配业务进口的原料,只要符合复出口免税,减税规定或课税后退税规定的各类货物,均给予免征关税出口,或经申请许可工厂可获得适用关税的免、减、退税的待遇。出口产品的增值税为零税率。
2.保税制度
在保税地区存放拟在国内销售的进口货物或出口货物,必须申报,经过必要的检查并获得许可方准予进口或出口。日本通过实行保税区的做法,起到了管束进口货物、征收进口货物关税的目的。保税区内,可对进口货物进行加工、复出口、展览等,有五种保税形式。一是指定保税地区,是指为了在通商港口及机场海关便捷地办理海关手续,作为可以处理进口或出口货物的场所,货物的存放时间不能超过一个月;二是保税存放地,是指经过申请并得到许可,对来自国外的货物不需缴纳关税,进行长期存放的场所。存放的时间最长为两年。保税存放地对促进贸易活动并扩大转口贸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三是保税工厂,是指经同意并在海关监管下,对外国货物进行加工或以其为原料进行制造(含混合)以及对外国货物加以改装、分类等其他维修养护工作的工厂。保税工厂与保税地区功能不同的是可以将所存放货物作为原料及材料进行加工、制造;四是保税展览会,是指国际展览会及外国政府、国家或地方开办的博览会。展销会等经贸活动的使用场所,必须得到许可。保税展览会着眼于博览会等大型经贸活动,限于相应的地区、时间,在场内销售与消费被认可,但须事先缴纳关税并申领进口许可;五是综合保税地区,是指具有综合,灵活地保税存放、保税加工、保税展览等各种保税功能,并得到许可的保税地区。政府在海港、机场及其周边,把与进口相关的设施、活动集中起来,建立“进口促进地域”(FAZ),以促进进口并方便进口商品的流通等。
(四)韩国的加工贸易政策
韩国土地少,人口多,自然资源匮乏,政府大力扶持出口加工工业,大量吸收外资和引进国外技术,进口所需设备和原材料,利用本身的有利条件和廉价劳动力,大力发展出口加工工业,其大部分产品向国外出口。
1.免税政策
为扩大贸易、节约外汇、引进技术,对进口商品中一年以内复出口的窗口容器、运输工具、携带品等豁免关税。对可在较长时间内使用的商品,用租赁合同等方式进口,在国内使用一段时间后,并在一年之内复出口的,依复出口期限减免关税。
2.退税政策
对于进口或以收取外币的形式在韩国出售的货物,或用于工程建设方面的货物可予免税,如在进口时已交付了关税(包括货物经保税工厂加工后出口),在已付关税限度内予以退税。如不能如期或用于其他用途,则须补税。如果进口货物取得进口许可时的品质或状态与合同规定不符,但与允许进口时相同,并且自允许进口之日起一年内通过保税区出口,已征收的关税须给予退还。当其中部分商品出口时,如果不妨碍计算退税额并同意按上述规定退税,亦退还相应数额的关税。经核定如货物因毁坏或残损不能复出口,自允许进口之日起一年内,在保税区内销毁或废弃的货物可以退税。当上述货物因特准延期或分期纳税最后期限未到没有征收关税时,可以免征关税的形式给予特案处理。
3.税款担保与后续监管制度
若征税人员认为必要,可在货物进口时,要求提供相当于减免税款或凭保证金同意分期纳税的担保。已同意减免税的货物经允许出口时,货物不能被认定用于其原有用途之外的目的,这样对该货物的后续监管也由此结束。但是,如减免税货物出口国外加工或修理后复进口,必须进行后续监管。在规定的后续监管期内,对减免税货物提供其他责任担保的人员,须事先递交有关申请报告。
(五)我国台湾省的加工贸易政策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台湾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鼓励和扶持出口加工工业,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转变,实现了经济的高速增长。在其经济发展中,加工贸易功不可没。
1.出口加工区
20世纪60年代,台湾省设立了世界上第一批出口加工区——高雄出口加工区、楠梓出口加工区和台中出口加工区,这也是在亚洲最早设立的出口加工区。出口加工区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完备,收费标准低于其他地区,各项待遇更加优惠。在税收方面,投资企业进口自用机器设备、原料、半成品等免征进口税,产品出口免征出口税;营业后头5年免除营业税、商品税和企业所得税,5年后的企业所得税也只征18%;利润再投资,其数额低于年所得额的25%时,免征所得税。此外,企业还可得到出口信贷、享受自由汇出红利等优惠。加工区管理完善,手续简化,效率提高。
2.仓储转运专区
近年来,因受世界经济一体化和跨国公司全球化经营影响及亚太营运中心计划的推动,台湾正致力于出口加工区的转型工作,从整体上调整出口加工区的功能,并以高科技、高附加值产业为发展导向,积极进行扩区转型规划。拟在高雄、台中港区及其附近,设置以海空联运为主轴的仓储转运专区,其目的在于吸引国内外生产厂商将关键性零组件和半成品汇流至专区内组装,经由仓储转运、制造业前后道工序作业,将产品行销到世界各地,并带动关联性产业的发展。这是一个集海、空、航运、金融;商品与人力流通;科技开发及产业综合的运作形态。
目前,规划中的仓储转运专区设于台中港、高雄港及小港航空站,除小港扩展区部分为空运仓储转运专区外,其余为海运转运专区,拟发展为接驳欧美大型货轮,再以小型货轮分装至东南亚及大陆各港口之转运中心。仓储转运专区已由纯制造功能往上下延伸,发展为具有研发、设计、储运、行销、分销、发货等功能,带动了关联性产业的发展,达到了营运中心的规模。台湾当局为仓储转运区制定了特殊的优惠政策:从事转运业务者按营业收入的10%征收所得税;若产品内销,其内销之关税依完税价格扣除30%以后,对其余额征税。货物在同一专区内流动、不实行海关管制。
(六)东南亚国家的加工贸易政策
1.新加坡
20世纪90年代以来,新加坡利用电子信息产业配套生产能力大幅度提升的优势,以加工贸易方式同发达国家在IT产业进行水平分工;在部分具有优势的产品上,与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进行研究开发、生产合作,使新加坡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占制成品出口比重的70%以上,其中80%是以加工贸易方式实现的。新加坡发展加工贸易主要是通过设立出口加工区,出口加工区是从工业区发展起来的。新加坡设立的出口加工区,对需要发展的产业实行减免税优惠待遇。新加坡大力鼓励外商投资,主要是用来发展出口加工工业。
2.印度尼西亚
20世纪90年代以来,印尼在苏门答腊东海岸地区建立了新加坡—柔佛(马来西亚)—廖内(印度尼西亚)金三角,主要从事加工贸易,由新加坡提供资金,印度尼西亚提供廉价资源和劳动力,马来西亚提供部分市场及管理。该地区出口创汇占印尼的50%。此外,政府将邻近新加坡的巴潭辟为经济开发区,全岛享有保税特权,货物进口可免缴进口税,外资公司在该岛可享有100%的股权。近年来,印尼政府出台了各种优惠政策,以鼓励与生产加工出口产品有关的设备和原料进口,特别是减免税优惠措施。通过减免税政策,进入印尼的商品有一半以上可享受优惠待遇。免税的对象主要是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即专业出口产品生产者资格要获得认可,在申请减免时提供一份出口产品消耗清单。为了便于监管,进口原料到出口成品的期限为一年。
3.泰国
泰国海关采取的优惠措施,其中涉及加工贸易的政策包括:海关退税制度、保税仓库制度、出口加工区制度。其中,退税制度实行先征后退,后两种制度实行免税,不征不退。
(1)海关退税制度
海关退税,即对用于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退还已征收税款。其中,包括进口关税、国内税、市政建设税、特别费。这些税费由进口商在货物进口时交纳,或提供进口担保。进口原材料在进行加工,混合、组装或重新包装并复出口后,由海关根据生产程序计算退税税额退税。退税必须以原材料进口之日起一年内加工复出口为条件,退税方法视向海关提供的进口担保的方式而定。
(2)保税仓库制度
经批准设立保税仓库的经营人所经营的进出口货物,享受免征进出口关税和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待遇,但进口货物必须原样、或经加工成为半成品、成品后复出口。保税仓库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制造型保税仓库,指为生产、加工、组装出口制成品而存放进口原材料的保税仓库;二是免税商店型保税仓库,指存放供展览和销售带出泰国境外商品的保税仓库;三是修理或建造船舶型保税仓库;四是基础性原材料保税仓库,此种保税仓库主要是公共服务型保税仓库,存放货物时限为一年;五是包装和重新包装保税仓库。
(3)出口加工区制度
泰国政府批准的出口加工区属工业区,设立出口加工区的主要目的是加工出口商品。出口加工区内的商人在进口建厂用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方面享受免除进口关税、工商税、市政建设税、投资特别费和其他费用的优惠。
(七)印度的加工贸易政策
1.加工贸易的关税政策
从关税角度而言,印度对加工贸易管理的办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列名管理;二是设立自由贸易区。
(1)列名管理
指进口列名的货物用于生产出口产品,或生产产品供完全出口型企业使用,免除全部关税和附加税。进口商在进口货物时,应事先取得有关的许可证,在海关保税监管下进行加工;进口商将按100%的比例或按规定的百分比,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口产品。经批准同意,进口货物可结转到国内的其他地方,但须按不同货物种类分别补税。
(2)自由贸易区
自由贸易区中完全出口型企业加工列名产品进口的原料,免除全部关税和附加税。在自由贸易区中虽然也实行列名管理,但产品种类和管理方法不同,进口商为执行出口合同,应事先按进出口登记手册办法的规定,先领取进出口登记手册(包括进口许可证);进口商在报送时需向助理海关专员出示进出口登记手册,证明进口商已在银行办理担保手续或其他法律效力约束的手续;按规定填写报送单申报货物,如果货物未能按照前述的用途使用,进口商应支付相当于应征税款的金额;货物通关后,应直接送入出口货物的生产工厂,并立即登记在出口商(生产厂家)的记录中,如果进口商不是生产厂家,进口商应将货物转交生产厂家,生产厂家的名字应登录在进出口登记手册上,进口商应保留进口货物的全部账目;加工成品应在进口登记手册规定的期限(或批准延长的期限)内出口;进口货物只能用于规定的用途;进口货物不得出售、借出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做其他处置;进口货物只能在指定的口岸进口;进出口登记手册的持有人为保证出口货物的交货期,在取得进出口登记手册以前,允许采用替代货物,但其进口量只能是所出口货物实际需要的;与出口成品配套出口而进口的备品备件,不能超过进出口登记手册上进口货物总价值的5%。
2.出口特区
(1)出口加工区
印度的出口加工区是通过财政屏障从国内关税区分离出来的相对独立的区域,旨在以较低的成本为出口生产提供一个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免税环境。目前,印度共有7个出口加工区。在出口加工区,对于出口导向型企业予以包括免税在内的优惠,如可在国内销售各类出口产品,数值可达出口产品FOB价格的50%;为在出口加工区建立私人保税仓库提供便利;企业为出口而在国内关税区采购商品可免交货物税等。
(2)出口促进工业园区
为了鼓励各邦政府兴建旨在促进出口产品的基础设施,中央政府向各邦政府提供实施这些工业区计划75%的资金。目前,印度中央政府已经批准了20项建立出口促进工业园区的申请。
(八)墨西哥的加工贸易政策
墨西哥政府很重视对外加工装配业务,认为这是增加就业、引进技术、开发边远地区的有效途径,并及时地采取了类似其他国家兴办出口加工区的政策措施。对外加工装配企业可免税进口机械、设备、原料、零件,利用当地低工资进行加工装配,其产品全部出口,免征出口关税。外国企业可同墨西哥合资、独资兴办对外加工装配企业,可以长期租用土地和当地工厂设施,雇用外国经营管理人员也不受限制。为了鼓励这一业务的发展,墨西哥政府尽力为其提供多项方便和优惠,如简化开办企业的手续,减少手续费用;降低运输费用,方便货物流通;免征产品增值税。从1983年开始,墨西哥政府颁布了《客户出口工业促进和经营法》,明确把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作为80年代吸收外资的三大领域之一。在要求对外加工装配的产品必须按合同全部出口的同时,又规定经批准可将20%的产品转为内销,条件是国内不能生产的或生产不足的。这些政策措施的实施,大大增强了对外国投资者的吸引力。
二、我国加工贸易政策未来的调整方向
我国加工贸易政策始于上世纪70年代末期。1979年在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初步发展的情况下,为促进出口,增加外汇收入,政府开始制定相关政策。在80年代,加工贸易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加工贸易政策的核心内容,就是通过对进口中间投入品的“保税监管”和对本地中间投入品的“出口退税”,消除高关税,高流转税造成的价格扭曲,从而保障在华企业在与国外企业平等的条件下参与国际分工与竞争。90年代以来,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我国政府对加工贸易政策与监管体系进行了不断完善,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加工贸易政策体系。
政策是对现实的反映,必须与时俱进,才能促进发展。加工贸易政策应该从我国加工贸易发展的现状出发,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促进加工贸易充分发挥其技术升级、产业升级和加长产业链的潜力。为此,我国现行的加工贸易政策应该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
(一)对来料加工贸易出口的国内采购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2001年,来料加工贸易进口额为289亿美元,占全部加工贸易进口额的30.7%。受现行来料加工国内采购不退税政策的影响,来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比进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低15个百分点。如果对来料加工贸易出口的国内采购实行退税,将有力地促进来料加工贸易企业扩大使用国内料件,带动国内上游产业的出口,加长加工贸易的国内产业链。按来料加工出口的国内采购率达到进料加工贸易国内采购率计算,2001年来料加工国内采购值约可增加44亿美元,而且,随着来料加工贸易出口的逐年增长,其国内采购值也将逐年增长。
(二)完善深加工结转政策
深加工结转涉及面广,情况非常复杂。深加工结转政策实质上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进口料件在国内加工后转厂时,是否继续实行保税监管的政策;另一个问题则是对深加工过程中所采用的国产料件是否退税。由于这两个问题高度的复杂性,不同部门对深加工结转政策调整存在不同意见。
对于第一个问题,经贸主管部门倾向于维持现行的保(免)税政策;财税部门则主张实行“免、抵、退”政策;监管部门结合了上述两种政策选择,主张对部分优秀、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企业,继续实行保税监管的政策,对其他企业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则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
对于第二个问题,各部门分歧更大,经贸主管部门认为应该对深加工结转企业使用国产原材料逐环节采取“免、抵、退”政策,即对加工贸易企业使用的国产原材料在结转时给予退税,由海关对结转产品(其中含国产原材料成分)进行保税监管;财税部门认为逐环节采取“免、抵、退”政策税收风险过大,操作困难;监管部门则认为如对国产材料进行各税监管,将进一步加大监管能力不足的矛盾。
结合各部门的意见,我们认为,对于深加工结转政策,应该统筹考虑,分步实施,短期内为了避免对加工贸易产生过大冲击,应该总体上保持现行政策的稳定性,只作局部性改进,中长期则应该按照鼓励加工贸易,提高国内采购率和附加值的原则,以及提高监管效率的原则,对现行政策进行根本调整。为了合理引导企业,确实落实“优化存量、控制增量、规范经营、提高水平”的精神,政策设计方案一经确定,就应该公布政策调整的内容和实施的时间表。
1.短期内(例如3年内):
——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仍维持现行政策,即对结转环节视同出口,免征增值税,由海关对结转进口料件继续实行保税监管。
——对深加工结转环节所采用的国产料件维持不征不退的办法,增值税进入产品成本。
——对销售给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企业视为出口,即深加工结转产品出口到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可以当作出口办理核销手续;国产品进入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可以给予出口退税。
——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销售给区外企业的产品视为进口,用于加工贸易的可以实行保税监管。这样,至少可以用“境内一日游”替代“境外一日游”,节省加工贸易成本,同时,增加了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对企业的吸引力,引导企业逐渐进入区内。
——对易于管理的大宗原材料商品参照钢材“以产顶进”做法,在生产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时视同出口并办理增值税退税。
2.中长期(3年后):
保留短期政策的后三条,除此之外,另进行如下调整:
——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实行分类管理。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内企业和区外实行电子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其深加工结转实行保税监管。其他加工贸易企业产品可出口到境外或出口到加工区、保税区,如要进行深加工结转,海关对第一环节结转企业按加工贸易内销规定办理。其他环节结转,则视同国内销售,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照章纳税。转入企业将其作为国产料件,享受“免、抵、退”政策。这样,海关只需对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内企业和电子联网企业的深加工实行联网监管,监管效率将大大提高。
——对深加工结转所用的国产料件实行“免、抵、退”政策。
——取消现行不符合WTO有关规则的各级政府的出口奖励政策,所结余资金用于对出口退税不及时造成的企业利息损失进行补偿。这样,即使退税有时滞后,企业也不会承受过大的财务损失,实质上保证了及时退税。
——足额退税,将出口退税率提高到与增值税征收税率相同,保证出口产品国内增值税的零税率。
(三)促进加工贸易技术进步
——对高新技术产品实行更加高效的管理制度。现行的手册、合同管理办法,比较适合上下游企业关系稳定、价格变化慢的传统产品加工贸易的管理,但不适应国际市场价格瞬息万变、生产配套企业众多的电子产品的加工贸易。因此,要适应电子信息产品等高新技术产品“采购全球化、订单电子化、生产零库存”的特点,改革现行的合同、手册管理办法,取消不必要的合同审批环节,探索电子手册管理办法,提高监管效率。
——提高通关效率。上海海关实施的“大通关”试点,为提高口岸管理部门提高管理效率、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摸索了很多好的经验。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加以总结,向全国各个口岸推广。
——加强各监管部门工作的配合,提高监管效率。
——加工贸易的发展为在其基础上进行技术开发提供了有力的制造平台,国家应加强对技术、品牌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促进R&D活动的开展。
——将加工贸易企业引进先进设备的成本在出口中分摊,实行出口退税。
(四)促进加工贸易向下游采购、配送领域延伸
——加工贸易的发展,使我国成为世界上重要的制造业基地之一。加工贸易出口的快速发展,为发展国际采购、配送业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是产业链条向下游延伸的内在要求。发展加工贸易的下游采购配送业务,将大大提高加工贸易在国内的附加价值。
——调整保税区政策,以保税区为依托,建立国际采购配送中心,为此,要将国内产品进入保税区视做出口,税务部门给予出口到保税区的商品出口退税。
——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国际集装箱港口。我国上海、深圳等港口,凭借腹地加工贸易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位列世界前茅的集装箱大港,但由于对国际中转业务实行繁琐的进出口管理,管理体制远远不能适应发展国际中转港口的要求。因此,必须按照发展国际中转业务的要求,改革现行的港口监管体制。

(作者单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对外开放和对外经济的


若干政策选择
张松涛


25年来,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取得了巨大突破,经济体制转轨和工业化、现代化进程举世瞩目。新世纪新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掀开了崭新的历史画卷。本项研究,站在世纪交替时期改革和发展的基础上,深刻认识现状,探索构思未来,着重勾画和设计到2020年对外开放和对外经济的发展方向,为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背景下,置身经济全球化,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政策选择。

一、对外开放和对外经济的现状与特点
1998年~2002年的5年,是世纪交替的5年。这一时期,我国经济面对复杂的国内外形势,战胜了各种困难,取得较快发展。1997年下半年至1999年的亚洲金融危机,1998年、1999年的洪涝灾害,2000年下半年以来的世界经济衰退,以及2001年的“9.11事件”,这些重大事件带来的深刻影响,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构成了重大挑战。通过扩大内需,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政策的边续性和稳定性;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大力发展对外经济,增强了我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改革开放相得益彰,5年实现年均GDP增长7.7%。
这一期间,对外开放和对外经济取得了空前发展,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都上了一个大台阶。2002年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第一年,对外经济抓住发展机遇,对实现GDP增长8%、总额达到10.24万亿元,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进出口贸易5年增长九成,中国首次位居五大贸易国行列
进出口贸易总额从1997年的3 252亿美元增加到2002年的6 208亿美元,增长91%,年均增长13.8%。对外贸易排名由1997年的世界第10位上升到2002年的第5位,占世界出口额的比重由1997年3.3%提高到2002年的5.1%。进出口总额增长速度分别高于同期国民经济和世界贸易年均增速6.1个和11.8个百分点。其中,出口总额由1997年的1828亿美元增加到3256亿美元,增长78%。进出口商品结构明显改善,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快速增长,占出口总额的比重分别由1997年的32.5%和8.9%上升到2002年的48.2%和20.8%。与此同时,传统大宗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继续保持增长。
(二)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登上新台阶,2002年首次位居世界之首
改革开放到2002年,我国实际共吸收外商直接投资4480亿美元。其中,1998年~2002年,吸收外商直接投资2261亿美元,超过了自改革开放以来至1997年,吸收外商直接投资2219亿美元的总和。1993年~2001年,我国连续9年位居发展中国家吸收外资的首位。2002年,首次成为当年全球吸收外资最多的国家,金额达527亿美元。大型跨国公司来华投资踊跃,世界500强中已有400余家来华投资,设立研发中心近400家。资金技术密集的大型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增多,以高新技术项目为主的电子信息、化工等制造业成为外商投资新的增长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由1998年的32个发展到2002年的49个,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增强。吸收外资方式不断创新,开始尝试国际投资、并购等利用外资形式,随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领域的对外开放和吸收外资进一步加快。
(三)改革与开放相互促进,成功地加入世贸组织
2001年12月11日,历经15年的谈判和斗争,我国成为世贸组织第143位成员。加入世贸组织谈判的过程,加深了我们对市场经济和国际经济规则的认识,进一步推动了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政府职能开始加快转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初步成果,行政主管部门与直属企业实现了脱钩,外经贸经营权扩大,进出口经营资格逐步由审批制向登记制转变。实行非关税措施管理的、采用数量控制的、发放配额许可证的进出口商品,其品种和范围已按加入世贸组织时的承诺大幅地减少。这些改革举措,既推动了加入世贸组织谈判进程,也促进了对外开放和对外经济的发展。
加入世贸组织的一年多来,由于注重趋利避害,其积极效应开始显现,对外贸易和吸收外资快速增长,重要商品的进出口有序正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积极性和适应性提高。关税总水平进一步降低,2003年已降到11%,非关税措施逐步减少。加入世贸组织前普遍关注的农业、服务业、汽车等领域尚未受到大的冲击。享受权利,履行承诺,我国顺利地参与世贸组织双向贸易政策审议。运用世贸组织规则处理贸易纠纷、维护国内企业权益的能力增强,初步建立了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等贸易和产业保障机制。加快步伐健全涉外经济立法,完成了外商投资三大基本法律的修订工作。涉外经济法律法规的统一性、透明度提高,构筑和改善了新形势下管理对外贸易和投资、避免产业损害、维护公平贸易、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体系的框架。
(四)“引进来”与“走出去”战略相结合,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领域进一步拓宽
对外工程承包与劳务合作继续发展,5年累计完成营业额592亿美元,超过改革开放以来到1997年全部营业额的总和,占25年来累计营业额的55%。一批大企业和企业集团在实施“走出去”战略中发挥重要作用,许多大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明显。据不完全统计,近5年累计批准设立境外非金融类企业1 500多家,中方对外投资超过30亿美元,占我国对外投资总额的35%。境外加工装配业务从无到有,对外资源开发初有起色。
(五)多种形式的对外经济关系不断加强,外部经济环境进一步改善
坚持和不断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经济关系,使我国与主要贸易伙伴的经济关系进一步巩固,与周边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关系不断加强。主要包括:2001年成功举办了亚太经合组织(APEC)中国年活动;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取得初步进展,正式签署《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已规划到2010年全面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启动上海合作组织工作机制和贸易投资便利化谈判进程;圆满举办2000年中非合作论坛;加入《曼谷协定》;参加东盟+中日韩(10+3)合作议程。随着我国更多地参与区域经济合作进程,有效拓展和巩固了对外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
目前,在对外经济领域就业的直接从业人员近1亿人,涉外税收和海关税收占全国税收总额的比重达35%。国家外汇储备由1997年的1399亿美元增加到2002年的2864亿美元(到2003年上半年已达3465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2.7%,增长幅度同比提高8.5个百分点),居日本(2003年6月达5456亿美元,自1999年10月以来一直稳居世界首位)之后为世界第二位。1997年我国对外贸易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为36%,2002年上升到50%,其中,出口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达26%。近年来,年度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使用额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占10%。毋庸置疑,对外开放和对外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显著上升。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对外开放和对外经济为推进西部大开发,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引导外资向中西部地区投资取得积极成果;为繁荣农村经济,扩大农产品出口,提升农业国际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作出了贡献;为发展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和劳务输出,发挥比较优势,扩大产业,改善人民生活功不可没。
因此,可以肯定地说,不断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发展对外经济,对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具有加速器的重大意义。对外开放和对外经济促进了经济增长,加快了技术进步,推动了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增加了国家税收,保持了国际收支平衡。对世纪之交我国成功应对亚洲金融危机和克服当前世界经济不景气,对促进我国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二、对外开放和对外经济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一)新世纪新阶段,对于我国来说,发达国家在经济、科技上占优势的压力、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压力将长期存在,必须深刻认识当今世界形势的变化动向和发展趋势,把握机遇,直面挑战
1.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不可逆转
一方面冷战结束和两极格局终结以来,整个世界并不太平,美国的单边主义愈演愈烈,并有继续发展的企图,已遭到了世界大多数国家,包括其欧洲传统盟友不同程度的抵制。一超多强的国际政治现实,使这个迫切需要建立“后冷战时代”新秩序的世界,正处于朝着单极化还是继续迈向多极化、维护还是挑战联合国权威的斗争之中。另一方面20世纪80年代以来兴起的新一轮经济全球化浪潮,遭遇世纪交替时期的发展挫折。尽管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经济结构失衡,金融风险加剧,南北差距拉大,富者愈富,贫者愈贫,一些国家被边缘化,最不发达国家在这20年间由原来的20来个增加到49个。但经济全球化大的趋势终究不可逆转,世界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正在加快,科技革命日新月异,国际竞争更加激烈,在经历一番调整、重组、消化泡沫之后,经济全球化将会以新的姿态出现。可以断言,新世纪头几年的世界经济低成长状况终将结束,头10年平均,全球经济仍将保持超过3%的增长速度。新世纪头20年,世界经济有望形成多个发展中心,除美国、欧盟、日本三大既有经济中心以外,世界经济还将增加2~3台发动机。中国、俄罗斯、印度等国,或“10+1”(东盟+中国)、“10+3”(东盟+中日韩),很有可能成为新的拉动世界经济增长的中心。
2.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为争夺国家利益的竞争丝毫没有减弱或停止
全球化的经济发展,使各国的经济利益既有相互依存、相互渗透,更有相互借重和相互竞争。近年来,在可持续发展的旗帜下,世界许多国家在粮食、能源及其他资源、环保、生态等事关全球性的问题上,进行着广泛的合作。但是,经济合作并未消除矛盾和斗争。目前,各大国在世界经济领域争夺的中心内容,主要是控制制定世界经济运行规则的主导权、对自然资源尤其是对石油和一些战略资源的控制权等。布什政府上台后,推行单边主义的势头加剧,随着“9.11事件”与阿富汗、伊拉克战争的爆发,美国把反恐与石油利益结合起来,巩固其在全球及中东的战略地位。与此同时,为了避免因矛盾和冲突的恶性发展而损害他国的利益,国际间双边和多边的各种协调机制,也在不断建立与完善之中。
3.世界经济不景气和缓慢复苏的态势近期仍将持续
进入新世纪以来,国际经济形势受美国和主要工业化国家“新经济”遭遇重大挫折、经济陷入低潮的影响,正在经历这一轮全球化浪潮以来的一个困难阶段。受各种复杂深刻的变动因素影响,世界经济两年多来低速增长,且变数增多,大体可以概括为;经济不景气、发展失衡、复苏乏力。“后冷战时代”以来缠绕着各主要工业化国家的困扰,如结构失调、信用危机、金融泡沫、安全威胁、政治风险等诸多因素,使美国和世界经济复苏步履蹒跚。美、欧、日三大经济体经济状况均呈颓势,全球经济2003年~2004年很难出现强劲增长态势。对此,各大国际经济组织近期已纷纷调低和发布了相关预测。
4.作为全球经济火车头的美国仍然决定着世界经济的复苏步伐
自从2000年第二季度美国股市开始大幅缩水、震荡走低之后,2001年又经历了“9.11事件”,当年GDP只增长了0.3%,陷入衰退,结束了20世纪90年代近10年的长期增长。2002年,由于其国内投资增长乏力,个人消费增速放慢,失业率升高,公司丑闻不断,股市进一步动荡,给经济造成不小的负面影响。一季度GDP增长5%,二季度增长1.3%,三季度增长4%,四季度增长了1.4%,全年经济一波三折,按年率计算增长2.4%。根据美国商务部2003年5月29日发表的修改后的统计,2003年一季度,美国经济增长1.9%。下半年,国际资本回流美国还要等待观望,美国股市、债市走强需要时间。2002年贸易赤字已达5 000亿美元,创历史最高记录。2003年财政预算赤字达3 000亿美元,为伊拉克战争已增加近800亿美元财政拨款,2003年财政年度,其财政赤字将达4 000~5 000亿美元。原拟刺激经济的10年减税7 260亿美元的计划,被参、众两院5月23日削减至3500亿美元通过,用以在2008年之前刺激经济之需。当前,制约美国经济复苏的根本问题尚未解决,结构性调整仍是继续,泡沫经济有待消化,失业率继续上升(5月份已达6.1%,为9年来最高),恢复消费者信心需要等待。利率自2001年1月以来已连续降低13次,2003年6月25日的最新一次降息行动(也是本年度的第一次),使利率降至1958年以来美国45年来最低的利率水平(1%),其通货紧缩迹象愈发明显。估计二季度经济增长只有1.8%,复苏道路仍不平坦,其经济状况可能下半年会有积极变化,全年平均增长率估计与上年持平,属温和复苏。美国GDP2002年达10.6万亿美元,占世界GDP总额的1/3,其经济走向决定着全球经济的冷暖,能否尽快走出低谷,直接困扰着世界经济的复苏进程。
5.欧盟、日本经济现状逊于美国,短期难以走出疲软状态
美国、欧盟、日本三大经济体占世界经济总量的3/4以上,美、欧、日经济紧密相连。2001年欧元区12国经济增长率由上年的3.4%骤降为1.5%;2002年,欧元区经济继续走软,投资、消费和出口不振,失业率居高不下,全年增长率仅有0.8%,整个欧盟15国不到0.5%。2003年一季度,欧元区经济更是零增长。欧洲中央银行迫于形势,不得不在时隔三个月之后再次降息,6月5日宣布将主导利率降低0.5个百分点,为2%,创欧元区成立以来利率的新低,以期摆脱经济呆滞状态。日本经济2001年和2002年是-0.3%和0,其经济结构调整困难重重,银行不良债权处置进展缓慢,巨额财政赤字和庞大债务负担限制了政府采用政策的空间,经济复苏步履维艰。长达10多年的日本经济萎靡,给日本也给亚洲和世界经济带来副作用。由于美国改变了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的强势美元政策,使美元2001年底以来肆意贬值。受此影响,欧元币值狂升,2003年5月已创1999年1月1日问世以来的新高,脱离了自身经济状况,严重打击了欧元区尤其是德、法等重要工业化国家的经济复苏,日元升值的压力也进一步加大。欧盟和日本这两大世界经济中心,看来短期难以改变低速徘徊局面,近两年的经济仍将无法走出疲软状态。
6.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恢复增长需要时间
在国际经济不景气的大背景下,近年来国际贸易增长乏力,国际投资继续下降。受全球生产过剩影响,世界商品贸易价格特别是制成品价格下跌。到2002年,制成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已连续下跌7年,包括美、欧、日在内的许多工业化国家出现了通货紧缩迹象。未来几年,国际贸易增长空间受到限制,估计仅能维持温和增长。在国际投资领域,2000年,国际投资额达到创纪录的1.4万亿美元,2001年下降51%,为7350亿美元,受新经济泡沫破灭的影响,国际直接投资锐减,跨国公司的大型并购活动急剧减少。据联合国贸发会议估计,2002年的国际直接投资额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降低27%,为5 400亿美元左右,从而使得吸引国际投资的竞争进一步加剧。从目前世界经济的发展态势看,2003年~2004年,国际投资将会经历缓慢的止跌回升过程。从中长期看,随着国际间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全球电子信息等高新技术产业在度过调整期之后,将迎来新一轮发展,国际投资活动和跨国并购规模还将继续攀升。
(二)经过25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全面进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外开放和对外经济进入新阶段,并相应提出了新要求、新任务
1.在改革开放中推进结构调整,在结构调整中促进快速发展
当前,经济结构不合理,矛盾突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产业结构不合理,地区发展不平衡,城镇化水平低,这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在国际市场上,我国一些劳动密集型产品已经占有较大份额,但高附加值产品和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较少,经济效益相对较差,贸易摩擦加剧。把经济结构问题解决好,增加有效供给,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素质,才能扩大国内需求,也才能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主动。要在改革开放中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在结构调整中促进快速发展。通过加快优化产业结构,全面提高一、二、三产业的质量和效益。合理调整生产力布局,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推进城镇化进程,努力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大力改善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实行可持续发展。积极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发挥对外开放和对外经济的促进作用,运用后发优势,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生产力的跨越式发展。
2.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实现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
当前,国有企业改革、国有经济布局和所有制结构调整的任务尚未完成,直接影响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制约了对外开放和对外经济的广度和深度。要以开放促改革、保发展,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使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继续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决定性作用,使对外开放和对外经济为加快科技进步和人才培养多做贡献,促进对外开放和对外经济为推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服务。
3.不断扩大就业规模,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我国就业形势严峻,企业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产生的下岗分流人员、城镇化过程中产生的农村富余劳动力,人口高峰时期出生的人群已到就业年龄等,都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长期战略任务。就业是民生之本,要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改善他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国民素质,就必须首先拓宽就业渠道,提高社会保障能力。而加快对外开放,发展对外经济,有利于积极利用国际市场和国际资源,培育新兴产业,发展和扩大包括劳动密集型加工工业、服务业在内的各类产业、企业,发挥我国劳动力的比较优势,使之成为世界新兴的加工工业基地。这既有利于参与国际竞争,发挥增长潜力;又有利于拓宽就业途径,缓解就业压力,改善人民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4.加强地区经济协调发展,促进中西部经济振兴
逐步缩小区域经济差距,实现协调发展、共同富裕,对新世纪新阶段的对外开放和对外经济提出了更高要求。要在沿海经济快速发展、率先实现现代化的同时,努力提高中西部地区对外开放和对外经济的水平,提高其对外贸易和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比重,以开放促开发、促改革、促发展,实现中西部经济振兴,增强国际竞争力。这是一篇难度很大、意义深远、必须做好的大文章、长文章。
5.正视国际贸易保护主义,从容应对国内外市场竞争
一方面随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内市场不断开放,跨国公司投资和进口商品大量增加,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这既为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提供机遇,也使幼稚产业发展承受更大压力。必须妥善应对,化解矛盾,迎难而上,实现加入世贸组织效益最大化;另一方面对于形形色色的国际贸易保护主义,要提高运用国际经济规则解决问题的能力。面对一些国家对我国反倾销和采用保障措施调查,有的国家滥用技术标准、环保标准、卫生标准、劳工标准限制我国产品出口,个别国家利用“特保条款”对我国制造麻烦等情况,要提高运用国际通行规则处理贸易摩擦和贸易纠纷的信心和能力,改善贸易环境,规范市场秩序,增强产业、企业和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经济,迎接国际竞争的压力和挑战。
综上所述,从当前国内外形势出发,我们既要充分估计不利因素,也要看到有利条件,提高分析大趋势和谋划大战略的能力。我国稳定的政治经济环境,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带来的竞争公平性和贸易便利化,使我国具有许多参与国际竞争的综合优势,即使出现了譬如“非典”疫情之类的短期影响,世界各国仍将看好我国经济的未来,积极发展与我国的长期经济贸易关系。
国际经验和我国的实践证明,一国在经济增长较快的阶段,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增长速度大都高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并且可以有效带动经济起飞。可以预言,到2020年,我国对外贸易额将由现在的6 200亿美元增长到2万亿美元,开放型经济体系也将基本建成。因此,当前,必须抓住机遇,充分利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带来的有利条件,推动对外开放和对外经济实现全方位、多层次、高质量。坚持扩大出口与调节进口相结合,坚持贸易与投资相结合,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把扩大对外开放和发展对外经济真正落到实处。这将极大地有利于我国经济在新世纪头20年的跨越式发展,完成十六大确定的加快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战略任务。
三、新世纪新阶段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经济的基本思路
新世纪新阶段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是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完善和对外开放全面扩大的重要时期。必须以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根本出发点,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努力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为此,要把握方向,因势利导,进一步促进对外开放和对外经济更好地为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服务。
(一)新世纪新阶段对外开放和对外经济的着力点,是推动技术进步,加快产业升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为实现我国工业化和现代化发挥加速器作用
以此为宗旨,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经济,一是要有新思路。在坚持出口市场多元化和以质取胜战略的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的迅猛发展,要在实践中不断赋予新内涵,总结新经验,拓展新视野,赢得新空间;二是要有新战略。要体现时代性和开创性,求真务实,由近及远,制定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发展对外经济的中长期战略,不断培育新的增长点;三是要有新举措。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讲求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扎扎实实、埋头苦干,把发展思路和战略规划落实到具体实践中,力争取得实效;四是要有新实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促进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加快企业改革步伐,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中国跨国公司和著名品牌。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活力,支持和引导各类所有制企业扩大出口;五是要有新规则。依照我国国情和国际经济通行规则,建立和完善对外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和健全法制,为开放型经济发展注入持久的生机与活力。
(二)坚持扩大出口与调节进口相结合,坚持贸易与投资相结合,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引导对外开放和对外经济向广度和纵深发展
当前,进一步扩大出口的障碍,主要不是在国外,而是在国内。一是税制改革进程与扩大出口规模相互掣肘;二是企业改革遗留的巨额呆坏账;三是贸易与投资的政策法规体系不健全、不配套,这三大矛盾是扩大出口的关键。必须按照国际规则参与国际竞争,以不含税负的产品公平地参与国际交换。大力推动进出口贸易税制改革,尽快完善一般贸易、加工贸易的税收(包括征、退税)政策,妥善清偿历史旧债,重整和建立为进出口服务的金融和信用体系。要培育出口名牌产品,保持优势产品出口潜力,发展电子商务和现代物流,推进贸易方式多元化。保持和扩大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势头,广泛推行质量、环保和安全认证,提高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出口,带动商品出口和劳务输出。合理调控进出口,进出结合,以出带进,以进带出。优化进口结构,重点引进国内急需的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和短缺原材料,加快实现重要资源性商品和关键技术进口来源多元化,建立和完善进出口预警机制。
改革外商投资批准制度,简化审批程序和内容,加强审批监督。为促进技术进步和优化产业结构,要把吸收外资与结构调整相结合,推动和引导外资来华“跨境并购”和风险投资,参与企业改革和不良资产重组。鼓励外资投向高新技术产业、农业,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对外合资合作。完善服务业开放的法律法规,依照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推进服务业对外开放。推动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物流中心和研发中心,发展服务行业的连锁经营。要把贸易与投资结合起来。目前,外商投资企业是开展加工贸易的主体,占我国加工贸易进出口额的约3/4。这种人力资源寻找型的外商直接投资,就是一种投资与贸易相结合的典型范例。它有利于发挥我国劳动力充裕、工业体系比较健全、配套能力较强、加工工业基础较好的比较优势,在与国际先进技术、资本和营销网络相结合的过程中,能够产生新的生产力,符合中国现阶段的生产力水平。要继续完善政策法规,延长投资产业链,推动国内企业与跨国公司配套,鼓励形成各具特色的产业投资聚集区,促进其与国内产业的融合。要继续使加工贸易成为跨国公司进入我国的一个重要战略方式,以带动国内产业重组和升级、产品扩大出口和吸纳就业。
“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相结合,充分利用国际资源和技术加快工业化步伐。支持有比较优势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业务,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便利化,多种形式地发展跨国经营。要发展出口信贷与出口信用保险,建立出口融资担保体系,完善境外投资的金融、外汇、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政策,使“走出去”战略有序健康实施。从我国发展中国家的实际出发,在推进对外投资的过程中,要选好投资重点:一是着重投资、开发国内紧缺的资源性产品;二是选择市场,投资我国技术成熟的加工装配业务;三是建立机电产品海外营销和售后服务网络;四是在巩固和发展已有工程承包市场的同时,以设计咨询为龙头,瞄准发达国家工程承包市场,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
(三)以加入世贸组织为新起点,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力求公平贸易条件,在发展对外经济中增强弱势产业竞争力,在扩大对外开放中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加入世贸组织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战略决策,要深刻认识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改革与发展的长期影响,面对过渡期结束后的更大挑战,必须做好应对工作,实现利大于弊。在降低关税总水平、扩大开放领域和市场准入范围的同时:一是冲破国外技术壁垒和其他非关税壁垒,努力扩大出口。要尽快完善应对国外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组织和工作体系,运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据理力争和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二是加快培育和壮大国内弱势产业,规范和促进服务业的对外开放。运用贸易救济措施,依照国际规则和我国法律法规,建立保护国内弱势产业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三是积极参与多边贸易规则制定,维护我国和发展中国家的权益。推动世界贸易组织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促进发达国家更好地承担义务和更多地开放市场;四是利用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在全社会加快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信息畅通体系,应对国内外市场突发情况。要加强市场信息的沟通与联系,及时掌握我国产业、企业和产品参与国际竞争的状况;五是要把世贸组织知识的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在加强世贸组织知识普及教育的同时,有计划地长期培养专门人才,不断提高社会各方面尤其是经济管理人员和企业家参与国际竞争的素质和能力。
(四)新世纪新阶段的对外开放要为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服务。东部地区要创造改革开放的新鲜经验,率先实现现代化;中西部地区要以开放促开发、促改革、促发展,增强造血功能,发挥后发优势
一是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对外开放成效显著,进一步发展的起点高,应当全面提升发展水平。要进一步与国际经济互接互补,创造新鲜经验,深化体制创新。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放带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的建设和发展上,努力创造风险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国际生产基地和现代信息物流的示范效应。加强对口支援,辐射和带动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
二是环渤海地区的开发开放应当尽快提上议事日程。要加强这一地区的经济合作,提高整体开放度,形成区域竞争优势和国际竞争力。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珠江三角洲、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带、海南、浦东和长江三角洲开发开放的成功,环渤海地区的开发开放在新形势下显得更为迫切。这一地区的经济振兴,将极大地带动京津地区、辽东半岛、山东半岛以至华北和东北地区经济加快发展。应当在新的阶段,从长计议,规划建设跨渤海大桥,探索新形势下开放地区的整体带动效应。在尽快打通环渤海地区高速公路的同时,为环渤海地区利用外资兼并改造老工业基地,发展新兴产业创造政策环境,使环渤海地区经济上一个新台阶。
三是要加快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完善支持中西部地区对外开放和对外经济发展的政策。进一步改善中西部地区的投资环境,充分估计10+1、10+3的长期作用,在增加国家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广泛运用外资、社会投资和其他投资方式,加快建设西南出海大通道和北部湾广西港口、昆明—曼谷公路、西北与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的中亚铁路接轨的新亚欧大陆桥;贯通从东三省到去南、广西,连接东南亚与俄、蒙、韩、日的泛亚铁路大动脉,为促进西南、西北、东北地区经济起飞创造基础条件。吸引国内外各类投资发展中西部高新技术产业,带动结构调整,开拓国际市场。中西部地区发展特色创汇产业和生态,旅游产业,增加绿色产品和高附加值农产品出口是一条出路,要走产业化道路,规模化、规范化发展。推动有条件的边境地区扩大开放,继续完善和发展边境贸易,改善和整顿边境秩序,提高与周边国家发展区域、次区域国际经济合作的能力和质量。
(五)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继续推进涉外经济法制建设,发展我国与贸易伙伴国和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长期合作,创造良好的内外环境,发展开放型经济
一方面改善和提高政府管理经济的内容、方式和效率。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转变和规范政府行为,加快修订《对外贸易法》,严格依法行政。加强行业规范和市场体系建设,推动人民币汇率和利率市场化改革,有序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在2020年之前,将人民币发展成为除美元、欧元、日元以外的第四大可兑换货币。推广和运用信息化管理,发展对外经济公共信息服务网络,开展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建设和完善进出口监控预警体系。同时,加强中介组织建设,建立公正透明、高效廉洁的对外经济服务体系,增强联合的力量。要制定和完善行业准则和技术标准,改善信息咨询服务,整顿规范进出口经营秩序,保护知识产权,维护企业利益。争取在2020年之前,基本建成开放型经济。另一方面综合运用贸易、投资、经济技术合作等多种方式,大力发展多边、区域、双边经贸关系,与世界各国特别是与周边国家和地区保持和发展建设性、互惠互利的经济往来。加快建设中国—东盟(10+1)自由贸易区,2005年1月正式启动双方的关税减让计划,积极参与湄公河流域经济开发,加快公路和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资助东盟人力资源开发和促进双方农业合作,2010年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参与和推动上海合作组织、亚太经合组织(APEC)、东盟+中日韩(10+3)等发展进程,促进《曼谷协定》取得成果,改善和巩固对外开放和对外经济的外部环境。

(作者:中国国际贸易学会常务理事、 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局长)



我国进出口贸易形势发展前景和政策走向
徐清军


一、2003年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基本态势
2003年以来,国民经济发展势头良好(前三季度同比增长8.5%),经济运行出现了一系列的积极变化,我国对外贸易发展也呈现良好的趋势,进出口双双实现快速增长,并呈现出自身的特点和成因。
(一)进出口贸易快速增长,当月进出口规模再创新高
据海关统计,前三季度全国进出口总值6 062.6亿美元,同比增长36.2%,其中出口3 077亿美元,增长32.3%;进口2 985.6亿美元,增长40.5%,进出口顺差91.5亿美元。自3月份以来,当月出口和进口规模基本保持在320亿美元以上,9月当月出口419亿美元,进口417亿美元,均首次突破400亿美元大关。
(二)商品结构不断优化,进出口贸易运行质量进一步提高
前三季度,技术含量较高的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分别增长41.4%和58.2%,占总出口的比重分别达到50.8%和23.8%;纺织服装产品实现近10年少有的快速增长,增幅达26.4%;鞋类、玩具等劳动密集型商品出口稳定增长,增速分别为15.6%和6.9%。随着国内投资需求上升,原油、成品油、钢材和天然橡胶等商品的进口额大幅增加,前三季度分别增长60%、77.7%、61.2%和89.4%;国内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所需的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进口快速增长,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口分别增长了46%和46.2%。
(三)一般贸易进口增势迅猛,对进口的拉动作用显著增强
今年以来,国内需求旺盛和关税下调等因素拉动一般贸易进口大幅增长。前三季度,一般贸易进口1 386亿美元,增长48.6%,增速比上年同期加快了39.7个百分点;一般贸易进口增加453.3亿美元,占全国进口增量的52.7%。国有企业依然是一般贸易进口的主体,前三季度国有企业一般贸易进口811.5亿美元,占一般贸易总进口的76%。加工贸易进口增长平稳,前三季度进口1 149.4亿美元,增长30.5%。
(四)集体、私营企业日益壮大,成为进出口贸易发展的新兴力量
随着外贸经营权逐步放开,集体私营企业进出口的活力不断释放,在我国进出口贸易发展中的地位进一步提高。前三季度,集体私营企业进出口额678.5亿美元,增速高达84.3%,高出全国水平48.1个百分点;集体私营企业在总出口和总进口中的比重同比分别上升了3.4和2.4个百分点,达到13.2%和9.1%。外资企业仍然是拉动我国进出口贸易增长的主要力量,前三季度出口增量和进口增量分别占全国总增量的62.1%和58.5%。
(五)出口传统市场与新兴市场并进,市场多元化战略取得进展
欧盟和新兴市场在我国总出口中所占比重进一步上升。前三季度,我国对欧盟出口500.8亿美元,增长46.2%;对中东、非洲和俄罗斯等新兴市场出口分别增长37.5%、46.5%和57.3%。对上述国家和地区出口占全国的比重达20.2%,同比提高了2个百分点。对美国、香港地区和日本等传统主要市场出口增速持续低于全国水平,前三季度分别增长31.4%、25.9%和22.8%,在总出口中的比重合计下降了2.2个百分点。
(六)长江三角洲地区快速发展,为进出口增长注入新的活力
前三季度,江苏、上海、浙江三省市分别出口402.7亿美元、354.7亿美元和297.5亿美元,增长48.6%、52.9%和41%,合计出口增量340.9亿美元,占全国出口增量的45.4%;分别进口381.4亿美元、454.8亿美元和146.7亿美元,增长70.7%、56.8%和72.1%,合计进口增量384.2亿美元,占全国进口增量的44.6%。长江三角洲地区已成为推动我国进出口增长的重要引擎。
(七)进口增长过快,进口不均衡
中国加入WTO后,关税进一步下调,关税总水平从2002年的12%进一步下调到11%;国内经济结构调整升级步伐加快,先进技术、机器设备的进口需求快速增长,能源、原材料产品需求旺盛;非关税措施大幅减少等,这都有利于进口的增加。主要表现在:一是一般贸易进口过快增长给进出口贸易平衡带来较大压力。二是从不同国家和地区进口增长尚不平衡。我国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进口总体上继续快于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进口。一方面进口尤其是从周边国家和地区进口增长过快,使我国贸易逆差扩大。一季度曾出现9亿美元的贸易逆差。前三季度,中国整体贸易顺差较上年同期下降54.3%。另一方面从一些贸易伙伴进口增长较缓,使我国与部分国家的贸易不平衡问题加剧,直接引发贸易摩擦。三是部分重要商品的进口压力进一步增大。天然橡胶进口需求较旺,全年天然橡胶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进口配额均将出现不足;钢材进口受从保障措施以外的发展中国家增速较快等因素影响,总量控制难度增大。

二、2003年我国进出口贸易增长成因分析
结合来看,2003年以来我国进出口贸易增长迅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多层次的。主要表现在:
(一)全球生产转移效应发挥了主导作用
我国政治稳定,经济持续较快增长,市场潜力巨大,产业配套能力较强,劳动力素质高、成本低,对外商的吸引力不断增大。2003年以来,国际制造业向我国转移的势头继续加快。2002年我国实际利用外资增长12.5%,2003年1~9月,全国新批外商投资企业29 539家,同比增长18.59%,合同利用外资79.07亿美元,同比增长35.97%,实用外资402.38亿美元,同比增长11.85%,外商直接投资带动出口增长的效应进一步显现。特别是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地区,通过吸引国际产业转移,形成了一大批面向国际市场的外商投资制造业企业,出口能力明显扩大。
(二)企业竞争力逐步提高,为我国出口的快速增长奠定了较好基础
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和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扩大,我国出口企业的整体竞争力逐步提高;国际产业向我国转移步伐加快,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国际大公司纷纷落户我国,不断为出口增添新的动力,前三季度外资企业出口增量占全国出口增量的62%;集体私营企业快速发展,前三季度出口增长79.3%,比全国平均出口增速高47个百分点;我国鼓励出口的各项政策保持了相对稳定,针对非典疫情影响,国家大力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所有这些,为2003年出口的快速增长奠定了较好基础。
(三)2003年以来一系列新的因素刺激了我国出口
一是2002年以来,美元持续贬值,人民币跟随美元贬值,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我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特别是在欧盟、日本市场上的竞争力。此外,人民币相对贬值,也增强了中国产品相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产品在美国市场的竞争力。二是加入世贸组织使我国整体贸易环境优化,在我国履行开放市场承诺的同时,其他成员也向我国开放市场,对我国有比较优势产品的出口产生了一定促进作用,如纺织品、服装出口增加就与此有一定关系。三是下放外贸经营权,推进出口主体多元化,使民营企业出口异军突起,成为扩大出口的生力军。
(四)国民经济持续较快增长,为进口创造了巨大需求
多年来坚持扩大内需的经济政策,国民经济持续较快增长,也带动了进口需求的增长。我国经济较快增长,特别是投资快速增长,拉动了石油、原材料、机电等与投资密切相关的投资品进口快速增加。2003年前三季度,原油进口6721万吨,增长29.8%;钢材进口2 820万吨,增长48.7%。与此同时,在汽车消费快速增长的带动下,汽车及其底盘进口13万辆,增长41.6%。2003年以来,我国进口关税下调和非关税措施的进一步放宽,也刺激了进口的增加。
(五)国际市场逐步好转,为出口快速增长奠定了重要的需求基础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预测,2003年世界经济将增长3.2%,比上年提高0.2个百分点。美国经济上半年增长2%;日本经济已连续6个季度向上攀升,2003年二季度增长2.3%。在国际市场需求的拉动下,中国出口出现了持续快速发展。

三、2004年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前景
根据2003年前三个季度进出口运行趋势,如果第四季度没有出现大的突发事件和意外情况,初步预计2003年全年我国进口贸易总额将达4 100亿美元左右,同此增长38%;出口贸易总额达到4 200亿美元左右,同此增长28%;累计贸易顺差100亿美元左右。进出口规模突破8 000亿美元,提前实现“十五”规则6 800亿美元的目标,在世界贸易中的排名进入前4名。
2004年出口难度可能加大,但由于我国独有的相对优势依然存在,扩大出口仍有一定空间。根据面临的国内外环境,2004年出口有实现较快增长的可能。2004年我国进出口贸易面临的主要形势是:
(一)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将为出口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一是完善对外开放的制度保障。形成稳定、透明的涉外经济管理体制,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确保各类企业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的自由权和平等地位。依法管理涉外经济活动,强化服务和监管职能,进一步提高贸易和投资的自由、便利程度。二是更好地发挥外资的作用。抓住新一轮全球生产要素优化重组和产业转移的重大机遇,结合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更多地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注重引进技术的消化吸引和创新提高。继续发展加工贸易,着力吸引跨国公司把更高技术水平、更大增值含量的加工制造环节和研发机构转移到我国,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拓宽投资领域,吸引外资加快向有条件的地区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领域扩展,力争再形成若干外资密集、内外结合、带动力强的经济增长带。三是增强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的能力。鼓励国内企业充分利用扩大开放的有利时机,增强开拓市场、技术创新和培育自主品牌的能力。提高出口商品质量、档次和附加值,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服务贸易,全面提高出口竞争力。
(二)2004年世界经济总体上呈现温和回升态势
近期以来,全球经济复苏的迹象日益明显。世界银行在9月3日发表的《2004年全球经济展望》里预测,2003年世界经济增长率达2%,2004年增幅可望提高到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8月28日预测,2003年和2004年两年全球经济将分别增长3?1%和4%。我们的判断是,如不出现重大突发事件,2003年世界经济增速将快于2002年,2004年有望迎来新一轮温和增长,全年经济增长率将在3?5%~4%之间,世界经济贸易复苏的进程得以持续,仍是出口的利好消息。
(三)国际产业结构调整和全球生产转移将持续
我国扩大出口仍面临这一有利的外部机遇。受世界经济低迷的影响,2001年、2002年全球跨国直接投资分别下降41%和21%。随着世界经济逐步好转,各国积极调整投资政策,放宽外资准入,预计2003年全球跨国直接投资将止跌回稳,2004年有可能出现温和复苏。
(四)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对出口的影响不容忽视
调低出口退税率将会增加企业的出口成本,有可能影响企业扩大出口的积极性,一些企业原本处于保本微利的商品有可能放弃出口,一些面临激烈竞争的劳动密集型产品有可能被迫退出国际市场,进而使中国出口增速和总量扩大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同时,出口退税增量实行中央和地方分担后,是否会引发新的欠退税以及跨地区收购出口受限等问题,也需引起高度重视。
(五)贸易摩擦增多
随着国际竞争加剧,各国间经济摩擦和贸易纠纷显著增多。一方面贸易摩擦将随着我国出口贸易在量上的不断增长而有所增加;另一方面在我国主要贸易伙伴经济普遍不景气的背景下,我国出口的持续增长给进口国或相关的第三国与我国出口产品存在竞争关系的产业、企业带来较大压力。可以预见,这些产业、企业必然会更加频繁地要求政府采取贸易保护手段。特别是世界上最大的贸易保护主义堡垒,如美国、欧盟等与我国主要贸易伙伴重合,我国与这些国家的贸易依赖度高、贸易顺差大。由于贸易逆差、大选等因素,美国国内要求对我国采取措施的呼声渐高。欧盟方面的技术贸易壁垒可能越筑越高,欧盟内部第二阶梯国家和新成员与我国贸易竞争可能加剧,影响整体欧盟政策。我国周边市场,包括东北亚和东南亚形势将保持稳定,但不能排除日本和韩国与我国产生新的贸易摩擦的可能。据近期调查表明,2002年,我国有71%的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技术壁垒不同程度的限制,39%的出口产品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造成损失约170亿美元,相当于当年出口额的5?2%,与2000年相比,分别增加了5个百分点、14个百分点、60亿美元和0?7个百分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的影响比加入WTO前更加严重,技术壁垒已成为影响我国出口的重要因素。
(六)区域经济合作快速发展,对我国扩大出口产生排斥效应
据世贸组织《2003年世界贸易报告》统计,到2002年底截止,已向世贸组织通报的区域贸易协定(RTA)共有259个,其中继续有效的有176个,80%左右是近10年内签订的。在所有的RTA中,双边FTA约占90%。目前,RTA的数量还在继续增长,而且相当一部分RTA已经实现了完全自由贸易(FTA)。FTA的蓬勃发展,使区域贸易集团内部的贸易量大幅增长。2000年,区域贸易集团内部的贸易量占世界总量的43%,预计到2005年,这一比重将提高到51%。预计在今后一个阶段里,双边和区域贸易协定谈判将继续升温。一些国家和地区纷纷签订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积极推进区域经济合作,对促进区域内商品和资本流动发挥了积极作用,这反过来将对我国扩大出口和吸引外资产生负面影响。

四、2004年我国进出口贸易的政策走向
做好2004年我国进出口贸易工作,既面临新的困难和挑战,更有机遇和空间。
(一)稳定和落实各项鼓励出口的政策措施
近年来,我国出台的一系列支持外经贸发展的政策是行之有效的,要继续用足用好政策,发挥政策效应。稳定和完善加工贸易政策。继续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活动。完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运作机制。扩大出口信贷规模和范围,积极发展买方信贷。扩大出口食用保险承保规模,对企业保费予以贴补,加大支持力度,更好地配合国别政策和市场多元化战略。各地出台的鼓励外经贸发展的政策也保持基本稳定。
(二)应对出口退税下调冲击、减小影响
出口竞争力是维系我国全球重要制造业基地地位的基础。在四个方面帮助企业:一是企业在与境外商谈时,应根据财务成本,适当把价格提一点;二是企业挖潜增效,让成本降一点;三是推进外贸体制改革,调整产业结构;四是充分发挥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功能区的作用。
(三)推动加工贸易向我国转移
抓住当前国际产业转移机遇,推动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环渤海地区以及中西部地区国家出口产业配合,加强区域间分工合作,促进产业基地特色化,努力创造加工贸易向我国转移的长期、持续、纵深发展的良好环境。通过政策引导跨国企业技术转让和技术扩散;加强产业基地内IT产品的配套能力,加大配件企业专业化和标准化改造力度,降低企业集成成本和流通成本。
(四)加快建立外贸经营权放开后的后续监管体制
2003年7月30日,商务部发布《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根据该通知,自9月1日起,申请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的内资企业注册资本要求,由现在的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降低为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并取消原来成立时间须一年以上的要求;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由现在的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降低为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放开经营权是我国外经贸事业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履行加入世贸承诺的结果,是大势所趋。经营权放开后,外贸经营主体数量可能会大量增加,加上企业素质良莠不齐,将使出口经营秩序雪上加霜,对维护良好的出口环境构成重大威胁。外贸经营权放开后,对外贸企业的管理相应后移,将从总量管理转向分类管理。
(五)改善进口管理,优化进口结构
由于进口增速持续高于出口增速,使中国贸易顺差大量缩减。从2004年看,出口增速可能回落,而国内需求仍将保持较高水平,长期以来的贸易顺差局面可能将被打破。针对当前进口快速增长、贸易顺差大幅减少的新情况,对国内经济发展急需的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和短缺原材料,优先保证进口;对有利于扩大出口的进口,继续给予鼓励和支持;对冲击国内市场、搞重复建设的进口,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加以调控;对危害人民生命健康、损害生态环境以及假冒伪劣产品的进口,坚决打击和禁止。同时,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我们应注意进口管理从以行政手段为主,向以国际通行做法为主转变,推动进口管理水平的提高,优化进口结构。
(六)加强与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斗争
针对国外对我国采取的贸易保护主义做法,继续开展有理、有利、有节的斗争,特别是一些国家对我国的歧视性待遇,我们要坚决反对。建立和完善指导企业开展反倾销应诉的机制,政府和行业要大力支持企业的反倾销应诉,完善反倾销预警机制。积极参与世贸组织反倾销工作,加强与发展中国家联系,共同推动反倾销协议的修改和完善。通过世贸组织信息通报制度和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密切跟踪各国反倾销立法和政策动向。加强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研究,积极开展反倾销双边磋商,充分运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维护我国出口企业合法权益。同时,加大与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周边国家互利合作和互补投资的力度,化解贸易摩擦,减少贸易保护主义压力。综合运用贸易救济措施,保护国内产业在公平的贸易环境下健康发展。加入WTO后,我们高度重视进出口相结合,注重发挥进口调查对贸易摩擦的制衡作用。
(七)全方位应对贸易壁垒
为保证贸易壁垒全方位应对工作的顺利进行,充分借鉴美欧日等国家的做法,将国外贸易投资壁垒调查工作作为全方位应对工作的重要举措之一。其次,积极应对国外贸易壁垒的重点个案,包括协调、指导应诉工作等。此外,以维护我国经济贸易利益为中心,促进出口,合理规范和调控进口,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建设工作。

(作者:中国国际贸易学会理事、经济学博士)



加强对外贸易促进服务工作的思考
沈丹阳 邢厚媛 赵勇毅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投资贸易自由化进程的逐步加快,对外贸易对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日益增大,其中出口对创造就业、拉动经济增长起到了直接的作用。但近年来,全球经济增长乏力,国际市场需求不振,贸易保护主义进一步加强,WTO框架下的贸易摩擦升级。使得我国外贸出口面临着更加困难的环境。在这样的新形势下,只有建立既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又符合我国国情的贸易促进体系,才能保证我国对外贸易长期稳定的发展。而在这一体系中,政府的贸易促进服务工作又是非常重要且发挥着显著作用的一环。

一、部分发达国家政府提供对外贸易促进服务的主要特点
对外贸易促进,主要是出口的促进,是国际通行做法。合理科学的出口促进体系,并不违反世贸组织规则,而且能够有效地增强出口国的国际竞争力。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为维护本国的利益,都灵活运用WTO的规则,建立起了符合本国国情的政府(官方或半官方)对外贸易促进服务系统。
(一)强力的促进出口战略,完备的出口促进法律政策
20世纪中后期,部分发达国家外贸收支逆差不断扩大,为维护其自身经济利益、赢得更大国际市场,日本、美国等国家政府纷纷制定强力出口战略,出台相关政策法规。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政府为实施“贸易立国”的发展战略,对本国的贸易发展进行了全面的干预。在进口方面,通过严格的外汇管制,使所有外汇支出均服务于国民经济的增长和出口贸易的扩大。在出口方面,除通过金融、税收和保险等措施直接推动本国出口贸易发展外,还利用技术、投资、产业组织等产业政策措施,通过对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提升来强化出口贸易发展的基础,为出口贸易的长期、稳定和持续发展所必须的动态比较优势的形成创造了条件。日本政府通过对主要出口市场上日本主要商品的产业形态、市场条件、商品价格与品质等国际竞争力的分析预测,制定出一定时期内的出口计划目标,大力支持出口潜力较大的重点行业,建立出口目标责任制,对企业的出口目标实行奖惩的考核制度等措施来保障出口计划的完成。政府内阁设立最高出口会议,负责制定出口目标,研究制定并指导实施有关促进出口的法律、规章和政策。为限制出口无序竞争,日本政府于1952年制定了《出口贸易法》,允许出口企业协调出口行为,在出口商品的价格、品质、数量方面协同作战,一致对外。后来又进一步放宽对协调行为的限制,对所有出口企业、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均可协调,企业间可进行预防性协调,可以针对外国企业的协调行为进行对抗性协调。
美国政府于里根连任总统的1985年颁布了“贸易政策行动计划”,开始了外贸政策的全面调整。再经过布什政府1989年制定《国家贸易政策纲要》和1992年通过《扩大出口法》到克林顿1993年执政后实施“国家出口战略”(National Export Strategy),完成了从自由贸易政策到所谓“公平贸易政策”的转变。克林顿政府于1993年9月正式推出的“国家出口战略”,这是美国有史以来第一个系统的贸易综合改革措施,旨在从战略角度考虑贸易的发展,主要内容包括:加强政府干预,开展经济外交;开拓新兴大市场;放松出口管制;实行商贸信息的公开化、社会化,强化对出口厂商的信息服务;拓宽融资渠道,加强出口融资服务;加强对中小企业出口的扶持与鼓励等一系列措施。这些措施实施以来,已收到明显成效,使美国企业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加强了竞争实力,带动了美国出口的迅速发展。
总的来说,西方国家通过实施相关的政策法规,在形成了自由化的贸易管理制度(即贸易主体资格的自由化、进出口经营商品范围和权限放开、外汇运作体制市场化、关税水平的降低以及高效简便的商检制度等)的同时,又向企业提供了强有力的出口促进支持,为出口的高速增长创造了良好和宽松的环境。
(二)官方或半官方机构主导,市场化机制运作
美、日、欧等发达国家除了有专门的中央政府一级机构负责提出或制定出口促进政策、参与对外谈判、提供信息及服务支持外,还有分布全国甚至世界各地的中介机构,参与具体执行出口促进政策,形成了政府部门与中介机构、中央(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国内与国外密切配合的出口促进网络体系。但无论是最早实施政府对外贸易促进的日本,还是美国和欧洲国家,政府对出口的支持促进都是与市场化的运作方式相结合的。政府决策机构的职能主要是在体系的规划、资金的支持和政策的引导等方面,而具体运营和操作则主要交由政府指定的执行机构或半官方机构或民间机构,按市场化的规则办理。
各国政府在贸易促进的共同特点是,在出口促进资金的操作上,并不是直接把资金交给企业,而是将大部分资金交给官方或半官方执行机构或中介机构,作为其为企业提供服务的费用。在提供资金的政府部门与执行机构或中介机构之间,实行的是市场化的运作模式,政府部门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出口促进承办机构。企业则免费或只需支付较低的费用即可享受服务。这一方面避免了违反世贸组织规则之嫌,更重要的是,因为这些机构提供的服务很多都具有公共性、可多次使用等特点(如信息),这种做法还能大幅度提高政策的受益面,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如瑞士政府通过招标,将其对工业品的出口促进资金,交由独立于政府机构之外的第三方“贸易扩大处”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来执行有关市场信息服务和咨询服务等目标,这种“政府出资为企业买服务”的做法是西方发达国家规避世贸组织规则的重要手段之一。
(三)稳定的财政支持是政府实施对外贸易促进的主要资金来源
对外贸易不同于国内贸易,需要的资金多、风险大,不但要求具有发达的商业金融体系,同时,也要求政府在某些环节给予财政支持。尽管世贸规则不允许对出口直接进行财政补贴,但利用国家财政对出口进行间接的财政支持仍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在世贸组织规则允许的框架内,西方各国每年均对出口提供数量巨大的财政支持。从支持规模与出口的比例上看,均超过了我国现有的支持程度。如英国国际贸易总局每年仅用于贸易展览、交易会、市场推销等方面的年度预算就高达8 000万英镑(约9?4亿元人民币);同时,英国还为能带动5 000万英镑承包工程、劳务、机电产品出口的海外项目,资助前期考察、可行性研究等项目前期费用的45%~50%,这项年度预算为300万英镑(约合3 600万元人民币)。另外,英国每年还拨出3亿英镑(约合35.2亿元人民币),用于资助小企业的发展,包括开拓国际市场业务。瑞士每年用于工业品和农业品市场开拓的预算,也高达4 400万瑞士法郎(约合人民币2?2亿元,2 000年瑞士出口不足我国的1/3)。
美国政府从1995年开始把出口促进经费纳入联邦政府预算,这项经费有重点、有目标地用于出口促进活动。1997年国会通过的有关出口促进财政补贴预算金额达36亿美元。2000年,仅贸易发展署(TDA)所资助的项目就直接带动了美国近170亿美元的出口,即TDA资助的每1美元给美国企业带来40美元的效益。鉴于TDA所取得的成果,美国国会批准在2001年财政年度向TDA拨款5 000万美元,比2000年增拨600万美元。
为了推动日本贸易振兴会(JETRO)业务活动的开展和帮助中小企业扩大出口,日本政府从20世纪50年代起就拨出专款供其增设海外机构,并承担了中小企业委托JETRO进行海外市场调研的50%的费用支出。随着该会业务范围的扩大,日本政府所提供的财政补贴数量也相应地增加。其中,该会的海外设施建设、营运和市场调查费全部由政府补贴;人事费、办公费和业务费,政府补贴占75%以上,海外宣传补贴占50%~75%。
法国政府财政支持的贸易促进机构有21个大区工商会,153个省市级工商会,6个海外省工商会,2个领地工商会。这些工商会年度预算总额达到近240亿法郎(约合266亿元人民币),以其最大的巴黎工商会为例,其年度预算达到近30亿法郎(约合33亿元人民币),还有600位咨询代表和4 000名专职人员为企业的发展,特别是国际市场开拓提供咨询服务,下属33所高校为企业进行人才培训。
(四)出口促进方式极为广泛
现今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信息和网络技术飞速发展,全面、及时、方便、快捷地掌握外贸信息,就意味着拥有更多的资源,意味着经营成本的降低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已成为政府促进出口的主要方式,其他支持方式还有资助贸易代表团出访、办展参展、国际经贸研讨会、调研咨询、培训、贸易指南等等。
美国贸易发展局专门设计了一套服务于美国企业界的活动计划,其中包括:为外国相关机构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提供资金支持从而带动美国出口、组织反向参观以向国外采购专家推销美国产品、组织会议为国内企业同国外项目组织者建立直接联系、为美国企业提供培训资助等。为使促进出口工作深入到基层,美国商务部负责将促进出口工作的官员派到每一个州,并在19个大城市里成立了“美国出口扶助中心”,作为“国家出口战略”的另一重要措施。由这19个“中心”再辐射到全国的81个地方所属的“中心”,连接成为“中心网络”。这些“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及时、有效地向所有美国公司,提供广泛的出口扩展和出口资助方面的信息和咨询服务,尤其是对那些中小企业的服务。美国“出口扶助中心”是美国政府对其各类出口商提供有效服务、促进出口的成功典范。
香港贸发局负责拓展香港在全球的贸易,给进出口企业提供贸易信息,是其业务的重要内容之一。它通过出版各类商贸刊物、建立商贸图书馆、提供贸易咨询服务、提供“贸发灵”网上服务、建立贸发局网站等多种方式提供贸易信息服务。
服务于英国海外贸易局及其下属的地区顾问小组(Area Advisory Groups)共有200名左右的专业人士,这些人在制定英国的海外贸促政策方面,为政府出谋划策。在世界范围内,大约有2 000人形成的服务网络为英国的出口商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其中包括贸工部伦敦总部的国别市场科、200多个英国驻外商业机构以及遍及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的70多家主要商业联络处。
(五)高度重视对中小企业出口支持
尽管中小企业出口额较小,对一国出口总额的增长起不到很大作用,但中小企业能够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扩大出口商品的范围。因此,世界主要贸易国都十分重视对中小企业出口的支持。而且中小企业出口潜力巨大,也最需要帮助。调动中小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是成功恢复出口对整体经济贡献的必要条件。
美国政府十分重视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设有专门机构——美国小企业管理局,它是美国政府系统下的一个独立管理服务部门,其主要职能是扶持小企业的生存、发展,为小企业提供从经贸信息、法律建议到经营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以及融资、研究与开发等方面的服务,以更有效地发挥小企业在整个经济活动中的积极作用,为社会创造就业机会。联邦政府提出了一系列鼓励中小企业出口的措施,如统一管理进出口银行、中小企业管理局的流动资金项目,把进出口银行的保险数额从200万美元提高到了300万美元,增加给予中小企业的贸易融资数量等。另外,还设立许多“出口援助中心(Export Assistance Center)”,对中小企业提供有关出口信息和融资方面的服务。
法国政府也全力支持中小企业出口,法国外贸信贷保险公司提供的“市场开拓担保”,用于降低中小企业初期进入国际市场的风险。具体支持的项目包括:为中小企业参加国外展览会承担65%的费用,为中小企业承担进入国际市场需支出部分市场调研、出差以及建立代表处等方面的费用,为中小企业深度开拓国际市场给予5年的资金支持,平均每个项目90万法郎。法国还在大区一级设立了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的专项基金,对中小企业产品资料翻译、建立因特网网址、参加国外展览、招聘出口业务人才和设立海外代表处等出口活动给予资助,提供50%的费用补贴。

二、加强政府贸易促进服务工作是当务之急
与国际通行做法相比,我国现行贸易促进体系存在着政策内容不全、体制机制不顺、资金来源不稳、促进手段不多等问题,需要统盘规划重新构建。
(一)从政策内容上看,我国的出口促进体系尚在建设中,远未形成完整的体系
从美国、欧盟的政策情况看,其相关政策不仅体系完整,而且服务内容完备,可供企业选择的余地很大。例如,在扶持对象选择上,既有对各种行业的产业性出口补贴,又有专门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措施;在对重点扶持的出口产品扶持手段上,既有直接的财政补贴,也有间接的财政资助;服务载体上,既通过进出口银行,也通过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向企业提供优惠出口资金、提供出口信贷和担保等。
(二)现行贸易促进体制从总体上看存在主体不明、分工不清、效率不高、关系不顺,无法可依等问题
目前,表面上看我国从事贸易促进的机构不少,各级外经贸系统、贸促系统以及进出口商会、协会都在开展贸易促进工作,但其中各自的分工和职能定位是不明确甚至是交叉、混乱的。从美国、欧盟以及世界各国的做法看,出口促进的主体(执行机构)不外乎政府、半官方机构、民间社团和其他中介机构四类,其中又以半官方机构为主要渠道。不管何种模式,都是以法律规定为基础,通过立法的形式实施管理,而且大都以政府间接管理体制为主,政府机构并不直接参与具体经营,只管方针、政策,无论是半官方机构还是国有公司,其运作完全遵照市场规则运行。这种做法的优点在于,半官方机构或政府公司根据政府对其业务支持的力度,执行具体促进活动,既可以较好地落实政府的有关政策,又可以避免政府直接管理的弊端,而且政府负担可以大大减轻。
(三)以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为主体的中央财政对外贸出口的支持体系越来越不稳定
从资金来源上看,目前,我国政府促进出口的主要资金来源是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由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来源于出口商品招标收入,加入WTO后出口商品招标收入已经逐渐减少,到2005年此项收入将会枯竭。同时,基金使用方向大多为无偿使用,自身缺乏循环、造血机制。各商会等中介机构自身可利用的资源也极为有限。西方国家的出口促进资金均来源于财政预算(各联邦、各州也有各自的支持预算),中央财政预算的性质决定了其资金来源稳定、及时、连续、可预期。为保证商会资金来源的稳定,法国甚至规定商会可征收行业附加税。同时,中介机构,甚至部分政府机关,在对一般性服务免费的同时,对“深度”服务也收取一部分费用。爱尔兰甚至允许贸易主管部门对一些项目进行风险投资,并以盈利来补充出口促进资金。这样,通过政府预算、中介机构收入以及部分收费和投资收益,就保证了出口促进资金来源的稳定性与长期性。
(四)政府对外贸出口的促进方式已经落伍,政府对企业的公共信息服务等促进方面的服务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的需要
从促进方法上看,过去我们更多地是以对出口进行贴息、补贴等直接的方法为主,今后应转向以产业政策、中小企业政策等间接性的扶持措施为主,对重点产业和重点企业给予重点扶持。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由于农业向来是美国的重点支持出口项目,美国政府补贴农业和农产品出口的计划很多。但实际上,除了对农产品出口实行直接的补贴外,美国对出口的补贴、扶持更多的是用间接的办法。其一是对航空、汽车、IT和军事工业等优势产业运用“战略性贸易政策”,由政府投入巨资给予开发研究等方面的扶持,形成在国际市场上的优势竞争地位。其二是特别重视向中小企业提供各种政策支持,而中小企业的出口占到了美国的1/3强。在给企业提供国际市场信息方面,我国政府做得不够。主要问题是:信息资源分散,缺乏统一的信息管理协调部门;信息缺乏加工,不成系统,无法连续对外提供;信息体系建设缺乏资金保障等等。

三、加强对外贸易促进服务工作的若干建议
(一)找准定位,明确工作目标
从世界各国对外贸易促进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情况看,贸易促进服务依实施主体的不同,大体上可以分为官方、半官方和民间三个层次。在贸易促进服务体系建设的初期,往往官方、半官方贸促机构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从事的是民间贸易促进机构不愿为、不可为或做不好的促进工作。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今后政府主管部门除了制定贸易政策、实施宏观管理外,要更多地转向为企业提供贸易促进服务。要针对目前我国贸易促进体系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在贸易促进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大工作力度。
1.要确定好工作范围
商务部所从事的贸促工作,应和全国贸促系统、商会系统以及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工作有所分工、有所区别。所做的应该是半官方和民间贸促机构过去没有做或做不好的。凡地方或行业性商协会能做好的,就不一定再做。总之,所提供的应该是带有公共性质和面向全国的、较宏观的服务。例如,可以组织调研主要贸易市场的情况和当地进口政策,针对如何打破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和反倾销举行一些培训活动等等。
2.促进的对象主要是中小企业
近几年,我国加快开放外贸经营权,许多民营企业和生产企业开始从事对外贸易,其中中小企业数量占绝大多数,而且还会越来越多。这些中小企业对增加就业机会,扩大我国出口都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中小企业在开展进出口中面临的困难相对更大。因此,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是十分必要的。
3.促进的目标不仅仅是扩大出口,还应促进对那些我国与之长期贸易顺差的发展中国家的进口
促进进口将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出口,从而扩大贸易规模。鉴于我国近年出口持续超常增长,贸易顺差不断扩大,我国出口商品的卖价总体上还是居于比较低的水平,外贸出口需要尽快实现从量的扩张转变到质的增长上。因此,近期还应把促进企业降低成本、打造品牌、提高卖价,增加经济效益,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目标。
(二)确定应重点加强的贸易促进服务内容
当前商务部的贸易促进服务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出口市场调研
尽管我国外贸出口已经取得了很快的发展,但是我国企业对国外市场的调查还是比较欠缺的,这也是为什么我国出口商品价格长期上不去,不能真正做到以质取胜、以品牌取胜、以服务取胜的重要原因。在国外新市场情况调查和市场信息提供等方面,现在许多地方、行业都在进行,但普遍由于工作条件和资金限制而做得不理想,而且存在大量的重复劳动和资源浪费现象。此类服务只有由商务部贸易发展局为主来组织,才会有好的效果。
2.贸易信息服务
由于政府对信息服务的支持没有被列入WTO所规定的补贴范围,信息服务已成为世界各国政府支持本国贸易发展的普遍做法。近年来,深入开发和广泛利用国际经济信息资源,增强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成为世界各国促进经济发展的共同选择。当前,信息已成为中国中小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第一需要。但是,信息恰恰同时也是制约我国外贸发展的又一重要瓶颈。因此,我国建立健全完备高效、快捷的对外经济贸易信息服务体系是非常必要的,完善的信息服务功能是我国外贸促进服务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商务部的政府外贸公共信息服务已经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现在关键是要在整合现有信息服务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以政府为主导、中介机构相配合的,多层次的信息服务功能。
3.向中小企业直接提供开拓国际市场资金援助
对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援助,是日本、欧盟等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中没有明确限制政府或公共机构对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援助,只是规定不能对企业提供现实或潜在的资金直接转移。因此,我国也可以参照各国做法,制定国际市场开拓援助计划,加大对改善我国多双边经贸关系和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支持力度。具体援助内容可以包括:对企业参加国际展览、国外广告宣传及新产品发布展示、国际市场调研及项目可行性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认证等提供援助;支持出口企业在境外建设售后服务网点;组织我国企业与贸易伙伴国企业进行相互访问和交流,并提供相应资助;根据多双边外交和外经贸工作需要,对非商业性境外展览会提供资助;为企业应诉反倾销案件、政府反倾销交涉、反倾销知识培训和宣传普及、国外对华反倾销发展变化跟踪及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提供援助;对国内金融机构和运输企业在国外建立金融和运输服务网络提供援助等等。
4.开展电子商务促进服务
以信息技术为依托,以因特网为媒介的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方式相比,具有交易成本低、快速、便捷等优势,正成为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手段。因此,促进国际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开展,也应成为商务部外贸促进服务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5.在国内外举办贸易展览活动
利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用于补贴非商业性境外办展的专项资金,对我国企业在国内外举办展览会进行资助,包括摊位费、展品运费和广告宣传费等。结合促进机构特点和优势,组织商会和行业协会向企业提供各种服务,如帮企业预订摊位、搞设计装修、发运展品、制作产品目录、安排差旅行程等。
6.举办贸易实务培训和与国外经贸机构的交流活动
定期组织相关企业进行培训和交流活动,内容包括:国内外市场形势分析、各国市场准入规则、技术壁垒、环保指标、行业标准等。以“孵化器”的形式对中小企业进行出口业务指导,即由专家实际指导受训人员操作进出口业务,企业可以直接见到效益。结合国内国际贸易形势,适时地组织企业代表团出访,及时接待国外相关客商代表团,搞好双边或多边的经贸关系。
7.组织专家咨询,协助企业进行国外市场调研
除向企业提供大众化信息和出口业务知识服务外,对于企业提出的个性化服务要求,可以组织专家咨询,面对面为企业解决开拓市场中遇到的特殊问题;对重点行业、地区设立专家小组,协助企业对相关国外市场进行调研,为企业出谋划策。
8.建立贸易波动预警机制
及时收集出口国的经济、政治情报和产业政策信息,经综合分析后提供给出口企业作参考;跟踪研究我国出口商品,主要是易引起反倾销商品在主销市场上的市场占有比例变化和竞争,以及国际同行业的反应;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掌握国外贸易政策和技术标准变化信息,这样可以避免或减少出口国给我国企业设置贸易壁垒所带来的损失,维护我国出口企业利益;建立预警系统数据库,推广预警系统,使之遍布各行业,逐步纳入相关行业协会以及各地方信息,用以强化贸易救济的功能。
9.向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与公平贸易局及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密切配合,在企业遇到官司纠纷时,予以及时帮助,包括:经济贸易纠纷调解、出证认证、代理业务(仲裁诉讼、专利、商标、出口产品到美国、欧盟标准认证业务)、法律咨询等。
10.做好整体宣传工作等
通过各种渠道有重点地对外宣传我国对外经贸方针、政策,相关企业及商品,同时对内向我国企业宣传贸易促进优惠政策,鼓励其走出去。
(三)理顺贸易促进机构体制与工作机制
当前,商务部贸易促进机构需要在与其他贸易促进机构适当明确分工的基础上理顺相互间的关系。一是与部外贸司、规划财务司等部内机构的关系;二是与中国贸促会的关系;三是与进出口商会的关系;四是与地方外经贸部门的关系;五是与社会上或市场上提供相关研究、咨询、信息服务等服务业企业的关系。在具体运作上,商务部不可能把各项服务工作都自己亲自运作,而应该是在政府资金适当资助的基础上,采取招标的办法,并牵头组成专家委员会,对中标单位的服务过程及质量进行监控。
在具体业务上,应尽量整合各种资源,发挥最大效益。例如,在信息资源的整合上,应着眼于如何建立并完善有利于出口的信息服务功能。我国外经贸系统内从事信息发布、信息咨询和服务的单位不少,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研究部门、报社、进出口商会和各类信息咨询服务中心等。但是,这些信息服务单位零散不成体系,单位之间相互缺乏交流和资源共享,各自为战,信息产品无系列化且质量不高,信息利用率低。我国驻外使馆经商处的商情信息没有很好地组织利用;一些研究部门价值很高的资料由于不能对社会开放也形成资源浪费。在信息来源较少的同时,又存在信息资源大量浪费的现象,使投入产出不成比例,没有规模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目前,我国外经贸领域宏观性、政策性信息较多,而专业性、行业性、务实性的信息来源较少;国内信息较多,及时准确的国际信息来源较少;转摘的信息较多,第一手采集的信息较少。大部分信息产品仍停留在低水平上,没有形成系列化,无法满足企业的需要。所有这些,都有待一个有权威性的贸易促进服务机构来整合、理顺。
(四)明确促进资金来源
从世界各国包括美国和欧盟国家在对外贸易促进的普遍做法来看,其资金的来源普遍是,由国家财政拨款或来自其他带财政性质的资金。伴随着我国出口配额招标收入的减少和企业对中央外贸发展基金需求的增加,我国的促进资金来源必将突破现有的范围,成为中央财政正常的列支项目之一,而且促进资金的规模也应保持与出口的同步增长。今后,政府的财政拨款将是我国贸易促进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经济保障,它会直接影响到我国贸易促进的成效。
(五)为国家制定贸易促进法律法规献计献策
我国现行的外贸法律法规有些已不适合新形势需要,有关政府部门现正进行修改。根据今后外经贸发展方向,政府部门的管理需要以及加入WTO承诺还需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用以规范经贸管理,有法可依,在这一阶段,国家需要听取企业意见作为其制定政策的参考。因此,如何衔接政府与企业,使得下情上达,上情下传也是政府贸易促进服务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
(作者单位: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




比较优势与竞争优势——我国对外贸易战略的选择
梁碧波


我国现行对外贸易的格局和结构是基于要素相对价格的差异所形成的比较优势为基础的,这些比较优势从动态角度考察,是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当中的,一些原有的比较优势已逐渐丧失或正转化为“比较劣势”,或一些原有的比较优势的优越程度已随着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大打折扣。从外经贸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考虑,如何在原有的比较优势基础上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主导产业,从而形成自己的竞争优势,并在此基础上重新调整和构建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战略,这是摆在外贸理论和实务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

一、比较优势理论与我国现行对外贸易格局
“比较优势”是传统贸易理论中的一个核心概念。根据比较优势理论,发达国家进口劳动密集型或自然资源密集型产品,出口资本或技术密集型产品,而发展中国家出口劳动密集型或自然资源密集型产品,进口资本或技术密集型产品。
从我国对外贸易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考察,比较优势理论仍能较好地解释我国对外贸易的结构和格局,我国的对外贸易基本上是以比较优势为基础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作为劳动力和自然资源相对丰裕的国家,我国出口该类要素密集度较大的产品,同时进口资金或技术密集型的产品。我国的出口产品和进口产品基本上具有比较明显的不同类型的要素密集度。
然而,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有其自身严格的假设条件: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生产要素在本国的各部门间自由流动,而在各国之间不能自由流动。这些假设条件与现今世界各国贸易的现实情形有较大的出入。
首先,完全竞争的国际市场结构意味着商品在各国间的流动是完全自由的,没有任何限制和障碍;从国际贸易史考察,这一点几乎从未在世界范围内真正实现过。贸易保护的历史几乎与贸易本身的历史一样悠久。一国的比较优势完全可能由于贸易伙伴的贸易保护政策而被抵消。根据WTO的基本原则和国际贸易发展的基本趋势,世界范围内的关税壁垒将会被逐渐拆除或降低,但非关税壁垒将会以更多的形式繁衍和出现,各种不易觉察的“隐性壁垒”也层出不穷,如技术壁垒、“绿色”壁垒、政治壁垒等。近年我国与欧美国家的贸易纠纷和争端多数与这类非关税壁垒和隐性壁垒有关。
我国劳动密集型和自然资源密集型的产品在国际市场具有较大的相对价格优势,因而通常成为各国贸易壁垒“阻击”的目标。在这些有形或无形壁垒的层层阻击下,我国出口产品的价格优势大打折扣甚至荡然无存。
另外,印度、印尼、孟加拉、越南、柬埔寨等南亚和东南亚国家以及埃及、墨西哥、智利、阿根廷、巴西、古巴等北非和南美国家也都有着相当丰裕的劳动力资源,这些国家在初级产品或低中档产品的国际市场上已对中国同类产品形成强有力的挑战,在某种程度上,上述某些国家在某些低、中档产品方面的价格比较优势甚至已超过中国。
其次,从自然资源要素考察,我国人均资源拥有量并不丰裕,“地大物博”已不再是个准确的经济学概念。从我国出口产品所耗资源的有机构成看,某些资源属于不可再生资源,从可持续发展角度出发,应列入国家宏观保护的范畴,以维持良好的经济生态平衡。
再者,从要素流动的角度考察,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各国企业经营的国际化浪潮不仅使要素在国际间的流动成为可能,而且要素在国际间的流动形式也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而变得形式多样、形态各异。
因为,技术进步一直是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源泉。一项新技术应用到某一产业,除了提高该行业的劳动生产率外,亦有可能导致该行业产品的要素密集度逆转,通常的情况是由原来的劳动密集型转为资本或技术密集型。如一条经过技术革新而引入电脑智能控制的生产线,将大大减少该流水线的工人的数量,同时可大大提高产品的技术资本含量。所以,技术进步也会改变产品的要素密集度,从而使原有的比较优势发生变更。
综上所述,从长期和动态的角度考察,基于要素相对价格差异所形成的比较优势会随着某种条件的改变而发生变更或游离,因此,基于劳动力资源和自然资源比较优势所形成的我国对外贸易基本格局并不会持久地拥有这些比较优势,继续维持这种格局显然不符合我国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战略。如不加以调整和改变,则会陷入“比较利益陷阱”,形成严重的“路径依赖”,从而丧失竞争优势,成为新的国际贸易格局中的被动者或落伍者。

二、竞争优势理论与对外贸易的核心竞争力分析
竞争优势理论强调一国之所以取得经济繁荣与发展,是由于其在国际经贸中有竞争优势,而企业和市场是实现这种优势的载体。可以说,竞争优势理论似乎能更好地解释真实世界中的贸易格局和各国竞争情况。
优胜劣汰一直是人类社会的一个基本法则,谁拥有竞争优势,谁就拥有未来。与比较优势不同,竞争优势并不源于要素相对价格差异,而源于核心竞争力。
核心竞争力又称核心能力,也可理解为企业的整体综合素质,能为企业带来超额利润,它是内生的,因而并不轻易地随着外生变量的改变而发生变更或游离,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和较强的自我强化的功能。它具有以下特征:拓展性、持久性和不可复制性。
从核心竞争力的本质特征可以看出,各国贸易竞争所依赖的资源不是天然禀赋,而是某种可以理解为总体综合素质的内生力量。核心竞争力一旦生成,也会形成“路径依赖”,并作为一种内生变量在一国的经济绩效函数中有着极高的权重系数。
对外贸易总是通过贸易主体——企业去完成的,因而必须从微观主体方面探讨对外贸易的核心竞争力。
我国对外贸易企业在总体上缺乏核心竞争力,整体综合素质较低,暂时的比较优势会随着外生变量的改变而消失。核心竞争力的缺乏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很少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核心技术的欠缺使自己处于被操纵的被动地位,且处于产品价值链中最低值的一环。
2.人力资本欠缺。其直接结果是管理水平低、控制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差。
3.企业的治理结构不合理,不能产生激励相容,从而导致效率低下。
4.缺乏国际视野和兼容气魄,规模小、档次低。
5.国际营销渠道单一,渠道特征体现为长而窄。
我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缺乏核心竞争力,有着历史和体制方面的原因。企业缺乏核心竞争力,直接影响了我国对外贸易的竞争优势;要培育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显然应从以上几个方面入手加以改善。

三、我国对外贸易战略选择的基本思路
既然基于要素价格差异的比较优势不会长久,那么,培育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原有比较优势的基础上培育自己的竞争优势,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大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主导产业群,这应成为我国对外贸易战略选择的基本思路。
基于要素相对价格差异的比较优势是我国外贸格局形成的基础,这种比较优势从动态和长期看,随着外生变量的改变而变更或游离,但短期之内不会完全消失,这也为我国利用这种优势进行战略调整提供了过渡准备时间。
我们可以继续发挥传统优势产业的作用,让之作为一个平台,为未来的主导产业积累资金、技术甚至人力资本。在这里,政府的导向作用相当重要。从各国经济发展史看,在关键时期,政府的导向作用至关重要,能否抓住机遇实现转型,在一定程度上依赖政府的战略决策。
根据钻石模型四要素确定主导产业群是至关重要的一步。要素禀赋仍将是考虑的重要因素,但这里的要素既包括基础要素,如自然资源、气候、地理位置、人口等;又包括高级要素,如基础设施、人力资本、科研水平等,同时考虑国内需求状况和最易形成主导产业群的辅助条件。
确立优势产业群还应从国家战略及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加以考虑。这些产业群既要充分利用和发挥现有的资源优势,又要有广阔的技术拓展空间和巨大的国际市场前景,同时又要有利于与国际产业链的有机衔接,并能带动国内相关产业的更新换代并使之形成互为促进的良性循环体系。
从国际分工的维度考察,我国的制造业已占世界市场的约1/3强,若从产品的实际市场价值推估,我国制造业所创造的价值,已超过全球制造业产品总体市场价值的1/3,但我国从制造业中分享的实际利益,却远未达到所制造的产品的实际市场价值的1/3,其根本原因就是基本上没有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而现代化生产条件下产品价值的有机构成中,技术含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利用现在我国制造业的比较优势,加大研发(R&D)活动的投入力度,完整地控制和掌握产业链上、下游环节,特别是决定产品基本价值的核心技术,逐渐将之转化为资本技术密集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势主导产业群,这是实现外贸战略调整的基本路径。由于制造业基本上是劳动密集型的,故其基本上分布在拥有丰富劳动力资源的发展中国家。从产业价值链的维度考察,产品的制造地并不是决定因素,重要的是对核心技术的研发和调控能力。即使全球的所有产品都在中国制造,也不意味着中国就控制了所有的制造业。相对而言,如果某国拥有某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即使相关产业的制造地全部在该国以外,该国也牢牢掌握着相关产业的制高权。
新制度经济学将交易费用的高低作为衡量一个经济是否具有效率的一个基本维度。高昂的交易费用源于制度缺陷,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能有效地降低交易费用,提高生产效率,因而制度创新应是实施对外贸易战略的重要前提。
制度创新又分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从宏观层面看,制度创新应完善国内法律体系,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提供正确的政策导向,为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搭桥引路。宏观制度创新的主导者应是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从微观层次看,制度创新应着眼于微观主体的塑造。迈克尔?波特(1990年)指出,市场竞争实际上不是发生在国与国之间,而发生在公司与公司之间,迄今为止,尚未看到哪个国家未拥有强大的公司,就能在全球经济中占先的。没有强大的公司,也就不会有持续的经济增长。市场竞争的主体是企业,国家在经济领域的竞争优势是通过企业的竞争优势来体现的。从微观主体塑造考虑,我国现有企业应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和治理结构创新,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际上这已经在进行当中。但从战略高度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考虑,我国企业体制改革还应着眼于更远的未来,应具备国际化的视野和兼容的气魄,吸纳各国先进的企业文化,融会贯通,洋为中用。
目前,我国对外贸易的主体大致分为三种类型:生产型企业、贸易型企业、生产——贸易型企业,不论哪一类企业,研发(R&D)活动都是其最为薄弱的环节,这就直接影响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另外,以上三类企业都不掌握完整的营销渠道,因而往往不能在国际市场竞争中掌握主动。纵观世界前500强企业,无一不是国际营销型的企业,即集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充分将各种比较优势内部化,从而形成最强的竞争优势,在国际市场上以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来力主沉浮。因此,我国对外贸易行业的一个重要转型应该是从原来的生产型、贸易型或生产——贸易型转向国际营销型,同时加强研发活动的投入和力度,完整掌握国际市场营销的四大组合因素:产品、价格、渠道和促销。在渠道策略方面,不但应掌握渠道的前端,还应掌握销售渠道的终端,即自己控制的销售渠道应直接伸入目标市场,避免过多的中间环节,用短而宽的营销渠道取代原先长而窄的渠道,从而最大限度地聚集和内敛自己的比较优势,形成强大的竞争力。
另外,规模经济的作用也不可忽视。零散分布和小规模、低档次,无法形成强大的合力和竞争力,从目前情况看,在政府引导下通过市场方式,对各种外贸资源进行协调、整合是必要的。

(作者单位:广东商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系)



发展软件出口对策研究
石力


多年来天津市不断加快工业结构调整步伐,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组织结构发生了显著的变化,高新技术产业得到迅速发展,工业整体素质和竞争力显著提升,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已超过全市工业产值的33%。天津市政府将信息产业确立为全市重点支柱产业之一,在政策、资金、人才、招商引资等多方面积极给予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已成为天津市第一大支柱产业,产业产值占全市总产值的比重逐年增加。据信息产业部统计,2002年天津市电子信息产业综合经济效益指数213.3,在全国排名第二,较全国平均效益指数165.2高48个点。2002年天津电子信息产业产值超过1 100亿元,在全国排名第四,列广东、江苏、上海之后。
软件产业作为电子信息产业的核心,近年来得到快速发展。天津市软件企业在数量上、规模上都有较快的增长,已形成有一定规模的行业。据天津市软件行业协会统计,截止到2002年底,全市从事软件开发、销售、服务和培训的企业380家。其中,以软件为主营业务之一的企业有147家,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的软件企业12家,认定软件企业91个,软件产品登记198个,软件企业平均人数47人。总收入超过亿元的软件企业3家;总收入超过千万元的软件企业32家。
在政府的全力推动下,天津市的软件出口出现明显增长。2002年全市软件出口额为6 030万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0%,出口比重达到9.72%。软件出口企业超过40家,出口软件产品40个,覆盖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伊朗、意大利、新加坡和港、澳、台等10个国家和地区。
为了更好地为软件企业服务,特别是配合天津市软件产业出口战略的实施,大力拓展海外软件市场,天津市于2002年10月创立了“天津软件之窗”网站。该网站是目前国内唯一一家中、英、日三种文字为载体的国际化网站,面向世界加强对出口软件企业的宣传,提供国际软件市场和技术发展动态,为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提供市场信息服务,缩短世界与天津软件企业的距离。

一、天津软件出口发展对策
(一)指导方针和市场定位
以软件产品出口为导向,以软件外包加工和嵌入式软件为基础,以现有的软件出口企业为龙头,整合全市的优势资源,整体规划、突出重点、形成特色,有效促进软件出口形成规模。充分发挥已有的优势,进一步推动、完善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发展的运行机制;培育软件出口龙头企业,吸引跨国公司入驻,促进出口企业群体的形成和发展;努力使天津成为国际软件加工业转移的首选地,带动产业结构升级,成为经济新的增长点。根据天津的基础和优势,软件出口的市场定位侧重在以下三个方面,即针对日本、韩国的软件外包业务;针对欧、美的软件包和软件工程服务;针对天津电子信息产业出口优势,积极发展通讯领域、消费电子领域软件配套产品出口。
(二)发展目标
到2005年,天津市软件出口将达到以下目标:
建立一个国家级软件出口基地。基地规模:占地面积160亩,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实现软件出口销售收入3亿美元。其中:软件外包项目14 000万美元;嵌入式软件12 000万美元;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4 000万美元;年增长速度不低于80%。软件出口企业数量达到100家以上。其中:年软件出口额超5 000万美元的企业12家;年软件出口额超1 000万美元的企业68家;年软件出口额超500万美元的企业15家;通过ISO9000或CMM认证的出口基地企业50家以上。软件出口从业人员达到10 000人,软件人才培训达到每年20 000人次。
(三)发展对策
到2005年,软件出口基地在空间布局上将形成由软件出口加工区、技术支持和综合服务区、软件人才培训区组成的物理界限明晰、功能分区明确、环境优美的软件园区。

二、加强三大体系建设
为了满足软件出口基地发展的规模需要,继续加强基础设施等硬环境方面的建设。同时,针对软件出口基地建设的中心任务,进行市场拓展体系、快速反应体系和持续发展体系三个体系的软环境建设,确保软件出口基地市场拓展能力、快速反应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有大的提升。
(一)市场拓展体系
市场拓展体系建设是通过采取扩充海外窗口、企业设立海外机构、加强与跨国公司的业务合作、积极争取加入国际权威行业机构等几项措施,建设有效的市场拓展运作体系,形成多渠道的与国际用户和市场相接合的渠道,促进软件出口迅速增长。
1.进一步扩大、扩充海外窗口
到2005年达到10个以上海外窗口,形成触及全球市场的市场推广网络。
2.加强与跨国公司的业务合作
通过合作获取国外用户对公司的充分信任,并以此为契机,建立更为广泛的顾客群。
3.积极争取加入国际权威行业组织,努力成为国际软件产业供应链的一环
通过加入国际软件行业组织,积极参与国际软件行业的各项活动,从而获取更多市场信息,通过多与国际软件产业更广泛、更深入的接触,逐步融入国际软件产业大环境,成为国际软件产业中较重要的一部分。
(二)快速反应体系
主要从三方面进行快速反应体系的建设:
1.信息快速传递
通过网络通讯设施构建,实现软件出口管理的全面信息化,实现信息的快速传递。信息内容包括快讯、网上主页、成立专家库、组织企业沙龙等,收集、发布国外、国内与天津骨干企业交流、合作、市场、技术信息及政策等相关信息,加强信息交流。通过现代化信息手段帮助广大软件企业及时获取各种信息,为软件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2.资源快速整合
通过出口基地综合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内业务协同平台的建设,使软件企业通过业务协同平台实现软件业务的协同开发,实现对市场、技术、企业的开发资源的协同,实现对人员、资金的配套协同,达到资源快速整合,帮助企业充分利用各自优势共同开展出口业务的目的。
3.管理快速响应
通过出口基地综合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内管理服务系统的建设,通过软件出口基地信息化建设,实现出口基地的高效管理,实现管理的快速反应。一方面管理服务系统提供全方位一条龙服务,政府部门、工商、税务、海关、国检、外贸、外汇等部门以及行业协会、担保基金、风险投资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在基地内为软件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为软件出口基地内企业提供便利,降低企业的服务成本,节省企业注册、登记、审批、项目申报、软件产品和软件企业的认定等的时间。另一方面基地管理公司通过基地的管理信息系统和网络,完成对基地内软件企业的统计、监管职能,不断找出限制软件出口发展的瓶颈,对软件出口基地进行高效科学的管理,运用先进、科学的手段为决策层制定基地的发展战略提供准确、及时、科学的依据。
(三)持续发展体系
通过实施三大发展战略来实现:
1.技术创新战略
鼓励、引导软件出口企业自己建立技术研发中心;与跨国公司合作建立技术研发中心;在软件出口基地内建设开放实验室和软件评测中心,为软件企业提供技术支持;鼓励和支持基地内软件企业进入国际质量管理体系,推动企业开展CMM和ISO9000认证,提高软件企业素质。
2.人才发展战略
软件产业最重要的投入要素是软件人才,软件产业竞争的关键是人才竞争。实施人才发展战略即是将软件人才的培养与吸引提升到战略地位,针对软件出口特点,重点吸引和培养紧缺的海外人才、软件蓝领和熟悉软件出口业务的高级人才,形成合理的人才结构。
吸引海外人才。软件出口基地将充分用好天津市现有各项吸引中、高级人才优惠政策,加快引进海外软件中高级人才。同时,支持海外人才在国外建立软件公司,成为软件出口基地在海外的窗口,推进天津的软件出口发展。
培养软件蓝领。成熟的软件产业的人力资源结构应该是底端有一大批基础技术人才,处于底层的软件蓝领是实现产品价值的主力军。我国目前软件产业存在严重的大材小用问题,许多软件企业大量使用本科生、研究生等高级软件人才从事初级程序员的工作,不仅造成人才资源的浪费,也削弱了我国软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因此,软件出口基地将继续依托南开大学、天津大学等高校和天津市两所国家级软件示范学院、两所职业软件学院等教学机构的教育人才资源以及软件出口基地的培训中心,大力开展软件蓝领的培养工作。
培养熟悉软件出口业务的高级人才。软件企业要开展软件出口业务,势必需要有具备在欧美市场独立开展业务能力的海外市场经理,和具备在欧美客户和OSE队之间搭起桥梁、保证项目能顺利进行的跨海项目经理。
3.大企业带动战略
大企业是带动软件出口发展的主力军,是参与激烈市场竞争的核心力量。软件出口基地实施大企业带动战略,重点培育大型软件出口骨干企业,主要措施包括:
招商引进跨国公司。利用天津的综合优势,瞄准美国、日本和欧洲的大型软件企业,吸引它们来软件出口基地设立分公司或研发机构,通过引进大型跨国公司,迅速扩大软件出口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壮大基地规模和实力。
合资合作建立大企业。培育软件出口骨干企业,促进规模化经营,是加快软件出口的重要手段。软件出口基地要采取措施重点支持具有技术领先优势和特色、有一定规模和软件出口前景的软件企业,使这类企业能够迅速发展壮大,成为软件出口基地的骨干企业,积极引导、鼓励企业进行优势资源互补和资产重组,通过强强联合组建龙头软件企业或“软件出口重点企业”,增强市场开拓能力。在特色技术和行业上,形成“随舰+随航”模式的企业群体,通过产业链带动、帮助其他软件企业共同发展壮大。
政府政策推动资本聚集。政府和有关部门继续增加对软件出口的专项资金支持。软件出口基地采取利用天津市软件产业国际化发展专项资金和天津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火炬发展基金等资金方面的支持,直接给予企业软件开发资金补贴。通过科研成果产业化项目支持提供配套资金等措施,实施大企业的培育,使企业做大做强,成为有特色的、在国际国内有影响力的软件出口型企业。同时,政府积极推动天津软件产业风险投资基金的筹建,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向软件出口基地,吸引外资,尤其是海外风险投资来软件出口基地投资,制定促进风险投资发展的实施办法,完善风险投资机构的设立与运行,完善风险资本的退出机制。
鼓励支持大公司走出去,发挥窗口作用。积极鼓励支持有条件的软件出口企业通过与国外公司合资、在国外设立分公司、国外办事处等方式建立通畅的市场通道。
三、将软件出口基地建设成为具有保税性质的软件出口“特区”
通过外经贸、工商、税务等部门协调,共同制定更加有利于推动软件出口迅速扩大规模的政策和管理实施办法,切实为软件企业的出口活动提供最便利的服务,创造更为优越的软件出口发展环境,将软件出口基地建设成为具有众多优惠条件的产业特区。
将软件出口基地建成软件保税区。借鉴建立保税区的经验,使软件出口基地享有保税区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对软件出口基地内企业在软件开发和生产过程中所需进口硬件设备和软件工具等享受保税区优惠政策。
最大限度简化软件人员出入手续。软件产业最重要的投入要素是软件人才,软件产业竞争的关键也是软件人才的竞争,软件出口企业尤其需要高素质的国外专家、留学生、中高级软件人才等的加盟。同时,软件出口基地的人员也需要积极参与国际交流,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通过主管部门为软件出口基地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简化审批手续,为基地内软件人员的进出提供最大限度的便利,从而推动软件人才的国际交流,推动软件企业国际化发展。
建立软件出口绿色通道,实现最便捷的通关。海关针对软件出口的特点,采用科学、有效、便捷的监管模式,实现最大限度地便捷通关。利用软件出口基地的管理信息平台,实行软件出口电子申报制度和备案制度,为软件出口企业提供联网报关的便利,以合同为手册,接受合同备案,取消核销,实行便捷的通关模式,降低软件出口企业通关成本,避免软件出口企业人力资源的浪费,最大限度地为软件出口企业的软件出口提供便利条件。
在软件出口基地内设立软件出口奖励基金。基金由天津市政府每年投入部分资金,天津华苑软件园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从公司的收入中提取部分资金用于建立软件出口奖励基金,重点奖励对促进软件出口有突出贡献的软件出口企业或人员。
为软件出口基地内中小软件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政策支持。缺乏融资渠道、投资不足是制约软件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软件行业是高风险行业,无形资产多而固定资产少,加之民营企业居多,难以得到银行贷款。通过政府制定的相应政策,帮助中小软件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低息贷款,从而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作者单位: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近期走向透视
杨昌荣


我国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起步晚但发展快,对我国外贸出口增长、提升外贸出口经济附加值的积极作用日益突现。在世界IT业不景气、全球贸易自由化深入发展和我国加入WTO后市场准入扩大的国际国内背景下,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非盈利增长及出口价位低与高增长背离的问题,正日趋扩大化,与新世纪国际高新技术产品贸易,正由技术创新向价值创新转变的新趋势形成了较大的反差。

一、近期高新技术产品贸易的国际趋势
(一)当今国际高新技术产品贸易正从提供技术向提供价值、从技术创新向价值创新转变
进入新世纪以来,高收入国家掀起了以价值创新为终极目标,突出核心技术创新与关联产业联合创造新价值为特征的第三次结构调整。这一调整使世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竞争,已不只局限于在核心产品与形式产品上,而是开始进入了从技术创新走向价值创新、从公司价值为中心走向客户价值为中心、从生产管理向价值管理方向发展的新阶段。不断提高技术创新在高新技术产品贸易中的超高经济附加值,把高新技术含量充分体现在出口产品的附加值最大化上,正在成为新世纪主导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增长,并保持贸易价值竞争优势的关键。有资料显示,美国的高新技术公司和风险投产投资公司,都加大了对高新技术产业价值创新的投入。高新技术产业在由技术创新向价值创新转轨调整的过程中,也是在世界经济贸易结构调整升级中,表现出特殊的“产业价值链趋优效应”,加速改变着世界经济贸易的市场格局和价值构成。一是高新技术产品贸易价值增长的中心,由美国、西欧向亚洲、中东欧和拉美等具有市场价值潜力的新兴区域转变。美国信息通讯技术产品贸易价值,在经历了2002年负增长2.7%后,预计2003年和2004年两年将明显低于全球和西欧4%左右的增幅。美国占全球信息通讯技术产品贸易价值的份额,亦由2001年的50%降至40%左右,但美国仍然是全球高新技术产品贸易的霸主。欧盟和亚洲约分别占29%和23%;二是高新技术产品贸易价值增长的重点,由硬件增值为主向软件增值和服务增值并重为主转变。2002年全球软件贸易额为5 850亿美元,美国独占42%的份额,一直处于核心技术、体系结构和标准制定的上游地位,全世界90%以上的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软件和网络浏览器等基础软件,及大部分套装软件的高端市场均被美国所垄断。印度已成为除美国以外的第二大软件出口国,2001年印度的出口达48亿美元,占软件产品出口的80%,占全球软件贸易的2%。计算机软件和服务软件,2002年欧盟信息通讯技术软件和服务的贸易价值增长达到5%以上,占其比重达74%,而其硬件系统、终端产品和网络系统基础装备的贸易价值为负增长6.9%,占市场价值的份额为26%。德国是欧洲最大的信息通讯装备出口基地,2002年有1 500家业内企业申请破产,裁员达3.5万人,出口萎缩2%。软件和服务的价值创新潜力主要来自帮助企业整合资源、降低成本和创造新价值的一体化应用软件、更有效可靠的网络价值升值方案和产业基地信息共享的局域网络设计等三大领域,预计2003年与2004年两年可望增长4%左右。新世界是信息通讯技术与高新技术产品贸易结缘再创新价值的世纪,新经济的市场及技术标准正在向全球传统产业转移。新兴信息通讯技术对未来世界经济贸易的作用,正从提供技术向提供价值和提供生产力转变,并在“千年虫”、“网络”和“电信”的第三次高峰之后,正酝酿以全球经济贸易供应链重构为核心的世界价值创造高峰。
(二)高新技术产业上市公司,正在进入一个更健康、更理性发展的新时期。
从理论上讲,“股票价格的实质,就是资本化了的股息收入”。然而美国的高新技术上市公司以其是“新经济”核心的特殊身份,可以打破传统经济中股市运行的规律,股票的价格可以不依据股息收入水平而定,高新技术上市公司可以不派息。美林公司2001年的调查表明,入选道琼斯工业指数的美国传统工业企业的股息回报率为2.6%,而进入纳斯达克指数的高新技术上市公司仅有0.11%。这可能就是高新技术产业萎缩和市场价值增长失信的重要原因。进入新世纪以来,以微软为代表的全球高新技术上市公司率先派息,微软2002年3月7日股息回报率为0.29%。这将标志着高新技术产品贸易,在由技术创新向价值创新的过程中,正在走上更加规范、更加理性发展的新时期。
(三)国际直接投资偏好高新技术产业,价值高增值地区的趋势明显增强
虽然国际直接投资总量大幅度下降,但流向高新技术经济附加值产业区域化的资本却相对集中。高新技术与传统低、中技术的产品出口相比,在其产业投入产出价值链、交易成本和资源配置效率上,表现出高效、高聚集和高投资回报的产出态势,能极大地缓冲贸易逆差和改善贸易条件,从而促使国际投资的70%、跨国公司高新技术转移投资的80%和占全球研发投入的30%的国际产业资本,涌向全球高新技术产业价值增值最快、新价值产出聚集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最具价值创新发展潜力的地区。欧盟的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区,成为国际直接投资的热点。由于“9.11”事件以及其他经济、石油危机、战争、政治等因素的影响,2002年流向美国的国际直接投资有所下降。但是美国高新技术产业全球霸主的地位不会改变,特别是美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区域化集中度高、产业价值创新速度快,仍然是未来国际直接投资最有投资价值的区域。
(四)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在现代国际经济贸易中,仍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全球经济贸易复苏迟缓,但发达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比重却持续增高,一个重要原因是高新技术产品的贸易量可以很少,但价值却很高。计量经济学的测试表明,高新技术产品贸易对转型国家对外贸易增长的拉动程度指数比一般低、中技术产品贸易要高出3~4倍,最高达到5倍以上。主导高新技术产品贸易的全球信息通讯技术产品市场,规模在过去10年内扩大了1倍。2000年贸易额增速在高达13%后即回落,2001年和2002年分别下降2.8%和1.2%,预测2003年反弹上升到4.5%,2004年增幅将达5.7%左右。预计到2005年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将超过全球出口总额的1/4。
(五)IT业中低技术产出能力过剩、低价运行已成为全球性的长期现象
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发达国家把常规装备制造业视为“夕阳产业”,而高度重视IT业的集中投入和过度发展,导致了新世纪以来IT业的低水平重复投入、类同产出和低价位运行。而另一方面IT业优化升级稀缺的高性能、高技术、大容量、超大规模的软件和半导体供给及其生产线,又被“国际高科技寡头”的高额价格所垄断。除此,处于高新技术产业非主导地位的生物工程技术、生物制药新技术、生物有机食品、新能源技术、新材料技术,以及环境保护、生态化和资源保护等新兴产业的技术创新和价值创新又相对滞后。高新技术产业如何通过有效的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和价值创新,创造出更具市场前景的新价值产业;高新技术产品贸易向哪里发展,如何克服“市场失效”、“系统失灵”和“价值背离”的不确定因素;如何在市场上培育和发展新的贸易价值,已成为新世纪各国高新技术产品贸易谋划发展的重点。
二、当前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走势及特点
(一)出口增速创新高,外资企业成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增长最重要的支撑力量
2002年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678.7亿美元,增长46.1%,是我国外贸出口增速的2倍多,对外贸出口增长贡献度已达29.9%,占外贸出口的比重由2001年的17.5%上升到20.8%。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加工贸易出口企业,是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增长最重要的支撑力量,全年新增出口186.7亿美元,对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增长的贡献率为87.2%。加入WTO后我国开始实行ITA关税税率,2002年251个税目的IT产品的关税总水平,由2001年的12.5%降至3.5%,降幅高达73%。在低关税及无进口管制的情况下,2002年世界IT产品长驱直入中国,以加工贸易和外资企业为主导的“中国制造”的信息通讯技术产品出口增长50.6%,贸易顺差率(顺差额占进口的比重)高达92.8%。其中自动数字处理设备及部件出口数量增长25%、商品价值增长53.8%,而且当量比值增长了23%。外资及其加工贸易企业的信息通讯技术产品出口数量、商品价值与当量比值和贸易顺差价值,能在全球IT低价位运行下,实现同步高增长来之不易。虽然,我国在信息通讯技术领域主动投入和加快发展,数字移动通讯设备已具备从配套元件到整机生产的产业基础和直径8″硅单晶抛光片产业化工程的基本建成,为我国0.25微米、深亚微米集成电路的批量生产提供了技术支撑,以“龙芯1号”为代表的高性能CPU芯片开发成功,结束了中国IT业无“芯”的历史。但是,要形成IT业自主净出口的能力还十分脆弱,已形成的生产能力全部靠的是高价进口的设备和生产线,而且还不是一次买断,每年还要向国外专利联盟交纳高额的专利费。2002年我国自主出口增长的IT产品成本高昂,是高亏本出口,与外贸出口价值和效益的增长存在极大反差。
(二)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国际竞争力有所提高,但仍处于国际高新技术产品贸易价值链最低端
1.高新技术产品贸易条件有所改善,但其进出口的贸易逆差仍然偏高。我国历年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的贸易逆差额(亿美元)与贸易逆差占进口总额的比重(%),1992年为67.2亿美元,46%;1994年为142.5亿美元,53%;1996年为98.1亿美元,28%;1998年为89.5亿美元,18%;2000年为154.7亿美元,17%;2001年176.7亿美元,27.5%;2002年为149.9亿美元,18.1%。但从贸易逆差价值的发展趋势上看是在逐年下降,贸易条件虽然是负值,但恶化程度在逐渐改善。相对而言,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竞争力有所提高。
2.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技术基本靠外国供应,而自主技术创新和价值创新的能力不强。理论上衡量高新技术产业的指标,一种是产业的研发强度。即研发支出占其年销售额的比例。英国学者邓宁和皮尔士认为,研发强度超过2.8%的产业即为高新技术产品,低于1.1%的为低技术产品。到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又提出了以研发支出占其增加值的比例来衡量研发强度。2000年OECD成员国的研发支出占增加值的比例为:航天航空产业41.3%,计算机与通讯技术产业36.5%,生产科学技术产业26.6%、电子技术产业24.7%。相比之下,我国整个高新技术产业仅为10.8%,其中航天航空产业稍高为19.3%,计算机与通讯技术产业为8.6%。另一种是科学家与工程师占其就业人员的比例。美国学者安?马克森认为,凡是工程师、科学家的比例超过制造业平均水平的产业,就该确定为高技术产业。国外高新技术产业的这一比例在30%以上,而我国1998年按每万人中,科学家和工程师的人数全国平均为11人,北京最高为103人。无论从哪一方面看,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研发强度都很低,其技术供应基本上是外来的高价技术,自主的研发资本和“知识资本”,难以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自主技术创新和价值创新提供支持。
3.软件出口处于全球软件格局的中下游。软件出口是信息通讯技术产品贸易的核心技术和高端产品。目前,软件出口从低到高分为劳务输出、外包或来料加工和知识产权出口三个层次。2002年我国软件出口36亿美元,比上年增长4倍多,但属于一、二层次的下游应用软件和系统集成中的开发。
4.高新技术产品低价出口与高价进口的国际市场价位差距日益拉大。通过表1可以明显看出四种同类产品的进口单价全部高于我国的出口单价,最高达3.49倍,最低为2.03倍。反映出我国高新技术产品贸易仍然处在“生产低技术、低附加值产品——出口低质低价产品——高价进口技术和高附加值含量产品”的恶性循环发展阶段。同样技术性能相近的数字控制自动机床,其进口价位是我国出口价位5~8倍,说明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在获取等量劳动的国际价值和国际分工利益上,处于较低层次,在享受等量劳动国际劳工价值标准及国际利润分配中,处于极端不平等的地位。但最根本原因还是产品自身的经济附加值低,发达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产值的比重一般在35%以上,2002年我国信息通讯技术产业的经济附加值,最高也仅为21.4%。
表1 2002年四种同类高新技术产品
进出口当量比值对比
序号 产品名称 计量单位 进口当量比值 比上年±% 为我国 出口%
1 自动数字处理设备部件 万美元/台 0.59 -19.2 203.4
2 自动数字处理设备的零件 万美元/吨 5.01 110 349.6
3 手机及汽车载无线话机 美元/部 138 145 132.7
4 集成电路及微电子组件 美元/件 0.75 19.1 147.1
资料来源:2001年发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年鉴》及2003年2月8日《国际商报》海关统计数整理。
(三)我国高新技术产品贸易结构严重失衡
2002年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中,计算机与通讯技术及电子技术产品出口达624.5亿美元,增长高达46.3%,占全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比重为92.9%,最低的是航空航天和生物技术产品,其出口比重分别为0.1%和0.2%。国际热点的生命科学技术产品,发达国家的出口比重超过20%,而我国仅为2.9%(详见表2)。我国信息通讯技术产业发展很快,但从其出口产品的技术结构看,大都是引进国外的中低技术档次的组装产品,集成电路生产技术与国际水平相比落后两代,大约有4—5年的差距。因此,2002年我国信息通讯技术产品出口的高增长,仍处于低技术水平和低价竞销条件下,总量扩张的出口阶段。同样信息通讯技术产品进口也占到全部高新技术产品进口的76.9%,增长高达39.8%,然而其进口结构的高比率,却是在高技术含量和高价位条件下的进口价值高增长,可以预见,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这种重信息通讯技术,轻生物技术等其他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产业结构,以及信息通讯技术产品出口技术结构低度化的格局,很难在短时期内有根本改变。
表2 2002年我国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
单位:亿美元
产品名称 出口 进口金额 比上年±% 比重% 金额 比上年±% 比重%
总计 678.7 46.1 100 828.6 29.3 100
生物技术 1.7 0.1 0.2 1.1 63.8 0.1
生命科学技术 20 20.3 2.9 23.3 4.6 2.8
计算机与通讯技术 545.3 50.6 80.3 282.8 20 34.2
电子技术 79.2 42.3 11.6 353.3 51.8 42.7
计算机集成制造技术 7.0 17.6 1.0 82.6 24.5 9.6
新材料 2.3 -23.4 0.3 16.0 13.5 1.9
航空航天技术 7.4 18.3 0.1 49.7 -4.6 5.9
光电技术 12.7 14.4 1.9 14.8 21.1 1.8
其他技术 50.2 0.4 5.1 2.9 0.6
资料来源:《国际商报》2003年2月8日《2002年我国主要进出口商品量值表(海关统计数)》。
(四)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已成为一些中心城市新的外贸出口增长点,但地区间发展不平衡且结构趋同
2002年深圳、北京、江苏、上海等一些中心城市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已占到地区出口的25%以上。深圳2002年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占全部出口的比重高达33.8%。这些地区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已超过德国、法国、加拿大、韩国90年代中期的水平。但是地区间发展极不平衡,东中西部三大地区2001年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占全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比重悬殊极大,其分别为94.1%、4.7%、1.2%。按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研究部新提出的八大区域分,也同样反映出我国北部沿海、东部沿海和南部沿海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水平,显著地高于其他地区(详见表3)。从各地区高新技术产业结构和产品出口结构看,计算机与通讯技术及电子技术产品出口比重均居主导地位,2002年全国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该类产品出口雷同率高达78.7%,地区出口结构相似性很大,一哄而上会很快使出口市场空间饱和,进而形成供大于求,显现削价出口的恶性竞争格局。
表3 2001年各大区高新技术产业区
出口比重(%) 新区域 资本品制造业 增加值占全国的比重 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产
值占全国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产值的比重 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出口占全国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出口总额的比重
东北 8.76 12.26 5.32
北部沿海 18.05 28.66 24.04
东部沿海 28.40 21.24 34.02
南部沿海 16.43 14.76 29.25
黄河中游 6.87 6.53 2.30
长江中游 11.43 8.20 2.24
西南 8.91 7.58 2.68
大西北 1.17 0.77 0.13
资料来源: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作者:中国国际贸易学会理事、高级工程师)




创建我国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评价指标体系的思考
袁永友 刘建明


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已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加入世贸标志着对外贸易的发展进入了重要的历史阶段。从战略角度看,中国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最终建立,关系到外贸、经济、生态环境与社会效益相互协调发展,关系到改革开放的成败得失。然而,如果没有一套科学的评价标准及其体系,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就会失去其科学性,其意义就会大打折扣,甚至会因任意解释而陷入庸俗论。创建我国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的评价指标和科学体系,不仅具有重要学术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我国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取向与原则
我国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的设计取向面临多种选择。无论是从经济或是社会的角度、技术或是理论的角度,都必须解决一个前提:用什么样的发展观来设计?用什么样的原则来定位?
(一)我国对外贸的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
传统对外贸易发展观即三个中心论:“货物贸易中心论”、“规模中心论”和“顺差中心论”。其中第一个中心论决定了后面两个中心论。其突出表现如下:
1.规模决定发展。评价外贸的发展,言必出口多少,进口多少,比过去增长多少,评价对外贸易发展规模多,评价外贸与社会经济均衡发展少;对外贸成绩掩盖下的生态失衡、环境污染视而不见;
2.顺差决定发展。评价外贸发展就大谈对外贸易地位的上升,世界十大贸易国的排序,或者逆差减少,顺差扩大,而不谈出口增长率与经济增长率的相关关系,更不谈进出口增长率与经济增长率的正负相关关系,对外贸可持续发展中的动态平衡视而不见;
3.货物贸易决定发展。即把货物贸易看成是对外贸易的全部内容。(例如出口贡献度的计算)。评价外贸发展只讲进出口商品结构、商品战略,而不讲生产对流通的决定影响,更不讲投资、消费与外贸发展的关联,对劳务出口、工程建筑承包、卫星商业发射、旅游服务等服务贸易的效应以及“大经贸战略”的效应视而不见。
传统外贸发展观没有跳出贸易本身看问题,就贸易谈贸易。其发展评价指标概括不了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的全貌,更反映不出其发展规律。创建我国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必须全面更新发展观,从经济全球化趋势着眼,从社会经济整体结构和综合功能出发,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经济目标,以开放、改革、发展为设计基本取向,使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的评价指标体系具有科学性、客观性和规律性。
(二)我国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评价指标体系不是一些指标的简单堆积和随意组合,而是根据某些原则而建立起来并能反映一个国家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状况的指标集合。它应该具有科学性、概括性、可行性、导向性和独立性。
所谓科学性,是指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应当充分反映和体现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的内涵,从科学的角度系统而准确地分析和把握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的实质。
所谓概括性,是指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应当相对完备,即指标体系作为一个整体应当基本反映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的主要方面或主要特征。而不是无关痛痒的枝节方面。
所谓可行性,是指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指标应具有可测性和可比性,定性指标也应有一定的量化手段与之相对应。这些指标,不能过于复杂,计算所需数据也应比较容易获得和基本可靠。
所谓导向性,是指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对于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应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能引导和推动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
所谓独立性,是指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评价指标体系中的各项指标应当互不相关、彼此独立。这样,一方面可以使指标体系保持比较清晰的结构,另一方面可以保证指标体系中的指标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单独分析。
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评价指标体系一经确定应该是相对稳定的,经得起时间考验的。但现实告诉我们,一个完善的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只能在实践中逐步完善。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情况的变化,它将更具科学性和稳定性。

二、我国对贸易可持续发展评价指标体系的指标设计
根据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的设计原则,我们提出以下指标,以求抛砖引玉。
(一)对外贸易规模总量评价指标
对外贸易规模总量评价指标可取三个数据,即一定时期的总进出口值(包括货物进出口总值和服务进出口总值,区别于货物贸易的进出口总值)、总出口值、总进口值,分别反映一定时期对外贸易总业绩、出口业绩和进口业绩。这组指标虽然包括传统对外贸易发展的指标,但也是可持续对外贸易发展指标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指标。这组指标最直接地反映对外贸易本身的发展状况。其数值越大,说明对外贸易本身的发展越快;反之,则越小。
依据这一指标可以分析我国一定时期内国内新创造的产品和劳务有多少是输出国外的,有多少是输入国内的。以总出口值指标为例,2002年我国货物出口3 256亿美元,服务出口373亿美元,总出口值3 629亿美元,GDP(国内生产总值)为12 330亿美元,则2002年的出口依存度为29.4%,而不是只计算货物出口值的26%。但这一组指标与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是不是成正比的关系,还要看其他指标,不能仅看这一组指标。
(二)服务/货物贸易总量比例评价指标
该指标可表示为:服务总出口值+服务总进口值货物总出口值+货物总进口值
该指标将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总量进行对比,使对外贸易持续发展的内容更为突出,解决了传统发展观中两者不分的指标疑点。并可以将服务/货物出口总量比例与服务/货物进口总量比例分开评价。便于分析两项变量之间的关联。以货物贸易值做分母是因为国际贸易总量中货物贸易量基数大于服务贸易量,各国对外贸易情况也基本如此,运用这一指标也可以同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横向比较。例如,中国2002年的出口服务/货物总量比为11%,只有世界该项指标的一半。可以说明我国服务出口与货物出口发展速度的差距及市场开放程度的差距。
(三)贸易收益增长率比例评价指标
该指标反映贸易收益增长率和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率之间的关系。以总出口收益增长为例,公式如下:
总出口收益增长比例=总边际出口倾向出口依存度
公式中边际出口倾向(ΔXΔY)主要反映一定时期新增加的总出口值与新增GDP之间的关系,可以说明总出口增长带动国民经济的增长的程度。出口依存度主要反映总出口与GDP之间的关系。如果出口收益增长比例大于1,说明贸易收益效应为正,反之则为负。如果等于1,则说明贸易收益与GDP平行增长。
该指标也可以解释为:总出口收益增长率比大于1,说明总出口增长速度快于GDP增长速度,反之,则小于GDP增长速度。如果等于1,则两项增长速度相等。
以我国2000年为例,按公式计算的总出口收益增长率比为2.25(总出口增长18%除以GDP增长8%)说明我国总出口增长带动经济增长。
(四)对外贸易经济效益评价指标
对外贸易经济效益评价指标可取三个数据,即进出口经济效益、出口经济效益、进口经济效益。进出口经济效益是一定时期内对外贸易的总收益与总成本之比(出口收益加进口收益与出口成本加进口成本之比),出口经济效益是一定时期内出口收益与出口成本之比,进口经济效益是一定时期内进口收益与进口成本之比。用公式分别表示为:
进出口经济效益=总收益(出口收益+进口收益)总成本(出口成本+进口成本)
出口经济效益=出口收益出口成本
进口经济效益=进口收益进口成本
该指标既是一组微观指标也是一组宏观指标。它首先可以反映对外贸易行业和企业的经营状况,如出口经营状况或进口经营状况。当它大于1时,说明经营状况好,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状况好;当它小于1时,说明经营状况差,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状况差。在市场经济情况下,这组指标被外贸企业视为生命线。当它大于1时,外贸企业就生机勃勃,就发展;当它等于1时,外贸企业可以维持经营;当它小于1时,外贸企业就死亡。该指标作为宏观指标运用时,可以评价外贸行业的整体经营状况,取直接收益和直接成本进行比较。该指标既可以评价货物贸易,也可以评价服务贸易。当两者合起来计算时称总贸易经济效益、总出口经济效益、总进口经济效益。
(五)对外贸易技术效益评价指标
该指标引进高技术贸易额来进行分析,即指一定时期内高技术商品贸易额在贸易额中所占的比例,主要适宜货物贸易分析。它可取三个数据,进出口技术效益,即高技术贸易额(高技术商品出口额与高技术商品进口额之和)与进出口贸易总额之比。出口技术效益,即高技术商品出口额与出口总额之比。进口技术效益,即高技术商品进口额与进口总额之比。其公式分别表示为:
进出口技术效益=高技术贸易额(高技术商品出口额+高技术商品进口额)进出口总额
出口技术效益=高技术商品出口额出 口额
进口技术效益=高技术商品进口额进 口额
技术效益评价指标反映高技术在生产力中的状况和高技术在产业结构中的状况,它的比值越大,说明高技术商品在贸易中所占的份额越大,对外贸易对高技术商品的依赖越大,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的后劲越大;反之,则说明高技术商品在贸易额中所占的比例小,对高技术商品的依赖越小,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的后劲越小。
(六)对外贸易生态效益评价指标
对外贸易生态效益评价主要引用绿色产品贸易额作为评价指标。指一定时期内绿色贸易额在贸易额中所占的比例。它适宜于货物贸易分析。它可取三个数据:进出口生态效益,即绿色贸易额(绿色出口额与绿色进口额之和)与进出口总额之比;出口生态效益,即绿色出口总额与出口额之比;进口生态效益,即绿色进口额与进口额之比。可用公式表示为:
进出口生态效益=绿色贸易额(绿色出口额+绿色进口额)进出口总额
出口生态效益=绿色出口贸易额出口额
进口生态效益=绿色进口贸易额进口总额
用一定时期绿色产品贸易额占贸易额的比例来反映对外贸易对环境和生态的影响程度。其比值越大,说明对外贸易对环境和生态的负面影响越小,这时对外贸易的发展与环境、生态的发展要求是一致的,而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的状况就越好;反之,对环境和生态的负面影响越大,而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的状况越差。出口生态效益指标评价出口对环境、生态的影响;进口生态效益指标评价进口对环境、生态的影响,其道理是一样的。
(七)对外贸易资源效益评价指标
该指标可引入单位耗材量和单位耗能量来评价。即一定时期内每出口或进口一个美元消耗多少原材料,一定时期内每出口或进口一个美元消耗多少能源。主要用于货物贸易分析。可取三个数据,进出口资源效益、出口资源效益、进口资源效益。进出口资源效益是出口资源量与进口资源量之比,出口资源效益是出口资源量与出口额之比,进口资源效益是进口资源量与进口额之比。可用公式分别表示为:
进出口资源效益=出口资源量(单位出口耗材量+单位出口耗能量)×出口额进口资源量(单位进口耗材量+单位进口耗能量)×进口额
出口资源效益=出口资源量(单位出口耗材量+单位出口耗能量)×出口额出口额
进口资源效益=进口资源量(单位进口耗材量+单位进口耗能量)×进口额进口额
单位耗材量与单位耗能量这两个指标反映的是资源的利用开发率,它等于出口或进口耗材或耗能总量与出口或进口之比。主要运用于货物贸易分析。该比值越高,说明资源的利用开发率越低,这时出口量越大,对资源的消耗就越多,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状况就越不好;反之,则资源利用开发率就越高,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的状况就越好。
进出口资源效益反映的是出口与进口资源的比率情况,其比值大于1时,说明出口资源量大于进口资源量,此时比值越大,出口的规模越大,则资源消耗的越多;其比值等于1时,说明出口资源量与进口资源量相等;其比值小于1时,说明出口的资源量小于进口的资源量,此时比值越小,相对于进口资源来说,对本国的资源消耗越少,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的状况就越好。出口资源效益反映的是出口资源量与出口额之间的关系,其比值越高,说明出口对资源的依赖越大,出口是以资源为代价的,出口消耗的资源越多。如果此时不计资源的总量和补给情况,一味地追求出口的规模总量,那么规模总量扩张的无限性与资源的有限性的矛盾就会越来越尖锐。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的状况就越不好;反之则越小。进口资源效益反映的是进口资源与进口额之间的关系,其比值越大,说明进口资源性商品越多,对国内的资源补充程度越大;反之,则对资源补充程度越小。

三、创建我国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评价指标体系的方法建议
上述指标在研究和评价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时是可以量化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我国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的状况。但作为完整的指标评价体系,这些指标并不完善,不少方法还有待细化和论证。有些指标未列入是由于其本质特点不具有数量关系表达的特质,或是暂时还找不到更科学的数量表达式,虽然指标的设想只是初步的,不成熟的,但如果求全责备,必然会束缚我们的思路和手脚。
为了进一步研究和探讨我国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的指标评价体系,科学地反映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动态过程,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地健康发展,特对创建我国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提出以下方法上的建议:
(一)抽象的方法
对外贸易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一个动态的经济运动过程。体制、模式、环境、战略、人才等多种因素都会制约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要反映我国对外贸易的基本运动规律,可以有意识有目的地撇开研究对象的某些因素和具体属性,并将某种特性和属性抽象出来研究,反映其本质和规律。如对我国对外贸易社会效益的评价、企业家管理才能的评价就很难用一个数量方法来表达。用定性的方法来评价仍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法。
(二)系统的方法
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系统的经济运动,不是单纯的商品运动,客观上存在资本、技术、劳务、信息等生产要素的对流有交换。要求我们运用系统的方法进行评价。既要反映对外贸易整体与部分之间,又要反映内部运动与外部环境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关系。各项评价指标在选择相关数据时,既要有数据、数据层次、数据系统上的区别和联系,也要有时间和空间上的关联和区别。
(三)定量的方法
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既是复杂的,又是具体的经济运动形式。在各种数量的关系的分析中,数学方法是有效的工具。运用数学函数、方程、图表、模型等可以大大简化研究过程,排除非本质的、次要的因素和对象,把握评价的方向和实质。同时,可以与定性分析结合起来,使评价结论更准确,更科学。需要指出的是,定量分析应该使复杂的问题简单化,使用的数学工具应该是宏观与微观经济分析中的常用工具,与国际上分析同一类问题保持一致。
(四)比较的方法
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既是我国追求的目标,也是世界各国普遍追求的目标。应该运用比较方法论,从与各国发展对外贸易的差异中,找到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差距和努力的方向。比较的形式有多种,从比较方式上看,有横向比较和纵向比较;从比较的内容看,有综合比较和专项比较。在比较中要选准对象,区别不同发展类型的国家和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在比较中发现与比较对象的同和异,从而为我国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找到借鉴与指导。
总之,对于建立中国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评价指标体系这样一个重大的主题,我们希望能引起广泛的关注和深入的探讨,以此推动对外开放的学术研究、政策研究和战略研究,对中国改革开放事业的深入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作者单位分别为:湖北国际贸易学会、安徽省对外贸易学校)





人民币汇率升值论的未来演变趋势及危害分析
钟正岩


一、人民币汇率升值论的国际背景
2002年以来,国外一些人以中国输出通货紧缩为由要求人民币升值,逐步形成了一曲要求人民币升值的“国际大合唱”。目前,这一势头仍有增无减。
(一)人民币升值论的导火索
表面上看,人民币升值论是由2002年10月摩根士丹利首席经济学家斯蒂芬?罗奇的文章《中国因素》而起,但实际上是与特定的国际背景密切相关。这一波人民币升值论的直接背景是,2002年以来,由于美元对西方和亚洲主要货币贬值,而人民币盯住美元,也随美元出现了相对贬值,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我国出口价格竞争力的提高。一些人忘记了自1997年以来,人民币跟随美元对全世界绝大多数货币持续升值的历史以及中国为此付出的代价,而抓住人民币短期内的相对贬值大做文章。
(二)人民币升值论是“中国威胁论”升温的新表现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和经济稳定快速增长,“中国经济威胁论”不断发展。最新一波的“中国威胁论”,是在世界经济持续低迷、复苏面临重重难题,而中国经济贸易表现良好的背景下出现的。近两年来,一些国家经济陷入衰退,而且复苏遥遥无期。为了转移矛盾,一些国家的决策者和企业经营者极力渲染或随声附和“中国威胁论”;更多的人则出于心理不平衡,对中国经济的良好表现患上了“红眼病”。正如罗奇所说的,西方一直错怪中国,在全球经济疲软的环境下西方急于寻找一个替罪羊,于是将矛头指向中国。
(三)日本是制造人民币升值论的急先锋
除了媒体和经济界大肆鼓噪外,日本政界人物直接跳到前台,制造人民币升值的压力。2002年12月,日本财务大臣盐川正十郎在内阁金融会议上率先发难,声称日本通缩长期难以克服,是因自中国进口大量低价商品缘故,人民币应该升值。这一声明得到了日本执政党和在野党的一致附和,日本财务次相黑田东彦也四处兜售人民币应该升值的种种论调。特别是日本企图与其他发达国家联手通过类似“广场协议”的文件,逼迫人民币升值,是一个重大阴谋。
日本制造人民币升值压力,与其国内经济深陷泥潭有一定关系。由于日本对外贸易长期失衡,受到了美国的不断敲打。来自美国的持续高压,引发了日元的长期升值或升值预期,出现了日元升值综合症,诱发了泡沫经济。泡沫经济破灭后,日本经济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陷入衰落,进入所谓“失去的十年”,进入新世纪以后仍无起色。而且大量银行坏账和旷日持久的通货紧缩,使日本经济进入山穷水尽的地步。日本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经济发展的优等生跌落下来,严重挫伤了其国民民族自尊心,导致国民情绪急剧右转。一般国民对中国经济的良好表现在心理上感到很不平衡、很不舒服,一些政治家和右翼人士更是借此大做文章,企图转移国内视线。再加上历史矛盾,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更是对中国的发展如坐针毡,恨不得搞垮中国经济而后快。

二、人民币汇率升值论的演变趋势分析
(一)人民币汇率正面临类似日元曾经遭遇的升值压力
在一些西方人士看来,中国对外经济与日本20世纪七八十年代有很大相似之处:对外贸易顺差日益增加,外汇储备日趋庞大,并认为中国与日本一样都实行“重商主义政策”和市场保护,经济都高度依赖出口。而且,中国还实行固定汇制和资本管制。中国出口扩张十分迅猛,正在步日本成为世界工厂的后尘,成为世界工业制成品日益重要的制造基地。一大批轻纺和机电产品出口在世界名列前茅,市场份额达到较高水平,特别是在某些目标市场上占有率日益提高;新兴IT产品迅速崛起,竞争力大幅提高。目前,中国已成为日本第一大进口国;按美方统计,已成为美国第一大贸易逆差来源地;按照欧盟统计,已成为欧盟第三大贸易伙伴;中国与许多发展中国家贸易都存在顺差。这与70年代中期以来日本在世界贸易中地位迅速提高的情形十分类似。随着我国贸易地位的进一步上升和对外竞争一面的凸现,日本和其他国家很可能会像当初美国借贸易不平衡打压日本一样,寻找种种借口对人民币汇率施加压力,将人民币汇率问题国际化和多边化的企图不仅不会罢休,反而可能掀起更大波澜,使事态不断升级。
(二)人民币汇率问题国际化、多边化的可能性
美国逼迫日本签订“广场协议”的前车之鉴值得记取。事后很多分析认为,“广场协议”是美国搞垮日本经济以减轻对自身威胁的重大阴谋。日本将人民币汇率问题国际化、多边化已昭然若揭,其不达目的是不会罢休的。日本在中国缺席情况下将人民币汇率问题提交西方七国财长会议,已经开了一个极其恶劣的先例。
目前,美国对人民币汇率的压力也在增加。尽管日本提议没有得到美国的支持,但这并不表明美国未来态度不会改变。借贸易逆差问题对外施压是美国的一贯伎俩,现在日本这个对手的威胁减小了,中国将逐步成为其打压的目标。美国一些团体和企业一向对人民币汇率问题颇有微辞,美国某些政界人士也攻击我国现行汇制。美国现在的主要目标是反恐,为了取得中国的支持或减少中国的反对,自然不便附和日本的提议。随着伊拉克战争的结束和全球恐怖主义势力的削弱,一旦时机合适,美国附和日本主张直至带头向我国施压的可能性不能排除。美国政府已受到美国产业界和国会的压力,如美国制造商协会认为人民币低估约40%,建议美国政府采取措施,说服中国将人民币汇率提升至由市场决定的水平,并使货币定价市场化。如果美国跳到前台,国际社会力量对比会发生很大变化,一些与我国有贸易摩擦的发展中国家和周边国家很可能会加入到美国的阵营。
另外,虽然欧盟与美国近来有矛盾上升的一面,但由于欧盟与中国贸易也存在较大逆差,加上其经济复苏受欧元升值拖累,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欧盟也不见得会反对美、日的主张。因此,搞得不好,未来几年美、日、欧联手将人民币汇率问题纳入国际金融协调框架的可能性将会增加。对此,我们不能不做好足够的准备,并早谋对策。

三、人民币汇率升值论的风险和选择
(一)人民币汇率持续升值的危害
人民币升值论一旦多边化并被纳入国际金融协调框架,必将使人民币升值或升值预期成为长期困扰国民经济的一个外生变量,带来重大风险。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一旦人民币持续大幅升值,将会对我国对外经济和国内经济两方面带来重大危害。
1.阻碍我国对外经济的良好发展势头,使我国作为全球制造业中心的地位发生逆转
人民币持续升值会使我国长期国际竞争力受到重大损害,我国在劳动密集型产业方面的比较优势会不断削弱,我国在机电和高新技术产业方面初步积累的竞争优势会受到重大损害。目前在我国的出口主要依靠价格竞争力,而产业结构重大调整和非价格竞争力提高仍需假以时日的情况下,人民币持续升值的结果必然是出口严重受阻,国外产业转移的步伐大大减慢,国际直接投资流入减缓,我国作为全球制造业重要基地的地位将会受到削弱。这将会大大延迟我国实现新型工业化和产业升级的步伐,加重就业压力,使我国有效需求不足的矛盾进一步突出。日元升值使日本出口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年均增长10%以上跌落为1990~1995年年均增长0.4%,就说明本币持续升值会对出口带来重大打击。当前,加入世贸组织和经济全球化加快发展,使我国具备建成全球先进制造中心的战略机遇。我们必须防止因为人民币持续升值而使这一进程发生逆转。
2.加重通货紧缩,使宏观调控面临种种陷阱
在科技革命和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的作用下,世界工业制成品价格一直呈现持续走低的趋势,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下半期以来,出现了全球性通货紧缩的态势。本来,世界性价格下降就会通过进出口渠道等对国内价格产生重大下行压力,而人民币持续升值更使国内物价雪上加霜。一是人民币升值会导致出口产品成本走低,进而对国内价格产生一种比价效应,使关联产品价格下跌;二是人民币升值使进口成本下降,会形成输入性通货紧缩,助长使用进口投入品部门及相竞争部门的价格下跌;三是人民币汇率持续的升值预期,会对市场价格产生超前的和赶浪头式的下行压力,造成市场运行的扭曲和紊乱,使通缩压力加倍放大;四是持续强劲的本币升值压力和预期,还会通过金融和投资渠道对国内物价产生间接的、有时是非常强烈的紧缩冲击,如日本在日元升值诱发的泡沫经济破灭后,金融体系背负天文数字的呆坏账,出现了持续的信贷收缩,明显加重了日本的通缩。
持续的本币升值和升值预期一旦固化,还会对消费、投资和其他经济行为带来一系列干扰,形成不良的心理预期,搞得不好会使宏观调控陷入困境。一是在我国面临有效社会需求不足这一突出矛盾情况下,使民间投资和消费更加疲软;二是使经济增长对积极财政政策的依赖日益加重,不仅政策效应会逐步降低,而且财政风险日益加大;三是伴随本币升值与通货紧缩的循环,货币政策面临陷入流动性陷阱的风险。这些都会使宏观经济政策的作用空间日益缩小,调控的余地愈加有限。加上本币持续升值还会带来人们收入的虚涨和资产的虚增,极易诱发泡沫经济,刺激虚拟经济的非理性膨胀,最终给宏观经济带来更大的冲击。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经济发展的历史表明,本国货币汇率持续大幅贬值乃至货币危机固然会对一国经济带来巨大冲击;同样,本币持续大幅升值或者旷日持久的升值预期,也会给一国经济带来灾难性影响。如果说以本币持续大幅贬值为标志的货币危机是一枚重磅炸弹,那么本币持续大幅升值毫无疑问就是一副慢性毒药。前者虽危害剧烈,但容易引起内外高度重视和防范;后者虽短期影响不明显,甚至还会出现一时由“升值泡沫”支撑的虚假繁荣,在这种氛围下人们会不知不觉地慢性中毒,反而会毫无警惕地陷入不可救药的地步。日本某种意义上就是这种慢性中毒的病例。所以,我们对人民币汇率面临的长期升值压力或预期必须高度警惕。
(二)高度重视应对人民币汇率可能持续升值问题
我国1994年以来,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总体上呈现温和升值的走势,虽然给宏观经济特别是物价也带来一定压力,一段时间还曾对我国出口和吸收外资造成冲击,但由于升值幅度有限,这种负面影响还在可承受的范围内;加上我国及时实施扩大内需的政策,一定程度上抵消了来自内外部的通缩压力,国民经济保持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势头。这说明,目前阶段的应对总的看是成功的,但潜在的问题也不可小视。
未来我们有可能面临更为复杂的局面,应对人民币汇率升值的压力和难度可能将显著加大。一是随着我国市场开放的扩大,我国可能进一步面临许多发展中国家、地区同样的难题,即大规模资本流入加大本币升值压力,给宏观经济管理带来更大麻烦;二是随着对外经济联系的日益密切,我国资本管制的有效性将大大降低,一旦宏观经济不稳定,资本外逃的风险也大大增加;三是加入WTO以后,我国双顺差格局可能进一步加强,从而引发更加严重的外部贸易摩擦乃至金融汇率摩擦,外部对我国汇率及宏观经济政策的挤压日益升级;四是在上述外部压力下,我国现行汇制和汇率政策有可能束缚宏观调控的手脚,降低宏观政策的效率,并易诱发各种宏观陷阱。
但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一些国家较为成功地化解了外部贸易金融摩擦,避免了本币升值对宏观经济的重大冲击。如原西德名列第二贸易大国、马克同样面临来自美国的升值压力,但由于其贸易结构以欧盟为主、对美国依赖程度低,加上其奉行自由贸易政策,市场较为开放,进出口基本平衡,最后能安然化解升值压力,还保证了宏观政策的自主性。亚洲“四小龙”也经历了持续的本币升值过程,虽付出一定代价,但最终也基本完成了经济的调整任务。近年来,我国积累了在人民币小幅升值条件下加强宏观调控、治理通货紧缩、刺激内需、扩大出口和引资等方面的操作经验,总体上保持了宏观经济和对外经济的良好势头。未来只要我们更好地发挥我国固有的政治经济优势,牢牢把握宏观调控的主动权,坚持货币汇率政策的自主性,适时推进相关改革和调整,就有可能化解人民币升值的外部压力,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性。
(三)应对人民币升值论的选择
鉴于人民币汇率问题国际化的复杂性及其严重危害,我国须未雨绸缪,及早研究制定系统性应对方略。一是研究治本之策。结合我国改革开放的总体规划,将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和资本项目可兑换作为下一阶段改革的攻坚战,总体设计、分步实施、抓住时机、重点突破、配套推进,使对外金融市场化改革适时取得重大进展,通过制度创新缓解人民币汇率升值的压力;二是加快放宽对外直接投资的外汇限制,允许境外企业利润自由出入,一方面通过加强互补合作减少与贸易伙伴特别是周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摩擦,同时舒缓大规模资本流入带来的升值压力;三是加快推行全面的意愿结汇制,减少经常项目的汇兑限制,逐步放宽居民因私购汇限制,在条件具备时可考虑效仿一些东欧国家先行放开本国居民购汇限制,适当藏汇于企业、于居民,减少外汇供大于求和外汇储备增加的压力;四是坚持对外开放方针,积极稳妥地扩大国内市场开放,做到进出口基本平衡,设法改变对少数贸易伙伴贸易过于集中、顺差过大的局面,下大力气减少贸易摩擦,合理引导出口秩序,防止急风暴雨式的出口方式,扩大包括对外援助在内的各种互利合作,减轻我国对外贸易成长过程中的外部矛盾和压力;五是坚决回击将人民币汇率问题国际化的各种企图,特别是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对日本政府某些官员将人民币汇率问题提交七国集团等国际协调机制的图谋进行坚决的反击,还要防止今后将此问题纳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多边协调机构的种种企图,在政治外交层面多做工作,必要时进行坚决斗争。

(作者系:中国国际贸易学会常务理事)



人民币汇率制度何去何从
吴朝阳


当前,国内外各界对人民币汇率制度的争论异常激烈,究其原因,是由于我国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不断上升,外贸发展迅速,外汇储备不断增加,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已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人民币汇率制度的选择对世界各国经济而言,都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参考因素。然而,我们知道,在开放经济条件下,一国(地区)汇率制度的选择要受国内外诸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有其一定的规律性。本文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具体情况,针对我国汇率制度的选择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一、不同汇率制度的利弊分析
从对国际货币制度历史演变可以看出,相对固定汇率制与相对浮动汇率制在历史上交替出现。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及汇率理论的不断成熟,当前世界各国(欧洲除外)都在稳步迈向浮动汇率制。1999年,实行盯住汇率制的国家已下降至11%。当然,我们知道,一国汇率制度的确定还受其他国内外很多因素的影响,譬如就业率、通货膨胀率、外贸依存度以及参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程度等都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一国汇率政策的制定。为了更加深刻地理解各国汇率制度的选择,我们还有必要了解两种较为极端的汇率制度——固定汇率制与浮动汇率制的利弊。学术界关于固定汇率制与浮动汇率制利弊优劣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两者对内外均衡的调节效率不同
浮动汇率制的支持者认为,政府对汇率变动放任自流有许多好处:
1.当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下降时,浮动汇率制下本币汇率的自动贬值可有效促进出口,而在固定汇率制下,则需首先调整本国货币供应量,进而调整本国的价格体系,相对来说,前者调整时间更快,成本更低。
2.当本国国际收支失衡时,浮动汇率制可通过本币的自动贬值或升值对国际收支乃至整个经济进行调节。
3.浮动汇率制可通过汇率的连续微调以避免经济的剧烈波动。
4.浮动汇率制不易受国际投机资金的冲击。
对此,固定汇率制的支持者也不甘示弱,他们认为:首先,汇率自动贬值虽可在短期内促进出口增长,但长期来看不利于本国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产品竞争力的提高,因而在很多情况下固定汇率制对本国价格体系的调整非常必要。其次,一国国际收支失衡原因很多,浮动汇率制只对经常账户的调整及在贸易参加国之间技术水平相差不大的情况下相对有效。最后,固定汇率制虽缺乏灵活性,但却具有稳定性,可避免许多无谓的调整,减少对经济的冲击。
(二)两者实现内外均衡的政策利益不同
浮动汇率支持者认为,在浮动汇率制下,本国货币政策具有相对独立性,并可有效防止外国对本国输出通货膨胀。固定汇率支持者认为,固定汇率制可有效防止当局对货币政策的滥用,同时在对固定汇率的维系中为政府赢得政策稳定的声誉,并借此影响人们的心理预期,从而收到额外的效果。
(三)对国际关系的影响不同
浮动汇率制一方面有利于推动经济自由化,促进国际间经济交往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关于汇率约束的协议,各国将本国国内经济目标摆在首位,从而易于利用汇率的波动而推行“以邻为壑”的政策,造成国际秩序的混乱。
相对来说,固定汇率制可有效节省国际贸易与投资中为规避风险而带来的成本,同时有利于国际间政策的协调,但缺点是不利于隔绝通货膨胀的国际传递。

二、我国汇率制度的理性选择
当前,关于我国汇率政策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人民币是否应该升值;第二,是继续盯住美元,还是适时浮动。在这两个问题之中,后者是关键,也即人民币汇率制度该何去何从?对此,笔者拟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谈点自己的看法。
(一)长期来看我国汇率制度应逐步转向浮动汇率制
我国现行的汇率制度是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但实际上实行的是盯住美元制度。
从前面的分析可知,由于人民币盯住美元,因而相对固定,有利于稳定进出口商和投资者的预期,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的开展,有利于我国吸引外资。同时,操作相对简单,但从长期来说,它不利于我国经济的稳定和进一步发展,这是因为:
1.盯住汇率制度易受国际投机资本的冲击。回顾20世纪爆发的多次金融危机,其导火索大都在于汇率的急剧波动。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发展中国家资本相对短缺,同时,存在金融管制,随着金融全球化的推进,发展中国家不断开放资本账户,其境内利率普遍较高,这导致外资不断涌入,当外资进入过多超过需求时,必然存在本币升值压力,当局为维护盯住汇率制度,将被迫干预市场,如果实际汇率在政府干预下长期偏离汇率内稳定机制所要求的汇率水平时,将不仅造成经济关系扭曲,而且会在政府被迫调整汇率水平时打击市场信心,引起资本抽逃及一系列的金融恐慌与金融动荡。
我国资本项目正逐步开放,利率市场化的呼声越来越高,引进外资力度也越来越大,人民币存在明显的升值压力。按联合国公布的购买力平价计算结果,美元兑人民币的比率已高达1∶2。如果在长期内我国仍实行盯住汇率制特别是盯住美元的汇率制度,其成本必然越来越高,同时存在巨大的金融风险。
2.长期来看,盯住汇率不适应我国进一步改革的需要。蒙代尔——弗莱明模型论证了在汇率稳定、货币政策独立及资本自由流动三者之间,一国不能兼而得之,只能取其二。在我国,现阶段由于对资本项目进行严格管制,从而可以维持汇率稳定和货币政策的相对独立。然而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的不断推进及资本项目的不断放开,我国要么牺牲货币政策的独立性,要么放开汇率,此外别无他途。考虑到作为一个大国放弃货币政策独立性和有效性的代价太大,相比之下,放开汇率,在长期内实行浮动汇率制较为切合实际。
3.作为全球最具活力的经济体,我国必须成为世界经济调整的重要参与者。如果我们对国际关于货币政策的辩论充耳不闻,或全然漠视外界对人民币汇率制度的关注,将有可能导致贸易伙伴国不满,为潜在的贸易保护主义势力提供借口。只有实行一种可以更好地反映多变的市场状况和经济基础的、灵活的汇率制度才最符合我国的利益,包括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长期来看,人民币由盯住美元转向自由浮动将使我国和贸易伙伴都从中受益。
(二)短期内应保持人民币汇率的稳定
在2003年的七国财长会议上,日本财长针对中国持续的贸易顺差和3 000亿左右美元的外汇储备提出了“人民币升值论”,希望在中国重演“广场协议”。然而,笔者以为,贸易顺差和汇率水平之间并无必然联系,考虑到我国具体实际,短期内我国仍应维持人民币汇率的稳定,这是因为:
1.贸易持续顺差、外汇储备不断增加并不意味着人民币汇率一定要升值,两者之间并无必然联系。中国目前的出口的确非常强劲,但其原因要归结于中国实施了长达10余年之久的贸易改革,富有活力的私人企业,丰富的劳动力市场以及跨国公司的大举进入。美元在上世纪90年代存在大量贸易逆差,但美元并未因之而贬值,而是一直保持强势。况且我国外汇储备是自然增长,经济并未出现失衡,现行汇率水平基本适合经济平稳运行的需要。
2.如果人民币升值,我国进口商品价格水平将下降,出口也将受阻,国内总供给将进一步过剩,物价必将随之下跌,从而使我国本已严峻的通货紧缩更加雪上加霜,不利于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3.人民币升值将恶化我国的失业状况。中国已进入新一轮失业高峰期,如果人民币大幅度升值,必然降低我国出口部门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许多加工产品将难以出口,很多企业将因之倒闭,而且外国直接投资也将减少,从而恶化我国的就业状况。
4.我国经济20多年来一直保持高速增长,虽然出口对GDP的增长有一定的拉动作用,但我国近几年来一直致力于扩大内需,靠推动内需来刺激经济增长。经济的持续增长及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也为我国汇率水平的稳定创造了条件。
5.环顾左右,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东亚各国的汇率基本上盯住美元,因而,我国没有必要改变货币篮子比重,也没有必要放弃稳定的汇率。更时一步地讲,短期内只有人民币币值稳定,才能增强国内外对人民币的信心,才有利于人民币成为国际货币。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国际经贸学院)





第二编 应对贸易壁垒的对策


非公平竞争壁垒的原因机制及其影响
李波


一、中石油俄罗斯受挫事件
2002年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收购俄罗斯斯拉夫石油公司的计划破产。从表面上看,这仅是企业收购行为的终结,而深入分析其实质,则可以看到俄罗斯实质上是在运用非公平竞争壁垒进行贸易保护。中石油在俄罗斯扩张的计划,是其全球战略的一部分。在离中国最近的石油输出国建立完整的产业链,是中石油介入斯拉夫石油公司拍卖竞标的直接原因。但是由于中石油的中国国有企业身份,在正式竞拍的前两天,俄罗斯下院国家杜马通过一项决议,不允许任何外国政府控股的实体,参与竞拍斯拉夫石油公司的股权。这样,在俄罗斯国家干涉之下,中石油收购斯拉夫石油公司的计划便宣告破产。中石油收购失败的结局,实质上是俄罗斯运用非公平竞争壁垒进行贸易保护的结果。
二、非公平竞争壁垒的原因表现形式与运行机制及其影响
(一)非公平竞争壁垒的原因、表现形式及特点
非公平竞争壁垒,即一国根据另一国政府参与贸易的行为以及企业的政府背景、企业担负的国家政策等,而设置的贸易壁垒。这种壁垒设置的原因,是由于国家意志渗透到企业的贸易行为中,或者说是以国家背景支持企业的贸易竞争,因而引起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为了消除这种不公平性,劣势企业方所在国将设置非公平竞争壁垒,进行贸易保护,从而纠正扭曲的市场。
低层次的非公平竞争壁垒表现形式为反补贴。较高层次的非公平竞争壁垒的表现形式为:根据对方企业的国有控股比例、企业的政府背景、企业肩负政府的结构性、地区性发展政策以及国际竞争政策等而设置的贸易壁垒。
反补贴是非公平竞争壁垒中最常见的一种形式,也是低层次的非公平竞争壁垒。目前,已经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因此,人们对这种贸易壁垒较为熟悉。而在中石油俄罗斯受挫事件中,俄罗斯采用的是,较高层次的非公平竞争壁垒,即根据中石油的国家完全持股地位以及政府背景,认定俄罗斯石油公司在竞争中,处于不公平地位。因此,通过立法禁止中石油参加竞拍。可以看到,较高层次的非公平竞争壁垒相对于低层次反补贴措施,具有更大的灵活性、主观性和不可预测性。而且所达到的效果更加明显和直接。反补贴这种低层次的非公平竞争壁垒,由于有较成熟的国际惯例进行衡量,因而各国在执行时受到一定的约束,不具有随意性。反观较高层次的非公平竞争壁垒,其执行机制上没有国际惯例,甚至没有先例可循,因而这种贸易保护措施受到的约束力不强。较高层次的非公平竞争壁垒涉及到一国的政治利益和国家利益。所以,当一国执行这类贸易保护措施时,人们经常从政治因素对其加以考虑,反而忽视了其贸易保护的实质。因而较高层次的非公平竞争壁垒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二)非公平竞争壁垒的运行机制
反补贴措施的运行机制一般采取行政复审制度,即先由本国企业对受到政府补贴的外国企业提起诉讼,再由本国政府根据一定标准进行行政复审。行政复审的结果包括征税结案、价格承诺结案以及撤诉案。征税结案,即判定国外企业实行价格补贴,因而对其产品征收高额的反补贴税。价格承诺结案,虽然认为国外企业存在政府补贴,但程度较轻,因而不对其征收反补贴税,只要求其在价格上作出一定的承诺。撤诉案则意味着反补贴措施的失败。从近年欧美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征税和价格承诺结案占行政复审的绝大多数。因而反补贴这种非公平竞争壁垒是贸易保护的一种重要手段。
较高层次的非公平竞争壁垒的运行机制缺少统一的程序,通常情况是按照个案处理。前面所提到的中石油俄罗斯受挫事件中,俄罗斯所采用的运行机制,是通过立法形式,直接禁止中石油参与竞争。对于其他类型较高层次的非公平竞争壁垒措施,由于企业的政府背景、企业担负的政府地区性发展政策以及国家竞争政策在不同国家间具有较大的差异,并且可观测性和操作性不强。因而同样没有统一的运行机制,也只能按个案处理。
(三)非公平竞争壁垒的影响
1.抑制了企业的积极进取精神,使经济发展易产生高成本和低效率
较隐蔽的非公平竞争壁垒,在实质上保护国内企业的同时,给人以出于政治因素考虑的假象,因而国内企业甚至不需要付出一定的“游说成本”,就能获得贸易保护的利益,国内企业因而难以感受到来自国外的激烈竞争。这种环境下的企业就会满足于既得利益,就会失去自我完善、不断改进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动力。企业的低素质和生产的低效率是长期实行非公平竞争壁垒的必然结果。
2.非公平竞争壁垒造成市场信号扭曲,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
非公平竞争壁垒使市场信号出现扭曲,产品价格无法反映一国资源的稀缺程度,从而导致资源使用上的浪费和产业结构上的倾斜。非公平竞争壁垒阻止了国内稀缺资源从国外的流入。在这种情况下,要满足国内的需求,只有使用产业上的倾斜政策。而这种倾斜势必造成效率的损失,从而无法达到最优配置。
3.非公平竞争壁垒对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近年来,发达国家对于非公平竞争壁垒的广泛应用,使得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条件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恶化。对于出口导向型国家受到的影响尤为严重。由于非公平竞争壁垒涉及到政治因素,因此WTO目前没有,以后也很难达成有效的限制措施。非公平竞争壁垒可能将长期存在,并且对发展中国家产生重要影响。

三、发展中国家的应对策略
(一)针对反补贴措施的应对策略
1.积极应诉是对于反补贴措施最积极并且是最有效的应对措施
由于反补贴措施采取行政复审制度,所以反补贴案如果缺少应诉方的话,将面临征税结案,即被征收高额的反补贴税。相反,若采取积极应诉的话,无税结案则很有可能是最终结果。近年来,欧盟对外反补贴案结案情况证实了这一点。
2.合理利用反补贴措施差别待遇
WTO的有关协议中规定,如果一项补贴措施被认定代表产品价值的2%及以下,那么针对一发展中国家产品的反补贴措施必须停止;如果补贴产品占进口国市场不足4%,那么反补贴措施也必须停止。合理地运用上述规定,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应对不公正的反补贴措施。
3.减少政府对企业不必要的扶持
补贴政策虽然是政府为扶持产业发展而制定的,但过多的政府补贴,不但使企业在成本高于竞争对手时仍能获利,从而缺乏提高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动力。而且补贴极易招致发达国家的反补贴措施,因而补贴的好处未必能得到。所以,发展中国家的补贴政策,应尽可能在WTO协议允许的范围之内。
(二)针对较高层次的非公平竞争壁垒措施的应对策略
1.削弱国家意志在企业经济行为中的直接影响
正是因为企业的经济行为体现了国家意志,从而招致了较高层次的非公平竞争壁垒。要免于遭受这种非公平竞争壁垒,就要减少国家意志在企业中的体现,使企业真正成为经济行为主体。
2.在非关系国计民生的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分散股权
股份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股份制改造,一方面可以实现资金来源多元化,有利于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可以分散股权。在非关系国计民生的竞争性行业,更要进行股份制改革,以减少企业的国家干预色彩。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较高层次的非公平竞争壁垒。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经济学院)



我国出口商品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新视角
沈剑平


一、我国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结构性特点
自我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以来,在出口方面除了“反倾销”成为全国注目的一个焦点外,“技术性贸易壁垒”也被称为是我国外贸出口的三大障碍之一。综观近年来我国出口遭遇技术性壁垒的状况,发现大致有以下特点。
(一)产品结构呈现“三低一高”水平分布
我国遭受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出口产品,集中表现为“低要素投入、低技术创新、低风险管理、高市场占有率”的产品结构特征。遭遇技术性壁垒的出口商品,集中在工业制成品和农产品两大类。在工业制成品中,纺织面料、服装、鞋类、塑料制品、玩具乃至打火机等商品,产品要素构成比较单一。而农副产品所包含的要素投入要求更是低下。2002年,欧盟禁止我国动物源性产品进口一案,涉及我国94家生产和经营企业,总金额达6.23亿美元,所有商品均属此类。“低要素投入”必然制约企业的技术发展,造成“低技术创新”。我国部分出口产品对产品核心技术部分的创新比较落后,难以迅速应对国外设置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低风险管理”表现在我国部分企业对出口商品的风险管理,从意识到措施都处于明显滞后状况。如茶叶、蜂蜜中农药残留物含量问题,即使在相关设限消息披露之后,有的出口商仍在以原产品出口或通过第三国转口,直接造成我国同类产品在发达国家市场全面受阻。遭遇技术性壁垒的产品几乎都有“高市场占有率”特点。我国是纺织、鞋类、箱包、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大国,有81个产品的产量占世界第一。这些商品在国际市场占有较高的份额。
(二)市场结构暂按“发达国家先行、其余国家仿效”垂直排列
我国出口商品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市场结构主要以发达国家为主,按照“高发市场、低发市场、潜发市场”的对应排列,依次为“发达国家、新兴工业国、发展中国家”。其中,尤以欧盟、日本为甚。欧盟是对进口产品设立各项技术标准的“开山鼻祖”,有明显的制度和经验“优势”。我国遭遇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有50%左右来自于欧盟,且在世界范围内还起到“示范”效应。日本在纺织品、农产品方面越来越多地苛求我国商品的各类标准,对我国出口设置了极大障碍。美国的技术性壁垒对我国产品的直接影响始终困扰中美贸易,在食品、药品、保健品、电器产品等出口上,受到FDA、UL、FCC等认证的全方位严格制约。其他新兴工业国和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在时间序列上存在着“潜发、低发、多发”的可能,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出口贸易的持续增长,参照国外反倾销案例的新特点,不排除它们近期内会仿效发达国家,对我国商品设置各式各样的技术性壁垒。
(三)贸易结构体现“一般贸易突出、加工贸易安全”基本格局
我国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绝大多数产品,是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而且这些出口商品普遍符合前面所述的“三低一高”的特征。事实也证明,“一般贸易”区域往往成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重灾区。而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则相对“安全”。2001年和2002年,加工贸易进出口额分别占全国进出口贸易总值的47%和48.9%,其中加工贸易出口占全国外贸出口的比重分别达到55%和55.4%。而加工贸易项下出口产品及至目前为止,遭遇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记录较少。当然,这种“安全”也是相对和动态的,最近有资料表明,加工贸易也存在着越来越多地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潜在风险。
(四)标准结构凸现“本国为主,国际为辅”的适用原则
就我国目前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来看,设限国往往以本国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强制性依据。如日本对从各国进口大米均实施检验,唯独对我国大米农药残留量检验项目达103项。对于遭受壁垒的我国商品处理方式更是不容通融,如2002年初,欧盟以我国产蜂蜜含有氯霉素等抗生素超标为由,中止进口我国的蜂蜜。已运抵欧盟国家的我国蜂蜜被执行退运,有的国家宣布销毁到岸的中国蜂蜜。而在保护本国进口商或销售商利益方面,则完全适用另外标准。英国食品标准局在发布公告建议商店停止销售所有含有我国蜂蜜的混合蜜时,附带如下特别说明:每天食用8瓶(454克/瓶)蜂蜜,才有抗生素危害人体健康的可能,鉴于含有微量氯霉素的蜂蜜对人体危害不大,消费者可继续食用已经购买的中国蜂蜜。就目前情况而言,我国出口产品一旦遭遇壁垒,大多会“货银两空”,还有可能面临惩罚或制裁。

二、我国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结构成因
在当今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和制度市场化的背景下,我国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结构成因与我国宏观经济制度改革、微观经营活动规范、国际经济格局演变和国别贸易政策发展等错综复杂的深层次原因是密不可分的。探索我国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结构成因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比较优势决定产品结构特点
由于我国具有全球最大的劳动力市场,因而出口产品的比较优势是以劳动力这一资源禀赋为内涵。在全部出口商品中,无论是何种贸易方式,劳动力价格的优势总是存在,这也决定了企业在追求规模报酬递增过程中,越来越依靠单一要素投入。但从其他国家经验中可知,如果劳动力要素投入排斥其他要素投入,则几乎不存在抵御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可能。我国部分初级产品的比较优势体现在出口产品价格上,使我国出口产品很有竞争力。这不仅表现在国际市场上,更多的是在出口企业国际价格竞争的国内动作上,也就是说这些出口产品的全部成本构成几近透明。在如此刚性的成本下生产,较难分摊用于提升产品质量标准的边际支出。据OECD统计,用于产品标准认证的开支,往往会增加成本的5%~10%,此外,还必须配置有专门的人力资源、技术维持、实验设备等作长期保障。这对于国内大多数以价格优势作为营销手段的出口商品经营者和生产者而言,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努力会带来两难境地。所以,任何应对技术性壁垒的对策,包括实施技术创新、加强风险管理等都不能脱离成本问题。
(二)贸易保护影响市场结构特点
2002年,美国占我国出口总额的21.5%;香港特区占18%;日本占14.9%;欧盟占14.8%。这四个国家和地区共接受了我国全部出口商品的69.2%。这种出口市场结构是国家实施坚定不移外向型战略的成果,但实现过程也有较大的外生性。在这些市场中,遭遇更多壁垒的成因,则可以用贸易保护的政治经济学来解释。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认为,一国贸易政策是政府追求总福利最大化作出的最优战略安排,即贸易政策是外生的。而建立在公共选择理论基础上的新政治经济学认为,贸易政策的产生与政府目标、利益集团影响和社会总福利等多种因素相关,具有强烈的内生性。因此,保护性贸易政策的产生和运用,更多地是来自于国内政治均衡博弈的结果。技术性贸易壁垒在相当程度上的使用确实是一国贸易保护主义的具体表现,以发达国家为主的对我国产品的各式各样技术性壁垒的动因,基本符合这种解说。大多数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背后都有着错综复杂的国内政治因素,区别在于其可观察的程度。所以说,在分析我国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市场结构及制定对策时,必须充分考虑其内生性特点,不能单纯理解为通过自主调整我国出口市场结构,就能实现规避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目的。
(三)开放政策带来贸易结构特点
我国当前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贸易结构,主要来自于我国长期坚持的鼓励出口的贸易政策和吸引FDI的投资政策所致。近年来,我国贸易政策收到了较大的成果,出口总额连年攀升,其中以实现我国劳动力比较优势的轻纺产品的一般贸易出口增长迅猛,这同时也使各主体间竞争加剧,出口质量的控制和标准适用也是参差不齐,比较容易成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设置目标。因此,在未来较长时间里,我国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将面临比其他贸易方式更多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风险。认为加工贸易“较安全”的主要原因是:一是我国加工贸易的经营主体主要由外商投资企业构成。他们产品的原材料、加工过程和最终成品是经过公司内完备的目标市场或是全球市场准入标准认证的,不存在遭遇突发性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可能;二是我国近年来的加工贸易已从纺织、服装、玩具、鞋帽等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转变为以计算机、通讯设备、视听产品等机电产品为主。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近90%是通过加工贸易这种贸易方式实现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基础技术标准比较透明公开,成品的标准化程度高,单方面难有设置壁垒的借口;三是加工贸易的组织者一般比较注重产品营销市场的经营秩序和环境,很少采用诸如低价倾销的销售策略来拓展市场,尤其是许多跨国公司实质上是将加工贸易向下游产业链延伸,发展国际采购与配送中心业务,这在很大程度上对规避技术性贸易壁垒风险有着重要和深远意义。
(四)发展落后造成标准结构特点
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之所以繁频使用以本国为主的标准法规,首 先还在于我国标准化建设和发展相对滞后。这是我国加入WTO后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硬伤”所在。目前,我国已有国家标准19 728项,由我国起草的10多项标准已交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批准发布,另有20多项草案已交ISO审议。但这两项只占ISO和IEC标准和草案总数的1.8%。据国家有关部门统计,到2001年底,ISO/IEC现有标准16 745项,已转化为我国国家标准的有6 300项,转化率为38%。而部分发达国家已将其标准建立在国际标准之上。我国在标准化建设和发展的相对滞后,使得我国出口产品在遭遇壁垒时,缺乏普遍适用国际标准的应对基础,面对要求更为苛刻的某些国家的国内标准,只能处于被动挨打状态。

三、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结构性战略建议
我国加入WTO以后,在赢得越来越多的发展机遇的同时,也会面对越来越频繁、越来越复杂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挑战。从长期看,我国政府和企业只能走积极应对的道路,方可规避其负面影响,维持竞争优势,实现开放条件下我国外贸出口的进一步发展。
(一)通过技术创新来提升产品结构
从长期看,生产符合高质量、高性能和高环保要求的产品,是商品发展的大势所趋,也是我国产品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取得国际市场竞争主动权的立足点。要从根本上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就必须通过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来提升产品结构,并以此作为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首选策略。同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用以保障建立技术性创新的良好氛围和环境。我国必须有明确时间表,争取在一定时期内,将我国建成世界上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最多最快国家之一。
(二)构建战略联盟来整合市场结构
构建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政府职能部门、专业行会和各类企业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组成的战略联盟,发挥好以企业(包括外资企业)为主体的利益团体和专业行会的主导作用,为应对全球不同市场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提供整合后的高效有力的组织资源。我国应采取的战略性步骤有:中央政府部门应充分发挥自己信息、政策、综合素质方面的优势,为地方政府、专业行会和企业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提供及时、顺利、全面的服务;代表广大企业的各类专业行会、协会等中介组织,运用一切合法的手段,保护内部全体成员的合法利益,不受确定的或不确定的伤害;作为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行为主体,国内各类企业一要冷静分析,二要大胆应对,三要善于突破。我国在应对反倾销方面的经验,就是好的例证。
(三)完善经营方式以调整贸易结构
我国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贸易结构从中长期影响来看,并不存在深层次问题。但通过推动出口市场多元化、实施“走出去”战略、优化加工贸易等策略选择,也能为应付技术性贸易壁垒提供更多的途径。值得重视的是,充分认识实施“走出去”战略,是“跨越”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有效途径。在进口国就地生产、加工,让“销地”变“产地”,既可利用当地技术资源,又可避开针对进口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尤其是绿色壁垒和信息技术壁垒。在这方面,海尔等国内“走出去”战略实施较好的企业集团已经树立了榜样。另外,针对加工贸易遭受技术性贸易壁垒相对较少的现实,应继续扩大和优化利用外资的规模,将加工贸易作为承接国际间产业转移的纽带,这对于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仍有积极意义。
(四)加快系统建设以应对标准结构
建立和实施与国外先进水平相一致的技术标准、环境标准和产品认证体系,是我国出口商品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长期有效的战略选择。目前,我国政府已决定在今后5年至10年内,投资1.5亿元,研制出一批重要技术标准,尽量使之成为相关产品和技术的国际公认标准。但具体的实施步骤应该是,将环境标准、技术标准和产品认证的覆盖率,作为我国区域综合竞争力提高、区域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的重要指标来考核。力争技术标准的实施和监管实现内外基本一致。不光引导和监督生产企业和各类组织个人,在生产和制作出口产品中,严格执行国际标准或者是出口国国别标准,还应该在国内市场的同类产品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加强监管,逐步将检验方法和标准与国际相一致,为我国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应对国外各种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提供可信的内部环境和实证依据。

(作者:江苏江鸿国际集团总裁助理)



“另类反倾销”的成因、危害及其反思
王厚双 张驰


“倾销”,是一个许多中国人耳熟能详的字眼儿。然而,有一种危害性更严重的反倾销,我们暂且将其称之为“另类反倾销”,却还没有引起国人的充分重视和深入研究。所谓“另类反倾销”是指外资企业在抢占东道国市场的基础上,利用反倾销手段在其母国或第三国对东道国企业的出口产品实施反倾销打击以求挤垮、或吞并东道国与其竞争的企业,从而抢占更多的东道国市场、母国市场或第三国市场的反倾销行为。这种“另类反倾销”对东道国的企业安全、产业安全以及整个国家经济的安全危害十分巨大,必须予以高度关注。

一、节能灯反倾销——“另类反倾销”引起国人激愤
对作为东道国的中国来说,首先使中国人陷入困境、感到愤怒的“另类反倾销”行为是荷兰飞利浦等三家公司在欧盟对中国上百家节能灯企业提出的反倾销诉讼。
2000年5月17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宣布接受飞利浦、欧司朗、西凡尼亚等欧洲三大节能灯巨头提出的诉讼,对来自中国的节能灯企业进行反倾销调查,该诉讼涉及中国上百家企业。
2001年3月,欧盟委员会针对中国节能灯反倾销案作出初裁,宣布对中国参与应诉的8家企业征收从0~59.6%的反倾销税,8家之外的所有中国企业将课以74.4%的反倾销税。
2001年7月,该案终裁,8家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和分别裁决的中国企业被征收0到59.5%的反倾销税,其他企业则被课税66.1%。
2002年10月,欧盟委员会通知10家中国企业,应欧司朗提出的临时复审要求,将对这些企业进行核查,并要求中国企业限时答复,如不合作将依法作出惩罚。
乍看上去,这一反倾销举动与以往中国遭遇的历次反倾销打击没有什么不同,然而深究起来,它却带有若干“另类”的特点。
第一,发动此类反倾销诉讼行动的企业均是通过直接投资在中国设立了自己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在中国充分地享受了“超国民待遇”的外国企业。这次诉讼的发起者飞利浦公司,与中国经济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1985年它在中国建立第一家合资企业开始,迄今为止,飞利浦已在中国建立独资、合资企业32个,投资超过10亿美元,在中国的电子市场上占据了可观的份额。其在中国市场上销售的产品从彩电、显示器、传真机、视盘机到剃须刀等小家电应有尽有,节能灯市场也是它在竭力开拓的一个领域。这次诉讼的另一个参与者欧司朗公司也不例外,它在广东设有两家合资企业:欧司朗佛山照明有限公司和番禺中德电控有限公司。
第二,中国企业的所谓倾销行为,与外资公司的精心策划密切相关。从2000年开始,飞利浦公司从中国部分厂商那里大量收购明显低于中国国家质量标准的节能灯,打上飞利浦的商标后低价销往欧洲。中国规定的节能灯质量标准是5 000小时,大部分厂家完全有能力做到。但是据业内人士透露,2000年飞利浦向中国厂商收购节能灯,要求寿命只有2 000到3 000小时。飞利浦将这些低价收购来的节能灯灯体和包装上印上飞利浦商标,只用一行极小的字表明是中国制造,然后利用中国某进出口集团作为出口商,协助其将节能灯销往欧盟。在这种情况下,欧盟犹如有了“钻进铁扇公主肚子里的孙悟空”,欧盟有关机构可以轻易获得中国节能灯低价倾销欧盟的海关证据。
第三,与一般的以保护本国市场为目的的反倾销行为不同,上述反倾销带有双重甚至三重的目的:飞利浦等公司既要通过此举在本土市场上竭力封杀中国产品,保持自己在欧洲市场上的领先地位,又要借此打垮中国同行,大力开拓中国市场并最终提高自己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优势。通俗地讲,这是一种“里外占尽便宜”的反倾销行为。
可见,实施主体的特殊性、实施方式的不正当性和实施结果的高度危害性是我们将上述反倾销行径视为“另类”的原因,也是它引起国人激愤的根源。尤其令人忧虑的是,遭遇此种反倾销诉讼的并非节能灯一个领域。近些年来,我国的彩电厂家也被类似的行为搞得焦头烂额。所以,激愤之余,我们需要的是更加深入的分析和反思。

二、合法手段的滥用——“另类反倾销”的成因
“另类反倾销”产生的原因极为复杂,主要的原因有如下几点:
第一,“另类反倾销”行为的产生是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结果。众所周知,飞利浦作为节能灯的发明者,一直在世界节能灯市场上占有重要的份额。然而,由于比较优势的动态变化,节能灯生产已进入标准化阶段,成为一个劳动密集型行业。因此,在节能灯的专利技术全部到期之后,中国因为拥有世界上最丰富的稀土资源、质优价廉的电子元配件和大量廉价劳动力而一举成为全球节能灯制造基地。虽然打上中国品牌的节能灯在全球市场份额可能不到10%,但是中国节能灯产量占全球总产量的70%。随着中国的产品不断进行技术创新,降低成本,增加花色,其竞争力越来越强,许多品种是独一无二的,受到了消费者普遍的喜爱。与此形成反差的是,飞利浦在技术方面固步自封,在价格方面居高不下。比如,其早先生产的电子节能灯,单是电子镇流器就由50余只电子元器件组成,直到1999年,飞利浦推出ECOTONE系列产品,其电子镇流器仍有40余只电子元器件。而中国生产的节能灯,电子镇流器只用20余只元器件,同样达到了欧盟产品的技术性能标准。由于中国产品成本低,价格相对就便宜。以德国市场为例,飞利浦节能灯的售价接近20马克,中国产品只是其价格的一半甚至更低。因此,飞利浦以及欧司朗、西凡尼亚等国际著名的节能灯企业,都感受到了来自中国的竞争压力。正是看到这一点,飞利浦、通用和欧司朗在节能灯专利到期前两年都已经在中国投资照明行业,希望借助中国的资源、劳动力和配套产业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不仅如此,这些企业还寻找一切可能的途径来保持和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反倾销”在这种情况下成为它们频频使用的杀手锏。除飞利浦公司之外,从2000年起,对中国企业有着相当程度了解的欧司朗公司也从未中断过对中国节能灯生产企业的反倾销要求。它们之所以选择这一手段,是因为随着世界贸易自由化趋势的增强,在各种传统的关税和非关税措施被限制使用的情况下,反倾销却是世贸组织所允许的保护国内产业的三种合法手段(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之一。而且,调查当局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有选择余地,实施时可以不用考虑关贸总协定第一条最惠国待遇的承诺。
第二,中国的“非市场经济身份”以及“市场经济身份”的不确定性,给“另类反倾销”提供了施展的空间。在世贸组织现有规定下,关于倾销的认定有两个标准,一是一国出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的价格在进口国市场销售;二是这种行为对进口国同类产品工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在反倾销的法律概念中,正常价格通常指产品的内销价或成本价(加上一定的利润)。但是,按照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对于那些没有取得“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其国内价格通常不能作为正常价格,这就使其他国家可以选择一个不合理的“第三国价格”对该国进行不公正的反倾销制裁。中国就是这方面的一个受害者。根据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十五条规定,中国要到加入WTO15年后才被给予完全市场经济身份待遇,所以,一些国家正是利用这一点频频对中国实施反倾销制裁并屡屡得逞,而这也是飞利浦等公司能够策划“另类反倾销”的基本前提。虽然欧盟在1998年修改了对华反倾销政策,不再把中国列入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名单,但也未将中国划入市场经济区。中国企业在被起诉后,要通过申请,经“个案”调查证明符合欧盟提出的五个条件,才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这种规定使中国的“市场经济身份”具有不确定性),否则依然是要找一个替代国的价格来做比较。2001年7月欧盟委员会在对中国节能灯作出反倾销的终裁决定时,所依据的成本就是墨西哥的节能灯成本,而并非基于市场条件下的中国节能灯行业成本。而在彩电反倾销案中,中国企业的出口价又不得不与新加坡相比较。众所周知,尽管是同样产品,不同国家的生产因素却有很大差别,比如原材料、生产技术、设备、人工和运输等方面的差别,根本不可能作出符合实际情况的比较。可依据欧盟对华反倾销政策,这样的比较就是“合理的”。飞利浦在数十个国家和地区都有合资或独资企业,要作出有利于自己的比较是再简单不过的事情了。于是,欧盟对华反倾销的歧视政策自然就变成了飞利浦打击中国产品的“杀手锏”。
另外,世界贸易组织的《倾销与反倾销协议》中未明确规定的地方给蓄意实施反倾销行为国的调查当局提供了充分的裁量权,使得这一合法手段可能被滥用。这方面的原因在此不做更多的分析。

三、不合理的竞争——“另类反倾销”的危害
从节能灯一案不难看出,“另类反倾销”其实是一种贸易保护主义行径和不合理的市场竞争行为,它不仅保护了落后,违背了市场竞争的原则,还严重地伤害了中国企业,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危害1:“另类反倾销”直接影响了我国出口产品的市场份额。有关资料显示,在欧盟征收高额反倾销税之前,中国每年大约向欧盟出口节能灯8 000万只,如果没有欧盟的反倾销,我国节能灯在2002年的出口本可以增长50%。而现在一年向欧盟的出口估计只有2 000万只左右。已执行一年多的欧盟反倾销税使得欧洲市场对绝大多数中国节能灯企业关闭。而且,由于欧盟开了反倾销先河,印度也在2001年底对中国节能灯征收反倾销税,使得我国每年向印度出口节能灯的数量从原来的约500万只下降到现在的100多万只。2002年,欧司朗公司请求欧盟对中国企业实施反倾销复审,前景也不容乐观,比较有可能的结果是:此前参加应诉的且反倾销税率不到66.1%的企业将加到66.1%,而此前没有参与应诉、一概被征收66.1%反倾销税的企业还将加重税率。如果出现这一后果,那么,中国节能灯在欧盟市场现有的一年2 000万只的份额也将难以保持。
危害2:“另类反倾销”使外资企业抢走了我国国内企业的大量利润。在欧盟对我国节能灯倾销一案进行终裁时,欧盟委员会既不愿像彩电案那样对中国产品统一征收高额反倾销税,致使价廉物美的中国产品无法进入欧盟市场,给其自身的消费者带来损失,又不愿意目前这种上百家企业一起向欧盟出口的情况继续,于是,给中国产品留下了两条大道(两个市场经济地位),外加5条小路(5家分别裁决)。在9家申请市场经济地位的中国企业中,欧盟委员会仅裁定飞利浦在中国的合资企业上海飞利浦亚明照明有限公司及另一家外资控股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另有5家获得分别裁决。这意味着只有飞利浦亚明及另一家外资企业有可能以零倾销税进入欧盟市场,其他上百家中国企业,将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其中5家的税率可能稍低一些。这样一来,中国节能灯虽可以继续出口欧盟,但其利益却被欧盟企业飞利浦占去大半,至于给5家中国企业的分别裁决,不过是点缀而已,在飞利浦零倾销税的强大竞争力面前,这5家企业弃守欧盟市场只是时间问题。
危害3:“另类反倾销”为挤压中国企业创造了条件。种种迹象表明,飞利浦正在为席卷中国节能灯产品做准备,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飞利浦关闭了它在本国荷兰的工厂,同时,对设在波兰的工厂加大投资力度。波兰的劳动力成本远比荷兰低,该工厂将是飞利浦占领欧盟市场的大本营之一。据悉,该工厂目前已向上海、杭州等地的中国节能灯厂家大量采购电子镇流器件,中国企业由此成为飞利浦的零件制造商。第二,飞利浦继续采用老办法,向中国其他厂家采购节能灯。打上飞利浦的商标出口欧盟。飞利浦自称,1999年它向中国其他厂家采购了1 500万只节能灯,相信今后这种采购的数量将大幅度上升。第三,此案裁决之后,中国数百家节能灯企业要么被迫转产,要么经营困难濒临倒闭。飞利浦可以借此机会挑选自己认为合格的厂家进行大肆的购并活动,快速扩大自己的生产量。
危害4:“另类反倾销”将威胁中国企业生存。由于节能灯在中国的市场尚未成熟,而它作为一种绿色产品,在欧盟却得到官方的大力扶持,于是,许多中国节能灯企业的生存依赖于向欧盟的出口。因此,出口份额的减少会直接威胁这些企业的生存。退出欧洲市场的中国企业不得不挤进其他市场,在美国、南美和国内市场上展开恶性竞争,许多节能灯小厂破产倒闭,大厂也陷于困境。厦门东林电子有限公司50%的生产能力被闲置,而江苏宜兴万象灯具厂则闲置厂房近5 000平方米,人员由原来的800人降至500人,大门德亚金星电光源有限公司的生产量也急剧减少。节能灯案进展到现在,数百家中国企业,数万工人,面临四条路:第一,转产其他产品,这是一些小企业的生存法宝,虽不甘心,却无可奈何;第二,仰人鼻息,成为飞利浦的产品制造商或零件制造商;第三,开辟其他海外市场。这条路将异常艰难,而且,还有遭到倾销指控的可能;第四,大力开发国内市场。这也有难度,因为市场开发是逐步进行的,欧盟封杀中国产品却是一步到位,中国的节能灯市场容量不可能一天之内扩大数倍。可见,“另类反倾销”带给中国企业的负面影响是极其深刻的。

四、开放与保护——“另类反倾销”带来的反思
开放是中国在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必然选择,但开放之路并不是平坦的,“另类反倾销”无疑是中国开放之路上一个新的“拦路虎”,它的出现引起了人们的深刻反思:作为一个不断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之中的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中国应该如何在开放中保护自己,以最大限度地获取经济全球化的利益,避免或减少经济全球化的冲击?
第一,我们对于外资以及带来外资的跨国公司,应该采取一种理性的态度。资金缺口与技术缺口是发展中国家发展过程中的两个瓶颈,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纷纷采取各种措施吸引外资,期望跨国公司带来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实践证明,这是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然而,跨国公司的目标与东道国的目标毕竟不完全一致,有时甚至存在尖锐的冲突。跨国公司到东道国投资经营是以盈利为基本目的的,为此,它有时会使用一些常人难以想象的招数,危害东道国的利益。这就要求我们对跨国公司应保持理性的热情,而不要盲目地迷信。有些地方为了吸引外资,用尽了一切办法,相关人员事事小心,生怕吓跑外资。不知不觉中,人们的潜意识里对外资产生了一种盲目的迷信心理,这就使得有些人在与外国企业打交道时,预先摆出了低姿态。对于外国企业的行为,从不多问一个为什么,以至落入外资企业的陷阱,使国家和企业蒙受损失。节能灯事件使我们认识到,在开放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制定和采取一些投资刺激政策,还要有相应的投资调控政策。这既包括在宏观经济水平上对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进行一般性调控,也包括在行业水平上对跨国公司的投资行为进行控制,还包括在企业水平上实施限制,即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对跨国公司的经营行为实行调控。
第二,中国企业应积极学习国际贸易与国际经营的游戏规则。所有出口企业,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合法的程序、合理的价格开拓海外市场,创立中国产品良好的国际形象。我们必须承认,反倾销行为是市场条件经济下的一种普遍做法,任何国家如果觉得不公平竞争影响到本土企业,都有可能采取这一措施。从法律角度而言,飞利浦等公司的行为确实并不越界。因此,正如龙永图所言,“在规则意识下,我们对反倾销问题应有更理智的认识。很多人一提外国人对我们反倾销就很愤怒,这里确实有不公平的因素,但我们也该扪心自问,为什么会产生反倾销的问题?我们自己要认真总结。”刚刚进入全球化市场的中国企业尚缺少国际贸易经验,信息不灵,缺乏对国际市场的深入调研和总体把握,又普遍存在急于求成的心态。所以,制定的国际营销战略往往失误,造成价格竞争过度、竞争手段单一和缺乏规划等现象,不但使得肥水外流,利润损失,而且,为国外对华反倾销提供了借口,甚至为外资公司策划中国产品倾销提供了可能,引致贸易壁垒。在节能灯一案中,许多中国厂家为了获得飞利浦及西凡尼亚的订单,竞相以微利报价,从而导致了中国节能灯市场价格严重下滑。无独有偶,2002年,在一家名为APEX公司的操作下,中国彩电厂家纷纷低价竞销,DVD机竟卖到50多美元一台,致使销量暴涨。而且在这一过程中由于不使用中国企业的品牌,中国企业实际上还是充当加工厂的角色,得到的利润是有限的。
第三,在外国频繁利用反倾销手段,特别是采取上述“另类”行为对我国出口活动进行打击的情况下,我们应以更积极的姿态和更有力的方式保护自己。面对国际反倾销调查,中国企业很少依法应诉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据统计,在2000年以前,大约有1/3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诉讼,导致败诉的直接原因是国内无人应诉。在欧盟对中国节能灯进行反倾销复审的过程中,1 000多家中国节能灯生产企业里只有一家民营企业福建厦门东林电子应诉。“搭便车”的心理及高昂的应诉费用,再加上“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不能很好地落实,使中国企业一遇到反倾销调查就采取逃避主义态度,将国外市场拱手相让。这样不仅极大地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形象,恶化了我国企业涉外经营的国际环境,丧失了多年开辟的市场,而且造成了中国企业软弱可欺、对华反倾销易于成功的错觉,并导致连锁反应。所以,那些受到国外倾销指控的企业,要以积极的态度参加应诉。各企业参加应诉的经验、教训及心得,应主动、无条件地相互交流、学习。除此之外,我们还应采取各种可能的方式,包括经贸方式以外的手段抵制外国企业不公正的反倾销打击。比如,中国也可以运用反倾销的武器对外国的产品作出反击。欧洲大多数产品在中国市场上的卖价要比欧洲市场低,有的还低很多。这是典型的倾销。国际贸易的基本游戏规则是双向互利,市场准入也同样是双向的。相信我们在增加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之后,外国公司再运用反倾销武器就会有所忌惮。另外,积极展开各种层次的谈判,争取获得整个国家以及个别企业的市场经济待遇也是必要的,它可以防止有关国家随意运用“第三国价格”判定倾销,不公正地计算中国产品的倾销幅度。其他诸如加强舆论力量,加强国家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的协调指导,加强专家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无疑都会对外国企业滥用反倾销手段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
总之,在开放中保护自己,这不仅是一个国家层面上的问题,也是一个行业和企业层面上的问题,面对“另类反倾销”,我们需要对此继续予以关注与思考。

(作者分别为:辽宁大学国际经济学院教授、辽宁大学国际经济学院博士)



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及我国的应对之策
张占乐


绿色壁垒是进口国以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人类健康为借口,以限制进口、保护本国供给为目的,专门对来自国外的产品设置的限制手段和措施。绿色壁垒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兴起并流行于90年代。以1995年WTO所属的“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的成立为标志,绿色壁垒开始真正在国际贸易中扮演重要角色。在1999年11月3日美国西雅图召开的WTO第3届部长会议上,贸易与环境这两个在世界贸易史上本不相干的问题被一条“绿色”链条正式连在了一起,尔后绿色壁垒随之盛行。随着国际贸易中关税壁垒等原有贸易保护措施作用的日益弱化和国际贸易中绿色化倾向的加强,绿色壁垒正成为21世纪阻碍国际贸易发展和我国出口贸易发展的巨大障碍。

一、绿色壁垒的动因
(一)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安全,谋求可持续发展
历史跨入工业化时代,一方面人类创造了前所未有的财富,推动了文明发展的进程;另一方面在工业化过程中,人类在最大限度地满足自身需要的同时,造成了全球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同时,在日渐频繁、广泛的国际贸易中,严重的环境污染已超越了国与国之间的地理界限,对全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构成了严重的威胁。今天的人们认识到,人类离不开赖以生存的环境,毁灭环境等于毁灭自己。人类在改造自己寻求发展的时候,必须自觉地约束自己,尊重自然规律,走人口、经济、社会、环境、资源相互促进和协调的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绿色壁垒正是顺应这一趋势而产生的。绿色壁垒以一系列的国际资源环保公约、协定、标准为依据,要求与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人类健康有关的产品,从初级原料准备,到生产制造、包装、运输、销售,以至消费者使用和废弃物处理的全过程,都置于绿色要求的控制与影响之下,不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如果每个国家、每个企业生产的所有产品都做到了这一点,那么,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将得以根治。
(二)根本动因——借环境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
绿色壁垒是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进程而产生的。一方面世界上新兴工业化国家或地区的崛起,在许多领域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强有力的竞争对手。为了摆脱竞争,某些发达国家调整对外贸易政策,限制或禁止外国产品进入,以达到贸易保护主义的目的。另一方面GATT/WTO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终协议实施以后,各国纷纷采取大幅度降低关税、取消数量限制和配额管理等措施,国际贸易中非关税壁垒的活动空间也日益缩小。在这种情况下,某些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市场,纷纷利用《TBT协议》中的关于“不得阻止任何国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人类、保护环境”的条款,在环境保护上做文章,构筑起了新的壁垒——绿色壁垒。发达国家为在国际贸易中占据有利地位,利用自己的经济和技术优势,借环境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设置了许许多多绿色壁垒。无论表现形式如何,事实上都是发达国家很容易做到,发展中国家无法或付出很大代价才能达到。发达国家利用这些貌似平等的绿色制度和措施为发展中国家设置了较高的门槛,对发展中国家实行贸易歧视。总之,绿色壁垒实质上是披着“环境保护”合法外衣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
(三)适应消费者“环保回归”观念,更好满足消费者需求
消费者环保意识的提高和全球绿色消费运动的兴起,促进了绿色壁垒的发展。随着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一种旨在全面提高生活质量的消费观念应运而生。而人类生存环境的日益恶化,使“环保回归”成为消费者关注的热点,人们崇尚回归自然,重视环境保护,追求健康的绿色消费,绿色产品、绿色食品正在席卷全球。消费者日益增强的绿色意识使他们原意以较高的价格购买绿色产品,而抵制普通产品。联合国统计署提供的数据表明,1999年全球绿色消费总量达到3 000亿元,84%的荷兰人、89%的美国人、90%的德国人在购物时会考虑消费品的环境问题,而且这部分消费者的比例正日益扩大。面对消费者的绿色意识,企业及企业家们不得不转变观念,开展以环境保护为中心的绿色贸易和绿色营销,以适应消费者的需求。消费者的这种绿色意识必将影响到国际消费品市场,发达国家会以保护环境,维护消费者利益为借口,通过制定各种环境标准、制度等建立起一道道限制和阻止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绿色壁垒。

二、绿色壁垒的表现
(一)绿色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是以通用或反复使用为目的,由公认机构核准的描述产品或有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一系列非强制性文件。技术标准的实施和应用,虽然可以规范产品的生产,保证提供给消费者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功效和适应性方面达到必要的水平,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往往起到了贸易壁垒的作用。发达国家凭借科技优势,在环境保护的名义下制定严格的技术标准,限制国外产品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口。1995年4月,发达国家通过控制国际标准化组织开始实施《国际环境标准制度》,要求产品达到ISO9 000系列标准体系;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了环境管理系列标准ISO14 000中的首批正式标准ISO14 001~ISO14 012,欧盟也启动了ISO14 000环境管理系统,要求进入欧盟国家的产品,从生产前到制造、销售、使用以及最后的处理都要达到某些技术标准;1998年欧盟又制定了ASOUN9 000标准,对26大类的消费品,尤其是纺织品、玩具、鞋类等制定了详细而全面的标准。
(二)绿色环境标志
绿色环境标志是由政府部门、公共或民间团体依照一定的环境保护标准,向申请者颁发的并印在产品及包装上一种特定标志。绿色环境标志向消费者表明该产品从研制、开发到生产、销售、使用,直至回收利用的整个过程都符合环保要求,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均无损害。自1977年德国第一个推行“蓝天使”环境标志制度以来,目前,已有40多个国家或地区实施这一制度,并且环境标志涉及的产品范围越来越广,如德国已向75类近4 500中产品颁发了“蓝天使”环境标志,占全国产品的2/3以上。1988年美国开始实行“能源之星”绿色标志;1995年荷兰使用“生态标签”;1999年欧盟要求纤维、服装和鞋类产品要贴上欧洲环保标志;还有加拿大的“环境选择”制度;日本的“生态标志”制度等等。为了清除各国在环保标志上的不同取舍,保证环境管理系统的一致性,国际标准化组织将出台ISO14 020标准,制定国际统一的绿色标志。绿色环境标志的实施虽然对环境保护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它也为构成贸易壁垒提供了可能。
(三)绿色包装制度
绿色包装是节约资源,减少废弃物,用后易于回收利用或再生,易于自然分解,不污染环境的包装。目前,发达国家在绿色包装方面采取的措施主要有:
1.以立法形式规定禁止使用含有铅、汞、镉等成分的包装材料;
2.制定强制包装再循环或再利用的法律,如德国的《包装物废弃处理法令》、日本的《回收条例》等都规定啤酒、饮料、洗涤剂等产品一律使用可循环使用的容器;
3.通过立法设置标签标志规定,如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要求进口食品的标签上不仅要有食品成分的构成,还要求必须详尽地标明各功能性成分和热值,并对字体和线条都有详尽的要求;法国的法规规定,所有进口产品的说明书、广告传单、使用手册、保修单及其他有关资料,都要强制性地使用法文。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形成贸易壁垒。
(四)绿色卫生检疫制度
随着国际间贸易战的愈演愈烈,基于保护环境和生态资源,确保人类和动植物免受污染物、毒素、微生物、添加剂等的影响,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的卫生检疫规定更广泛地用于限制产品的进口,被要求卫生检疫的产品越来越多,卫生检疫规定越来越严格。1993年4月,在第24届联合国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的会议上,讨论了176种农药在各种产品中的最高残留量等指标。以此为标准,欧共体对在食品中残留的22种主要农药制定了新的最高残留限量。美国制定了《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对输往美国的食品、药物及化妆品等进行检验检疫,要求必须通过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的检验检疫,否则不准入关。由于各国环境和技术标准的指标水平和检测方法不同,以及对检验指标设计的任意性,使绿色卫生检疫制度可能成为绿色壁垒。与此同时,因生产条件和水平的限制,发展中国家很多产品达不到标准,其出口到发达国家的农产品和食品将受到较大影响。
(五)绿色环境管制制度
绿色环境管制是指以环境保护为借口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这是绿色壁垒的初期表现形式。如以保护环境为名,对进口产品课征绿色关税——进口附加税;以进口产品不符合本国的环境要求为由,限制或禁止进口,直到实施贸易制裁;对本国厂商进行环境补贴,扭曲资源价格和正常贸易等。如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规定,所有在美国出售的鱼类都必须来自美方证明未受污染的水域,否则不准销售。

三、绿色壁垒的影响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最大的出口国之一,在发达国家构筑的绿色壁垒面前我们已经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今后的国际贸易中将会采取更多和更加隐蔽的环境保护措施,设置更苛刻的绿色壁垒抵制外国产品。这使绿色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越来越严重。
(一)绿色壁垒对出口市场的影响
绿色壁垒使我国产品出口市场尤其是对发达国家的出口市场的困难越来越大,市场范围也面临缩小。我国出口贸易大多以初级产品为主,出口贸易的主要目标市场是日本、美国、欧盟、韩国等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或地区,与上述国家的贸易额约占我国外贸出口总额的90%左右。2001年,位居我国外贸出口前5位的主要贸易伙伴依次是美国、中国香港、日本、欧盟和东盟,其中,我国对上述发达国家的出口额合计1 319.5亿美元,占我国外贸出口额的52.95%。在我国出口的前10位国家和地区中,美国、日本、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均是WTO中“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的重要成员或活跃分子。而且,他们的行动往往得到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的积极响应。如果绿色壁垒在上述国家和地区不断扩张,并通过WTO不断将其与贸易挂钩,使两者密切相关的话,那么,我国的出口市场将会面临十分不利的局面。
发达国家凭借其经济和技术的优势,通过立法或其他强制性手段制定的苛刻的环境技术法规和标准,如防污标准、噪声标准、电磁辐射标准、包装标准等,大都是我国在短期内难以达到的,这将极大地限制我国外贸出口行业的市场准入。在较高的技术、安全和卫生检疫标准面前,我国有些已经进入国际市场的产品也被迫退出。其原因,一是贸易目标市